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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广州卡丝蓝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技术规范的化妆品案

    行政处罚信息详情摘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云市监处罚〔2023〕2048号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当事人名称广州卡丝蓝化妆品有限公司注册号440111000345218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申明辉违法行为类型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内容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3年12月04日行政处罚决定书穗云市监处罚〔2023〕2048号当事人:广州卡丝蓝化妆品有限公司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585697332C住所:广州市白云区江高镇神山雄郭西路128号3栋101房、201房。法定代表人:申明辉2023年9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发现广州卡丝蓝化妆品有限公司涉嫌生产不符合技术规范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遂依法立案调查。2023年9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依职权到广州市白云区江高镇神山雄郭西路128号3栋101房、201房广州卡丝蓝化妆品有限公司送达了《河北省药品医疗器械检验研究院》(NO:HBHZ202301208)。上述报告中显示当事人生产的“丝飘香阁留香顺滑洗发乳(生产日期:20230201)”经抽样检验,本品按《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版)检验上述项目,结果不符合规定。(备注:甲基异噻唑啉酮的检验结果即为甲基氯异噻唑啉酮和甲基异噻唑啉酮与氯化镁及硝酸镁的混合物(甲基氯异噻唑啉酮:甲基异噻唑啉酮为3:1)项下甲基异噻唑啉酮含量)。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生产场所、仓库、留样室等场所进行检查,在当事人的留样室发现上述产品3瓶,当事人已自行销毁该产品。我局执法人员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明:根据当事人提供的投料表,未发现当事人有使用禁用原料的行为,当事人于2023年2月1日生产了不符合技术规范的化妆品“丝飘香阁留香顺滑洗发乳(生产日期:20230201)”52瓶,其中1瓶自检损耗,留样3瓶,剩余48瓶已全部销售完毕。当事人主动召回产品29瓶并自行销毁。涉案产品销售价格为4.68元/瓶,货值金额为243.36元,销售总额为224.64元,违法所得为88.92元。我局于2023年11月24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鉴于当事人能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交证据材料,根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且当事人主动采取召回等措施减轻危害后果,决定适用从轻幅度进行处罚。因当事人的生产工具设备等物品并非专用,我局决定不予没收。 当事人生产不符合技术规范的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一、没收违法所得88.92元;二、罚款15000元。上述罚没款合计人民币15088.92元。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不符合技术规范的化妆品。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12月04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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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黑龙江省好医生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案

    黑龙江省好医生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三、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进行处罚。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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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宝丽(广东)药业科技有限公司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案

    行政处罚信息详情摘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云市监处罚〔2023〕2054号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当事人名称宝丽(广东)药业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号440111005603116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谭国宏违法行为类型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内容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3年12月05日行政处罚决定书穗云市监处罚〔2023〕2054号当事人:宝丽(广东)药业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9Y45CB60住所: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镇大纲领商业中心街7号901室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代表人:谭国宏2023年7月6日省药监局对当事人开展飞行检查,9月8日我局对当事人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涉嫌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遂依法立案调查。经查明:2023年7月6日,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开展飞行检查,发现当事人:1、企业未按《留样管理制度》(文件编号:GMP-WI-10)对2023年生产的成品进行留样并记录;2、现场未能提供产品“立美丝Limeisi香薰嫩肤焕彩沐浴露”(批号:BL2023062701)、“立美丝Limeisi香水香氛润肤沐浴露”(批号:BL2023021101)、“立美丝Limeisi生姜汁多效呵润护发素”(批号:BL2023052202)的产品生产工艺流程;3、现场未能提供已销售产品“立美丝Limeisi生姜汁多效呵润护发素”(批号:BL2023052202)的经质量安全负责人审核批准放行记录;以及关键项目不符合规定2项,一般项目不符合规定3项,检查结论为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存在严重缺陷。上述“立美丝Limeisi香薰嫩肤焕彩沐浴露”为国产普通化妆品,当事人于2023年6月27日生产497瓶、其中留样3瓶,自检消耗2瓶,余下492瓶于2023年7月7日以1.2元/瓶的价格全部销售完毕,获得销售收入590.4元。“立美丝Limeisi香水香氛润肤沐浴露”为国产普通化妆品,当事人于2023年2月11日生产了497瓶、其中留样3瓶,自检消耗2瓶,余下492瓶于2023年2月21日以1.2元/瓶的价格全部销售完毕,获得销售收入590.4元。“立美丝Limeisi生姜汁多效呵润护发素”为国产普通化妆品,当事人于2023年5月22日生产了615瓶、其中留样3瓶,自检消耗2瓶,余下610瓶于2023年6月1日以1元/瓶的价格全部销售完毕,获得销售收入610元。鉴此,当事人生产经营上述化妆品货值共计1,807.8元,违法所得共计1,790.8元。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的违法行为。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三)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一、没收违法所得1790.8元;二、罚款35,000元。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的行为。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12月05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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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北京呷哩呷哩科技有限公司未经审查发布虚假广告案

