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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河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质量公告(2024年第2期)

    为加强医疗器械质量监督管理,保障医疗器械产品使用安全有效,河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各地监管部门对全省的医疗器械产品进行了监督抽检。现将不符合标准规定的产品抽检结果公告如下:1.莆田市涵江华丰塑胶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电子体温计,规格型号:XHF2001,产品编号:202212F004,不合格项目:设备或设备部件的外部标记。2.河南省健琪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一次性使用高频电极,规格型号:JQ-070,批号:23040636B,不合格项目:外部标记。3.长东医疗器械集团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医用棉签,规格型号:100mm,批号:230203,不合格项目:无菌。对上述不符合标准规定产品,河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按程序移交企业所在地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调查处置。特此公告。2024年1月24日医疗器械监督抽检不符合标准规定产品名单序号样品名称受检单位标示生产单位规格型号生产批号/产品编号抽样单位检验机构不合格项目备注1电子体温计河南张仲景大药房股份有限公司新郑解放路店莆田市涵江华丰塑胶有限公司XHF2001202212F004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河南省药品医疗器械检验院设备或设备部件的外部标记2一次性使用高频电极安阳燕华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河南省健琪医疗器械有限公司JQ-07023040636B安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河南省药品医疗器械检验院外部标记3医用棉签鹿邑县人民医院长东医疗器械集团有限公司100mm230203鹿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河南省药品医疗器械检验院无菌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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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河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拟取消未提交年度报告普通化妆品备案的公告(2024年第9号)

    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和《国家药监局关于实施〈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35号)有关规定,普通化妆品备案人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3月31日期间,通过化妆品注册备案信息管理平台提交备案时间满一年普通化妆品的年度报告。针对2023年3月31日前未按要求完成年度报告的产品,我局发布了《河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普通化妆品备案年度报告工作有关事宜的通告》(2023年第3号),并通过化妆品注册备案信息管理平台出具限期改正意见,要求完成整改。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八条、《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五十九条和《国家药监局关于实施〈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35号)等规定,我局拟对我省未在2024年2月9日前完成整改,未按规定提交年度报告,未能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情况的普通化妆品(产品清单见附件)予以取消备案。特此公告。2024年1月25日产品备案号企业地区美肌之匙艾蒿面膜国妆网备进字(豫)2019000019河南英普瑞斯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郑州市美肌之匙薄荷面膜国妆网备进字(豫)2019000026河南英普瑞斯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郑州市美肌之匙蜂蜜面膜国妆网备进字(豫)2019000027河南英普瑞斯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郑州市美肌之匙玫瑰面膜国妆网备进字(豫)2019000042河南英普瑞斯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郑州市美肌之匙抹茶面膜国妆网备进字(豫)2019000020河南英普瑞斯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郑州市美肌之匙 山茶花面膜国妆网备进字(豫)2021500039河南英普瑞斯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郑州市美肌之匙桃子面膜国妆网备进字(豫)2019000046河南英普瑞斯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郑州市美肌之匙薰衣草面膜国妆网备进字(豫)2019000025河南英普瑞斯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郑州市美肌之匙樱花面膜国妆网备进字(豫)2019000018河南英普瑞斯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郑州市美肌之匙柚子之香面膜国妆网备进字(豫)2019000045河南英普瑞斯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郑州市树霏高保湿霜国妆网备进字(豫)2019000028河南思美隆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郑州市树霏精粹活力保湿精华露国妆网备进字(豫)2019000037河南思美隆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郑州市树霏精粹活力保湿乳液国妆网备进字(豫)2019000022河南思美隆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郑州市树霏精粹活力保湿霜国妆网备进字(豫)2019000033河南思美隆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郑州市树霏精粹活力保湿水国妆网备进字(豫)2019000023河南思美隆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郑州市树霏精粹活力保湿啫喱国妆网备进字(豫)2019000031河南思美隆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郑州市树霏森林白桦抗皱精华液国妆网备进字(豫)2019000029河南思美隆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郑州市树霏森林白桦抗皱柔肤水国妆网备进字(豫)2019000030河南思美隆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郑州市树霏森林白桦抗皱润乳液国妆网备进字(豫)2019000035河南思美隆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郑州市树霏森林白桦抗皱霜国妆网备进字(豫)2019000032河南思美隆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郑州市树霏植物舒缓护肤水乳国妆网备进字(豫)2019000034河南思美隆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郑州市树霏植物舒缓洁面乳国妆网备进字(豫)2019000036河南思美隆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郑州市树霏植物舒缓精华露国妆网备进字(豫)2019000024河南思美隆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郑州市树霏植物舒缓霜国妆网备进字(豫)2019000021河南思美隆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郑州市雅洁娜补水精华国妆网备进字(豫)2021000014河南美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郑州市雅洁娜补水精华国妆网备进字(豫)2021000014河南美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郑州市雅洁娜胶原蛋白精华国妆网备进字(豫)2021000013河南美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郑州市雅洁娜胶原蛋白精华国妆网备进字(豫)2021000013河南美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郑州市雅洁娜玫瑰舒缓精华国妆网备进字(豫)2021000012河南美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郑州市雅洁娜玫瑰舒缓精华国妆网备进字(豫)2021000012河南美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郑州市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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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海幸研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公布化妆品功效宣称依据摘要案

