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案例一:黄某霖等生产、销售假药案——使用辣椒油等非药品生产黄道益活络油等药品案例二:闫某销售伪劣产品案——将四价人乳头瘤病毒疫苗拆分后销售给受种者案例三:张某松等生产、销售假药案——用“冻干粉”假冒肉毒素销售案例四:杨某鱼、蔡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非法收购、销售医保骗保药品案例五:未某等生产、销售假药案——将消毒产品冒充药品销售案例一:黄某霖等生产、销售假药案——使用辣椒油等非药品生产黄道益活络油等药品简要案情2019年12月起,被告人黄某霖通过网络从广东、江苏等地购买生产设备及药水、空瓶、瓶盖、标签等原材料,雇佣卢某荣、柯某来、章某辉、章某花、林某娟(均另案处理)等人在福建省莆田市使用辣椒油、热感剂等非药品灌装生产假冒黄道益活络油、双飞人药水、无比滴液体,后通过电商平台以明显低于正品的价格销售牟利,销售金额共计639万余元,获利40余万元。2019年12月至2020年5月,被告人柯某云明知被告人黄某霖生产、销售假药,仍与黄某霖共同灌装、贴标、包装黄道益活络油,用自己的身份信息注册网店并负责客服工作,提供自己身份信息注册的支付宝账号用于黄某霖购买原料以及销售假药收款,销售金额共计308万余元。经莆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涉案黄道益活络油、双飞人药水、无比滴(港版)、液体无比滴S2a(日版)、液体无比滴婴儿(儿童版)5个涉案产品均为假药。裁判结果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霖、柯某云生产、销售假药,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柯某云在与黄某霖的共同犯罪中起次要和辅助作用,系从犯,结合其情节和作用,依法予以减轻处罚。黄某霖、柯某云均认罪认罚。据此,以生产、销售假药罪判处被告人黄某霖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一百万元;判处被告人柯某云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典型意义互联网为人民群众购药提供了便利,同时也给药品监管和打击危害药品安全违法犯罪带来了新的挑战。违法犯罪分子通过互联网能够更容易地购买制售假药的设备、原材料,销售渠道也更加便捷,假药加工网点往往设置在出租屋等隐蔽场所,增加了监管和打击难度。被告人灌装假药后通过网店销售,在一年半的时间内销售金额即达639万余元,严重扰乱了药品监管秩序,危害人民群众用药安全,应依法严惩。本案也提醒广大消费者,要从正规的网络交易平台购买药品,以确保用药安全。案例二:闫某销售伪劣产品案——将四价人乳头瘤病毒疫苗拆分后销售给受种者简要案情2020年4月至2021年5月,被告人闫某任吉林省敦化市某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计划免疫科科长,负责四价人乳头瘤病毒疫苗(俗称四价宫颈癌疫苗)的销售、接种和管理工作。闫某为获取非法利益,将由其本人负责销售、接种的450支四价人乳头瘤病毒疫苗(只能供给150名受种者受种,每名受种者受种3支、每支0.5毫升)以抽取原液的方式,将1支足量疫苗拆分成2支至4支疫苗,拆分后的疫苗每支约0.1毫升。之后,闫某以每人2448元的价格将拆分后的四价人乳头瘤病毒疫苗销售给306名受种者,销售金额共计74万余元。闫某将非法收取的疫苗款用于偿还贷款及日常花销。案发后,闫某上缴违法所得70余万元。裁判结果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闫某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将四价人乳头瘤病毒疫苗进行拆分,以不合格疫苗冒充合格疫苗销售给受种者,销售金额达74万余元,其行为已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闫某具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并主动上缴部分违法所得。据此,以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被告人闫某有期徒刑八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典型意义宫颈癌是严重威胁女性健康的恶性肿瘤,适龄女性接种人乳头瘤病毒疫苗是预防宫颈癌的有效措施,能够有效降低宫颈癌及癌前病变的发生率。人乳头瘤病毒疫苗属于非免疫规划疫苗,在我国尚未纳入国家免疫规划或医疗保险覆盖范围,按照自费自愿的原则接种。随着人民群众健康意识的提升,越来越多的适龄女性开始主动接种人乳头瘤病毒疫苗,一度造成市场上高价人乳头瘤病毒疫苗供不应求的现象。一些不法分子为牟取非法利益,生产、销售伪劣人乳头瘤病毒疫苗,严重影响疫苗的接种效果和人民群众的用药安全,必将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案例三:张某松等生产、销售假药案——用“冻干粉”假冒肉毒素销售简要案情2016年11月至2017年1月,被告人张某松、张某林兄弟二人为非法获利,在广东省广州市将购买的裸瓶“冻干粉”改换包装后假冒不同品牌肉毒素(注射用A型肉毒毒素),以每支15元的价格多次向袁某兰(另案处理)等人销售共计13 060支。