    行政处罚信息详情摘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天市监处罚〔2023〕1085号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当事人名称北京呷哩呷哩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号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王宝兴违法行为类型药品,化妆品,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医疗器械广告违法行为,违反广告综合性法律法规规章的违法行为,药品,化妆品,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行政处罚内容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广州市天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3年12月05日行政处罚决定书穗天市监处罚〔2023〕1085号当事人:北京呷哩呷哩科技有限公司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6MA01BD3Q5U住所:北京市通州区恒业八街6号院26号4层101-60335法定代表人:王宝兴经查明:当事人为推销经营的抗鼻腔过敏凝胶(该商品为医疗器械,涉案广告中称为“BXF鼻通灵”),未经审查,自行设计、制作广告后,委托广州国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分别于2023年04月04日、2023年04月12日、2023年04月21日在“国馆文化”微信公众号(主体信息为广州国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公众号信息页显示:该公众号已迁移至新账号,账号已被系统回收。未显示微信号等相关信息。以下简称:公众号)各发布1篇标题为《多年老鼻炎!早晚一抹,鼻子通了》的涉案广告。涉案广告中含有“成效超快!”、“每天涂几次,鼻塞、鼻涕每天都在好转,没出现停用就复发的情况。”、“我二姨夫就是用它让慢性鼻炎好了一大半。”、“不管慢性鼻炎、过敏性鼻炎,还是急性鼻炎都非常有效。”、“一支能用3个月,用完不仅能改善鼻炎症状,还能预防换季过敏、感冒风寒带来的鼻子不适”等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的内容。同时,涉案广告其中2篇还使用了一张外国女士手拿抗鼻腔过敏凝胶的照片,并标注了“当地药房工作人员”或“当地药房药剂师”的虚假内容,当事人无法提供证据材料以证明其真实性。上述涉案广告均于2023年5月30日下架,广告费用为1000元/篇,共计3000元。本局认为:当事人未经审查,发布抗鼻腔过敏凝胶(医疗器械)的涉案广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涉案广告含有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的内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同时,其中2篇涉案广告还使用了一名外国女士手拿BXF鼻通灵的照片并标注了“当地药房工作人员”或“当地药房药剂师”的虚假内容,当事人无法证明内容真实性,该广告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五项规定的虚假广告,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构成发布虚假广告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四项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处理决定如下:1、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2、处广告费用2000元三倍的罚款,计6000元。3、处广告费用1000元一倍的罚款,计1000元。4、以上罚款合计7000元。广州市天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12月05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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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广州市丹缇化妆品有限公司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案

    行政处罚信息详情摘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云市监处罚〔2023〕2056号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当事人名称广州市丹缇化妆品有限公司注册号440111000601881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万致富违法行为类型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内容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3年12月05日行政处罚决定书穗云市监处罚〔2023〕2056号当事人:广州市丹缇化妆品有限公司;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0936617986;住所:广州市白云区龙归夏良第四经济社鸡嘴堆自编366号;法定代表人:万致富经查明,当事人存在:第74条,企业生产的“洗发水”“黑油”等半成品无批生产和质量管理过程记录,未经质量安全负责人(万亚娟)审核批准放行;第6条,质量安全负责人万亚娟未履行产品放行审核的职责,如半成品(“洗发水”“黑油”)未按要求进行放行审核;第9条,生产负责人(王万红)未履行生产管理规程,对部分半成品(“洗发水”“黑油”)未按要求对生产过程进行记录;第31条,染发生产车间酒精消毒设施所用的75%乙醇消毒液已过期,开瓶日期为2023年2月22日,有效期为2023年2月28日;第52条,现场检查原料仓存放的“阴离子型表面活性剂”(EMAL 270S)和2袋粉装原料均无原料标识,且2袋粉装原料敞开放置,未按规定的条件贮存;第63条,产品“洗发水”“黑油”未按生产计划下达生产指令。当事人存在1项关键项目不符合规定(第74条),2项其他重点项目不符合规定(第6、9条),3项一般项目不符合规定(第31、52、63条),共计6项问题缺陷,判定结果为当事人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存在严重缺陷。当事人已提交整改报告。飞行检查当天,当事人生产“滑俪柔香氛营养丝滑素”654瓶,销售单价为8.8元/瓶。因此我局认定当事人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的货值为5755.2元。当事人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三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罚款20000元。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的行为。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12月05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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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广州懿晟贸易有限公司销售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案

