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1、办理部门:天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2、办理方式:现场申请、网上申请
3、办理地点:天津市河东区红星路79号 天津市政务服务中心一楼A厅1-16号窗口
4、咨询电话:022-24538580 CIO咨询:400-003-0818
受理条件
申请条件包括:
a)医疗机构制剂,是指医疗机构根据本单位临床需要经批准而配制、自用的固定处方制剂。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应当是市场上没有供应的品种。
b)医疗机构制剂的申请人,应当是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未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无相应制剂剂型的“医院”类别的医疗机构可以申请医疗机构中药制剂,但是必须同时提出委托配制制剂的申请。接受委托配制的单位应当是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或者取得《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的药品生产企业。委托配制的制剂剂型应当与受托方持有的《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或者《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所载明的范围一致。
办理流程
流程文字说明
法定办理时限:40个工作日;承诺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
1、申请和受理(时限:1个工作日)
2、审查(时限:2个工作日)
3、决定(时限:2个工作日)
4、制证发证(时限:10个工作日)

申请材料
1、质量研究的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2、立题目的及同类品种的临床应用情况;
3、直接接触制剂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的选择依据及质量标准;
4、证明性文件;
5、《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申请表》;>>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申请表
6、制剂的稳定性试验资料;
7、配制制剂所用原、辅料的来源、质量标准及检验报告书(自检或委托检验);
8、制剂名称及命名依据;
9、处方来源及临床使用情况;
10、说明书及标签样稿;
11、配制工艺的研究资料及文献资料;
12、连续三批样品的自检报告书;
13、制剂的质量标准。
结果样本

常见问题
问题1:如何撤销办理?
答:行政审批部门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对下行为列实施撤销行政许可,告知行政相对人并签发《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a)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b)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c)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d)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e)对监管部门依法作出吊销行政许可证照处罚等情形的。
本办事指南摘自药监局官网,如有变动,以官方发布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