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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第七分局药品流通监督检查信息通告(2024年1月)

    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第七分局药品流通监督检查信息通告(2024年1月)序号企业名称经营地址/仓库地址企业类型检查时间检查结果1芜湖汇济医药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安徽)自由贸易试验区芜湖片区九华北路116号药品批发企业2024年1月15日基本符合要求2南京医药马鞍山有限公司安徽省马鞍山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湖东南路599号药品批发企业2024年1月23日基本符合要求3国药控股芜湖有限公司芜湖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峨山路药品批发企业2024年1月22日基本符合要求4安徽丰原铜陵医药有限公司铜陵市铜都大道中段3588号药品批发企业2024年1月26日基本符合要求5安徽桂龙医药经营有限公司安徽省马鞍山市当涂县经济开发区红旗南路与明珠路交叉口桂龙药业厂区内111号楼药品批发企业2024年1月15日基本符合要求6安徽川洋医药贸易有限公司马鞍山市当涂经济开发区祥正路3号一层药品批发企业2024年1月15日基本符合要求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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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广州市悦美玲化妆品有限公司经营未经备案的化妆品案

    行政处罚信息详情摘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天市监处罚〔2024〕74号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当事人名称广州市悦美玲化妆品有限公司注册号440106009975951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陈伟林违法行为类型化妆品经营企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内容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广州市天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4年01月25日行政处罚决定书穗天市监处罚〔2024〕74号当事人名称:广州市悦美玲化妆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HLEMB4B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成立日期:2023年05月30日法定代表人:陈伟林经营场所:广州市天河区荷光路137号103房G1130号经营范围:批发业。2023年12月29日,广州市悦美玲化妆品有限公司前来我所配合调查该公司涉嫌销售未经备案普通化妆品的相关事宜。经查,该公司曾在阿里巴巴平台“广州市悦美玲化妆品有限公司”店铺销售的化妆品“KDK挚爱新宠柔焦空气蜜粉02#自然色”未向所在地的监管部门备案,当事人销售未经备案化妆品行为涉嫌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为进一步查清其违法事实,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规定,我局于2024年1月2日进行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于2023年7月与生产厂家广东乐裕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了授权书,被授权在阿里巴巴平台上为“KDK”品牌进行经营销售,涉案商品名称为“KDK挚爱新宠柔焦空气蜜粉”,点击页面进去可以选择象牙白或自然色,其中01#象牙白的备案号为粤G妆网备字2022255581,02#自然色未备案。上述涉案商品购进26盒,购进价格6.2元/盒,销售价8.5元/盒,成功售出4盒,货值金额共计170.4元,违法所得9.2元,剩余22盒已下架退回。综上,本局认为,当事人广州市悦美玲化妆品有限公司销售未经备案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国产普通化妆品应当在上市销售前向备案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在本案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违法货值金额较小,并已及时终止违法行为,销售未经备案化妆品期间未造成人身伤害及财产损失,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上市销售、经营或者进口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及《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二)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未经备案化妆品并作出以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9.2元,2.罚款5000元。罚没共计5009.2元。广州市天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01月25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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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广州炫菲化妆品有限公司经营未经备案的化妆品案

    行政处罚信息详情摘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云市监处罚〔2024〕199号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当事人名称广州炫菲化妆品有限公司注册号440111000865971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林伟增违法行为类型化妆品经营企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内容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4年01月25日行政处罚决定书穗云市监处罚〔2024〕199号当事人:广州炫菲化妆品有限公司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355742986B主要违法事实:2023年11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当事人存在上市销售未经备案的化妆品的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一、没收违法上市销售的QZVZ复古小细管丝绒口红(627#棕红色)2盒;二、没收违法所得495元;三、处10000元罚款。(罚没款10495元)此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上市销售未经备案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01月25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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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广州市白云区复大化妆品厂未建立并执行生产批记录、留样记录及保存留样品案

