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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飞利浦医疗(苏州)有限公司对磁共振成像系统主动召回

    飞利浦医疗(苏州)有限公司报告,该企业发现Multiva 1.5T MRX系统的梯度线圈中的某个特定组件发生故障时,梯度线圈可能成为热源,产生烟雾或造成起火。现主动召回,召回级别为二级。涉及产品的具体信息见《医疗器械召回事件报告表》。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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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广州温彩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案

    行政处罚信息详情摘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云市监处罚〔2023〕1988号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当事人名称广州温彩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号440111001360093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陈新艳违法行为类型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内容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3年11月28日行政处罚决定书穗云市监处罚〔2023〕1988号当事人:广州温彩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9RG6W5F接投诉举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生产场所、仓库、留样室进行检查,在留样室发现名称为“慕淇美玻尿酸诱惑无硅油洗发乳”的产品留样6瓶。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出示投诉举报函所附产品照片和订单信息,当事人称其确有生产过名称标识为“慕淇美玻尿酸诱惑无硅油洗发乳”产品。但这款产品使用的包材印制错误,产品实际名称为“慕淇美玻尿酸诱惑香氛洗发乳”(备案编号:粤G妆网备字2021134983)。执法人员对上述留样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因当事人涉嫌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我局依法对其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于2023年6月12日生产标识名称为“慕淇美玻尿酸诱惑无硅油洗发乳”产品共847瓶,其中1瓶用于出厂自检,6瓶用于留样,销售840瓶,销售单价2.6元/瓶,销售总额2184元,产品召回数量为0。当事人生产上述产品包装标识的成分与实际投料相比,少标识了“透明质酸”、“硝酸镁”、“氯化镁”、“甲基氯异噻唑啉酮”。当事人涉事产品总货值2202.2元,违法所得2184元。我局于2023年11月20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鉴于当事人上述行为尚未造成不良后果,且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根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的行为给予从轻行政处罚。当事人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五项和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一、没收标识名称为“慕淇美玻尿酸诱惑无硅油洗发乳”(生产批号:20230612,限使用日期:20260611,净含量:360ml)产品6瓶;二、没收违法所得2184元;三、罚款13000元。罚没款合计15184元。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的行为。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天内,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白云区大金钟路25号行政复议办公室,电话:36500250)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文书送达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11月28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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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广州狼埠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经营未备案的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案

    行政处罚信息详情摘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云市监处罚〔2023〕2008号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当事人名称广州狼埠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号44011100014747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杨俊鑫违法行为类型化妆品经营企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内容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3年11月28日行政处罚决定书穗云市监处罚〔2023〕2008号2023年8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前往广州市白云区广园西路景泰直街东一巷1号102房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涉嫌经营未备案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遂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于2023年6月1日委托珠海市傲博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了6瓶“缤逗美甲油胶底胶(平衡液)”,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化妆品的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凭证,上述化妆品为未备案的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当事人于2023年7月7日在抖音店铺“Camden卡莫登美妆”以16.8元/瓶的价格销售了1瓶“缤逗美甲油胶底胶(平衡液)”,剩余5瓶“缤逗美甲油胶底胶(平衡液)”被我局依法现场查获,当事人违法所得共计16.8元,货值100.8元。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询问笔录,出货单,销售数据截图,举报材料等。我局于2023年11月17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我局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且当事人违法经营的化妆品数量和货值金额较少,社会危害性较小,违法行为轻微。当事人上述行为符合《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经过集体讨论通过,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减轻处罚。当事人经营未备案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一、没收未备案的5瓶“缤逗美甲油胶底胶(平衡液)”。二、没收违法所得16.8元。三、罚款5000元。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经营未备案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的行为。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11月28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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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广州市丝露杰精细化工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技术规范的化妆品案

