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1、办理部门:吉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办理方式: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3、办理地点: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大街9999号吉林省政务服务中心B1层1-8号综合窗口
4、咨询电话:0431-82752009 CIO咨询:400-003-0818
受理条件
根据《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局令第20号) 第五条 医疗机构制剂的申请人,应当是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未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无相应制剂剂型的“医院”类别的医疗机构可以申请医疗机构中药制剂,但是必须同时提出委托配制制剂的申请。接受委托配制的单位应当是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或者取得《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的药品生产企业。委托配制的制剂剂型应当与受托方持有的《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或者《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所载明的范围一致。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医疗机构制剂申报:市场上已有供应的品种;含有未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活性成份的品种;除变态反应原外的生物制品;中药注射剂;中药、化学药组成的复方制剂;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其他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制剂。 申请人应按“办事指南”填写《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申请表》,并提交申请资料1-18项。
办理流程
流程文字说明
法定办理时限:60个工作日;承诺办理时限:30个工作日
1、受理(时限:5个工作日)
2、审核决定(时限:25个工作日)
申请材料
1、医疗机构制剂品种申请表;
2、制剂名称及命名依据;
3、立题目的以及该品种的市场供应情况;
4、证明性文件;
5、标签及说明书设计样稿;
6、处方组成、来源、理论依据以及使用背景情况;
7、配制工艺的研究资料及文献资料;
8、质量研究的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9、制剂的质量标准草案及起草说明;
10、制剂的稳定性试验资料;
11、样品的自检报告书;
12、辅料的来源及质量标准;
13、直接接触制剂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的选择依据及质量标准;
14、主要药效学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15、急性毒性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16、长期毒性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17、临床研究方案;
18、临床研究总结。
结果样本
常见问题
问题1:医疗机构制剂补充申请是否需要提供修订的制剂使用说明书样稿,并附详细修订说明?
答:需要。
问题2:不得作为医疗机构制剂申报的有哪些?
答:(一)市场上已有供应的品种; (二)含有未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活性成份的品种; (三)除变态反应原外的生物制品; (四)中药注射剂; (五)中药、化学药组成的复方制剂; (六)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 (七)其他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制剂。
问题3:什么是医疗机构制剂?
答:医疗机构制剂,是指医疗机构根据本单位临床需要经批准而配制、自用的固定处方制剂。 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应当是市场上没有供应的品种。
本办事指南摘自药监局官网,如有变动,以官方发布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