    行政处罚信息详情摘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云市监处罚〔2024〕200号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当事人名称广州市白云区复大化妆品厂注册号44011100004788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曹琦锐违法行为类型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商标侵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内容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4年01月25日行政处罚决定书穗云市监处罚〔2024〕200号当事人:广州市白云区复大化妆品厂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673476521L住所:广州市白云区龙归南村第六经济合作社2号法定代表人:曹琦锐2023年5月24日,根据投诉线索,我局执法人员前往广州市白云区复大化妆品厂位于广州市白云区龙归南村第六经济合作社2号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涉嫌生产侵犯“la prairie”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遂立案调查。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所指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一、责令立即停止商标侵权行为;二、没收、销毁侵犯“la prairie”注册商标专用权的T-MAKEUP鱼子头皮养护清洁泥5瓶、侵犯“la prairie”注册商标专用权的T-MAKEUP橙花滋润身体乳1瓶、侵犯“la prairie”注册商标专用权的T-MAKEUP还原酸护发素二合一2瓶、侵犯“la prairie”注册商标专用权的T-MAKEUP斯里兰卡鱼子蓝莲花洁净沐浴露(规格有:500ml/瓶)1瓶、侵犯“la prairie”注册商标专用权的T-MAKEUP荷兰鱼子夜皇后郁金香留香沐浴露(规格有:500ml/瓶)1瓶、侵犯“la prairie”注册商标专用权的T-MAKEUP英格兰鱼子玫瑰清爽沐浴露(规格有:500m/瓶)1瓶、侵犯“la prairie”注册商标专用权的T-MAKEUP护手霜2支;三、罚款25983元。当事人生产上述涉案产品时未建立并执行生产批记录、留样记录及保存留样品的行为,违反了《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第十五条及第十七条的规定。依据《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第五十三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15天内改正未建立并执行生产批记录、留样记录及保存留样品的违法行为,并作处罚如下:一、警告。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01月25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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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3批次药品不符合规定的通告(渝药监通告〔2024〕2号)

    为了加强药品质量监督管理,规范市场秩序,保障公众用药安全,我局组织局属检查局和各区县药品监管部门开展药品抽检。经重庆市万州食品药品检验所等检验机构检验,标示为蓬莱金创药业有限公司等企业生产的3批次药品不符合规定。一、经重庆市万州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标示为蓬莱金创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生脉饮(批号:230203)微生物限度不符合规定;标示为四川中庸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人参(批号:201005Z)检查不符合规定。二、经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检验,标示为西藏求本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生产的黄蜀葵花(批号:220401)性状不符合规定。对以上不符合规定的产品,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已责成有关单位采取查封、扣押、暂停销售、召回等必要的控制措施,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附件:3批次药品不符合规定名单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2024年1月23日附件3批次药品不符合规定名单序号123检品名称生脉饮人参黄蜀葵花检品来源忠县王燕药房重庆桐君阁博瀚医药有限公司重庆广景堂医药有限公司批号230203201005Z220401规格10ml*12支/盒中药材中药饮片标示生产企业或产地蓬莱金创药业有限公司四川中庸药业有限公司西藏求本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检验依据《中国药典》2020年版一部《中国药典》2015年版第一增补本《中国药典》2020年版一部检验结果不符合规定不符合规定不符合规定不符合规定项目微生物限度检查(其他有机氯类农药残留量)性状检验单位重庆市万州食品药品检验所重庆市万州食品药品检验所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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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通洲医药生物科技(广州)有限公司无证生产化妆品案

    行政处罚信息详情摘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花市监处罚〔2024〕139号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当事人名称通洲医药生物科技(广州)有限公司注册号440121002674596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黄永安违法行为类型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内容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广州市花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4年01月25日行政处罚决定书穗花市监处罚〔2024〕139号通洲医药生物科技(广州)有限公司无证生产化妆品一事,本局于2023年10月13日予以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分别于2023年9月6日与广州市白云区三元里燕福化妆品商行、2023年9月15日与广州龙谛健康产业科技有限公司、2023年9月20日与广州高缇雅精细化工有限公司签订委托加工合同,在未经许可的情形下,开展化妆品生产活动,截止我局执法人员查获时,尚未交货。现场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清单如下:1、高缇雅防脱固发洗发水(500ML)1764瓶;2、艾雅姿茶花精油去屑洗发露(1L)1020瓶;3、花果氨基酸美肤沐浴露(1.380L)984瓶;4、棒宝贝婴童洗发沐浴露(800ML)450瓶;5、棒宝贝婴童洗发沐浴露(430ML)192瓶;6、生产线输送带3台;7、热收缩膜包装机1台;8、喷码机2台;9、广州高缇雅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半成品(原料)3000KG;10、高缇雅洗护通用透咖瓶62包(7936个);11、WE!NVIEW贴标机1台;12、高缇雅有字按嘴14400个;13、龙谛本草膏洗发露半成品(原料)1000KG;14、灌装机4台;15、高缇雅洗发水(空瓶)116包(6960个)。