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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组织本市医疗机构开展省际联盟起搏器类、微导管类医用耗材历史采购数据等填报工作的通知

    各相关医疗机构:根据《关于开展起搏器类医用耗材历史采购数据等填报工作的通知》(起搏器联采〔2025〕2号)、《关于开展微导管类医用耗材历史采购数据等填报工作的通知》(微导管联采〔2025〕2号)文件要求,上海市医药集中招标采购事务管理所(以下简称市药事所)组织本市医疗机构开展起搏器类、微导管类医用耗材历史采购数据等填报工作,现就相关填报事宜通知如下:一、采购品种起搏器类医用耗材包括植入式心脏起搏器及其导线、植入式心律转复除颤器及其导线。植入式心脏起搏器及其导线包括但不限于国家医保医用耗材编码前7位为C020401至C020404、C020411的产品;植入式心律转复除颤器及其导线包括但不限于国家医保医用耗材编码前7位为C020405至C020407、C020412的产品。微导管类医用耗材包括外周介入微导管和神经介入微导管。外周介入微导管包括但不限于国家医保医用耗材编码前7位为C020628的产品;神经介入微导管包括但不限于国家医保医用耗材编码前7位为C020507的产品。二、填报主体有采购起搏器类、微导管类医用耗材需求的所有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均应参加。三、填报方式本次采购数据填报采用医疗机构直报方式进行。各医疗机构登录浙江省牵头医用耗材省际联盟集中带量采购系统(网址:https://sjlm.ybj.zj.gov.cn/tps-local/login)“带量采购管理”模块,参照平台内操作手册填报历史采购数据和需求采购数据。四、填报内容(一)医疗机构历史采购数据填报主体填报本单位2024年7月1日-2025年6月30日本次填报范围内医用耗材的实际采购数量、实际采购单价等相关历史采购数据。本次填报范围内所有27位国家医保医用耗材代码对应产品的数量(单位:个),具体到规格型号,如同一个27位国家医保医用耗材代码对应的产品存在不同采购单价,填写最低价。(二)医疗机构需求采购数据填报主体参考本单位填报范围内医用耗材产品历史采购情况,结合临床实际,填报2026年本次填报范围内医用耗材的需求采购数量。本次填报范围内所有27位国家医保医用耗材代码对应产品的数量(单位:个),具体到规格型号。各医疗机构填报的医用耗材需求采购总量原则上应不少于该医疗机构上报的历史采购总量总和的90%,如无法满足,需在系统内说明具体原因。五、填报时间起搏器类、微导管类医用耗材医疗机构历史采购数据、需求采购数据填报时间为2025年7月14日—7月28日17时。六、其他事项填报主体可使用原有账号登录联合系统。新增或无法登录原账号信息的,可联系市药事所增加后导入或重置密码。各医疗机构要高度重视本次填报工作,指定熟悉工作的专人负责按要求填报相关采购数据,确保填报数据真实、准确、要素齐全。上海市医药集中招标采购事务管理所2025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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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公布2025年5月药品挂网公开议价采购监管品种名单的通知

    各药品生产企业、各医疗机构:根据《关于促进同通用名同厂牌药品省际间价格公平诚信、透明均衡的通知》(医保办函〔2023〕104号)、《药械重点监控监管工作规范》以及本市全面议价挂网相关文件的要求,本市进一步加强药品挂网公开议价采购的监管工作。现公布2025年5月挂网公开议价超“黄线”、未通过公允性评估、重点监控药品幅度靠前且有一定采购金额的品种,具体情况见附件。公布品种仅作为提醒,请各医疗机构根据市场供需情况以及阳光平台“红黄绿线”议价实时提醒信息合理议价,既保证临床需求,又避免不合理调价,采购质量可靠、价格适宜的药品。特此通知。附件:1、新申请超“黄线”品种2、原在库超“黄线”品种3、未通过公允性品种4、重点监控品种上海市医药集中招标采购事务管理所2025年7月16日

    医保准入 / 集采 全国
  • 关于开展第十一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相关药品信息填报工作的通知

    各药品相关企业:按照第十一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进度安排,国家组织药品联合采购办公室启动第十一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相关药品信息填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填报方式自2025年7月16日起,国家医保服务平台(网址:fuwu.nhsa.gov.cn)面向企业开放信息填报通道。持有填报范围内药品参比制剂或通过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仿制药注册证的上市许可持有人或生产企业均可参加(境外上市许可持有人由境内代理人填报)。1.新用户需在登录页面点击“注册”,并按要求填写相关信息,完成平台账号注册,用户账号长期有效无需重复注册;2.已有用户账号,需要重新提交与本次集采相关的资质文件,待审核通过后方可进行“品种信息”维护;3.企业登陆平台后,选择“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服务”—“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信息填报”—“企业登录”进行填报。