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信息详情摘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埔市监处罚〔2023〕319号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当事人名称广东帝豪药业有限公司注册号440106000140037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朱陈丁违法行为类型药品经营企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内容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广州市黄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3年09月21日行政处罚决定书穗埔市监处罚〔2023〕319号当事人:广东帝豪药业有限公司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67459551271住所:广州市黄埔区国际生物岛螺旋大道68号合景科盛广场A栋地上第7层01、02单元根据株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协助调查函(株市监协查〔2023〕1-4号),反馈该局在省级监督抽检中发现当事人销售给攸县皇图岭百草大药堂的药品心脑康胶囊检验结果不符合规定。当事人销售不符合药品标准的药品心脑康胶囊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一)项的规定,为进一步查清案情,本局于2023年8月4日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于2023年1月7日从吉林省密之康药业有限公司购进药品心脑康胶囊(规格:每粒装0.25g,包装:12粒*4板/盒,批号:20221006,国药准字Z22025480,生产企业和上市许可持有人:吉林省密之康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并于2023年1月9日至6月9日期间用于销售。2023年4月1日,当事人将上述批次药品心脑康胶囊销售给攸县皇图岭百草大药堂,销售数量为60盒,株洲市食品药品检验所出具《检验报告》(报告书编号:YP202310029),检测结果为赤芍含量测定标准为每粒含赤芍以芍药苷(C23H28O11)计,应不得少于0.40mg,检测结果为:0.29mg/粒,不符合规定。当事人共购进上述药品心脑康胶囊11910盒,进货价4.3元/盒;已售10239盒,销售价为4.2元/盒至4.94元/盒之间不等,销售总金额45635.29元;召回2164盒,退款金额为9521.44元;剩余库存1671盒,退回供应商3835盒。经计算,当事人经营上述心脑康胶囊货值金额为36113.85元,违法所得为1391.35元。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证据一:当事人《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据二:涉案药品生产企业《营业执照》、《药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涉案药品有关购进明细、随货同行单、增值税专用发票、验收拒收单、首营企业资料和首营品种有关资料、同批次的药品检验报告、销售明细、召回药品通知单、短信通知购货单位明细、召回明细、购进退出单、收货证明等。证据三:《现场笔录》1份、《询问笔录》1份、《责令改正通知书》1份。证据四:株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协助调查函(株市监协查〔2023〕1-4号)及株洲市食品药品检验所出具的《检验报告》(报告书编号:YP202310029)1份。上述证据经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确认。本局于2023年9月11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穗埔市监罚告〔2023〕279号,告知本局拟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当事人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和申辩。当事人销售经检验不符合药品标准的药品心脑康胶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和第三款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一)药品成分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处罚。鉴于当事人在经营不符合药品标准的药品心脑康胶囊过程中,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认真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销售的药品是劣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未违反《药品管理法》和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并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销售或者使用的药品是假药、劣药的,应当没收其销售或者使用的假药、劣药和违法所得;但是,可以免除其他行政处罚。”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如下:没收违法所得1391.35元。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所列银行或者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复议地址:广州市黄埔区水西路12号A栋2楼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电话82378878;也可以向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复议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112号,电话:85590146;或者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有关事项的通告》(粤府函[2021] 99号)的规定,自2021年6月1日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建议向黄埔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广州市黄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09月21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行政处罚信息详情摘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云市监处罚〔2023〕1474号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当事人名称广州妆词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号440111004693650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李俊杰违法行为类型化妆品经营企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内容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3年09月21日行政处罚决定书穗云市监处罚〔2023〕1474号当事人:广州妆词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D7W9512住所:广州市白云区黄石街江夏红风路2号18栋之二101室法定代表人:李俊杰2023年6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上级交办线索发现广州妆词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涉嫌经营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的违法行为,遂依法立案调查。