2023年9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本局在2023年10月11日就此事对当事人的受委托人进行询问调查,并制作《询问笔录》。结合当事人出具的委托加工合同,当事人生产高缇雅防脱固发洗发水(500ML)的加工费收取0.45元/瓶,生产艾雅姿茶花精油去屑洗发露(1L)的加工费收取0.85元/瓶,生产花果氨基酸美肤沐浴露(1.380L)的加工费收取0.85元/瓶,生产棒宝贝婴童洗发沐浴露(800ML)的加工费收取0.6元/瓶,生产棒宝贝婴童洗发沐浴露(430ML)的加工费收取0.5元/瓶,鉴于尚未交货即被我局查获,当事人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为2863.2元,无法计算违法所得。当事人未经许可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提交其符合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条件的证明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负责。”的规定,构成了无证生产化妆品的违法行为。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证据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委托书一份;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据2:当事人2023年9月6日与广州市白云区三元里燕福化妆品商行、2023年9月15日与广州龙谛健康产业科技有限公司、2023年9月20日与广州高缇雅精细化工有限公司签订的委托加工合同复印件一份;证据3:《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据4:《询问笔录》1份;证据5:现场检查照片13张。以上证据均由当事人签名盖章确认。当事人对以上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没有异议,我局对以上证据予以确认。本局已于2023年11月22日向当事人直接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 穗花市监罚告〔2023〕624号,当事人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我局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10年内不予办理其提出的化妆品备案或者受理其提出的化妆品行政许可申请,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终身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许可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或者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委托未取得相应化妆品生产许可的企业生产化妆品;……”之规定,结合《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如下: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无证生产化妆品的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1.罚款60000元。2.没收高缇雅防脱固发洗发水(500ML)1764瓶、艾雅姿茶花精油去屑洗发露(1L)1020瓶、花果氨基酸美肤沐浴露(1.380L)984瓶、棒宝贝婴童洗发沐浴露(800ML)450瓶、棒宝贝婴童洗发沐浴露(430ML)192瓶、生产线输送带3台、热收缩膜包装机1台、喷码机2台、广州高缇雅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半成品(原料)3000KG、高缇雅洗护通用透咖瓶62包(7936个)、WE!NVIEW贴标机1台、高缇雅有字按嘴14400个、龙谛本草膏洗发露半成品(原料)1000KG、灌装机4台、高缇雅洗发水(空瓶)116包(6960个)。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末日为节假日顺延),将罚没款缴到《广州市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所列银行,或者通过广州市非税收入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三)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花都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起诉。复议机关地址和电话如下:花都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花都区天贵路94号,电话:020-86884147。行政诉讼部门地址和电话如下:广州铁路运输法院地址:广州市番禺区石浦大道北33号,电话:020-37890850。广州市花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01月25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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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广州市蒲金精细化工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技术规范的化妆品案

    行政处罚信息详情摘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云市监处罚〔2024〕203号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当事人名称广州市蒲金精细化工有限公司注册号440111000664209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赵强违法行为类型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内容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4年01月25日行政处罚决定书穗云市监处罚〔2024〕203号当事人:广州市蒲金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304727372F住所: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草庄东路46号整栋法定代表人:赵强当事人上市销售未备案的化妆品及生产经营不符合技术规范的化妆品的行为,依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七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进行一般处罚。当事人未对涉案产品进行留样、未建立并执行化妆品成品留样管理和留样记录制度的行为,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提供证据材料,符合《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予以从轻行政处罚。由于当事人首次未对产品进行留样、未建立产品留样制度,决定予以警告处罚。当事人上市销售未备案的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三款和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当事人未对涉案产品进行留样、未建立并执行化妆品成品留样管理和留样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依据《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依据《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由于其生产该产品的原料、包装材料均已消耗完毕,工具、设备且同时用于生产其他合格产品,决定不没收工具、设备。