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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解读:《中药生产监督管理专门...

专家解读:《中药生产监督管理专门规定》

专家解读:《中药生产监督管理专门规定》 国家药监局于去年8月25日发布了《中药生产监督管理专门规定》,并于今年3月1日起施行,现就《规定》谈几点个人理解。一、规定适用范围及定位。1、本规定适用中药饮片、中药配方颗粒、中成药、实施审批管理的中药材、实施备案管理的中药提取物等的生产及监督管理。2、遵循中医药发展规律,体现中药生产特点,突出强调从中药材基原管控、规范生产,直到药品出厂放行、上市后监测评价和风险控制等全链条、全环节和全过程质量控制。二、物料管理强调源头合规。1、中药材必须基原准确、来源清楚、产地明确;采购的趁鲜切制中药材应当是产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布的品种。2、应当加强对原料供应商的审核,应当根据年度回顾情况定期开展质量评估,对主要原料的供应商应当定期开展现场审核,建立完整的供应商审核档案。3. 特殊物料专项管理:对进口中药材、医疗用毒性药材、野生动植物药材等建立专用台账,确保来源合法、管控闭环。三、生产管理确保过程管控。1、生产中药饮片不得超出药品生产许可批准的炮制范围,不得外购中药饮片直接分包装或者改换包装标签后上市。2、生产中药配方颗粒,应为已取得中药饮片和颗粒剂生产范围的药品生产企业,且自行炮制用于配方颗粒生产的中药饮片。3、生产、使用实施备案管理中药提取物的,应当按照要求分别进行生产备案、使用备案,中成药用中药提取物监督管理仍按135号文件要求。4、严格制定生产工艺规程,明确关键工艺参数。工艺验证可以按照提取工艺和制剂工艺分阶段验证并结合传统属性判断标准;工艺再验证涉及相同生产线的,可以选取其中一条验证,减少重复验证。5、对相应药品标准或核准工艺未明确规定的,但中成药生产已实际使用的灭菌工艺,且按照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规定无需重新申报的,应当完善研究验证工作,在药品年度报告中填报。6、委托生产中成药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药监局132号及134号对药品委托和受托生产管理的要求。7、参照中药均一化研究技术指导原则,允许企业对中药材、中药饮片、中药提取物等原料进行均一化处理后投料,可提高产品批间稳定性,减少质量波动。四、质量管理重视全环节追溯。1、建立从产地加工到采购、运输、储存、投料的全环节追溯体系。2、企业应当配备熟悉中药药性,具有中药材和中药饮片真伪优劣鉴别能力及质量控制能力的专业人员。3、通过质量审核和风险评估,可以引用待包装产品的部分检验结果对成品进行质量评价;也可以有条件引用中药材部分项目检验结果进行产品质量评价;同一集团内使用同一批号原料、辅料或者包装材料的,经质量审核和风险评估后,可以共享检验结果。中药注射剂不能引用或者共享检验结果。4、相关检验项目涉及成本高昂且使用频次较少等设备的,可以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检验机构检验,并严格按照GMP相关要求,签订委托检验协议。五、监督管理既有原则性也有灵活性。1、根据品种特性、推进GAP实施、生产智能化改造、追溯水平等划分风险等级实施差异化监管。2、 检查范围可从生产企业延伸至供应商、受托检验机构,建立跨省检查和信息共享机制,强化多部门联动。3、对掺杂掺伪、弄虚作假等行为将严厉查处,涉嫌犯罪的直接移送公安机关,违法成本大幅提升。

【专家视角】医药监管再升级:政策红利与合规挑战并存,企业如何精准破局?

