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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部分中选药品信息变更的通知(第四批)

    各相关单位:按照《全国药品集中采购文件》等文件精神,中选企业满足一定条件时,允许变更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及生产企业、增加规格包装、变更企业名称等信息,并仍视为具有中选资格。经核实相关企业申请材料,同意企业变更中选药品的有关信息。请各相关单位及时做好信息衔接变更以及挂网和采购等工作。附表:国家组织药品集采部分中选药品的信息变更情况(第四批)国家组织药品联合采购办公室2025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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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征求中选企业参加集采药品进基层医疗机构、进民营医疗机构、进零售药店工作意向的通知

    各有关集采药品中选企业:为进一步巩固药品集中带量采购改革成效,让群众在家门口就能买到质优价宜的集采药品,黑龙江省拟在全省范围开展集采药品进基层医疗机构、进民营医疗机构、进零售药店(以下简称“三进”)工作。按照自愿申报、主动承诺、产能充足、保障供应和适宜在集采药品“三进”医药机构配备销售的原则,请有意向的中选企业(含国家和地方组织集采)确定自愿参加的药品名单(主要以群众常用的心脑血管疾病、消化系统疾病、呼吸系统疾病、内分泌疾病等常见病、慢性病集采中选药品为重点),填报《黑龙江省参加集采药品“三进”承诺书》(附件1)和《参加“三进”药品名单》(附件2),于2025年7月4日17时前将加盖公章扫描件及电子版反馈至我局指定邮箱hljybjjcc@163.com。在此基础上,黑龙江省医保局汇总形成《黑龙江省集采药品“三进”供应清单》,供全省参加集采药品“三进”的医药机构遴选。联系人:王二双联系方式:0451-88830052附件1黑龙江省参加集采药品“三进”承诺书(企业版)医疗保障局:作为药品集中带量采购中选企业,在充分理解黑龙江省集采药品“三进”工作实施方案和相关政策后,我方同意按照集采中选价格向黑龙江省参加集采药品“三进”的医药机构供应药品。我方承诺按要求组织生产和供应配送,及时足量满足参加黑龙江省集采药品“三进”的医药机构药品采购需求,不因订单数量、地理位置等原因拒绝配送、拖延配送,确保中选药品的价格、质量和数量等一切要素按照采购文件和相关购销协议履行。具体参与集采药品“三进”品种附后。如我方在药品购销中存在违背已承诺事项的,我方愿意接受医保部门、医药集中采购机构作出的将相应药品品种调出黑龙江省集采药品“三进”供应清单、信用评价等处置措施。此承诺书一式两份,医保部门和集采中选企业各执一份。承诺方:(单位公章)联系人:联系电话:签订日期:年月日附件2参加“三进”药品名单序号集采项目名称药品统一编码药品通用名产品名称剂型包装规格包装材质最小包装单位生产企业名称中选企业名称批准文号挂网价格治疗领域适应症备注: 1.药品所属集采项目名称、通用名、产品名称、剂型、规格、包装材质、最小制剂单位、最小包装单位等信息应与黑龙江省医保信息平台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子系统一致。 2.治疗领域需按照《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4年)》的药品分类注明类别(如:消化道和代谢方面的药物、血液和造血器官药、心血管系统、皮肤病用药,全身用抗感染药、抗肿瘤药及免疫调节剂等,未在目录范围内药品可填写其他)。 3.适应症参照药品说明书简要填写。申报企业:(单位公章)联系人:联系电话:申报日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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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暂停部分药品采购资格的通知

    各医药机构、各药品生产企业: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相关文件,因部分企业未按要求调整药品价格,即日起暂停部分药品采购资格,详见下表。特此通知。序号药品通用名表述剂型包装单位规格包装企业名称1盐酸多巴酚丁胺注射液注射剂支2ml:20mg*1支/支,玻璃安瓿安徽长江药业有限公司2盐酸精氨酸注射液注射剂支20ml:5g*1支/支,安瓿吉林省辉南长龙生化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医药集中招标采购事务管理所2025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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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公示2025年4月部分短缺药全国平均价的公告