当事人上市销售未备案的化妆品及未对涉案产品进行留样、未建立产品留样制度的行为,决定对当事人行政处罚如下:一、对当事人未对涉案产品进行留样、未建立并执行化妆品成品留样管理和留样记录制度的行为给予警告;二、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723.6元;三、对当事人上市销售未备案化妆品的行为罚款20000元。当事人生产经营不符合技术规范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项的规定。由于其生产该产品的原料、包装材料均已消耗完毕,工具、设备且同时用于生产其他合格产品,决定不没收工具、设备。决定对当事人生产经营不符合技术规范化妆品的违法行为作出如下处罚:一、没收违法所得4976.64元;二、罚款人民币30000元。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对上市销售未备案及生产经营不符合技术规范化的化妆品及未对涉案产品进行留样、未建立并执行化妆品成品留样管理和留样记录制度的行为立即改正。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01月25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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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广州欧特丽美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技术规范的化妆品、未按照许可范围组织化妆品生产活动生产案

    行政处罚信息详情摘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云市监处罚〔2024〕204号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当事人名称广州欧特丽美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号440111004621600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付军良违法行为类型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内容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4年01月25日行政处罚决定书穗云市监处罚〔2024〕204号经查明:2022年1月9日,当事人接订单生产“伊勋美小颗粒海藻补水面膜”(批号:2021123001,包装规格:200g/盒),共生产了20瓶,留样5瓶,其余15瓶全部销售给云南康颜商贸有限公司,销售价为58元/瓶,一共销售了20瓶(含存放在当事人住所的留样5瓶),销售总价为1160元。2022年12月7日,我局两名执法人员到当事人住所进行检查,现场送达《检验报告》(【黔】质检第J***********号),报告显示当事人生产的上述产品经抽样检验,菌落总数及霉菌和酵母菌总数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版)的规定。当事人现场签收上述报告,确认移送函附件中的《销售出货单》为其出具,对检验结论无异议,不申请复检。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当事人生产车间、仓库、留样室,未发现有涉检批次产品的生产及库存,在留样室发现涉检批次产品留样5瓶,我局执法人员现场监督当事人销毁上述留样。因此我局认为当事人生产不符合技术规范的化妆品。另查明,当事人生产许可证中的许可项目不包含“粉单元”的生产许可。因此我局认为当事人未按照许可范围组织化妆品生产活动生产化妆品。当事人生产“伊勋美小颗粒海藻补水面膜”(批号:2021123001,包装规格:200g/盒)货值金额为1160元,违法所得为1160元。我局于2024年1月9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鉴于当事人生产涉案产品数量较少、生产涉案产品时间较早、且未收到过不良反应报告,符合《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生产不符合技术规范的化妆品行为适用从轻情节进行处罚,为贯彻落实中央“六保”“六稳”政策精神,根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经局负责人集体讨论通过,决定对当事人未按照许可范围组织化妆品生产活动生产化妆品行为适用减轻情节进行处罚。当事人生产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的化妆品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一、没收违法所得1160元;二、罚款10000元。当事人未按照许可范围组织化妆品生产活动生产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第十条的规定。根据《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综上,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一、没收违法所得1160元;二、罚款30000元。(合计罚没31160元)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生产不符合技术规范的化妆品及未按照许可范围组织化妆品生产活动生产化妆品的违法行为。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01月25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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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广州梵希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案

    行政处罚信息详情摘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云市监处罚〔2024〕205号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当事人名称广州梵希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号440111004819119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岑明开违法行为类型化妆品经营企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内容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4年01月25日行政处罚决定书穗云市监处罚〔2024〕205号2023年12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发现当事人涉嫌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遂依法立案调查。经查明:2023年11月5日开始,当事人共3次委托广州欧丽雅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Fentury栀子花精油香氛维E尿素护手霜”,其中2023年11月26日第一次收到1026瓶成品;2023年11月29日第二次收到2392瓶成品。当事人总共收到的“Fentury栀子花精油香氛维E尿素护手霜”成品3418瓶全部在1688平台上开设的“广州梵希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网店进行销售。上述产品货值金额为10254元,违法所得为10254元。上述产品标签只标注了备案人/生产企业:广州桐雨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地址:广州市白云区江高镇雄郭西路88号F栋三楼信息,并没有标注实际生产企业广州欧丽雅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相关信息。