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1、办理部门:吉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办理方式: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3、办理地点: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大街9999号吉林省政务服务中心B1层1-8号综合窗口
4、咨询电话:0431-82752009 CIO咨询:400-003-0818
受理条件
根据《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局令第20号) 第二十六条 医疗机构制剂一般不得调剂使用。发生灾情、疫情、突发事件或者临床急需而市场没有供应时,需要调剂使用的,属省级辖区内医疗机构制剂调剂的,必须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属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的特殊制剂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医疗机构制剂调剂的,必须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 第二十七条 省级辖区内申请医疗机构制剂调剂使用的,应当由使用单位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说明使用理由、期限、数量和范围,并报送有关资料。申请人按照“办事指南”填写《医疗机构制剂调剂申请表》并提交申请资料1-8项。
办理流程
流程文字说明
法定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
1、受理(时限:5个工作日)
2、审核决定(时限:5个工作日)
申请材料
1、医疗机构制剂调剂申请表;
2、拟调入制剂的理由、期限、数量和范围;
3、证明性文件;
4、拟调出制剂的《医疗机构制剂注册批件》;
5、调剂双方签署的合同;
6、拟调出制剂的质量标准、说明书和标签;
7、调出方出具的拟调出制剂样品的自检报告;
8、调剂双方分属不同省份的,由调入方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审核上报,同时须附调出方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意见。
结果样本
常见问题
问题1:调剂双方分属不同省份的,还需要提供什么材料?
答:调剂双方分属不同省份的,由调入方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审核上报,同时须附调出方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意见。
问题2:医疗机构在哪些情况下可以申请调剂使用?
答:医疗机构制剂一般不得调剂使用。发生灾情、疫情、突发事件或者临床急需而市场没有供应时,需要调剂使用的,属省级辖区内医疗机构制剂调剂的,必须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属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的特殊制剂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医疗机构制剂调剂的,必须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
问题3:医疗机构制剂的调剂使用,能否超出规定的期限、数量和范围。
答:不能。
本办事指南摘自药监局官网,如有变动,以官方发布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