二、填报内容1.列入本通知附件1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企业、境外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境内代理人的证明材料(包括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联系人、授权书等);2.符合药品要求的证明材料(包括药品注册批件、补充注册批件、说明书等);3.具体资料以平台的上传要求为准。三、注意事项本阶段信息填报系统将于2025年7月31日16:00停止填报,截至7月31日17:00审核通过的各厂牌药品信息将作为本次医疗机构填报需求量的选择范围;未在规定时间内填报信息并提交的药品,将不纳入医疗机构填报需求量的选择范围。联系方式:021-31773244、31773255、31773266(服务时间8:30-11:30,13:30-17:00,节假日除外)特此通知。附件:1.拟纳入第十一批集采的药品2.过评数量达到条件未纳入第十一批集采的药品国家组织药品联合采购办公室2025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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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推进紧密型县域医共体实行医保总额付费管理的通知

    各市(州)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委、中医药管理局,长白山管委会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局、中医药管理局,梅河口市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局、中医药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关于全面推进紧密型县域医疗卫生共同体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卫基层发〔2023〕41号)和《关于优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布局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卫基层发〔2025〕2号)精神,促进医疗、医保、医药协同发展与治理,持续优化基层医疗资源配置,构建分级诊疗、合理诊治和有序就医新秩序,推动我省紧密型县域医共体实现高质量发展,现就落实紧密型县域医共体(以下简称医共体)实行医保总额付费管理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和程序  (一)申报条件。经卫生健康部门评定,确认为紧密型县域医共体的,可以申报实施医保总额付费管理。  (二)申报流程。由医共体牵头医院报县级卫生健康部门同意后,向县级医保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卫生健康部门审核意见及医共体内成员单位委托授权等材料。县级医保部门对申请材料审核后,报送至市(州)级医保部门备案。  (三)协议签订。医共体牵头医院代表全体成员单位与医保经办机构签订医保服务协议,医保经办机构不再与各成员单位分别签订医保服务协议。医保服务协议中应明确医共体总额付费范围、政策、标准等。  二、实施医保总额付费管理  (一)统一制定医共体医保付费总额。市(州)级医保部门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合理编制医保基金支出预算,执行我省统一的区域点数法总额预算和多元复合式医保支付相关政策。在实行区域总额预算的前提下,以历史数据为依据,综合考量医共体医保基金历史实际支出情况、统筹区参保人医疗服务需求等因素,合理确定医共体年度预算总额。对于当年因政策调整等原因导致医共体医保基金支出增加或减少的,应适当调整预算。预算总额应根据统筹区实际情况,涵盖城镇职工及城乡居民医保的全口径基金。通过合理控费和加强健康管理实现医保基金支出结余的医共体,不降低下年度总额付费预算指标。对中医医疗机构牵头组建的医共体在总额预算上给予适当倾斜。县域内其他非医共体定点医疗机构继续按原付费方式付费。  (二)统一医共体医疗费用结算方式。对实施医保总额付费管理的医共体内各成员单位发生的医疗费用,医保经办机构与医共体牵头医院统一结算、清算。结算、清算相关流程及政策按全省统一规定执行。  (三)建立医共体“合理结余留用、合理超支分担”机制。严格落实执行我省经办机构与服务机构间“合理结余留用、合理超支分担”的激励和风险分担机制。  (四)强化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管理。在实行医共体总额付费的县域内,医共体牵头医院应加强异地就医管理,提升本地医疗服务可及性和质量,保持异地医疗费用占比相对稳定,力争降低。本地异地就医费用占比较上一年度增高的部分,应从医共体付费总额中适当扣减;医共体医疗费用总额在县域内医疗费用总额中的占比变化较大的,应在年终清算中对年初确定的医共体付费总额进行相应调整。  三、配套支持政策措施  (一)完善医共体医保支付政策。支持医共体按照上下转诊用药需求,做好县、乡、村用药种类衔接,扩大基层慢性病、常见病药品种类,提升基层用药保障水平。将基层中医适宜技术、门诊辅助检查检验项目纳入医保报销范围,引导群众基层首诊,推动形成合理有序就医秩序。在医共体内实现基层首诊、双向转诊的住院参保人员,起付线按较高等级医疗机构标准确定,不再重复计算。