即当事人经营的“Fentury栀子花精油香氛维E尿素护手霜”为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我局于2024年1月10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对其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当事人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三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当事人在案件调查期间,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依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给予从轻行政处罚。当事人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一、没收违法所得10254元;二、罚50000元。罚没款合计60254元。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文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大金钟路25号行政复议办公室,电话020-36500250)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文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01月25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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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场监管总局发布2023年民生领域反垄断执法专项行动第三批典型案例

    2023年以来,市场监管总局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关于加强反垄断、破除地方保护和行政性垄断的重要决策部署,深入开展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落实“监管为民”执法理念,聚焦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组织开展了民生领域反垄断执法专项行动,集中查处了一批重大典型垄断案件,着力防范和化解市场垄断、行政性垄断风险,提振经济发展信心,增强发展动力活力,推动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服务高质量发展,取得显著成效。现将民生领域反垄断执法专项行动第三批典型案例发布如下:一、经营者集中案件(一)市场监管总局依法附加限制性条件批准先声药业有限公司收购北京托毕西药业有限公司股权案2023年9月22日,市场监管总局依法附加限制性条件批准先声药业有限公司收购北京托毕西药业有限公司股权案。经查,本项集中可能对中国境内巴曲酶注射液市场产生排除、限制竞争效果。巴曲酶注射液是一种降低纤维蛋白原药物,在全频听力下降突发性聋的治疗上难以被其他药品替代。鉴于此项经营者集中在中国境内巴曲酶注射液市场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市场监管总局决定附加限制性条件批准此项集中,要求先声药业和集中后实体履行如下义务:一是解除先声药业与全球巴曲酶浓缩液原料药唯一供应商DSM在中国境内独家、排他供应巴曲酶原料药的协议约定。二是剥离先声药业在研巴曲酶注射液业务至合格第三方继续研发,向剥离买方承担巴曲酶原料药供应义务,并为剥离买方与DSM达成直接供应关系提供必要协助。三是集中实施后下调临床常用规格的巴曲酶注射液终端价格不少于当前挂网价格的20%。四是集中实施后保障临床常用规格的巴曲酶注射液用药需求。五是若未按时解除协议约定、未按时完成剥离或者剥离买方未按时实施研发,集中实施后下调临床常用规格的巴曲酶注射液终端价格不少于当前挂网价格的50%。医药紧密关系民生。本案通过附加限制性条件,既打破了上游原料药销售环节垄断,为下游注射液市场保留竞争者,保护市场公平竞争,又直接惠及患者,集中实施后巴曲酶注射液即降价20%以上,单支药品降价约40元,有力保障了患者利益。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件(二)上海市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上海上药第一生化药业有限公司等四家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2023年12月13日,上海市市场监管局对上海上药第一生化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药生化)、武汉汇海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汇海)、武汉科德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科德)和湖北民康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康制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上述4家企业停止违法行为,对上药生化没收违法所得3.38亿元,并处其2022年度销售额3%的罚款1.24亿元;对武汉汇海没收违法所得4758.02万元,并处其2022年度销售额8%的罚款1110.92万元;对武汉科德没收违法所得6.16亿元,并处其2022年度销售额8%的罚款7252.43万元;对民康制药没收违法所得204.57万元,并处其2022年度销售额3%的罚款743.98万元。上述4家企业罚没款合计12.19亿元。上海市市场监管局根据总局交办线索,经前期核查,于2023年7月31日对上述4家企业涉嫌实施垄断行为立案调查。本案所涉商品为注射用硫酸多黏菌素B,临床上主要用于治疗碳青霉烯耐药革兰氏阴性菌导致的急慢性感染。经查,本案相关市场界定为中国注射用硫酸多黏菌素B市场,4家企业在中国境内独家生产和销售注射用硫酸多黏菌素B,具有市场支配地位。2017年12月以来,4家企业分工协作、密切配合,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以2303—2918元/支的价格销售注射用硫酸多黏菌素B,构成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行为。一是注射用硫酸多黏菌素B价格与生产成本的比值明显高于同一生产线所产其他制剂。二是将从国外进口、73—94元/克的原料药,通过安排38家医药经销公司流转过票、层层加价,逐步推高至1.8—3.5万元/克,造成注射用硫酸多黏菌素B价格高是因为原料药价高导致的假象。三是注射用硫酸多黏菌素B价格远超国外同类产品23—183元/支的销售价格。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注射用硫酸多黏菌素B是治疗碳青霉烯耐药革兰氏阴性菌导致急慢性感染的重要药品,属于医保乙类药品,鉴于严峻的耐药形势,被视为治疗此类感染的最后一道防线,对治疗相关疾病不可或缺。涉案企业以违法手段推高药价,增加了患者就医成本和国家医保支出,本案的查处有力规范了注射用硫酸多黏菌素B市场公平竞争秩序,推动降低过高药价,有效维护了广大患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三)上海市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江西祥宇医药有限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2023年11月17日,上海市市场监管局对江西祥宇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西祥宇)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江西祥宇停止违法行为,并处其2019年度销售额4%的罚款156.36万元。上海市市场监管局根据总局交办线索,经前期核查,于2020年11月16日对江西祥宇涉嫌实施垄断行为立案调查。本案所涉商品为碘化油原料药,是生产碘化油注射液的主要原料。碘化油注射液主要用于成人肝癌中期患者的动脉化疗栓塞治疗。经查,本案相关市场界定为中国碘化油原料药销售市场,江西祥宇通过与国内唯一一家碘化油原料药生产企业签订合作协议、大量购买该企业生产的碘化油原料药等方式,基本控制了碘化油原料药货源,在中国碘化油原料药销售市场具有支配地位。