案发后,公安机关从二被告人处扣押涉案产品共计25 090支。经查,二被告人生产、销售金额共计57万余元。经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检验,涉案产品均未检出A型肉毒毒素成分。裁判结果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松、张某林违反药品管理法规,生产、销售假药,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据此,以生产、销售假药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松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十万元;判处被告人张某林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典型意义近年来,医疗美容行业蓬勃发展,有效满足了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但随之也产生了虚假宣传、非法行医、假货频现等一系列行业乱象。注射用A型肉毒毒素,俗称“瘦脸针”,属于注射剂药品,也属于医疗用毒性药品,是国家实施特殊管理的药品。注射用A型肉毒毒素具有较好的除皱效果,在医疗美容行业中被广泛应用,同时也成为不法分子制假售假的重点目标。本案被告人用“冻干粉”冒充不同国家、不同品牌的注射用A型肉毒毒素,经检验,涉案产品均未检出A型肉毒毒素成分,应认定为假药。本案提醒广大消费者要在正规医疗美容机构进行医美服务,避免给自己造成不必要的伤害。案例四:杨某鱼、蔡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非法收购、销售医保骗保药品简要案情2017年至2020年12月,被告人杨某鱼为谋取利益,向被告人蔡某、特病病人黄某某等低价收购利用医保骗保购买的百令胶囊、开同复方α-酮酸片、尿毒清颗粒等特病药品,后加价出售给重庆市某医药有限公司的蒋某某。杨某鱼收售药品金额共计2 400万余元,非法获利70万元。2019年11月至2020年12月,被告人蔡某为谋取利益,向特病病人唐某某、赵某、黄某某等十余人低价收购利用医保骗保购买的百令胶囊、开同复方α-酮酸片、尿毒清颗粒等特病药品后,加价出售给被告人杨某鱼。蔡某收售药品金额共计900万余元,非法获利20万元。裁判结果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鱼、蔡某明知系利用医保骗保的药品而非法收购、销售,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杨某鱼、蔡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据此,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被告人杨某鱼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四十万元;判处被告人蔡某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典型意义医保基金是人民群众的“救命钱”,事关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但一些不法分子利用国家的惠民政策,明知是医保骗保购买的药品,从医保骗保者手中低价收购,加价贩卖,牟取非法利益。部分不法分子甚至指使、教唆、授意他人利用医保骗保购买药品,加价贩卖。一些“中间商”长时间从事前述犯罪活动,形成“灰色”产业链,严重扰乱国家药品监管秩序,危害医保基金的正常运行,对医疗资源的科学、合理利用,对相关病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极大损害。严厉打击医保骗保犯罪,斩断犯罪分子伸向医保基金的黑手,为国家医保基金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护,责任重大,意义深远。案例五:未某等生产、销售假药案——将消毒产品冒充药品销售简要案情2019年1月至2021年5月,被告人未某、桑某全、袁某文共同出资成立杨马湖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未取得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的情况下,在河南省鹤壁市租赁厂房生产牙科类药品。三被告人按照配方(水、亮蓝素、冰片、薄荷香精、酒精、发泡剂)调制含漱液,并将药品“浓替硝唑含漱液”的名称、适用症、药理作用、用法用量、作用类别(明确标明“口腔科类非处方药品”)等信息标识在其生产的“天天™浓替硝唑含漱液”内外包装及说明书上,使用编造的“豫卫消证字(2017)第0158号”卫生许可证号和已注销的“天驰生物科技(濮阳)有限公司”及该公司地址作为厂名、厂址。涉案含漱液通过网店被销往安徽等全国各地,销售金额共计49万余元。经安徽省芜湖市食品药品检验中心检验,涉案含漱液中不含药品成分;经芜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涉案含漱液属于“非药品冒充药品”,系假药。