当事人经营的特殊化妆品未按《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局令第35号)第四十一条第(三)项“产品名称、配方等发生变化,实质上构成新的产品的,注册人应当重新申请注册”的要求进行产品注册,涉案产品为“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从现有证据可认定当事人经营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二款:......“化妆品分为特殊化妆品和普通化妆品。国家对特殊化妆品实行注册管理,对普通化妆品实行备案管理。”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10年内不予办理其提出的化妆品备案或者受理其提出的化妆品行政许可申请,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终身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生产经营或者进口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一、没收违法所得1453.5元;二、罚款60000元。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经营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的行为。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09月21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行政处罚信息详情摘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云市监处罚〔2023〕1475号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当事人名称广州市莎菲娜日用化工有限公司注册号440111000566065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何兵违法行为类型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内容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3年09月21日行政处罚决定书穗云市监处罚〔2023〕1475号当事人:广州市莎菲娜日用化工有限公司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085936069D住所:广州市白云区嘉禾街新科下新村酸桃园北街8号A栋602法定代表人:何兵2023年6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涉嫌生产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违法行为,我局遂依法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委托广州市莎菲娜日用化工有限公司生产断黑皂产品1000盒。该产品执行标准为QB/T2485-2008II型,属于香皂,外包装标注有“断黑”、“抑黑”等字样,属宣称具有特殊化妆品功效,上述产品含有具有美白功效的“烟酰胺”成分。我局认定上述产品为化妆品特殊化妆品,当事人销售的上述产品未取得特殊化妆品注册。另经核实,广州市莎菲娜日用化工有限公司未取得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当事人未取得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擅自生产上述产品1000盒,按1.2元/盒的价格将上述产品交付给委托方,获得销售收入为1200元。当事人自述称上述产品已无法召回。上述断黑皂产品由委托方广州联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责提供上述产品内外包装等材料,成本为0.3元/盒,1000盒产品成本合计为300元。综上,按上述金额计算,当事人生产经营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的货值金额为1500元,违法所得为1200元。当事人同时存在未经许可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和生产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等两个有牵连、相互吸收关系的违法行为。根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八条第二款“当事人同时存在两个或以上有牵连、相互吸收关系的违法行为,并案处理,按数行为中法定处罚最重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并可从重处罚。”的规定,对上述两个违法行为按照未经许可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我局于2023年9月8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未经许可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一、没收违法所得1200元;二、罚款人民币50000元。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09月21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行政处罚信息详情摘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云市监处罚〔2023〕1478号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当事人名称广州市鑫姿化妆品有限公司注册号440111000674261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刘友梅违法行为类型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内容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3年09月21日行政处罚决定书穗云市监处罚〔2023〕1478号2023年7月14日,我局根据上级抽检中发现广州市鑫姿化妆品有限公司涉嫌存在生产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的违法行为,遂依法立案调查。(同时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四)项的规定,对当事人生产经营的“鑫姿芳香染发膏6-77”6盒采取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2023年7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检查安排,依法到当事人(地址:广州市白云区石井镇龙湖第七社工业区C1栋)进行检查。负责人在现场出示营业执照等材料配合检查。我局执法人员检查了当事人的留样室等。现场送达《检验报告》(报告书编号:2023CKH0250;检品名称:鑫姿芳香染发膏6-77;批号:20230329;生产单位:广州市鑫姿化妆品有限公司;结论:按《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版)检验上述项目,检出产品标签及注册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未标示的染发剂:对苯二胺、甲苯-2,5-二胺硫酸盐、2,4-二氨基苯氧基乙醇盐酸盐、2-氨基-3-羟基吡啶)。当事人现场签收检验报告文书,承认检品“鑫姿芳香染发膏6-77”是广州市鑫姿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的产品,并对《检验报告》的结果无异议,执法人员对现场进行拍照取证。