对非急性发作期需长期住院的精神类、护理类、康复类等疾病患者,以及在门诊进行诊治和处方服务(包括普通门诊和门诊慢特病)的患者,依据县域医共体内各成员单位等级,享受差别化待遇报销政策。优先将医共体内有能力开展失能照护服务的牵头医院、乡镇卫生院,纳入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机构,提高乡村长护险服务供给能力。符合条件的统筹区,对实行医保总额付费管理的医共体可预拨不少于1个月的医保基金,减轻医共体垫资压力。医共体医保结余基金作为医共体业务收入由医共体留用支配,以调动医疗卫生人员积极性。  (二)加强医共体药品耗材统一管理。实行医共体总额付费的县(市)要依托牵头医院建立医共体统一采购账户、统一用药目录、统一采购配送、统一采购价格、统一支付货款的“五统一”采购模式,降低药品和医用耗材采购成本,提高采购效率和质量。医共体牵头医院应严格落实集中带量采购政策,整体进行报量,优先采购使用集采中选产品,提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中选产品供应保障水平,满足基层患者就医需求。  (三)健全适宜基层的医疗服务价格机制。进一步完善基层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不断完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动态调整机制,优先向促进分级诊疗、体现基层医疗特色的医疗服务项目倾斜。落实“互联网+”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政策,促进互联网诊疗、远程会诊等医疗服务向基层延伸。  四、相关工作要求  (一)加强部门协同联动。各地医保、卫生健康、中医药部门要充分认识医共体总额付费工作对优化医疗资源配置、提升基层医疗服务能力的战略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部门职责分工,深化协作配合,依托医保数据工作组机制推动数据互通共享。要注重总结实践经验,完善政策措施,同步做好政策宣传引导工作。各地医保部门应结合本地医共体申报实际,研究制定医共体医保总额付费方案,报省级医保部门备案后组织实施,确保2025年10月底前有序启动、稳步推进各项工作。  (二)强化服务管理与风险防控。各级卫生健康、中医药部门要压实行业管理主体责任,加快推进医共体建设,健全内部运行管理机制,规范医疗服务行为,全面提升医共体整体服务能力。各级医保部门要做好医保付费和服务管理,在拟定医保服务协议时,要明确医保部门与医共体在总额付费工作中的权利、责任和义务,规范双方在医保基金管理、医疗服务提供、费用结算等方面的行为。医共体要合理控制发展规模,优化内部结构,将医共体医疗费用总额在全县医疗费用总额中的占比、本地参保人员异地医疗费用占比及医共体内基层医疗机构医疗费用占比保持相对稳定。各部门要同步加强对医共体医疗费用、转外就医、基金使用等情况的动态监测和运行分析,定期收集、整理和分析相关数据,及时掌握医共体运行状况和医保基金使用情况,建立医保基金风险预警机制,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化解风险,保障医保基金安全稳定运行。  (三)健全考核评价与激励约束机制。各级卫生健康、中医药部门要健全医共体建设监测评价指标体系,推动县域医疗卫生机构形成责任、管理、服务、利益共同体。各地医保部门须切实履行医保基金监管责任,建立权责对等的协议管理规则;完善激励约束机制,将年度考核结果与基金结余留用、质量保证金返还、付费总额确定等直接挂钩,提高医保基金使用效率。  吉林省医疗保障局吉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吉林省中医药管理局  2025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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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规范治理泌尿系统部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

    各设区市医疗保障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在榕各省属公立医院、联勤保障部队第九○○医院:  为贯彻落实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开展医疗服务价格规范治理(第五批)的通知》(医保价采函〔2025〕120号)有关精神,推动我省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统一,促进区域间透析类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相对均衡,进一步规范透析治疗收费行为,切实减轻透析群众经济负担,结合国家医疗保障局印发的《泌尿系统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试行)》(医保价采函〔2025〕108号)要求,现就规范治理我省泌尿系统部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治理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一)规范整合我省泌尿系统部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设立血液透析费、血液滤过费等13项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并根据国家规范治理的透析类医疗服务项目预期目标价格,确定在榕省属公立医院价格(详见附件1)。  (二)停用血液透析、血透监测等17项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详见附件2)。  二、医保配套政策  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我省泌尿系统部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全省按统一的医保属性、限用范围和个人先行自付比例执行,超出项目价格以上的部分由患者自付。  三、有关要求  (一)各设区市医疗保障部门要充分认识国家医保局已将血液透析治疗纳入医保基金管理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高度重视透析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治理工作,精心组织实施,严格执行统一的价格项目规范,结合当地实际情况,按不高于省属公立医院价格制定本地区具体价格。  (二)全省统一于7月15日起执行规范整合后项目及新的价格水平,确保新旧政策平稳衔接。  (三)各设区市(含平潭综合实验区)及相关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透析类相关药品耗材集采中选结果,优先使用集采中选产品,并根据集采降低物耗成本的效果,相应降低项目价格,体现集采政策惠民成效。  (四)各级医保部门要密切关注透析类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规范治理后医疗服务量、医疗总费用等关键指标的变化情况,强化相关费用审核监管,建立动态监测机制。同时,提前做好舆情监测与应对预案,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同联动,及时妥善处置可能出现的舆情风险,确保价格规范治理工作平稳有序推进。  (五)各地市医保部门应按要求及时做好医保信息系统更新维护工作,切实保障参保人员就医待遇。各医疗机构要按照本通知要求及时做好本单位收费系统的维护与更新工作,并做好政策宣传和价格公示工作,接受社会监督。  以往有关政策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政策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按程序请示、报告省医保局。  附件: 1.福建省规范治理泌尿系统部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及在榕省属公立医院价格  2.福建省停用泌尿系统部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表  福建省医疗保障局  2025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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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陕西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骨科创伤等 3 类医用耗材集采续签执行工作的通知

    医保准入 / 集采 陕西省
  • 2024年全国医疗保障事业发展统计公报

    2024年,国家医保局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持续完善中国特色医疗保障制度,推动群众待遇巩固提升,基金运行安全稳健,管理服务提质增效。一、基本医疗保险运行安全稳健截至2024年底,全国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基本医保)参保132662.08万人,参保率巩固在95%。2024年全国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基金总收入34913.37亿元,基金总支出29764.03亿元。统筹基金当期结存4639.17亿元,累计结存38628.52亿元。(一)职工基本医疗保险1.参保人数。截至2024年底,职工医保参保37948.34万人,比上年增加853.70万人,增长2.3%。其中在职职工27491.84万人,退休职工10457.50万人。2020-2024年职工医保参保人员结构单位:万人企业、机关事业、灵活就业等其他人员的参保人数分别为24535.36万人、6797.07万人、6615.91万人。职工医保统账结合和单建统筹参保人员分别为35435.02万人、2513.32万人。2.基金收支。2024年职工医保基金(含生育保险)收入23732.47亿元,比上年增长3.5%;基金(含生育保险)支出19102.54亿元,比上年增长7.6%。2024年职工医保统筹基金(含生育保险)收入17342.45亿元,比上年增长4.6%;统筹基金(含生育保险)支出13222.71亿元,比上年增长13.5%;统筹基金(含生育保险)当期结存4119.75亿元,累计结存30445.50亿元。2024年职工医保个人账户收入6390.01亿元,个人账户支出5879.83亿元,个人账户当期结存510.18亿元,累计结存14471.75亿元。2020-2024年职工医保基金收支情况单位:亿元3.待遇享受。2024年职工参保人员待遇享受人次为53.08亿人次,比上年增长9.9%。其中普通门急诊26.33亿人次,门诊慢特病3.22亿人次,住院0.82亿人次,享受药店购药22.71亿人次。