裁判结果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未某、桑某全、袁某文生产、销售假药,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袁某文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未某、桑某全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三被告人均自愿认罪认罚。据此,以生产、销售假药罪判处被告人未某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四万元;判处被告人桑某全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三万元;判处被告人袁某文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三万元。典型意义消毒产品与药品有严格的区别,消毒产品不是药品,没有治疗疾病的作用。《消毒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消毒产品的标签(含说明书)和宣传内容必须真实,不得出现或暗示对疾病的治疗效果。目前,市场上有不法分子用消毒产品冒充药品,宣称有治疗效果,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甚至有不法分子在非消毒产品上擅自标识“消字号”,以消毒产品名义宣传疗效,冒充药品,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广大消费者购买药品,要注意审查药品的名称、药品生产批准文号及说明书等材料,对没有药品生产批准文号,或者药品名称及说明书反映的产品功能与批准文号不符的,要谨慎购买和使用。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近日,为认真贯彻落实2023年全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座谈会精神,强化全市药品零售连锁行业药品安全巩固提升,排查风险隐患,严防欺诈骗保,进一步规范药品零售连锁经营秩序,引导药品零售连锁行业公平有序竞争,省药监局黄石分局、市市场局、市医保局联合印发《黄石市药品零售连锁企业“七统一”管理专项整治工作方案》,自今年9月份开始,开展为期4个月的专项整治行动,并分为自查整改、集中整治以及总结提升三个阶段有序推进。专项整治将以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是否严格执行《湖北省社会药房经营活动准入管理实施办法》“七统一”相关规定(统一的企业标识、统一的管理制度、统一的计算机管理系统、统一的人员培训、统一的采购配送、统一的票据管理和统一的药学服务标准)为整治重点;通过专项整治,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总部及连锁门店全面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2024年1月1日起,全市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所属门店从连锁总部采购药品要达到100%。整治行动中三部门将坚持问题导向,加强联防联控和风险研判,对社会关注度高、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要追根溯源、一查到底,做到发现问题、解决问题、不留隐患;对“七统一”执行不力的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或门店,实施失信联合惩戒,同时加强与同级公安部门的沟通配合,强化行刑衔接,形成有力震慑,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助推药品零售连锁产业高质量发展。(信息来源:黄石分局、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为深入推进药品安全巩固提升行动,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麻精药品管理,严防严控药品安全风险,2023年9月上旬,天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市公安局、市卫健委深入开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环节专项检查工作。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医疗机构对相关法律法规执行落实情况;是否严格按规定采购储存使用麻精药品;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五专”(专人负责、专柜加锁、专用账册、专用处方、专册登记)执行情况;是否做到保险柜储存和实行双人双锁管理;出、入库是否双人验收(复核)、账物是否完全相符;库存量是否合理,有无储量过大的问题;有无流入非法渠道情况;是否开具处方使用并按规定留存处方等。本次共检查二级以上医疗机构11家,未发现麻精药品违法使用行为。