2016年6月至2020年3月,江西祥宇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将碘化油原料药销售价格从4681元/公斤逐步提高到13500—14500元/公斤,提价幅度明显高于其成本增长幅度,也明显高于其他经营者在相似市场条件下的销售价格,违反修改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碘化油注射液作为医疗诊断中常用的造影剂,在肝癌介入手术治疗中发挥重要作用,是国家基本药物,属于医保甲类药品。本案的查处有力维护了碘化油原料药销售市场公平竞争秩序,保障了碘化油注射液的稳定供应,维护了下游制剂生产企业合法利益、广大患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四)山西省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大同华润燃气有限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2023年12月8日,山西省市场监管局对大同华润燃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同华润)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大同华润停止违法行为,并处其2020年度销售额1%的罚款859.95万元。山西省市场监管局根据涉企收费检查发现线索,于2021年11月3日对大同华润涉嫌实施垄断行为立案调查。经查,本案相关市场界定为大同市市区(不含大同市煤气化总公司经营区域)及下属7县和朔州市右玉县行政区域内管道燃气供应服务市场,大同华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2019年1月至2021年7月,大同华润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没有正当理由,限定当地住宅小区开发企业及工商业用户的管道燃气安装工程只能委托其进行施工,违反修改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本案的查处保护了管道燃气安装工程服务市场的公平竞争,保障了相关住宅小区开发企业及工商业用户的自主选择权,最终维护了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五)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上林县三里六仙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2023年11月1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对上林县三里六仙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上林自来水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上林自来水公司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15.37万元,并处其2022年度销售额2%的罚款3.36万元,罚没款合计18.74万元。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管局根据南宁市市场监管局上报线索,经前期核查,于2023年3月13日对上林自来水公司涉嫌实施垄断行为立案调查。经查,本案相关市场界定为南宁市上林县三里镇乡镇集中供水服务市场,上林自来水公司具有市场支配地位。2008年8月至2023年3月,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没有正当理由,在用户提出供水申请时,安排用户填报预先设置的格式用水业务申请表,以“用户自愿”为名要求用户无论是否用水,最少按照底数8度(1度=1立方米)计量缴费,否则不予开通用水,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供水行业作为公用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息息相关,本案的查处有力维护了当地集中供水服务市场秩序,降低了用户用水成本,维护了广大消费者利益。三、垄断协议案件(六)浙江省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杭州市萧山区21家混凝土企业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案2023年7月27日,浙江省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杭州振腾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振腾)等21家混凝土企业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杭州振腾等11家起牵头组织作用,并被法院判处刑罚的企业处2017年度销售额5%的罚款,共计1.41亿元;对杭州坚塔等10家在本案中起次要作用且能够积极主动配合调查的企业,处2017年度销售额2%的罚款,共计0.33亿元。21家当事人罚款合计1.74亿元。2020年12月,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在审理萧山区混凝土公司团伙涉黑案件中,发现21家混凝土企业涉嫌实施垄断行为,依职权将此案线索移交浙江省市场监管局。经前期核查,浙江省市场监管局于2022年6月对杭州振腾等21家混凝土企业涉嫌实施垄断行为立案调查。本案所涉商品为混凝土,杭州振腾等21家企业是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2016年9月,杭州振腾等4家企业实控人牵头商讨并筹备成立萧山区混凝土协会,后多次召开会议吸收萧山区其他混凝土生产企业入会,通过成立销售平台公司的方式对杭州市萧山区建设工程项目商品混凝土供应进行统一分配,制定了商品混凝土销售规定细则,如“配额制定向销售”、“高交低补”、2000方以上的业务必须上报销售平台公司、禁止私下扩大产量、违反规则后罚款等,构成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上述行为违反修改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十三条规定。商品混凝土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涉案企业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分割销售市场的做法阻碍了市场价格机制正常发挥作用,排除、限制了市场竞争,限制了用户自由商定商品交易价格的权利。本案的查处恢复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切实维护了下游企业和消费者利益。(七)福建省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福州市房地产估价协会垄断协议案2023年10月16日,福建省市场监管局依法对福州市房地产估价协会垄断协议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30万元。福建省市场监管局根据市场监管总局移交的线索,于2021年11月16日对福州市房地产估价协会涉嫌实施垄断行为立案调查。经查,2019年11月,当事人牵头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承诺函》,规定福州地区房地产价格评估差额累进收费标准,按评估类型设立不同的最低折扣率,并同时规定最低单价,固定了福州地区抵押评估、招投标项目(含政府采购项目)评估、装修评估、构筑物评估等类型的房地产评估服务收费价格。2020年8月,当事人还制定了《房地产评估项目招投标中评估费报价指引》,对评估企业在招投标中的应标行为(含作价方式、测算报价等涉及评估收费标准计算等)进行了统一,并以业内通报、暂停服务、经济处罚等手段推动实施。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修改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十六条规定。房地产估价服务是房地产行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房地产交易、投资活动中扮演了不可或缺的角色。