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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品种补充申请审批申请指南、流程

2025年 吉林省 医疗机构制剂-注册审批
本指南相关服务

基本信息

1、办理部门:吉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办理方式: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3、办理地点: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大街9999号吉林省政务服务中心B1层1-8号综合窗口

4、咨询电话:0431-82752009     CIO咨询:400-003-0818

受理条件

根据《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局令第20号)第三十条 医疗机构配制制剂,应当严格执行经批准的质量标准,并不得擅自变更工艺、处方、配制地点和委托配制单位。需要变更的,申请人应当提出补充申请,报送相关资料,经批准后方可执行。 申请人应按“办事指南”填报《医疗机构制剂注册补充申请申请表》,并依据申请医疗机构制剂注册补充11项情形要求提交申请资料1-5。

办理流程

流程文字说明

法定办理时限:50个工作日;承诺办理时限:25个工作日

1、受理(时限:5个工作日)

2、审核决定(时限:20个工作日)

>>委托办理咨询 医疗机构制剂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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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图

吉林省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品种补充申请审批申请流程图.png

申请材料

情形一:医疗机构制剂补充申请(变更制剂配制场地)

1、医疗机构制剂注册补充申请申请表;

2、制剂批准证明文件及其附件;

3、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4、变更制剂配制场地前与变更制剂配制场地后的《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


情形二:医疗机构制剂补充申请(变更包装、标签、说明书)

1、医疗机构制剂注册补充申请申请表;

2、制剂批准证明文件及其附件;

3、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4、包装、标签、说明书样稿及变更说明。


情形三:医疗机构制剂补充申请(修订制剂的质量标准)

1、医疗机构制剂注册补充申请申请表;

2、制剂批准证明文件及其附件;

3、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4、连续3个批号的样品自检报告书;

5、质量标准研究的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质量标准草案及起草说明。


情形四:医疗机构制剂补充申请(改变影响制剂质量的生产工艺)

1、医疗机构制剂注册补充申请申请表;

2、制剂批准证明文件及其附件;

3、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4、工艺变更研究的试验资料、质量标准研究的试验资料、稳定性实验资料;

5、使用新旧辅料对比的工艺研究试验资料、质量标准研究试验资料、稳定性实验资料。


情形六:医疗机构制剂补充申请(改变制剂的有效期)

1、医疗机构制剂注册补充申请申请表;

2、制剂批准证明文件及其附件;

3、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4、长期稳定性试验资料。


情形七:医疗机构制剂补充申请(变更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或者容器)

1、医疗机构制剂注册补充申请申请表;

2、制剂批准证明文件及其附件;

3、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4、连续3个批号样品自检报告、稳定性试验资料、直接接触制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的注册证、质量标准;

5、1个批号样品的药检所检验报告书。


情形八:医疗机构制剂补充申请(变更制剂配制单位名称)

1、医疗机构制剂注册补充申请申请表;

2、制剂批准证明文件及其附件;

3、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4、提供管理机构同意更名的文件复印件,更名前与更名后的《医疗机构职业许可证》、《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


情形九:医疗机构制剂补充申请(改变制剂处方中已有药用要求的辅料)

1、医疗机构制剂注册补充申请申请表;

2、制剂批准证明文件及其附件;

3、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4、使用新旧辅料对比的工艺研究试验资料、质量标准研究试验资料、稳定性实验资料;

5、辅料的来源及质量标准。


情形十:医疗机构制剂补充申请(改变制剂规格)

1、医疗机构制剂注册补充申请申请表;

2、制剂批准证明文件及其附件;

3、连续3个批号的样品自检报告书

4、制剂处方、工艺研究的试验资料;

5、稳定性试验资料。


情形十一:医疗机构制剂补充申请(变更医疗机构制剂批件中的医疗机构名称)

1、医疗机构制剂注册补充申请申请表;

2、制剂批准证明文件及其附件;

3、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4、医疗机构相关证明文件。

结果样本

医疗机构制剂注册批件.png

常见问题

问题1:医疗机构制剂补充申请是否需要提供修订的制剂使用说明书样稿,并附详细修订说明?

答:需要。


问题2:不得作为医疗机构制剂申报的有哪些?

答:(一)市场上已有供应的品种; (二)含有未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活性成份的品种; (三)除变态反应原外的生物制品; (四)中药注射剂; (五)中药、化学药组成的复方制剂; (六)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 (七)其他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制剂。


问题3:什么是医疗机构制剂?

答:医疗机构制剂,是指医疗机构根据本单位临床需要经批准而配制、自用的固定处方制剂。 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应当是市场上没有供应的品种。


本办事指南摘自药监局官网,如有变动,以官方发布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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