通过此次检查,进一步强化了我市麻醉和精神类药品的规范管理及使用,提高了医务人员麻精药品安全使用意识。下一步,我们将继续强化对麻精药品的监督检查,加强对特殊药品的安全监管,持续严防严控药品安全风险隐患,稳步推进药品安全巩固提升行动走深走实,为人民群众用药安全保驾护航。(信息来源:天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9月20日,全国加强第二类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工作会议在成都召开。会议通报了境内第二类医疗器械注册清理规范及相关品种整改情况,就全面加强注册管理有关工作作出部署。国家药监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徐景和出席会议并讲话。会议要求,要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有关药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统筹安全与发展,坚持守土有责、守土尽责,按照依法合规、科学严谨、规范有序、公平公正的原则,全面强化境内第二类医疗器械审评审批工作。要坚持人民至上,树牢监管为民理念;坚持依法行政,严格规范审评审批;坚持源头治理,严格首个产品上市审批;坚持系统思维,加强质量管理体系建设,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用械安全。四川、江苏、浙江、山东、河南省局进行了经验交流。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9月19日,省药监局组织召开全省化妆品“一号多用”违法行为专项检查工作推进会。省药监局党组成员、副局长王宗伟出席会议并讲话。省药监局相关处、单位负责人及市县化妆品监管人员共791人参会。此次会议采取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会议传达了全国化妆品“一号多用”违法行为专项检查工作推进会议精神,通报了我省化妆品“一号多用”违法行为专项检查工作开展情况,对下一步专项检查工作提出要求。会议指出,省药监局高度重视化妆品“一号多用”违法行为专项检查工作,专门下发通知对专项检查工作进行安排部署,并组成督导组对市县开展专项检查工作进行督导检查,着力推动专项检查工作有力有效开展。截至7月底,全省共有13382家企业开展了自查,各级监管部门对219家企业开展了监督检查,责令471家企业进行了整改,对28家企业进行了约谈。会议强调,要再部署再动员,强化责任落实。各市州、相关单位要切实按照国家药监局要求开展专项检查,将化妆品“一号多用”违法行为专项检查作为药品安全巩固提升行动的一项重要任务来抓。要把握政策边界,审慎检查指导。市县市场监管局要把握好政策边界,依法依规对“一号多用”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要围绕“防范风险、查办案件、提升能力”,持续完善风险防控体系,强化责任落实。要四级联动并进,加大检查力度。省市县乡四级化妆品监管部门要坚持专项检查与普法宣贯有机结合,加大对化妆品新规的宣传力度,提升公众认识水平,落实企业主体责任。省药监局化妆品监管处要加强督导指导,组织督导组到市县开展督导检查,及时总结交流经验。要加大案件查办,形成有效震慑。各级监管部门要对在专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线索依法调查处理,高度聚焦化妆品“一号多用”违法行为的“三种情形”,重点核实群众投诉举报问题,坚持追根溯源,查处一批典型案件,对违法行为要加大曝光力度。要落实属地监管责任,注重打击与规范相结合,建立长效机制,净化化妆品市场,切实保障公众用妆安全。(化妆品处 供稿)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近日,六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加强医疗器械生产经营分级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和《安徽省医疗器械经营分级监管实施细则》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印制《六安市医疗器械经营分级监管检查指南》。检查指南分为基础检查、职责与制度、人员与培训、设施与设备、采购与验收、贮存与检查、销售与运输、售后服务和网络销售等九部分,具体规定了检查内容、适用监管等级和常见问题处理建议,并对检查材料予以示例,对涉及的法律条款及规范予以列明。本次印制检查指南旨在通过检查指南的实施,进一步强化全市医疗器械经营监管工作,科学合理配置监管资源,提高管理检查效能,保障医疗器械经营环节质量安全。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为进一步规范精神、麻醉药品管理,严防特殊药品安全事件发生。近日,岚县市场监管局开展特殊药品专项检查,有效保证特殊药品合法、安全、合理使用。一是强化主体责任。重点对医疗机构精麻药品监管工作制度是否完善,是否层层落实责任,是否存在有效的控制防范药品流入非法渠道等方面进行检查,进一步压实医疗机构主体责任,确保特殊药品合法、安全。二是强化特药专管。