2020-2024年职工医保享受待遇人次(不含药店购药)单位:亿人次2024年职工医保参保人员次均住院费用为11707元,其中三级、二级、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含未定级)的次均住院费用分别为13840元、8327元、6105元。次均住院床日8.7天,其中三级、二级、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含未定级)次均住院床日为7.7天,9.6天,12.6天。2020-2024年职工医保次均住院费用和出院人次单位:元、万人次2024年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医药总费用20587.46亿元,比上年增长3.6%,其中医疗机构费用18366.57亿元,药店费用2220.89亿元。医疗机构发生费用中,在职职工医疗费用8108.22亿元,退休人员医疗费用10258.35亿元。职工医保住院费用目录内基金支付比例84.8%,三级、二级、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支付比例分别为83.8%、87.6%、89.9%。(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1.参保人数。截至2024年底,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参保94713.73万人。2.基金收支。2024年居民医保基金收入11180.91亿元,支出10661.49亿元,当期结存519.42亿元,累计结存8183.02亿元。2020-2024年居民医保基金收支情况单位:亿元3.待遇享受。2024年参加居民医保人员享受待遇30.35亿人次,比上年增长14.9%。其中普通门急诊23.78亿人次,门诊慢特病4.16亿人次,住院2.06亿人次,药店购药0.35亿人次。2020-2024年居民医保享受待遇人次(不含药店购药)单位:亿人次2024年居民医保次均住院费用7408.08元,其中三级、二级、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含未定级)的次均住院费用分别为11956元、5852元、2730元。居民医保参保人员次均住院床日8.5天,其中三级、二级、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含未定级)的次均住院床日分别为7.7天、9.5天、8.2天。2020-2024年居民医保次均住院费用和出院人次单位:元、万人次2024年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医药费用20312.16亿元,比上年增长3.7%,其中医疗机构费用20098.31亿元,药店购药费用213.84亿元。居民医保住院费用目录内基金支付比例68.6%,三级、二级、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支付比例分别为64.1%、73.3%、81.5%。二、生育保险制度保障功能持续发挥2024年全国参加生育保险25299.52万人,比上年增加396.38万人,比上年增长1.6%。2024年享受各项生育保险待遇3690.80万人次,比上年增长30.2%;生育保险基金支出1402.93亿元,比上年增长19.2%。截至2024年底,31个省份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已将辅助生殖纳入医保。2020-2024年参加生育保险人数和待遇享受人次单位:万人、万人次注:从2023年起生育保险待遇享受人次口径增加产前检查人次数三、医疗救助托底功能持续增强2024年全国医疗救助支出792.32亿元,医疗救助基金资助7915.67万人[1]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实施门诊和住院救助18090.61万人次,全国次均住院救助、门诊救助分别为1254元、92元。2024年中央财政安排医疗救助补助资金297亿元。2020-2024年医疗救助支出和资助人数单位:亿元、万人[1]医疗救助资助参保人数不含其他部门资助参保人数。四、“三医”协同发展和治理成效显著(一)医保药品目录《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4年)》收载西药和中成药共3159种,其中西药1765种,中成药1394种。2024年新纳入药品91种。2020-2024年版国家医保药品目录收载的西药和中成药单位:种自2018年国家医保局成立以来,连续7年开展医保药品目录动态调整,累计835种药品新增进入目录范围。2024年协议期内谈判药品报销2.8亿人次。(二)医保支付方式改革截至2024年底,基本实现按病种付费统筹地区、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全覆盖,按病种付费出院人次占比超过90%,按病种付费的基金占全部符合条件住院医保基金支出比例达到80%左右。九成以上的统筹地区建立了特例单议、谈判协商机制,所有统筹地区建立了医保数据工作组。(三)药品耗材集中采购2024年,开展第十批国家组织药品集采,涉及62种药品;开展第五批国家组织高值医用耗材集采,涉及外周血管支架、人工耳蜗2个品种。截至目前,已累计开展10批国家组织药品集采,共纳入435种药品,已累计开展5批国家组织高值医用耗材集采,覆盖心内科、骨科、眼科等领域7大类高值医用耗材。五、异地就医服务持续优化2024年全国普通门急诊、门诊慢特病及住院异地就医就诊人次为3.97亿人次,其中职工医保异地就医2.62亿人次,居民医保异地就医1.34亿人次。全国普通门急诊、门诊慢特病及住院异地就医费用7867.74亿元,其中职工医保异地就医费用3184.14 亿元,居民医保异地就医费用4683.61亿元。