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1、办理部门:天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2、办理方式:现场申请、网上申请
3、办理地点:天津市河东区红星路79号 天津市政务服务中心一楼A厅1-16号窗口
4、咨询电话:022-24538580 CIO咨询:400-003-0818
受理条件
申请条件包括:
a) 医疗机构配制制剂,应当严格执行经批准的质量标准,并不得擅自变更工艺、处方、配制地点和委托配制单位。需要变更的,申请人应当提出补充申请,报送相关资料,经批准后方可执行。
b) 申请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按照原申请配制程序提出再注册申请,报送有关资料。
办理流程
流程文字说明
法定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
1、申请和受理(时限:1个工作日)
2、审查(时限:2个工作日)
3、决定(时限:2个工作日)
4、制证发证(时限:10个工作日)
申请材料
1、稳定性研究资料;
2、已有药用要求的辅料的质量标准及自检报告书;
3、《医疗机构制剂补充申请表》;>>医疗机构制剂补充申请表
4、变更的原因、理由(变更处方中已有药用要求的辅料);
5、说明书及标签样稿(如有修改的请提供);
6、修订后的制剂质量标准;
7、连续三批样品的自检报告书。
结果样本
常见问题
问题1:如何撤销办理?
答:行政审批部门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对下行为列实施撤销行政许可,告知行政相对人并签发《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a) 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b) 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c) 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d) 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e) 对监管部门依法作出吊销行政许可证照处罚等情形的。
本办事指南摘自药监局官网,如有变动,以官方发布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