重点检查是否采取五专(专人负责、专库或专柜加锁、专用账册、专用处方、专册登记)管理制度;是否对特殊药品管理人员进行了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培训等。三是强化进销合规。按照“严格监管、检查到位、重点跟踪、确保安全”原则,对特殊药品购买、使用、储存等各个环节的台账、票据,包括购销双方、购销品种、购销时间、购销数量、运输方式、经办人员、联系方式等是否符合要求;能否确保经营使用的每一批精麻药品来源可核查、流向可追溯。四是强化销毁管控。销毁过期或报损特殊药品之前,是否向相关部门提出申请,在其监督下进行销毁,销毁记录是否完整。通过检查,进一步落实医疗机构主体责任,规范了精麻药品使用行为,有效保障了群众安全用药。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近日,第一届—第四届“寻找身边最美药师”执业经验宣传交流会(山东专场)在济南召开。会上,自治区药监局围绕“执业药师队伍能力提升及监管经验”作交流发言,自治区“身边最美药师”代表分享了执业经验和心得体会。执业药师作为药品专业技术力量,是促进购药群众合理用药的重要环节,代表着一个地区药学服务水准,是药品质量安全管理水平高低的重要标志。近年来,自治区药监局高度重视执业药师队伍建设、管理和使用工作。充分发挥自治区执业药师行业协会作用,利用信息化手段规范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工作,持续提升执业药师队伍能力素质和专业水平。针对自治区内执业药师数量不足、分布不均和配备不到位的问题,出台过渡期执业药师差异化配备政策,明确使用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其他药学技术人员作为执业药师的补充,允许执业药师药品零售连锁(总部)企业提供远程处方审核、安全用药咨询等药事服务。目前,自治区执业药师注册人数2.5万人,每万人口注册执业药师数居全国前列。下一步,自治区药监局将继续加强执业药师队伍建设和能力提升,持续规范执业药师配备使用,提升自治区药事服务水平,充分发挥执业药师在促进自治区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和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方面的积极作用。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为全力做好杭州亚运会和亚残运会期间含兴奋剂药品安全监管工作,严防药品质量安全风险,宿松县市场监管局开展含兴奋剂药品经营专项检查。此次专项检查以零售药店为重点对象,重点检查是否存在销售胰岛素以外蛋白同化制剂和肽类激素的情形,购销渠道是否合法、账票货款是否一致;是否凭处方销售胰岛素、销售处方药时执业药师或其他药学专业技术人员是否进行处方审核及药学服务;相关冷链品种储存、运输中的温湿度记录是否符合规定,冷链药品交接单填写是否完整;是否存在不凭处方销售含兴奋剂药品的单方制剂行为等。检查中,执法人员要求药品经营单位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增强守法意识,提高药品安全意识。截至9月13日,宿松县市场监管局共出动执法人员90人次,检查药品经营使用单位52家次,暂未发现含兴奋剂药品经营违法违规行为。下一步,宿松县市场监管局着力夯实属地监管责任,将始终保持打击非法经营含兴奋剂药品行为的高压态势,及时消除药品质量安全风险隐患,防止危害事件产生。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为贯彻落实国家药监局、农业农村部、国家林草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四部门发布的《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公告(2022年第22号),近日,省药监局联合省农业农村厅、省林业局和省中医药管理局四部门联合发布《关于贯彻落实〈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推动我省《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简称“GAP”)有序实施,助推我省中医药综合改革示范区建设,实现中药产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意见》立足我省中药产业实际,坚持中药传承创新发展,引导中药(材)生产企业以优化品种、提升品质、打造品牌为目标,积极实施《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进一步健全中药材质量管理体系,加快促进中药材种业发展,大力推进中药材规范种植,提升科学监管水平,全面提升赣产道地特色中药材核心竞争力,推动中药产业高质量发展,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下一步,我局将联合相关部门,依托我省中药材GAP专家工作组技术指导作用,加强对申报GAP示范建设单位的筛选和跟踪指导,促进我省中药材供给质量与水平全面提升。(省局中药监管处供稿)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