本案中,当事人作为行业协会本应加强行业自律,引导本行业的经营者依法合规经营,但其通过制定《承诺函》等方式固定房地产估价服务收费标准,损害了企业的自主定价权,排除、限制了房地产估价市场的竞争。本案的查处保护了市场公平竞争,维护了相关经营者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营造了有利于中小微企业发展的良好环境。(八)河南省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焦作市二手车流通协会组织本行业经营者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案2023年12月19日,河南省市场监管局依法对焦作市二手车流通协会组织本行业18家二手车交易市场公司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焦作市二手车流通协会改正,并处罚款30万元,责令焦作市18家二手车交易市场公司停止违法行为,并分别处2021年度销售额2%—3%的罚款合计68.87万元。以上罚款合计98.87万元。河南省市场监管局根据国务院督察组交办线索,于2022年9月20日对焦作市二手车流通协会涉嫌组织本行业经营者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2020年9月至2022年8月,焦作市二手车流通协会通过召开会议、电话、微信、面谈等形式先后组织焦作市18家二手车交易市场公司达成共识,约定各公司均执行趋同的二手车交易服务费公示价格,同时约定各公司的月销售收入基数,并由焦作市二手车流通协会对销售收入进行统一计算和分配。按照上述约定,焦作市18家二手车交易市场公司实施了固定或变更二手车交易服务费价格的行为,其中12家公司通过“高交低补”、控制开票数量等手段实施了分割销售市场的行为。焦作市二手车流通协会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焦作市18家二手车交易市场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其中12家公司同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第三项规定。二手车交易服务直接关系消费者切身利益。本案当事人实施的垄断行为,排除、限制了市场公平竞争,推动服务价格上涨,损害了消费者利益和二手车商的合法权益。本案的查处及时纠正了违法行为,打破了焦作市二手车交易服务经营者之间的价格同盟,使市场重新回归有序竞争,促进了行业规范健康持续发展。(九)湖北省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荆门市11家混凝土企业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案2023年11月24日,湖北省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荆门市飞图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荆门飞图)等11家混凝土企业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分别处2018年度销售额1%的罚款,罚款合计1276.35万元。湖北省市场监管局根据荆门市市场监管局上报线索,经前期核查,于2019年9月对荆门飞图等11家混凝土企业涉嫌实施垄断行为立案调查。本案所涉商品为混凝土,荆门飞图等11家企业是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经查,2019年5月13日,湖北省预拌混凝土协会荆门工作委员会(筹备)办公室在荆门市召开会议,11家涉案企业主要负责人参加会议,约定荆门市城区预拌混凝土协同涨价。11家涉案企业于会后陆续对下游企业送达《调价函》《价格调整告知函》或《商洽函》,上调各标号预拌混凝土价格,涨价幅度为40—80元/方不等,构成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上述行为违反了修改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十三条规定。商品混凝土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本案中,涉案企业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的行为阻碍了市场价格机制正常发挥作用,排除、限制了市场竞争,限制了用户自由商定交易价格的权利。本案的查处恢复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切实维护了下游企业和消费者利益。(十)云南省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砚山县11家制砖企业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案2023年12月18日,云南省市场监管局依法对砚山县福兴页岩砖厂(以下简称砚山福兴)等11家制砖企业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对11家当事人处2019年度销售额3%的罚款,罚款合计68.63万元。云南省市场监管局根据砚山县市场监管局上报线索,经前期核查,于2020年6月5日对砚山福兴等11家制砖企业涉嫌实施垄断行为立案调查。经查,砚山福兴等11家制砖企业是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2018年4月至2020年4月期间,11家制砖企业达成并实施了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的垄断协议,并通过对参与垄断协议的制砖企业进行检查、对低于统一价格销售的企业进行处罚等方式确保垄断协议得以实施。上述行为违反了修改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十三条规定。商品砖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涉案企业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阻碍了市场价格机制正常发挥作用,排除、限制了市场竞争。本案的查处恢复了市场公平竞争秩序,保护了下游用户企业和消费者利益。四、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案件(十一)天津市市场监管委纠正天津市道路运输管理局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2022年8月2日,天津市市场监管委依法对天津市道路运输管理局涉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立案调查。经查,2018年10月以来,当事人在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情况下,通过持续发布天津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车载专用设备产品名单,并制定《关于印发网约车车载专用设备技术标准及供应商资质要求的通知》,限定从事网络预约出租车经营的经营者购买、使用其指定的供应商设备,排除、限制了天津市网络预约出租车车载专用设备市场的竞争。天津市市场监管委认为,网络预约出租车车载专用设备市场属于竞争性市场,当事人通过制定文件、发布名单,直接指定产品型号和供应商,排除了名单之外设备供应商的进入,限制了网络预约出租车车载专用设备市场的竞争,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五条规定,构成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调查期间,当事人认识到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有关规定,积极整改,消除不良影响,主动废除上述文件、名单。同时,当事人通过强化竞争政策理论学习,强化存量文件清理,加强内部公平竞争审查机制建设等措施,防止出台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行业与就业、群众出行等民生事项息息相关。本案的查处保障了相关市场公平竞争,维护了相关经营主体的合法权益。