2020-2024年全国异地就医人次和就医费用单位:万人次、亿元六、医保基金监管更加有力2024年全国医保系统共追回医保基金275亿元,其中通过经办协议处理挽回基金损失233.63亿元,拒付或追回资金涉及定点医药机构28.99万家。查实欺诈骗保机构2008家,联合公安机关侦办医保案件3018起,抓获犯罪嫌疑人10741名。通过智能监管子系统挽回医保基金损失31亿元。全国共发放举报奖励754人次,奖励金额186.6万元。七、长期护理保险试点稳步推进2024年,49个试点城市参加长期护理保险人数共18786.34万人,享受待遇人数146.25万人。2024年基金收入244.15亿元,基金支出131.08亿元。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服务机构8837家,护理服务人员29.28万人。2020-2024年参加长期护理保险人数和享受待遇人数单位:万人2020-2024年长期护理保险基金收支情况单位:亿元八、医保持续赋能经济社会发展(一)赋能“三医”发展国家医保局成立以来,医保基金累计支出16.48万亿元,年均增速达11%,既为广大人民群众看病就医提供了坚实保障,也为医药行业发展、医药技术进步、产业能力提升提供了有力支持。2018-2024年医保基金支出情况单位:万亿元(二)赋能医药产业创新建立以新药为主体的医保准入和谈判续约机制,创新药从上市到纳入医保的时间大大缩短。2018年至2024年,医保谈判新增药品协议期内销售额超过5400亿元,其中医保基金支出超过3700亿元。(三)赋能参保人就医购药深化职工医保门诊共济改革,扩大个人账户共济的人员范围和资金使用范围,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家庭共济范围拓宽至近亲属,资金使用逐步实现由省域内共济扩大到跨省共济。2024年个人账户共济使用512亿元,促进盘活存量资金,有效减轻参保人就医负担。说明:本公报中部分数据因四舍五入,总计与分项合计略有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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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规范治理泌尿系统部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近日,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印发了《关于规范治理泌尿系统部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现将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规范治理背景  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开展第五批医疗服务价格规范治理工作通知要求,我局以国家医疗保障局印发的《泌尿系统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试行)》为指导,制定出台我省规范治理泌尿系统部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方案,规范治理血液透析费、血液滤过费、血液透析滤过费、血液透析灌流费等价格项目,促进区域间透析类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相对均衡,进一步规范透析治疗收费行为,切实减轻透析群众经济负担。  二、主要内容  (一)规范整合我省泌尿系统部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设立血液透析费、血液滤过费等13项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确定在榕省属公立医院价格。  (二)停用血液透析、血透监测等17项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三)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我省泌尿系统部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全省按统一的医保属性、限用范围和个人先行自付比例执行,超出项目价格以上的部分由患者自付。  三、执行时间及相关要求  本通知自2025年7月15日起执行。各级医保部门要密切关注透析类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规范治理后医疗服务量、医疗总费用等关键指标的变化情况,建立动态监测机制,确保价格规范治理工作平稳有序推进。各设区市(含平潭综合实验区)及相关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透析类相关药品耗材集采中选结果,优先使用集采中选产品,体现集采政策惠民成效。各相关医疗机构要做好医疗服务价格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解读处室:医药价格和采购处 咨询电话:0591-863129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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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湖南省医疗保障局 湖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湖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关于优化完善医药集中带量采购运行管理机制的通知