    各相关单位: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相关文件,为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做好短缺药品保供稳价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9〕47号)精神,现公布2025年4月部分短缺药的全国平均价(详见附件),请各医疗机构根据市场供需情况,在保供稳价的基础上,采购质量可靠、价格适宜的药品。附件:2025年4月部分短缺药全国平均价表上海市医药集中招标采购事务管理所2025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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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公布外照射治疗(重离子放疗)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

    各设区市医保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在榕省属公立医院、联勤保障部队第九○○医院:  为贯彻落实国家医疗保障局等八部门关于《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试点方案》(医保发〔2021〕41号)精神,促进外照射治疗(重离子放疗)技术临床应用,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印发的《放射治疗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试行)》(医保价采函〔2024〕223号),经研究,决定设立外照射治疗(重离子放疗)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制定外照射治疗(重离子放疗)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在榕省属公立医院(含联勤保障部队第九○○医院)价格。  二、各设区市若有医疗机构具备外照射治疗(重离子放疗)项目开展条件,须严格执行统一的价格项目规范,并根据当地医疗水平、经济状况和群众承受能力等因素按不高于省属公立医院价格的原则制定本地区项目价格。  三、外照射治疗(重离子放疗)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不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在应用初期,采用该技术的住院病例暂不纳入DRG/DIP付费范围,实行按项目付费,待后期积累足够数据后再纳入DRG/DIP付费。  四、各有关医疗机构要认真做好外照射治疗(重离子放疗)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公示和信息系统的更新维护等工作,严格按照价格政策规定和临床诊疗规范向患者提供服务并收取费用,跟踪政策实施效果。  本通知自2025年7月1日起执行。在政策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医保局。  附件: 福建省外照射治疗(重离子放疗)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及在榕省属公立医院价格表  福建省医疗保障局  2025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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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公布外照射治疗(重离子放疗)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近日,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印发了《关于公布外照射治疗(重离子放疗)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现将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政策背景  为贯彻落实国家医保局等八部门《关于印发〈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医保发〔2021〕41号)有关要求,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放射治疗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试行)》(医保价采函〔2024〕223号)落地工作部署,设立外照射治疗(重离子放疗)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推动外照射治疗(重离子放疗)技术在我省的开展应用,满足人民群众对高质量医疗服务的需求。  二、主要内容  (一)制定外照射治疗(重离子放疗)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在榕省属公立医院(含联勤保障部队第九○○医院)价格。  (二)各设区市若有医疗机构具备外照射治疗(重离子放疗)项目开展条件,要严格执行统一的价格项目规范,并根据当地医疗水平、经济状况和群众承受能力等因素按不高于省属公立医院价格的原则制定本地区项目价格。  (三)外照射治疗(重离子放疗)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不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在应用初期,采用该技术的住院病例暂不纳入DRG/DIP付费范围,实行按项目付费,待后期积累足够数据后再纳入DRG/DIP付费。  三、有关要求  各有关医疗机构要认真做好外照射治疗(重离子放疗)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公示和信息系统的更新维护等工作,严格按照价格政策规定和临床诊疗规范向患者提供服务并收取费用,跟踪政策实施效果。  四、执行时间  自2025年7月1日起执行。  解读处室:医药价格和采购处   咨询电话:0591-863129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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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优化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流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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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做好肝功生化试剂集采第三年度、肾功和心肌酶生化试剂集采第二年度采购工作的通知

    各设区市医疗保障局,各有关医疗机构,各有关企业:根据《关于执行肝功生化类检测试剂省际联盟带量采购中选结果的通知》(赣集采办字〔2023〕16号)和《关于做好肾功和心肌酶生化类检测试剂省际联盟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执行工作的通知》(赣集采办〔2024〕8号)相关要求,肝功生化类检测试剂、肾功和心肌酶生化类检测试剂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在我省当年采购周期已到期。现就做好下一年度采购和使用工作通知如下。一、执行时间和范围(一)采购主体。全省采购和使用肝功、肾功和心肌酶生化类检测试剂的各级公立医疗机构和驻赣军队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医疗机构”),鼓励其他医疗机构积极参与。(二)采购周期。1.肝功生化类检测试剂集中带量采购我省第三年采购周期自2025年7月1日至2026年6月30日。2.肾功和心肌酶生化类检测试剂集中带量采购我省第二年采购周期自2025年7月1日至2026年6月30日。(三)品种范围。集中带量采购品种及中选产品清单以招采管理子系统为准。(四)协议采购量。协议采购量为各医疗机构与中选产品生产企业签订的协议采购量(协议采购量及协议签订时间等工作安排另行通知,详见招采管理子系统公告),完成进度按照采购周期时间范围内实际采购数量进行统计。二、有关工作要求(一)做好执行前准备工作。生产企业自主选择中选产品配送企业,通过招采管理子系统建立配送关系,在我省报量工作结束后,按要求与医疗机构、配送企业通过招采管理子系统及时签订三方协议。医疗机构应提前做好库存清理、中选产品采购配备等工作,确保自执行之日起,患者可在医疗机构按中选价格购买使用中选产品。(二)优先采购和使用中选产品。医疗机构要畅通中选产品进院渠道,按时完成协议采购量,在优先采购中选产品的基础上,从临床合理使用出发,适量采购其他质优价宜的医用耗材。(三)保障产品质量和供应。中选生产企业为供应保障的第一责任人,严格落实保障中选产品质量和供应的主体责任,按照全省年度协议采购量,结合医疗机构实际采购需求,做好生产供应准备,及时响应医疗机构发送的网上采购订单,确保按时保质保量供货;超出协议采购量的部分,仍需按中选价格进行供应,直至采购周期届满。中选生产企业要加强对配送企业的管理,确保按医疗机构需求足量及时供应中选产品。设区市或县(市、区)医保局建立医保部门、医疗机构、生产企业、配送企业四方在内的工作联络机制,切实保障集采产品落地使用。辖区内各级医疗机构发送给配送企业的订单超过48小时未响应,向医保部门书面报备(县级医疗机构向县医保局报告,市级医疗机构向市医保局报告,省属医疗机构向南昌市医保局报告),相关医保部门及时在1个工作日内汇总形成延迟响应清单,发送给配送企业,督促相关配送企业及时配送到位;被督促的配送企业无不可抗力原因再次超过24小时仍未响应的,县(市、区)医保局要及时将相关情况报告设区市医保局,通过约谈、暂停拨付结算款、建议生产企业取消配送企业的委托资格等方式,督促配送企业切实落实配送计划,强化供应保障。对无法协调解决的供应配送问题,按照《关于报送集采药品和医用耗材供应配送情况的通知》要求,及时在省平台填报问题清单。生产企业、配送企业联系方式由省医药价格和采购服务中心提供。(四)加强医保政策协同。中选产品医保支付标准按照有关规定和中选价格确定。