(十二)上海市市场监管局纠正金山区亭林镇人民政府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2023年7月26日,上海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上海市金山区亭林镇人民政府涉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于2019年10月28日印发《金山区亭林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亭林镇小型建设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要求设立小型建设工程项目承包单位库,每年选择注册在该镇且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纳入库内,供小型建设工程项目选择施工单位。截至调查前,上述文件仍在执行。上海市市场监管局认为,当事人通过制定文件,设立小型建设工程项目承包单位库,要求入库企业注册在本镇,影响其他具备合格资质的承包施工单位平等参与该区域小型建设工程施工建设市场的公平竞争,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五条规定,构成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调查期间,当事人积极整改,消除不良影响,主动对相关文件进行修订,清理含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内容,建立健全公平竞争审查机制,进一步加强公平竞争审查,防止出台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小型建设工程施工建设市场事关民生,属于竞争性市场。本案的查处依法保障了相关市场公平竞争,维护了本地、外地经营者平等参与市场竞争的权利。(十三)浙江省市场监管局纠正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政府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2023年9月27日,浙江省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政府涉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立案调查。经查,2023年5月29日,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政府印发《南湖区支持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十项措施》,规定南湖区区级机关各部门、各镇(街道)园区、各区属国资公司,对政府投资的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60万元以上、400万元以下的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应优先选择区属中小建筑业企业建设或者承接。浙江省市场监管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排除、限制了外地建筑业企业平等参与相关市场竞争,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四十二条和第四十五条规定,构成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调查期间,当事人积极整改,及时废止原文件并在政府网站公布,向浙江省市场监管局提交整改报告,全面开展自查自纠,要求区司法局牵头制定《嘉兴市南湖区建筑产业合规指引》,举一反三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防止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出台。建筑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产业,在促进经济发展、拉动内需、增加就业、保障和改善民生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本案的查处及时制止和纠正了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外地建筑业企业参与相关市场竞争的行为,维护了广大建筑业经营者的权利,营造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十四)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管局纠正防城港市城市管理监督局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2022年4月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防城港市城市管理监督局涉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制定《2021年互联网租赁助力车运营遴选公告》,并发布《防城港市城市管理监督局关于互联网租赁助力车企业评审结果的公示》,只允许入围的2家互联网租赁助力车运营企业在防城港城区范围内营运,每家企业拥有2000辆互联网租赁助力车的运营配额,运营期限3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管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排除、限制了防城港市城区范围内互联网租赁助力车营运市场竞争,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构成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调查期间,当事人主动采取措施停止相关行为,及时通过政府网站废止公告公示,消除相关竞争限制,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健全公平竞争审查机制。互联网租赁助力车在部分城市是居民短途出行的工具之一。本案的查处保障了相关市场公平竞争,维护了相关经营主体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十五)浙江省市场监管局纠正建德市人民政府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2023年9月27日,浙江省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建德市人民政府涉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立案调查。经查,2016年5月20日,当事人印发《建德市天然气管理办法》,明确要求实行天然气经营企业准入制度,进驻建德市范围内开展天然气经营的企业,其公司注册地必须在建德。2016年6月7日,建德市发展改革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与某天然气有限公司、某燃气有限公司分别签订建德市天然气市场特许经营权协议;两家公司均系注册在建德的独立法人企业。截至调查前,上述文件仍在执行。浙江省市场监管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排除、限制了具有相应资质的外地企业参与天然气市场竞争,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四十三条和第四十五条规定,构成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调查期间,当事人高度重视、积极主动整改,及时废止原文件并在政府网站公布,向浙江省市场监管局提交整改报告,全面开展自查自纠,举一反三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防止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出台。天然气作为一种高效清洁能源在人民群众生产生活中广泛使用,与居民日常生活和企业生产经营密切相关,当事人排斥限制具有相应资质的外地企业参与该市天然气经营,排除、限制了市场竞争,阻碍了市场调节机制正常发挥作用,损害了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本案的查处维护了天然气市场公平竞争秩序,保障了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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