【专家视角】医药监管再升级:政策红利与合规挑战并存,企业如何精准破局?最近一周以来,国家药监局及相关部门密集出台一系列医药监管新规,涵盖药品抽检、中药监管、罕见病药物研发、技术指导规范、医保耗材管理及反垄断等多个领域,形成了全方位、多层次的监管体系升级。这些新规紧扣“保障用药安全、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核心导向,既强化了行业监管的刚性约束,也释放了支持创新、优化生态的政策信号,对国内医药产业的发展格局、竞争逻辑和发展路径产生深远影响。本文结合近期监管政策要点,深入剖析其行业影响,并提出针对性应对策略,为医药企业高质量发展提供参考。本次监管新规的核心特征的是“严字当头、创新导向、分类施策、全链覆盖”,与以往政策相比,更注重监管的精准性、系统性和前瞻性,既补齐了以往监管的短板,也契合了医药产业创新转型的时代需求,其行业影响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一是强化质量安全底线,推动行业规范化升级。2026年国家药品抽检工作部署及中药监管工作会议的召开,明确了“更高标准、更严要求”的监管导向,将全链条监管贯穿药品研发、生产、流通全环节,尤其强化了中药注册与质量监管,推动中药产业从“数量扩张”向“质量提升”转型。同时,CAR-T药品说明书撰写规范等技术指导原则的发布,填补了创新疗法监管的空白,引导企业规范研发、科学申报,避免盲目创新和违规操作。此外,原料药垄断专项整治,严厉打击市场支配地位滥用与价格操纵行为,打破行业垄断格局,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倒逼企业聚焦核心能力提升,而非依赖资源垄断获取利润。二是赋能创新研发,优化产业创新生态。罕见病药物研发座谈会的召开及相关指导原则的发布,延续了国家对罕见病领域的政策支持,通过审评提速、研发简化等举措,降低企业研发门槛,激发企业对罕见病药物、创新疗法的研发热情,助力填补国内临床用药空白。同时,新药全球研发评估原则的出台,推动国内医药研发与国际标准接轨,为本土企业国际化布局提供了政策指引,有助于提升我国医药创新的国际竞争力。这一系列政策形成了“鼓励创新、支持突破”的良好氛围,推动产业从“仿制药为主”向“创新药引领”转型。三是规范医保耗材管理,平衡可及性与可持续性。新疆出台的医保医用耗材支付管理办法,以及全国集采药品进药店、加价率管控等政策,进一步完善了医保支付体系,既降低了群众用药成本,提升了药品耗材的可及性,也对企业的定价策略、成本控制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医保支付的精细化、规范化管理,倒逼企业优化生产流程、控制成本,摒弃“高定价、高毛利”的粗放发展模式,转向“薄利多销、规模取胜”的良性发展路径,同时也推动企业聚焦临床价值高、性价比优的产品研发。四是加剧行业分化,推动产业集中度提升。监管新规的实施,对中小药企形成了较大的合规压力,那些研发能力薄弱、质量管控不规范、依赖低价竞争或垄断资源的企业,将面临淘汰或整合风险;而具备较强研发能力、完善质量体系、合规经营的龙头企业,将凭借技术优势、规模优势和合规优势,抢占更多市场份额,推动行业集中度进一步提升。同时,中药监管的强化的也将加速中药企业的优胜劣汰,推动中药产业向标准化、规范化、品牌化方向发展。面对监管新规带来的机遇与挑战,医药企业需主动调整发展策略,精准对接政策导向,实现合规发展与创新突破的双向发力,具体可从五个方面着手。第一,筑牢合规底线,完善全链条质量管控。企业应严格落实监管要求,对照药品抽检标准、技术指导原则等,全面梳理研发、生产、流通各环节的合规风险,建立健全质量管理制度和药物警戒体系,确保产品质量符合标准。尤其要重视中药质量管控,遵循中药传承创新发展要求,规范中药材采购、加工、生产等环节,提升中药产品质量稳定性;同时,严格遵守反垄断相关规定,杜绝原料药垄断、价格操纵等违规行为,坚守合规经营底线。第二,聚焦创新研发,对接政策支持导向。企业应结合政策导向,调整研发布局,加大对罕见病药物、创新疗法、中药创新药的研发投入,主动对接药审中心的指导服务,利用优先审评、附条件批准等政策红利,加快研发成果转化。同时,加强与高校、科研机构的合作,提升核心技术研发能力,推动研发与国际标准接轨,积极布局全球研发,提升创新产品的国际竞争力。对于传统药企而言,可依托成熟生产体系,以罕见病仿制药、改良型新药为切入点,实现创新转型。第三,优化成本与定价策略,适应医保支付改革。企业应主动适应医保耗材支付管理和集采政策要求,优化生产流程,降低生产成本,提升产品性价比;同时,建立科学的定价机制,结合产品临床价值、成本投入和市场需求,合理定价,避免盲目定价或低价恶性竞争。此外,可积极参与医保谈判,推动产品纳入医保目录,借助医保渠道扩大市场覆盖,实现销量与利润的平衡。第四,强化合规能力建设,提升政策适配水平。企业应加强对监管政策的学习与解读,建立专业的合规团队,及时掌握政策动态,主动调整经营策略,确保各项经营活动符合政策要求。尤其要关注技术指导原则的更新,规范产品说明书撰写、临床研究等环节,避免因合规疏漏影响产品上市或市场推广。同时,积极参与行业交流,借鉴优秀企业的合规管理经验,提升自身合规管理水平。第五,借力政策东风,推动产业协同发展。中药企业可依托全国中药监管工作会议提出的政策支持,加强中药传承创新,推动中药标准化、国际化发展;创新药企可借助罕见病研发、全球研发相关政策,加强技术创新与国际合作;中小企业可通过兼并重组、合作共赢等方式,依托龙头企业的资源优势,提升自身竞争力,实现可持续发展。同时,企业应积极参与行业标准制定,推动行业规范发展,共同营造良性的产业生态。综上,近期医药监管新规既是行业发展的“紧箍咒”,也是产业升级的“催化剂”,其核心目标是推动医药产业向高质量、规范化、创新化方向发展。医药企业唯有主动适应监管变化,坚守合规底线,聚焦创新核心,优化发展策略,才能在政策引导下实现高质量发展,既保障群众用药安全有效,也推动我国医药产业跻身国际先进行列。

