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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信息 | |||
详情摘要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海市监处罚〔2023〕790号 | ||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 当事人 | 名称 | 广州懿晟贸易有限公司 |
注册号 | 440104000178622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李丹 | ||
违法行为类型 | 化妆品经营企业违法行为 | ||
行政处罚内容 | 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广州市海珠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3年12月05日 |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海市监处罚〔2023〕790号
经查明,当事人在天猫平台经营“PCD旗舰店”从事化妆品销售经营活动。2022年9月16日至2023年2月21日,当事人在天猫平台“PCD旗舰店”销售已被取消普通化妆品备案的P.C.D眉部修护精华。2017年12月28日至2023年3月2日,当事人在天猫平台“PCD旗舰店”销售未取得普通化妆品备案的P.C.D 清润洁颜乳。2022年11月1日前,当事人在天猫平台“PCD旗舰店”销售的P.C.D冰蓝系列唇部色乳清透蜜桃,P.C.D 梦幻酝唇色乳冰蓝提亮色,艳桔色,柠檬黄,幼嫩粉,于2022年11月1日才取得普通化妆品备案。2022年11月17日前,当事人在天猫平台“PCD旗舰店”销售的P.C.D 梦幻酝唇色乳冰蓝微醺豆沙,于2022年11月17日才取得普通化妆品备案。
综上,当事人构成上市销售未取得备案的普通化妆品的违法行为。根据调查取得的证据,当事人上市销售未取得备案的普通化妆品货值金额为22557.68元,违法所得为22557.68元。另查明,当事人在天猫平台“PCD旗舰店”销售的P.C.D清润洁颜乳未标明厂名厂址,执行标准等信息,构成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普通化妆品的违法行为,货值金额为512.08元,违法所得为512.08元。
2023年11月8日,我局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穗海市监听告【2023】215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将认定违法事实、定性、适用法律、拟作出的处罚,告知了当事人。经过法定期限,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申请听证。
当事人销售未备案普通化妆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和《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考虑到当事人违法情节为从轻情节,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22557.68元,并对当事人处以罚款80000元。
当事人销售P.C.D清润洁颜乳标签不符合规定,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和《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不另处罚款。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本局官洲市场监督管理所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政府也可向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州市海珠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2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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