中选产品的采购货款实行医保基金与供货企业直接结算,根据医疗机构和企业在招采管理子系统发生的“肝功生化试剂集采”“肾功和心肌酶生化试剂集采”项目网上采购数据确定结算金额,由省本级和市级医保经办机构按《江西省医保基金集中带量采购药品医用耗材和国家谈判药品周转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分别与医疗机构和供货企业签订集中带量采购医用耗材货款结算协议,明确结算方式和责任义务,落实医保基金直接结算政策,保证周转金及时拨付。(五)加强动态监测分析。各设区市医疗保障部门应按规定加强对生产企业的中选产品生产和质量、经营企业的中选产品供应情况、辖区内医疗机构的中选产品采购、配送和使用行为等动态监测和日常监管,每个季度对执行情况进行通报;对不能按要求履行供货义务的企业,可采取约谈、责令整改、公示通报等措施进行管理,并将相关情况报送省医药价格和采购服务中心,按照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予以处理。省属医疗机构的相关监测工作由南昌市医疗保障局负责。(六)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部门应深刻认识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和使用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协同配合,强化保障责任、管理责任、监督责任,确保联盟医用耗材带量采购工作落实到位、取得实效;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联席会议办公室报告。联系电话: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处0791-86390516省医药价格和采购服务中心0791-88102300江西省药品医用耗材集中采购联席会议办公室(代章)2025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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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医保局 市卫生健康委 市药监局关于推动集采结果稳妥有序落实的通知

    各区医保局、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局,市医药采购中心,各定点医药机构,有关单位:为加强集采全流程管理,切实坚持“为用而采”,促进医疗机构、医药企业遵循并支持集中带量采购机制,履行“带量”的核心要求,促进“采、供、用、报”有序衔接,巩固深化集中带量采购改革成果,市医保局会同市卫生健康委、市药监局健全集采工作会商处置机制,共同研究推进我市医药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协商处置集采工作中的相关问题。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强化集采结果主体责任落实参与集采的各定点医药机构是落实集采结果的主体,应积极推动中选药品和耗材进院工作,确保中选结果执行3个月内进院采购。各定点医疗机构应不断提升中选药品和耗材使用管理水平,在处方点评、耗材合理使用方面加大对集采品种的点评力度,对于大量不合理使用高价非中选产品的科室和医生予以定期通报;对于无正当理由使用高价非中选产品的医生,按照处方管理等有关规定处理,同时,完善内部考核办法和薪酬制度,建立结余留用资金使用分配机制,主要用于提升医务人员薪酬待遇。鼓励国家医学中心、行业协会充分发挥作用,制定完善用药指南,组织开展集采中选产品真实世界研究,为合理优先使用提供科学引导。医药产品生产企业及其确定的经营企业作为中选产品供应方,应严格落实医药产品生产、经营、药物警戒等质量管理规范,主动接受药监部门监督检查。要严格强化医药产品生产企业履约责任,中选结果公布后应及时组织货源,统筹做好生产、配送工作,及时与定点医药机构签订采购合同,对中选后长期不签合同,导致医疗机构无法开展采购以及拒绝履行采购合同导致影响临床使用的,视情节取消或提请集采牵头部门取消相关企业中选资格或按规定给予医药价格和招采失信评级。二、强化集采结果落实全流程管理(一)及时组织签订采购协议集采中选结果产生后,市医药采购中心要及时组织医疗机构与中选企业签订采购协议,各批次集采结果落地执行第3个月起,根据采购平台数据,开展对我市定点医药机构中选药品和耗材进院情况问题排查,市医保局根据排查结果,组织各区医保局督促辖区机构做好采购协议签订、中选产品入院等工作。对执行“一品两规”的医疗机构,在选择中选药品以外的同通用名其他药品进院时,鼓励优先选择集采中选的备供企业药品。积极鼓励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民营医疗机构、零售药店参加集采,方便群众就近购买中选药品。(二)健全常态化监测评价机制市医保局指导市医药采购中心依托采购平台,提升对集采执行情况的信息化监测能力。动态监测每个采购品种、每家定点医药机构的采购进度、采购量占比情况,对中选药品和耗材采购进度低于序时进度、非中选药品和耗材采购量占同品种药品耗材总采购量比例超出相关文件规定的,通过信息系统自动示警,按季度出具完成情况报告,指导各区医保部门督促辖区医药机构及时履约。对医药机构订单响应不及时、配送率明显偏低、医药机构反馈供应问题集中的产品,主动预警,并通过提醒、约谈、告诫等方式督促相关企业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及时、不到位,按规定开展失信评级,情节严重的按集采标书相关条款实施惩戒。