经查明,当事人于2023年3月29日生产了鑫姿芳香染发膏6-77(批号:20230329,限用日期:20260328)3006盒,其中留样6盒,被我局抽检6盒,销售了2994盒,当事人提供的材料显示鑫姿芳香染发膏6-77(批号:20230329,限用日期:20260328)销售价格为0.98元/盒,当事人生产经营上述化妆品的违法所得为2934.12元,货值为2945.88元。当事人称上述化妆品已销售完毕,无法召回。当事人生产上述化妆品的原料、包材等均由当事人购买,已使用完毕,生产上述化妆品的工具、设备还生产其他化妆品,因此未对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进行扣押。上述事实,主要有现场笔录、现场检查照片等证明。我局于2023年9月12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决定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鉴于当事人的上述行为,不具有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的情形,符合《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七条,决定对当事人以一般情节进行处罚。当事人生产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的行为,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一、没收“鑫姿芳香染发膏6-77”6盒;二、没收违法所得2934.12元;三、罚款85000元。(合计罚没款87934.12元)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生产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的行为。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09月21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行政处罚信息详情摘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云市监处罚〔2023〕1486号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当事人名称广州婷恋化妆品有限公司注册号440106000556987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吕卫猛违法行为类型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内容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3年09月21日行政处罚决定书穗云市监处罚〔2023〕1486号2023年8月31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上级交办的线索对位于广州市白云区白云湖街夏茅十一社新工业区10号3-4楼的广州婷恋化妆品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现场送达西藏自治区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检验报告一份(报告编号:HZPCY20230213),检出结论为“瑔茜焕颜透亮面膜”(批号:SC20220321)产品“菌落总数、霉菌和酵母菌总数”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规定,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吕卫猛签收,对检验结果未提出异议。现场对该公司进行检查,在留样间发现“瑔茜焕颜透亮面膜”(批号:SC20220321、限用日期:2025/03/20)产品留样4盒。现场调查了上述产品的生产记录和相关销售单据,在我局执法人员监督下,当事人现场对上述化妆品的留样进行了不合格品销毁,已联系客户发出不合格产品召回通知书。经查明,当事人为化妆品生产企业,“瑔茜焕颜透亮面膜”备案编号为粤G妆网备字2021678883。于2022年3月27日生产了“瑔茜焕颜透亮面膜”( 批号:SC20220321)500盒,其中留样4盒,自检4盒,销售了492盒,上述批次产品均已销售完,销售价为2.5元/盒,均已销售完毕,无法召回。经核算,当事人经营上述不合格化妆品的违法所得为1230元,总货值为1250元。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现场检查笔录、询问调查笔录,证明检查情况。2.生产指令单、产品出入库记录和相关单据,证明当事人经营涉案化妆品的事实。3、营业执照、化妆品生产许可证,证明当事人的资质。4、检验报告,证明当事人生产的涉案产品经检验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我局于2023年9月13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案件性质:当事人生产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的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款、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鉴于当事人无从轻从重等情节。依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七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给予一般处罚。处理意见及依据: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项的规定,因当事人为经审批设立的生产线,不是专用于违法生产的设备工具,故不作没收处理,综上,决定作出以下处罚:一、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1230元;二、罚款23000元。罚没款共计:24230元。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生产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的化妆品行为。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09月21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行政处罚信息详情摘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云市监处罚〔2023〕1487号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当事人名称广州秀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号44010600091257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张小妹违法行为类型化妆品经营企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内容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3年09月21日行政处罚决定书穗云市监处罚〔2023〕1487号当事人名称:广州秀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11109420752XD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住所:广州市白云区黄边南路213号自编C5栋301法定代表人:张小妹2023年7月17日,我局根据不合格报告(No:HC202300086)线索,对当事人涉嫌经营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违法行为立案调查,并于7月19日扣押了不合格“容倾城羽感清透隔离防晒霜”(50g/盒,批号:CB26X11B 限期使用日期20260225)184盒。经查明:当事人是一间化妆品销售企业,日常销售化妆品。