    湘医保发〔2025〕38号各市州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委员会、市场监督管理局,在长部省属医疗机构,各相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改革决策部署和政策要求,强化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全流程管理,巩固深化集中带量采购改革成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的意见》《国家医保局等8部门关于开展国家组织高值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和使用的指导意见》《国家医保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完善医药集中带量采购和执行工作机制的通知》《国家药品监管局综合司国家医保局办公室关于协同做好集中带量采购中选药品质量保障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现就优化完善医药集中带量采购(以下简称医药集采)运行管理机制通知如下。    一、压实各方责任,完善运行体系   (一)落实医保部门牵头管理责任。医保部门牵头组织集采报量、挂网、签约、供应、采购、集采中选产品货款直接结算等工作,其中医保经办机构具体组织集采报量、签约、采购、货款直接结算和医保协议管理及评估等工作。省医药集采机构配合做好医药集采网上监测分析等服务工作,实施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以下简称“信用评价”)。医保行政部门加强对医药集采机构和医保经办机构履职行为的监督,促进医药集采机构和医保经办机构业务规范。   (二)落实行业部门综合监管责任。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加强医疗机构和医疗服务行业监管,规范医疗机构对医药集采中选产品的合理使用行为。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医药集采中选产品质量监管,开展质量监督检查、加强追溯管理。   (三)落实中选企业供应主体责任。中选企业要严格落实保障质量和供应的第一责任人责任,确保中选产品质量管控到位,加强中选产品供应配送保障,确保采购周期内中选产品足额及时供应全省医疗机构。原则上中选产品在每个市州均应指定3家以上配送企业,确保配送渠道顺畅建立。   (四)落实医药机构采购使用主体责任。医疗机构要规范准确填报集采需求量,不得不报、瞒报、少报;各医疗机构要畅通中选产品进院渠道,不得以费用总控、药(耗)占比、医疗机构用药用耗品种数量限制为由限制进院;严格执行集采中选产品价格,按计划采购集采中选产品,不得突击采购或长时间中断采购;科学合理使用集采中选产品,采购周期内优先选用集采中选产品,确保完成约定采购量;合理控制非中选、替代药品和医用耗材的使用,原则上使用量不得超过规定比例;及时签订采购协议,做好中选产品货款直接结算工作。公立医疗机构(含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均应按政策规定参加集采,严禁线下网外采购。积极鼓励和引导村卫生室、民营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参加医药集采、优先销售使用中选产品,医保定点机构均应按要求配备一定数量的集采中选产品,扩大集采政策覆盖面。    二、加强常态管理,优化运行机制   (一)优化采购量确定规则。坚持带量采购、为用而采原则,医疗机构结合上年度使用量、临床使用状况和医疗技术进步等因素如实报量,原则上不得低于上年度实际采购量的80%。根据市场竞争格局、实际中选企业数等因素,按医疗机构报量的60%—80%作为约定采购量,其中对抗菌药物、重点监控药品等特殊品种适当降低带量比例。紧密型医联体可作为整体进行报量。医疗机构对集采相关产品要科学报量、合理配备,根据诊疗需要和患者需求,对集采协议之外的部分自主选择、按需采购,应合理采购使用非中选原研药品,更好满足群众多样化需求。医疗机构应按照序时进度合理规划约定采购量完成,做到“合理配置、同步放量”,避免采用“一刀切”停用、“前紧后松”放量等简单粗暴处置方式。原则上一个集采执行周期内组织1次报量,新执行周期接续前重新报量,因临床变化、政策原因等确有必要调整报量的可按年度组织重新报量。   (二)做实监测监管。完善医药集采执行情况监测监管制度,落实医药价格信息监测与处置机制,分批次监测通报全省公立医疗机构参加和执行集采中选结果情况,重点监测不参加、不报量、少报量,集采中选产品供应配送、进院、约定采购量完成、高价非中选药品耗材采购等情况。各批次集采结果落地执行3个月起,各级医保部门要对中选结果落地执行情况进行调度,并按进度半程、后半程、周期结束进行通报;对中选产品入院不畅和部分中选产品执行进度或交易明显异常情况,即时通报。将医药集采执行情况纳入医保基金监管日常检查、飞行检查和公立医疗机构综合监管,公立医疗机构要对通报问题及时核实核查,作出相应处置和整改。医药集采执行情况监测通报有必要的及时报送纪检监察部门。   (三)优化执行评估。各级医保部门对医药机构集采品种的采购、使用、结算等情况进行评估,集采评估内容纳入医药机构年度定点协议,提高指标权重,强化评估结果应用。未完成约定采购量或集采非中选产品采购比例超过规定要求的,相关品种视为评估不合格。医疗机构完成约定采购量后,仍应按要求优先采购使用集采中选产品,采购同质量层次且价格低于中选产品的,不纳入执行情况评估范围。