探索建立集采中选企业供应情况评分管理机制,根据市医药采购中心采购平台监测数据,结合定点医药机构书面反馈的供应配送问题,对中选企业供应情况进行评分,并将评分结果用于信用评价、接续采购。(三)优化集采考核,不搞“一刀切”加强集采考核,将医药机构执行集中带量采购情况纳入医保协议管理和考核中,每个采购年度结束后,统筹推进考核等相关工作,确保在下一年度内完成。各定点医药机构完成约定采购量后,仍应按要求优先采购使用中选药品和耗材。采购备供企业的药品,以及价格低于中选药品且达到同等质量疗效的非中选药品或可替代药品,不纳入执行情况考核范围。未完成约定采购量或非中选药品和耗材采购比例超过规定要求的,相关品种视为考核不合格。对于短缺药、急抢救药和季节性用药等特殊品种,要把保障供应作为重要考量因素,对于因纳入国家和我市重点监控合理用药药品目录、发生公共卫生事件、临床指南药物推荐级别变化等,导致临床需求发生重大变化;对于因企业供应不足、配送不及时、选择性配送、约定采购量完成后不配送,以及药品剂型规格不适宜、包装不合理、批号印刷不清晰等问题,导致定点医药机构未完成中选药品约定采购量或采购非中选产品的,各定点医药机构可向市医药采购中心提交申请说明,市医保局会同市卫生健康委共同研究后,可不考核相关中选药品约定采购量完成情况,或将备供企业产品视作采购中选产品纳入实际采购量考核。(四)加强集采产品挂网价格管理集采中选药品和耗材应在市医药采购中心平台及时挂网并调整价格,中选企业新增补的集采品种应按中选药品的差比价关系确定挂网价格。做好非中选药品和耗材挂网及价格管理,对价格高于相关政策规定最高挂网价的非中选药品和耗材,采取暂停采购、撤网等措施。对于将中选或非中选医用耗材部件组合形成高价系统(组套)并大量使用的情形,市医保局将公布相关情况,提醒医疗机构规范采购和使用,市医药采购中心约谈、督促中选企业约束代理商和配送企业按规定提供中选系统(组套),必要时应调整配送关系。(五)畅通集采问题收集反馈渠道市医保局强化供需对接,指导市医药采购中心完善采购平台功能,建立定点医药机构与中选企业线上沟通协调机制,畅通供应问题收集反馈渠道。支持定点医药机构主动应用系统供应管理功能或者书面反馈中选产品供应问题,市医药采购中心在收到定点医药机构书面反馈后,15个工作日内做好问题回应,个别复杂难题可适当延长办理期限,对难以推进解决的问题,可提交市医保局协调相关部门共同研究处理。逐步提高集采问题应对处置效率,对于流行性疾病发生时,确实出现集采产品短时间需求激增的,市医保局督促中选企业优先供应主供地区,并充分挖掘备供企业以及本地区非主供、非备供中选企业供应潜力,做好集采产品供应工作。(六)持续完善配套支持政策持续推进医保与医药企业直接结算,提高资金运转效率,赋能医药企业健康发展。做好集采结余留用政策与支付方式改革激励约束机制的衔接,体现对医疗机构采购和使用中选产品的正向激励。探索医疗服务价格协同联动,在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外单独收费的耗材,集采挤出虚高价格水分后,与该耗材紧密关联的手术治疗类项目应当优先纳入当年调价评估范围,必要时实施专项调整,现行价格低于周边地区或全国中位价格的加快实施调整。耗材包含在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内收费的,应结合耗材采购成本变化情况,动态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切实体现劳务付出。(七)加强政策解读和宣传培训。各级医保、卫生健康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全面准确解读医药集中带量采购政策,说明集采政策的逻辑内涵、考核要求、结余留用与支付方式改革等内容,引导医务人员、患者进一步认识集采改革的重大意义。三、健全集采工作会商机制,协同推进行业综合监管。市医保局会同市卫生健康委、市药监局健全集采工作会商处置机制,各部门根据工作职责,共同研究推进我市医药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协商处置集采工作中的相关问题。会商处置机制由三部门分管负责同志任组长,各单位相关部门负责人担任小组成员,依托工作例会、信息通报、联合处置等制度开展工作。各区医保局、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局可参照市级会商机制,完善本区集采工作会商处置制度,依职责共同推动集采工作有序落实。(一)工作例会制度会商处置机制定期召开工作例会,原则上可与“三医”药品医疗器械共享信息联动机制会议同步召开,各成员单位也可结合集采工作推进中的问题,组织其他成员单位召开会商处置会议,及时解决相关事项。(二)信息通报制度市医保局负责通报各项集采工作推进情况,在制定我市药品和医用耗材集采政策、采购规则时,可商请市卫生健康委、市药监局提供意见和建议;集采执行中,定期通报定点医药机构采购执行情况。市卫生健康委负责通报公立医疗机构集采执行中出现的药品、耗材使用问题,鼓励医疗机构开展针对集采药品的临床综合评价工作并通报研究结果。市药监局负责通报发现的集采中选产品生产经营企业不符合生产、经营或药物警戒等质量管理规范,以及质量抽检不符合规定等情形。(三)联合处置制度三部门建立联合处置制度,在依职责处置集采有关问题的基础上,联合处置应对涉及多部门的问题,市医保局对无故不按规定优先使用中选产品的医药机构,采取提醒教育、约谈、通报等措施,情节严重的会同市卫生健康委开展联合约谈,必要时将有关线索移交审计、纪检监察机关,对供应不及时不稳定的企业按照采购文件予以处置,对查实存在"带金销售"行为的医药企业,按照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有关规定予以失信评级。