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1、办理部门:吉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办理方式: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3、办理地点: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大街9999号吉林省政务服务中心B1层1-8号综合窗口
4、咨询电话:0431-82752009 CIO咨询:400-003-0818
受理条件
根据《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局令第20号) 第三十一条 医疗机构制剂批准文号的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配制的,申请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按照原申请配制程序提出再注册申请,报送有关资料。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不予批准再注册,并注销制剂批准文号:市场上已有供应的品种;按照本办法应予撤销批准文号的: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再注册申请的;其他不符合规定的。 申请人应按“办事指南”填报《医疗机构制剂品种再注册申请表》,并提交申请资料1-5。
办理流程
流程文字说明
法定办理时限:50个工作日;承诺办理时限:25个工作日
1、受理(时限:5个工作日)
2、审核决定(时限:20个工作日)
申请材料
1、医疗机构制剂品种申请表;
2、证明性文件;
3、3年内制剂临床使用情况及不良反应情况总结;
4、提供制剂处方、工艺、标准;
5、制剂所用原料药的来源。
结果样本
常见问题
问题1:医疗机构制剂补充申请是否需要提供修订的制剂使用说明书样稿,并附详细修订说明?
答:需要。
问题2:不得作为医疗机构制剂申报的有哪些?
答:(一)市场上已有供应的品种; (二)含有未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活性成份的品种; (三)除变态反应原外的生物制品; (四)中药注射剂; (五)中药、化学药组成的复方制剂; (六)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 (七)其他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制剂。
问题3:什么是医疗机构制剂?
答:医疗机构制剂,是指医疗机构根据本单位临床需要经批准而配制、自用的固定处方制剂。 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应当是市场上没有供应的品种。
本办事指南摘自药监局官网,如有变动,以官方发布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