【焦点剖析】最严从业监管落地升级!医药检验检测行业迎全流程管控与质量硬约束

【焦点剖析】最严从业监管落地升级!医药检验检测行业迎全流程管控与质量硬约束2 月 24 日,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印发《检验检测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工作指引》,从主体责任、行为规范、信息管理、监督检查、信用监管五大维度构建检验检测从业人员全流程监管体系。作为药品质量把控的核心环节,检验检测从业人员的专业能力与职业操守直接关系医药产品安全底线,《指引》的出台不仅填补了医药检验检测领域人员监管的细则空白,更以 “人” 为抓手推动医药行业质量管控体系向精细化、规范化升级,为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筑牢技术监督屏障。医药行业是检验检测高度密集的领域,从药品研发、生产检验到流通抽检,每一份检测报告都是药品安全的 “通行证”,而从业人员则是这份通行证的 “签发人”。《指引》首次将检验检测机构关键岗位人员管理纳入制度化轨道,明确最高管理者、技术负责人、授权签字人等核心岗位的资质要求与责任边界,这对医药检验检测领域具有极强的针对性。医药检验涉及药品成分、含量、安全性等关键指标检测,授权签字人等岗位的专业判断直接决定检测结果的准确性,《指引》要求机构以任职文件、岗位责任书明确岗位职责,落实 “谁出证,谁负责;谁签字,谁担责”,从制度上杜绝了医药检验中责任虚化、推诿扯皮的问题,让每一份医药检测报告都可追溯、可追责。在行为规范层面,《指引》划定的从业 “红线” 精准直击医药检验检测领域的风险点。医药检验检测常面临利益相关方的干预压力,《指引》明确从业人员应独立于利益相关方,与委托人存在利害关系时需主动回避,同时要求对授意出具虚假报告、检测条件不达标、仪器未校准等情形坚决拒绝并报告,这为医药检验人员坚守专业底线提供了制度支撑。医药产品的特殊性决定了检测数据容不得丝毫造假,《指引》明令禁止伪造篡改数据、冒用他人名义签名、跨机构从业等行为,与药品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形成衔接,大幅提高了医药检验检测造假的违法成本,从源头上遏制虚假检测、数据造假等行业乱象,保障药品检测数据的真实性、客观性。信息管理与常态化监督检查的结合,让医药检验检测从业人员的能力管理从 “静态审核” 转向 “动态管控”。《指引》要求将关键岗位人员的学历专业、从业经历、培训考核、失信记录等信息纳入监管系统,医药检验检测机构需在人员岗位调整、离职等情形发生后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信息报送,这实现了医药检验人员从业信息的全生命周期管理。同时,市场监管部门将通过能力测试、能力验证、技能竞赛等方式开展常态化监督,而国家药监局 2026 年药品检验能力验证计划与该要求形成联动,让医药检验人员的专业能力始终处于监管视野之下。尤为重要的是,《指引》明确技能竞赛优秀成绩可作为能力符合要求的依据,这将激励医药检验人员提升专业素养,推动医药检验检测行业整体技术水平的提升。信用监管体系的构建,则为医药检验检测行业建立了 “优胜劣汰” 的市场机制。《指引》要求建立从业人员信用记录制度,对出具虚假检测报告、两年内多次因不实报告被处罚等情形,将其所在机构列为高风险监管对象,加大监管频次。这一要求与医药行业的特殊监管需求相契合,医药检验检测机构一旦被列为高风险,其检测报告的公信力将大幅下降,市场认可度也会随之降低,倒逼机构加强人员管理。而全国统一禁止从业名录的建立,更是对医药检验检测领域的违法违规人员形成强力震慑,被列入名录的人员将被逐出行业,从根本上净化医药检验检测市场环境。同时,《指引》建立的举报激励与保密机制,鼓励从业人员举报违法违规行为,为医药检验检测领域构建起内部监督防线,形成监管部门、机构、从业人员三方联动的监督格局。《指引》的出台对医药行业的影响远不止于检验检测环节,更将推动整个医药产业质量管控体系的升级。药品生产企业的委托检验、中药材及中药饮片的质量检测、医疗器械的检验检测等环节,都将因从业人员监管的强化而提升检测质量,进而推动药品生产、流通全链条的质量提升。对于第三方医药检验检测机构而言,《指引》的实施将加速行业洗牌,那些注重人员培养、规范管理的机构将获得市场认可,而管理不规范、人员能力不足的机构将被逐步淘汰,推动医药检验检测行业向规模化、专业化发展。从行业发展角度看,《指引》以从业人员监管为切入点,推动医药检验检测行业从 “重资质” 向 “重能力”“重信用” 转变,这与医药行业高质量发展的要求高度契合。医药产业的创新与发展离不开可靠的检验检测技术支撑,只有建立起专业、规范、诚信的检验检测从业人员队伍,才能为药品研发创新、质量提升提供准确的技术数据,助力医药产业迈向高质量发展新阶段。此次《指引》的实施,标志着我国医药检验检测领域的监管进入精细化时代,为守护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推动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制度基础。