市卫生健康委配合做好公立医疗机构采购执行的督促、推动和联合约谈工作,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要求,将医疗机构采购和使用中选产品情况纳入二级以上公立医疗机构绩效监测。市药监局加强集采中选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工作,发现不符合质量管理规范以及质量抽检不符合规定等情形的,开展综合研判,依法依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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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公开征集辽宁省职工医保门诊支付方式改革三年(2026-2028年)行动计划意见的公告

    为持续深化全省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加快建立我省职工医保门诊支付方式,按照国家有关文件精神,结合辽宁省实际,省医疗保障局研究起草了《辽宁省职工医保门诊支付方式改革三年(2026-2028年)行动计划》,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本次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25年6月23日至6月30日。欢迎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通过邮件、信函等方式提出意见或建议。电子邮箱:lnyyfwc@163.com(请在邮件标题中注明“征求意见反馈”字样)。通讯地址: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太原北街2号辽宁省医疗保障局医药服务管理处收,邮政编码:110001(请在信封上注明“征求意见反馈”字样)。衷心感谢您对医疗保障工作的关心、支持和参与!关于印发辽宁省职工医保门诊支付方式改革三年(2026-2028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各市医疗保障局:为持续深化全省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加快建立我省职工医保门诊支付方式,根据《关于建立健全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实施意见》(辽政办发〔2021〕39号)等文件精神,省医保局制定了《辽宁省职工医保门诊支付方式改革三年(2026-2028年)行动计划》,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贯彻落实。辽宁省医疗保障局2025年6月17日抄送:辽宁省医疗保障事务服务中心(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辽宁省职工医保门诊支付方式改革三年(2026-2028年)行动计划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20〕5号)、《关于建立健全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实施意见》(辽政办发〔2021〕3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行动计划。一、总体要求(一)工作目标。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以建立完善与门诊共济保障改革相适应的医保支付机制为目标,利用2026-2028年3年时间,全省从职工医保开始审慎推进在总额预算下的多元复合式门诊付费改革工作,通过推进“总额控制、单元付费、系统管理、完善机制”等一系列有效措施,不断提高我省医保基金使用效率,提升门诊服务质量,规范门诊诊治行为,促进医疗、医保和医药协同发展治理。(二)总体安排。按照“选定方式、模拟测试、实际付费、扩大范围”的路径启动改革。自2026年下半年开始,各市要认真开展数据测算并组织专家论证,选择符合实际的职工门诊支付方式在小范围开展试点。要优先选择信息化程度较高、管理水平较好、配合支持力度大的二级以上综合性医疗机构开展试点。在沈阳和大连先行先试的基础上,其他城市在2026年底前要完成启动改革所需的前期调查研究、基金运行分析、支付方式选择、信息系统建设等各项工作;2027年底前,各市要完成门诊医保支付方式改革方案的制定和信息系统的开发上线;2028年底前,各市要启动职工医保的模拟付费运行,条件成熟的市可开始实际付费,逐步形成符合辽宁实际且广泛认可的门诊支付方式,稳步扩大实施范围。二、工作任务(一)科学编制门诊预算。各市要严格落实预算管理规定要求,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原则,合理编制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总额预算指标。鼓励各市根据医疗机构服务特点、区域规划等分级分类制定基金预算,着重做好季度以及医疗机构的基金总控,并确定普通门诊统筹风险调节金预留比例(5%-10%之间),用于门诊特例单议等费用的清算工作,可视基金整体运行情况合理调整比例。