2023年2月,当事人以10元/盒的进价购买了494盒“容倾城羽感清透隔离防晒霜”,在其京东网店“秀能化妆品专营店”按24.95元/盒的均价对外销售。截至2023年7月10日被查获时止,已销售310瓶,获销售款7734.5元。库存184盒当事人实施召回后,于2023年7月19日被我局扣押。当事人经营的上述化妆品,经上海市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检验结论:不符合规定。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不申请复检。我局认定该批化妆品属于未经注册的特殊用途化妆品,当事人经营上述化妆品的行为属于经营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的违法行为。我局于2023年08月28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对其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于《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的“生产经营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违法行为。其购进上述化妆品时,查验了厂家的相关资质,检验报告,履行了进货查验记录等义务,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化妆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条例规定的进货查验记录等义务,有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化妆品是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收缴其经营的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可以免除行政处罚”的规定,拟收缴其经营的不合格“容倾城羽感清透隔离防晒霜”(50g/盒,批号:CB26X11B 限期使用日期20260225)184盒,免除其它行政处罚。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固定,责令当事人改正经营上述经抽检不合格的“容倾城羽感清透隔离防晒霜”的行为。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09月21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行政相对人名称:广东芒果医药有限公司行政相对人类别:法人及非法人组织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工商注册号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号事业单位证书号社会组织登记证号91441900555610267A441900********4法人代表姓名:郭金响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东市监处罚〔2023〕2009200402号违法行为类型:《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六条违法事实:经查明,当事人在经营期间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肠胃宁片”“玉仁消栓通络片”“维生素B12片”“甲钴胺片”,分别在2021年10月20日至2021年11月24日期间销售了2盒“肠胃宁片”,有违法所得19.8元;在2021年10月01日至2021年11月25日期间销售了1盒“玉仁消栓通络片”,有违法所得13.7元;在2021年08月31日至2021年11月26日期间销售了77盒“维生素B12片”,有违法所得263.9元。当事人在2021年07月27日至2021年11月26日期间,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甲钴胺片”,合计获取违法所得2510.31元。另查明,当事人未做好药品进货查验义务,无法提供“肠胃宁片”“玉仁消栓通络片”“熊胆粉”的合格证明材料及药品备案资质证明材料、“维生素B12片”的合格证明材料。综上,当事人涉嫌构成了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未履行药品进货查验义务的违法行为,我局于2021年11月24日立案查处。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三十条、《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处罚类别:罚款处罚内容:并拟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对当事人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伍佰元(¥500),(2)对当事人未履行药品进货查验义务的违法行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罚款金额(万元):0.05没收违法所得、 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处罚决定日期:2023-9-20公示截止期:2026-9-20处罚机关: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数据来源单位: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行政处罚信息详情摘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沪市监青处〔2023〕292023003565号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单位名称上海杰彩化妆品销售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310118777631127Q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潘雄伟违法行为类型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行政处罚内容没收违法所得0.014512万元,罚款2.000000万元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上海市青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3-09-13行政处罚决定书机构代码:8802832668上海市青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沪市监青处〔2023〕292023003565号当事人:上海杰彩化妆品销售有限公司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身份证件号码:91310118777631127Q住所(住址):青浦区浦仓路485号313-M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潘雄伟经查明,当事人主要从事化妆品销售经营活动。当事人于2023年4月以7.2元/瓶的价格从上海章华保健化妆品有限公司采购35瓶批号为038403R2的“章华冰海泥深层修护发膜”并在其拼多多平台网店“杰彩化妆品专营店”进行销售(网址:https://mobile.yangkeduo.com/goods2.html?goods_id=7632215&page_from=39&pxq_secret_key=5RVMJWY5OUUERF2Z5WPR2V2MCTYBB6RFKKRGZJKIJ5IEPL3QHR5A&_oak_share_snapshot_num=1379&_oak_share_detail_id=2753848090&_oak_share_time=1686291725&share_uin=QIGVSIUYKJ4J7LDKHEQMENAQUA_GEXDA&refer_share_id=22d7539e8e034e8c94cf06d76840d2ea&refer_share_uin=QIGVSIUYKJ4J7LDKHEQMENAQUA_GEXDA&refer_share_channel=message&refer_share_form=card#pushState)。