【行业焦点】雷霆升级!食品召回管理办法迎重磅修订,四大硬招筑牢舌尖安全!

【行业焦点】雷霆升级!食品召回管理办法迎重磅修订,四大硬招筑牢舌尖安全!近日,市场监管总局重磅发布新修订的《食品召回管理办法》,从责任压实、监管提级、机制优化、惩戒加码四大维度出硬招、出实招,对食品召回监管体系进行全方位升级,直指行业痛点、扎紧制度笼子,让问题食品召回的 “刹车” 更灵敏、监管的 “铁拳” 更有力,为食品安全保驾护航再添硬核保障。食品召回是防范食品安全风险的关键防线。此次修订剑指以往食品召回环节中责任模糊、监管缺位、响应迟缓、惩戒偏软等问题,全面拧紧食品安全监管的 “螺丝”。在主体责任层面,新《办法》不再将召回责任仅归于生产端,而是将食品经营者、市场开办者、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等全链条主体悉数纳入,明确其法定配合义务,构建起 “生产 + 流通 + 平台” 的全环节责任闭环,彻底打破 “各管一段、推诿扯皮” 的乱象,让每个参与方都成为食品安全的 “第一责任人”。监管体系的提级管理,让食品召回的监管效能实现质的提升。新《办法》严格遵循提级管理原则,清晰划分总局、省级、市级市场监管部门的监管权责,总局直接统筹全国重大影响的食品召回工作,省级、市级分层监督下级许可备案主体,形成 “上下联动、分级负责、精准监管” 的工作格局,从制度层面杜绝监管空白和责任悬空,确保问题食品召回工作一抓到底、落地见效。召回机制的优化升级,让风险防控更具针对性和时效性。新《办法》结合行业实际和专家意见,以食品安全危害程度、召回紧急程度为核心,明确三级召回分级情形,并将召回启动时限从 24、48、72 小时大幅压缩至 24、36、48 小时,大幅缩短中高风险问题食品的市场停留时间。这一调整让食品召回的操作更具可操作性,既能实现风险的快速处置,最大限度降低对消费者健康的威胁,也让企业召回工作有章可循、监管部门核查有标可依。最受关注的,当属惩戒力度的全面加码。新《办法》新增对市场开办者、平台提供者等相关主体不配合召回的处罚条款,同时大幅提高对拒不执行责令召回等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让食品召回的制度 “长牙”、规矩 “带电”。以往部分市场主体因违法成本低而对召回要求置若罔闻,此次修订通过提高违法成本,形成强大的法律震慑,倒逼各类主体依法履行召回义务,让食品召回制度真正从 “纸上规定” 变为 “实际行动”。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此次《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的雷霆修订,是市场监管总局筑牢食品安全防线的重要举措,四大硬招直击食品召回领域的堵点难点,让食品安全监管的网更密、拳更硬、剑更利。随着新《办法》的落地实施,必将推动食品行业形成更规范的召回秩序,提升食品安全整体治理能力,让消费者的餐桌更安全、更放心,为食品行业高质量发展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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