    行政处罚信息详情摘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云市监处罚〔2023〕2011号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当事人名称广州市丝露杰精细化工有限公司注册号44011100005708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黄胜珠违法行为类型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内容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3年11月28日行政处罚决定书穗云市监处罚〔2023〕2011号当事人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加强管理,诚信自律,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生产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一、没收4袋De Virce 蛋白精华养护乳(批号:2023/03/05);二、没收违法所得382.2元;三、罚款11000元。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生产不符合技术规范的化妆品违法行为。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11月28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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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平阳县迎春药品零售有限公司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案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明,当事人平阳县某某药品零售有限公司自2023年9月20日进购20盒仁和牌氧氟沙星滴眼液以来,一直未凭处方销售仁和牌氧氟沙星滴眼液,至2023年11月2日被本局执法人员查到时,共销售19盒仁和牌氧氟沙星滴眼液。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作出当场处罚决定,并制作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为2023110203号),责令当事人立即予以改正,并给予警告。当事人平阳县某某药品零售有限公司在收到当场处罚决定书后并未在规定日期内改正上述行为,至2023年11月8日被本局执法人员查到时,仍在2023年11月3日至2023年11月8日期间未凭处方销售龙虎牌氟轻松维B6乳膏1盒。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本局认为,当事人平阳县某某药品零售有限公司未凭处方销售仁和牌氧氟沙星滴眼液和龙虎牌氟轻松维B6乳膏的行为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药品零售企业应当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分类管理规定的要求,凭处方销售处方药。”之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并处罚款500元的处罚。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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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川仁禾中药饮片有限公司生产、销售假药中药饮片青葙子案(川药监罚决〔2023〕1031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四川仁禾中药饮片有限公司行政相对人类别法人组织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82MA61TF0Y69法定代表人冯晓勇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川药监罚决〔2023〕1031号违法行为类型生产、销售假药中药饮片青葙子(批号:201201-1)违法事实当事人于2020年12月12日生产中药饮片青葙子(批号:201201-1)993.5kg,销售了165kg,共召回95.5kg,违法所得2194.5元,货值金额为30798.5元。上述中药饮片青葙子(批号:201201-1)经监督抽验,〔性状〕不符合《中国药典》2015年版一部标准规定,属于《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的情形,为假药。处罚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六条处罚内容1.没收假药中药饮片青葙子(批号:201201-1)923.5kg;2.没收违法所得2194.5元;3.处货值金额为30798.5元(不足10万按10万计)3倍罚款30万元。处罚决定日期2023年11月24日处罚机关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10000MB1808933T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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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东莞市苏迪日用品有限公司经营未备案的化妆品案

    行政相对人名称:东莞市苏迪日用品有限公司行政相对人类别:法人及非法人组织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工商注册号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号事业单位证书号社会组织登记证号91441900MA54QPDU8L44***********62----法人代表姓名:阮旺生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东市监处罚〔2023〕1311290195号违法行为类型:《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二款、第六条第二款、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违法事实:当事人于2022年11月16日至2023年4月15日期间,从位于惠州市惠城区马安镇新群村波荡广汕公路10号(厂房)汉水金城工业园A区A栋三楼3F-A3区的惠州市诗妍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采购“泡澡球浴盐球”6个和“恐龙蛋泡澡球”3盒。当事人只能提供供货商的营业执照、未能提供涉案产品的化妆品备案凭证和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未按规定建立并执行化妆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2022年11月16日至2023年4月15日期间,当事人位于广东省东莞市桥头镇桥常路10号5号楼201室的经营场所内通过阿里巴巴平台网络售出“泡澡球浴盐球”6个和“恐龙蛋泡澡球”3盒。当事人经营的“泡澡球浴盐球”和“恐龙蛋泡澡球”未进行化妆品备案和标签不符合《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规定,货值金额为80.19元,违法所得91.19元。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于2022年12月5日被我局查获。当事人未受过市场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处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处罚类别: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处罚内容:一、对当事人经营未备案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元(¥10000.00元)。二、没收当事人经营未备案化妆品获取的违法所得人民币玖拾壹元壹角玖分(¥91.19元)。以上罚没款合计人民币壹万零玖拾壹元壹角玖分(¥10091.19元)。罚款金额(万元):1没收违法所得、 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0.0091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处罚决定日期:2023-11-29公示截止期:2026-11-29处罚机关: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数据来源单位: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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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江苏威茂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强制性标准及经注册的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用外科口罩案