上述发膜标签标注的化妆品备案号为沪G妆网备字2016009678,标签标注的成分含有乙醇、月桂醇聚醚-23,CI16255。经查明上述发膜的化妆品备案号为沪G妆网备字2021520953,备案成分不含有乙醇、月桂醇聚醚-23,CI16255。至案发,当事人共计销售上述发膜20瓶,销售单价为15.8元/瓶,销售金额共计289.12元。故本案货值金额526.12元,违法所得145.12元。上述事实,主要有询问笔录、化妆品备案信息、销售明细清单等证据材料为证。2023年8月23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沪市监青罚告〔2023〕292023003565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对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自收到《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本局认为,当事人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作出处罚如下:一、没收违法所得壹佰肆拾伍圆壹角贰分;二、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圆整。现要求当事人: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本决定书,将罚款交至本市工商银行或者建设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银行缴款输入码2923003565。如当事人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青浦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闵行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根据有关规定,本机关将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门户网站、专业网站等公示行政处罚信息。上海市青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09月13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行政处罚决定信息)附:相关法律法规《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化妆品的最小销售单元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内容真实、完整、准确。……第六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五)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湘药监药罚〔2023〕18号当事人湖南省正桥中药饮片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9143052134472570XC法定代表人李桥保违法类型湖南省正桥中药饮片有限公司生产劣药决明子案行政处罚内容1.没收违法所得3937元;2.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一倍罚款,计100000元。上述罚没款合计103937元。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日期2023年9月20日备注-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湘药监药罚〔2023〕18号当事人:湖南省正桥中药饮片有限公司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43052134472570XC住所(住址):湖南省邵东市廉桥镇太阳村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李桥保2023年2月6日,抽检中心收到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对抽检不合格药品核实的函》(粤药监稽查专函【2022】1058号,附江门市药品检验所《检验报告》,报告编号:2022A-0529C),反映,标示湖南省正桥中药饮片有限公司生产的中药饮片决明子,在广东省2022年的药品抽检中经江门市药品检验所检验,其“含量测定”项不符合规定,被判定为劣药。2月23日,抽检中心执法人员将《检验报告》送达企业后,该公司对检验结果没有异议,根据局领导指示,对该公司生产的上述批次决明子的留样进行了抽样送检。经湖南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检验,其含量测定不合格(4月17日收到留样检测报告,报告编号;YP202310207)。该公司收到报告书后立即启动了召回程序,截止调查终结,因销售时间较长,已确认全部销售完毕。执法人员对该公司涉嫌违法行为进行了现场核查,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和《询问笔录》。调查认定的事实:经查,该公司2022年4月29日生产批号220401、包装规格:0.5kg每袋的中药饮片决明子260kg,留样0.25kg。于2022年4月30日至2022年8月5日分别销售至广东一片天医药集团有限公司、南县盛雅医院等35家医疗机构,销售均价为15元/kg,销售金额为3937元。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该公司提供的《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GMP证书》《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该公司具有中药饮片生产及销售本单位生产产品的合法资质。2.执法人员依法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检查现场依法提取的该公司《销货清单》6张、《批号220401决明子批生产记录》复印件各1份、该公司批号为220401决明子销售明细表打印件1页、该公司召回情况报告1份,证明该公司批号为220401决明子的生产销售日期、过程、数量、价格等事实。3.广东省江门市药品检验所《检验报告》(报告编号:2022A-0529C)1份、湖南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检验报告》(报告编号:YP202310207)1份,证明批号为220401决明子检验不合格,我局依法送达有关检验报告的程序合法有效。案件性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一)项“药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规定,上述批次决明子应为劣药。经审查,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禁止生产、销售劣药”的规定。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该公司生产劣药决明子的行为发生后,企业能在第一时间内召回涉案产品,未造成大的社会影响,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及《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试行)》第八条第二项、第九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法可以减轻处罚。处理意见及依据:湖南省正桥中药饮片有限公司生产的上述批次劣药决明子的行为违反了《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禁止生产、销售劣药”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及同类型案例的处罚尺度进行处罚。本局决定给予湖南省正桥中药饮片有限公司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3937元;2.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一倍罚款,计100000元。上述罚没款合计103937元。