医疗机构反映中选产品出现供应问题的,经省级医保部门核实后,该医疗机构采购备供企业产品可直接视作采购中选产品,核实确认的供应短缺期间医疗机构采购非中选产品相应的用量不计入集采执行情况评估范围。坚持临床导向,因临床指南药物推荐变化、抗生素使用限制政策等导致临床需求发生重大变化时,集采执行评估中不要求必须完成约定采购量,仅要求体现优先使用集采中选产品。对于短缺药、急抢救药和季节性用药等特殊品种,在评估合理优先使用中选药品的同时,把保障供应作为重要考量因素。加强基本药物与集采药品执行评估的有机衔接。医保协议管理评估结果直接运用于通报、约谈、拒付、核减总额、暂停协议、终止协议等惩戒措施,医药集采执行情况可纳入医保支付资格记分管理。   (四)落实激励机制。建立医疗服务价格与中选结果执行联动、医保支付标准与中选价格协同的动态调整机制。在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外单独收费的耗材,集采挤出虚高价格水分后,与该耗材紧密关联的手术治疗类项目优先纳入当年调价实施范围,必要时实施专项调整。各地可探索有差别的价格政策,按要求使用集采中选产品的医疗机构优先执行调价结果,未按要求使用集采中选产品的可暂缓执行调价结果。落实集采中选产品医保支付标准与带量采购价格协同机制,及时制定中选产品的医保支付标准。为做好集采工作与医保支付方式改革的衔接,避免结余留用重复激励,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2025年4月1日起,不再单独测算药品和医用耗材集采的医保资金结余,各地根据历史费用测算病种支付标准和确定门诊支出预算总额时,合理体现集采药品和医用耗材的影响,不因集采的结余留用政策调整而影响病种支付标准测算或门诊基金支出预算总额确定。    三、完善保障措施,推动落实落地   (一)强化部门协同。医保部门会同卫生健康、药品监管及相关部门、医疗机构、中选企业等,建立集采工作会商处置机制,搭建沟通交流平台,合力推进工作落实。重点对中选结果落地执行情况,医疗机构反映产品剂型规格、包装,企业供应、配送等方面问题进行沟通,及时解决矛盾问题。必要时提出中选产品持续稳定供应的具体要求,并明确医疗机构合理选择其他替代药品的例外措施。   (二)强化质量监管。聚焦集采中选品种,全链条强化药械质量安全监管,建立集采企业安全信用档案,对质量问题频发企业实施联合惩戒,坚决防范重大药械质量安全风险。畅通药品耗材不良反应、不良事件上报机制,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妥善处置相关问题线索。   (三)强化平台支撑。依托全国统一的医保信息平台,加快湖南省医药采购平台(即湖南省医疗保障信息平台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子系统,下同)建设和应用,进一步完善平台系统的交易支撑功能、监测监管功能、公共服务功能。推进医保信息和医药集采信息及时共享,实现医药集采管理运行全量数据信息、全交易链条、全管理流程、一体化综合服务与监督;提升医药集采运行管理的规范化、标准化、智能化水平;提升对集采执行情况的信息化监测能力,并与国家医保信息平台做好数据互联互通,对中选产品采购进度低于序时进度、非中选产品采购量占比偏高、供应配送出现异常的情况系统自动示警。建立医疗机构与中选企业线上沟通协调机制,畅通供应问题反馈收集渠道。   (四)强化信用评价。加大对集采中选企业监督力度,严格落实医药价格招采信用评价制度,准确运用裁量基准和操作规范,对企业失信行为做到应评尽评。加强穿透,落实到具体产品和企业。加大信息披露力度,定期向社会公布信用评价结果。拓展评定结果应用,在组织集采设置招采规则时,充分考虑评定结果因素。强化信用评价和价格治理协同联动,实行信用评价省际通报。   (五)强化宣传培训。各级医疗保障、卫生健康部门要全面准确解读医药集中带量采购政策,引导医务人员、患者进一步认识集采改革的重大意义。要充分解读集采结余留用与医保支付方式改革相衔接的政策变化,引导医疗机构在规范执行政策中实现共赢。要会同相关部门科学客观宣传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指导医务人员做好对患者解释沟通工作,凝聚共识,营造良好舆论氛围。湖南省医疗保障局湖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湖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2025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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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天津市公立医疗机构实施“两票制”药品生产企业、药品流通环节界定公示(第116号)

    根据天津市医改办、卫生计生委等八部门印发的《天津市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推行“两票制”实施方案(试行)》的规定,为体现公平、公正和诚实守信原则,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现将符合方案中“两票制”申报材料的药品生产、药品流通环节的企业进行公示(名单附后),请社会各界予以监督。公示期5个工作日(2025年7月11日-2025年7月17日)监督电话:022-23121156附件:天津市公立医疗机构实施“两票制”药品生产企业、药品流通环节界定公示(第1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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