年度门诊医保基金预算确定后,及时向定点医疗机构公布。(二)提升门诊数据质量。定点医疗机构要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门(急)诊诊疗信息页质量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国卫办医政发〔2024〕16号)要求,加强病案质控,不断提高门诊病历的诊断完整性和准确性。有条件的地市可以采用ICPC门诊诊疗字典库,持续推进门诊电子病历的标准化和规范化。各市医保经办机构要指导定点医疗机构规范使用并上传医保信息业务编码,准确填报门诊病历信息,为开展门诊支付方式改革奠定基础。(三)合理设置付费要素。各市要在门诊总额预算下,根据医疗资源消耗、临床诊疗特点等,采用适宜方法测算费用,合理确定医保门诊付费单元。持续完善门诊总额控制办法,可将门诊项目、病种、床日等付费单元,转换为一定的权重或者点数,细分到每个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总额控制管理。试点初期应充分考虑各医疗机构间门诊患者疾病严重程度差异、医疗技术水平、医疗资源消耗等因素,科学设定不同医疗机构的费率、系数,数量要能够满足付费需要。可按照不同等级医疗机构、分组(治疗方式)等服务单元开展固定费率的门诊结算。原则上应将药品和医疗服务项目统一进行打包付费,除门诊诊查费、高值药品和血液制品外其他药物(包括中药饮片)不再单独付费。对门诊手术或其他治疗性操作,优先采取预付费模式下的固定权重费率,不可简单化或“一刀切”将所有门诊病例全部纳入浮动费率法或点数法支付范围。付费要素的设置要向疑难重症和新药新技术倾斜,引导医疗机构合理使用医疗资源,保障重症的收治。(四)健全门诊支付管理制度。逐步建立完善以病种(组)、权重(分值)、费率(点值)、系数等指标体系为重点的门诊付费管理系统以及动态调整机制。建立“结余留用、合理超支分担”机制,通过医保正向激励,引导定点医疗机构杜绝浪费、降低成本,减轻参保人员医疗费用负担。制定合理的结算清算办法及高低倍率病例认定标准,将职工门诊年度合规医疗费用总体支付率控制在120%以内,适当向地方政府鼓励支持发展的医疗机构或重点科室倾斜。各市可根据需要建立门诊预付金制度,对积极支持配合门诊支付方式改革的医疗机构预付1个月左右的预付金,同步推进同级医疗机构医学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减少重复检查化验。(五)强化门诊监督管理。各市要建立健全医保基金使用动态监测机制,定期分析评价基金运行情况和使用效率,结合门诊付费改革进程适时调整,确保基金运行安全。持续优化完善门诊费用监管信息系统、医保服务协议、门诊付费审核流程、考核办法,加强对推诿患者、转嫁费用、分解诊疗、多次诊疗合并结算等行为的监管。三、配套机制(一)探索门诊特例单议。鼓励有条件的地市根据实际择机建立门诊特例单议机制,对于超出普通门诊医保支付标准一定倍数以上的病例予以单独支付。可参考住院特例单议做法和经验,由各定点医疗机构自愿申报符合条件的病例,包括三级医疗机构门急诊收治的医疗费用相对较高病例。各市医保经办机构应组织专家按季度或年度进行审核,对于符合医保规定的病例费用据实结算(按项目付费)。同一参保人在一个治疗周期(3至7天)内能够合并至一个支付标准相对最高病种(病组)的,可不纳入高倍率费用结算。特例单议数量原则上控制在年度结算病例的1%-5%之间。(二)开展门诊协商谈判。通过协商谈判,完善门诊预算总额、权重、分值、系数等支付要素的设置,解决不同等级和不同类型医疗机构收治患者客观存在的医疗费用差异问题。实施门诊慢特病(高血压和糖尿病)按人头付费改革的,可以基层医疗机构和县域医共体为主体,通过协商谈判确定支付标准。对儿科、中医门诊优势病种等科室(病种),以及手术操作等适宜在门诊开展且能有效减少患者住院的病种(病种),可谈判协商确定具体付费办法。四、相关要求(一)加强组织实施。各市要充分认识门诊医保支付方式改革的重要性,积极发挥“三医”协同工作机制作用,形成部门合力。各市医保部门要成立改革试点工作组,设置改革专班和具体工作人员,由主要领导负责统筹安排和组织实施。各市应按照本通知要求并结合本地实际做好三年行动计划的推进时间安排及具体工作,在10月底前报省医保局备案。有困难的地市可先对糖尿病、高血压等门诊慢特病开展按人头付费改革。按照全国统一的医保信息平台技术标准规范要求,尽快做好门诊付费前医保信息系统的各项准备工作。加强专业能力建设,定期开展交流培训,做好对医疗机构的业务指导。(二)抓好改革协同。各市要充分调动定点医疗机构的积极性,主动邀请临床医学、医保管理、统计分析、药学等方面的专家参与改革并提供技术支撑,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的业务培训和指导,提升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在支付方式改革工作中的参与度。定点医药机构要严格执行医保政策规定,规范临床诊疗行为,做到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合理收费,及时准确上传医保信息系统数据。各市要建立面向医疗机构、医务人员的意见收集和反馈机制,积极沟通协商,推进门诊和住院支付的协同,不断提升医保支付方式改革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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