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兴业银行长沙江滨支行(收款人:湖南省财政厅国库处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368120100100249628)。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湖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3年9月20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湘药监械罚〔2023〕22号当事人湖南花猫博士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91430121550744303Q法定代表人卿文军违法类型湖南花猫博士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强制性标准医疗器械案行政处罚内容1.没收查封的4335只(含库存的685只、留样的50只、召回的3600只)医用防护口罩;2.没收违法所17000元;3.给予该公司货值金额17000元5倍的罚款85000元,罚没款合计壹拾万零贰仟元(102000元)。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日期2023年9月20日备注-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湘药监械罚〔2023〕22号当事人:湖南花猫博士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430121550744303Q住所(住址):长沙市望城经济技术开发区马桥河路二段308号联东金煜产业中心A42栋101、201号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卿文军2023年5月17日,抽检中心收到国抽不合格报告书,在2023年医疗器械国抽中,在湖南花猫博士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成品仓库抽样的,由该公司生产的医用防护口罩(规格型号:折叠型耳挂式(非无菌型)12.5cm×9.5cm,N95-S批号:20230102、生产日期:2023/01/11)经重庆市医疗器械质量检测中心检验《检验报告》(报告编号:GCY230010),其密合性不符合规定。当日,办案人员将不合格报告进行了送达并核查,在该公司成品仓库和留样室检查发现上述规格批次医用防护口罩共735只(成品仓库685只,留样室50只)。为防止涉案产品的外流,办案人员对上述735只医用防护口罩进行了查封,存放于该公司不合格品仓库。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和《询问笔录》。企业对检验结果有异议,提出复检申请。后经陕西省医疗器械质量检验院复检《检验报告》(报告编号:F2023GJ0001)(2023年7月10日收到复检不合格报告书),结果仍不合格。企业主动召回上述批次医用防护口罩3600只,我局依法对召回的上述3600只医用防护口罩进行了查封。查封口罩合计4335只。调查认定的事实:经查,湖南花猫博士医疗科技有限公司2023年1月11日至17日组织上述医用防护口罩(批号:20230102)的生产。共生产了200050只(8000盒,每盒25只),成品入库200000只,其中50只留样。2023年3月4日,该公司将上述批次医用防护口罩共7940盒(198500只)全部销售给浙江东海翔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用来抵扣熔喷布的货款,货值金额17000元。该公司未销售完毕的1500只上述批次医用防护口罩,员工自用一部分,至调查终结库存735只(含留样的50只,已查封)。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重庆市医疗器械质量检测中心《检验报告》(报告编号:GCY230010)、证明案件来源的合法性。2.陕西省医疗器械质量检验院复检《检验报告》(报告编号:F2023GJ0001)证明该公司生产的上述型号的医用防护口罩复检不合格。3.湖南花猫博士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生产产品登记表》、《医疗器械注册证》、法人代表卿文军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湖南康沃医疗用品有限公司被执法主体的合法性。4.湖南花猫博士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现场笔录》1份、法人代表卿文军《询问笔录》1份、《材料销售合同》、《协议书》证明湖南花猫博士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上述批次医用防护口罩销售至浙江东海翔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用来抵扣熔喷布货款的真实性。5.湖南花猫博士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上述批次医用防护口罩《批生产记录》1份证明湖南康沃医疗用品有限公司生产不合格批次口罩的真实性。6.湖南花猫博士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产品召回通知》1张、湖南花猫博士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整改报告》1份。证明湖南花猫博士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主动召回不合格产品,消除影响、积极整改的真实性。案件性质:湖南花猫博士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强制性标准医疗器械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建立健全与所生产医疗器械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并保证其有效运行;严格按照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组织生产,保证出厂的医疗器械符合强制性标准以及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湖南花猫博士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强制性标准医疗器械,在不合格报告送达及调查过程中,花猫博士公司能积极配合执法人员的调查,主动召回问题产品,消除影响。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和《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试行)》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办案机构认为该公司的违法行为可从轻处罚。处理意见及依据:湖南花猫博士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强制性标准医疗器械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进行处罚。本局决定给予湖南花猫博士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查封的4335只(含库存的685只、留样的50只、召回的3600只)医用防护口罩;2.没收违法所17000元;3.给予该公司货值金额17000元5倍的罚款85000元,罚没款合计壹拾万零贰仟元(102000元)。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兴业银行长沙江滨支行(收款人:湖南省财政厅国库处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368120100100249628)。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湖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3年9月20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