    行政相对人名称江苏威茂医疗科技有限公司行政相对人类别法人及非法人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027624375593工商注册号-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号-事业单位证书号-社会组织登记证号-法定代表人郑美雪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身份证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3****************X证件类型-证件号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苏药监扬处字〔2023〕36号违法行为类型生产不符合强制性标准及经注册的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用外科口罩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违法事实江苏威茂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强制性标准及经注册的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用外科口罩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应予处罚。处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处罚类别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处罚内容没收违法所得捌仟壹佰元整;处以罚款贰万肆仟伍佰元整。罚款金额(万元)2.45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0.81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处罚决定日期2023-11-28处罚有效期2024-5-28公示截止期2026-11-28处罚机关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20000014000394R数据来源单位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20000014000394R备注公示截止期依据文件: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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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兰溪市起飞化妆品店经营标签标识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案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明,当事人是主要从事点痣祛斑等服务、化妆品销售的个体工商户。2022年5月当事人经营者段福建加盟康肤缘产品店并于2022年5月18日取得营业执照。当事人为经营所需,分多次从加盟联系人孙某处购进康肤缘草本祛痘霜(净含量:20克/盒,生产方:广州市洁奥日化有限责任公司,郑州康扶美容服务有限公司监制),具体购进情况如下:2022年5月18日当事人正式开业前,当事人获赠10瓶上述祛痘霜试用;2022年8月2日以56元/瓶的价格购进2瓶,货款112元;2022年8月27日以56元/瓶的价格购进4瓶,货款224元。2023年5月3日,以56元/瓶的价格购进10瓶,另外获赠5瓶,共计15瓶,货款560元。当事人购进上述祛痘霜后以60元/瓶的价格置于店内销售。期间,当事人从孙某处分多次购进康肤缘修复原液、康肤缘痣斑堂1号剂、康肤缘痣斑堂2号剂、祛斑液、六天治愈灰指甲、康肤缘刺瘊内部专用等10余种无标签产品,用于店内提供的祛痣祛斑、治疗灰指甲、去刺瘊等服务项目。2023年7月25日,当事人上述行为被我局查获,现场查获上述康肤缘草本祛痘霜1盒(未开封,生产日期:2022-12-31),经查询该产品于2022年9月6日取消备案,另外查获上述无中文标签产品若干。案发后当事人称涉案祛痘霜共计购进31瓶,除赠送10瓶给儿子使用外,其他20瓶全部售出。因当事人未做销售记录等台账,无法确定当事人售出的祛痘霜是否为生产厂家在取消备案后生产的批次。涉案未经备案的祛痘霜的货值金额为60元,违法所得无法查实。另外,当事人规范经营意识欠缺,不能准确区分化妆品与其他产品区别,亦不知化妆品需要备案注册才能上市销售。当事人购进化妆品未查验供应商的资质证明文件、化妆品备案注册情况、化妆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等材料,并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亦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2023年9月13日,经当事人确认,我局拍摄照片留存证据材料后对涉案物品进行先行处理。2023年9月27日,我局将当事人非法行医的线索移送兰溪市卫生健康局。因涉案康肤缘草本祛痘霜已于2022年9月6日取消化妆品备案,现场发现的康肤缘草本祛痘霜生产日期为2022-12-31,我局于2023年9月27日将该产品生产厂家的违法线索移送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理。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况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监管动态 企业 浙江省金华市
  • 玉环市兰羽轩化妆品商行未按规定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产品销售记录制度案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于2022年4月27日至2023年5月25日从供货商上海粉蝶化妆品有限公司处购入一批化妆品放置在经营场所销售货架上对外销售,具体为:①海蓝之谜沁润修护精粹水24瓶,进价63元/瓶,售价102元/瓶;②馥蕾诗红茶塑颜紧致睡眠面膜6支,进价39元/支,售价65元/支;③肌肤之钥光采赋活精华水10瓶,进价33元/瓶,售价58元/瓶;④资生堂悦薇珀翡紧颜亮肤水18瓶,进价88元/瓶,售价130元/瓶;⑤SK-II赋能焕采精华霜12瓶,进价72元/瓶,售价120元/瓶;⑥SK-II赋能焕采眼霜24瓶,进价39元/瓶,售价65元/瓶。其中①海蓝之谜沁润修护精粹水销售了17瓶;④资生堂悦薇珀翡紧颜亮肤水销售了16瓶;⑤SK-II赋能焕采精华霜销售了3瓶;⑥SK-II赋能焕采眼霜销售了12瓶,其余尚未售出被本局查获。当事人购入上述化妆品时未向供货商索取检验检疫相关证明以及进口报关手续。该批次化妆品具体信息如下:①海蓝之谜沁润修护精粹水,原产国比利时,货号407X41,净含量15ml,备案文号:国妆网备进字(沪)2021502963,限期使用日期20250101,批号B12;②馥蕾诗红茶塑颜紧致睡眠面膜,净含量15ml,备案文号:国妆网备进字(沪)2021502374,限期使用日期202503,批号DM2C03;③肌肤之钥光采赋活精华水,净含量30ml,备案文号:国妆网备进字(沪)2019000525,限期使用日期2025.03,批号2076N;④资生堂悦薇珀翡紧颜亮肤水,净含量75ml,备案文号:国妆特进字J20140876,限期使用日期2024.12,批号1355PK;⑤SK-II赋能焕采精华霜,净含量15g,备案文号:国妆网备进字(沪)2020000934,限期使用日期202506,批号2154211800;⑥SK-II赋能焕采眼霜,净含量2.5g,备案文号:国妆网备进字(沪)2020000919,批号2147211801。当事人于2023年9月6日提供了一部分资料,其中包括①海蓝之谜沁润修护精粹水、②馥蕾诗红茶塑颜紧致睡眠面膜、⑤SK-II赋能焕采精华霜、⑥SK-II赋能焕采眼霜的进口货物报关单、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以及进货单。另外③肌肤之钥光采赋活精华水和④资生堂悦薇珀翡紧颜亮肤水不能提供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当事人未按规定执行进货查验制度,当事人经营的上述化妆品,共计货值8758元。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立即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给予警告并处罚款3000元。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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