    行政处罚信息详情摘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海市监处罚〔2023〕790号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当事人名称广州懿晟贸易有限公司注册号44010400017862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李丹违法行为类型化妆品经营企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内容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广州市海珠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3年12月05日行政处罚决定书穗海市监处罚〔2023〕790号经查明,当事人在天猫平台经营“PCD旗舰店”从事化妆品销售经营活动。2022年9月16日至2023年2月21日,当事人在天猫平台“PCD旗舰店”销售已被取消普通化妆品备案的P.C.D眉部修护精华。2017年12月28日至2023年3月2日,当事人在天猫平台“PCD旗舰店”销售未取得普通化妆品备案的P.C.D 清润洁颜乳。2022年11月1日前,当事人在天猫平台“PCD旗舰店”销售的P.C.D冰蓝系列唇部色乳清透蜜桃,P.C.D 梦幻酝唇色乳冰蓝提亮色,艳桔色,柠檬黄,幼嫩粉,于2022年11月1日才取得普通化妆品备案。2022年11月17日前,当事人在天猫平台“PCD旗舰店”销售的P.C.D 梦幻酝唇色乳冰蓝微醺豆沙,于2022年11月17日才取得普通化妆品备案。综上,当事人构成上市销售未取得备案的普通化妆品的违法行为。根据调查取得的证据,当事人上市销售未取得备案的普通化妆品货值金额为22557.68元,违法所得为22557.68元。另查明,当事人在天猫平台“PCD旗舰店”销售的P.C.D清润洁颜乳未标明厂名厂址,执行标准等信息,构成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普通化妆品的违法行为,货值金额为512.08元,违法所得为512.08元。2023年11月8日,我局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穗海市监听告【2023】215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将认定违法事实、定性、适用法律、拟作出的处罚,告知了当事人。经过法定期限,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申请听证。当事人销售未备案普通化妆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和《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考虑到当事人违法情节为从轻情节,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22557.68元,并对当事人处以罚款80000元。当事人销售P.C.D清润洁颜乳标签不符合规定,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和《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不另处罚款。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本局官洲市场监督管理所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政府也可向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广州市海珠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12月05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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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禹州市天源药业有限公司生产劣药丹参配方颗粒案(豫药监药处罚〔2023〕7-7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豫药监药处罚〔2023〕7-7号处罚名称禹州市天源药业有限公司生产劣药丹参配方颗粒案处罚类别1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处罚类别2-处罚事由禹州市天源药业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标准规定的丹参配方颗粒处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行政相对人名称禹州市天源药业有限公司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081MA40FEFK3G行政相对人代码_2(组织机构代码)-行政相对人代码_3(工商登记码)-行政相对人代码_4(税务登记号)-行政相对人代码_5(居民身份证号)-法定代表人姓名陈炎钦处罚结果1.没收不符合标准规定丹参配方颗粒;2.没收违法所得0.2106万元;3.罚款55.4112万元。处罚决定日期2023-11-27处罚机关河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当前状态正常地方编码410000数据更新时间2023-11-27备注-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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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西门子医疗系统有限公司对血流动力学和电生理记录系统主动召回

    沪药监械主召2023-269西门子医疗系统有限公司报告,因西门子发现上述涉及产品可能存在潜在问题:如果使用 Sensis 文档功能,则在添加报告事件(类型1事件,进一步定义见管理员手册)期间,应用程序可能会崩溃。西门子医疗系统有限公司对其生产的血流动力学和电生理记录系统(注册证号:国械注进20223070202;国械注进20223070329)主动召回。召回级别为三级。涉及产品的型号、规格及批次等详细信息见《医疗器械召回事件报告表》。2023年12月05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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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江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GMP符合性检查结果公告(2023年第53号)

    根据江西同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经现场检查和综合评定,认为本次检查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及其附录要求,具体信息如下:企业名称生产地址检查范围检查日期检查结论江西同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生产地址1:江西奉新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长乐大道699号原料药(维格列汀:102车间102A1+102B1,阿哌沙班:102车间102A2+102B1+102B2)2023年10月28-30日本次检查原料药(维格列汀:102车间102A1+102B1,阿哌沙班:102车间102A2+102B1+102B2)符合药品GMP江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3年12月5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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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波科国际医疗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对程控仪主动召回

    沪药监械主召2023-270波科国际医疗贸易(上海)有限公司报告,由于应用程序设计限制, 3120程控仪上的2892应用程序从2024年1月10日起将重置时钟日期,使某些程控报告的日期显示错误。此行为不会对起搏器的功能造成影响。针对此问题,波科国际医疗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对其进口的程控仪(注册证号:国械注进20173216548)实施主动召回,向受影响的客户递送安全告知,此行动不涉及产品返回。召回级别为三级。涉及产品的型号、规格及批次等详细信息见《医疗器械召回事件报告表》。2023年12月05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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