    行政处罚信息详情摘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沪市监长处〔2024〕052023001475号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单位名称上海幸研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310115MABR4TWB68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姜春丽违法行为类型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公布化妆品功效宣称依据的摘要行政处罚内容罚款2.000000万元,责令改正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上海市长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4-01-17行政处罚决定书机构代码:2231743620上海市长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沪市监长处〔2024〕052023001475号当事人:上海幸研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码:91310115MABR4TWB68住所:上海市长宁区长宁路88号12层1211室法定代表人:姜春丽我局于2023年9月18日接投诉,反映当事人在抖音平台网店内销售化妆品“OANA玻尿酸焕新抗皱次抛精华液”,商品详情页面上宣称的功效与备案信息不一致。经核查,情况属实。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我局于2023年10月9日对当事人立案调查。当事人于2023年7月起,在抖音平台网店(网店名称:OANA护肤旗舰店)内销售化妆品“OANA玻尿酸焕新抗皱次抛精华液”,其销售页面商品详情一栏中宣称化妆品具有保湿、修护、抗皱、滋养的功效。经查,涉案商品为国产普通化妆品,备案编号为粤G妆网备字2022267321,其在国产普通化妆品备案信息网站公布的功效宣称为08修护,11保湿,15抗皱,17舒缓。当事人未在网站上公布功效宣称“滋养”所依据的文献资料、研究数据或者产品功效评价资料的摘要。当事人共销售涉案产品54件,销售金额为人民币512.6元。案发后,当事人已于2023年10月2日主动改正违法行为。上述事实,有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产品页面截图、实物照片、销售明细、营业执照、身份资格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2023年12月28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上海市长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沪市监长罚告〔2023〕052023001475号),拟责令改正,并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人民币20,000元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化妆品的功效宣称应当有充分的科学依据。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应当在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专门网站公布功效宣称所依据的文献资料、研究数据或者产品功效评价资料的摘要,接受社会监督。”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公布化妆品功效宣称依据的摘要;”的规定,决定责令改正,并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如下:罚款人民币20,000元。现要求当事人: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本决定书,将罚款人民币20,000元交至本市工商银行或者建设银行等的具体代收机构。逾期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可每日按罚没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当事人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上海铁路运输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上海市长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1月6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提前停止公示该行政处罚信息。)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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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高某未经许可经营未取得批准证明的注射用A型肉毒毒素案(长市监处罚〔2024〕Q131号)

    高寒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且销售未取得我国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注射用A型肉毒毒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二款,没收违法所得4000元,罚款120000元。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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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湖南三众医用敷料有限公司生产未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的医疗器械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湘药监械罚〔2023〕67号当事人湖南三众医用敷料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91430624557629578D法定代表人毛磊违法类型生产销售未取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的医疗器械行政处罚内容没收违法所得8000.00元并处200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共计罚没款28000.00元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日期2024年1月16日备注-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湘药监械罚〔2023〕67号当事人:湖南三众医用敷料有限公司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430624557629578D住所(住址):湖南省岳阳市湘阴县金龙新区卓达金谷创业园23A栋2023年10月19日,我局收到常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湖南三众敷料有限公司涉嫌生产未依法注册无菌敷贴的情况报告》,反映在对常德第二人民医院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院使用的无菌敷贴(标示生产企业:湖南三众医用敷料有限公司,批号:20230501、20230205,型号规格为10cm×12cm、25片/盒)涉嫌未依法注册。我局执法人员依法送达后,经你公司确认,上述两个批号的产品为你公司生产。经现场核查资料,上述批号的无菌敷贴产品不在产品技术要求的规格范围内,没有取得产品注册证生产,我局立案调查。经查实:(1)你公司于2021年11月2日共生产无菌敷贴(型号规格为10cm×12cm、批号为20211102)4000片,2021年12月2日全部销售给上海弘生医疗科技有限公司,销售单价为1元每片,销售金额为4000元;(2)2022年10月8日共生产无菌敷贴(型号规格为10cm×12cm、批号为20221008)1000片,2022年12月2日和2023年1月5日分两次全部销售给了上海弘生医疗科技有限公司,销售单价为1元每片,销售金额为1000元;(3)2023年2月5日共生产无菌敷贴(型号规格为10cm×12cm、批号为20230205)1000片,2023年4月2日全部销售给上海弘生医疗科技有限公司,销售单价为1元每片,销售金额为1000元;(4)2023年5月1日共生产无菌敷贴(型号规格为10cm×12cm、批号为20230501)2000片,2023年6-9月分3次全部全部销售给了上海弘生医疗科技有限公司,销售单价为1元每片,销售金额为2000元。上述4个批号的产品共计销售总金额为8000元。执法人员当场向你公司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整改通知书》(湘)药品监责改〔2023〕1025号、要求公司停止销售,并要求企业整改。你公司接到不合格报告书和责令改正通知书后,立即启动召回程序,在省局网站发布召回信息,上述批号产品没有实物召回,按要求进行了整改并提交整改报告。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湖南三众医用敷料有限公司《公司证照资料》复印件一套,内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24557629578D)、《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证号:湘食药监生产许20200236号)、《医疗器械注册证》等复印件,证明你公司生产销售医疗器械的主体合法性。2.常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湖南三众敷料有限公司涉嫌生产未依法注册无菌敷贴的情况报告》,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现场笔录》《责令整改通知书》(湘)药品监责改〔2023〕1025号,证明执法人员执法及取得的证据合法、有效。3.湖南三众医用敷料有限公司《无菌敷贴的批生产记录》《购销订货合同》《销售台账》《成品出入库台账》《送货单》证明你公司生产、销售情况。4.湖南三众医用敷料有限公司提供了《整改报告》(召回报告、产品整改报告、风险评估报告),证明你公司履行对不合格产品风险评估和整改。经审查,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已注册的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产品,其设计、原材料、生产工艺、适用范围、使用方法等发生实质性变化,有可能影响该医疗器械安全、有效的,注册人应当向原注册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发生其他变化的,应当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备案或者报告”的规定。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你公司能够认真查找分析不合格的原因,积极进行全面整改,立即启动召回程序,在省局网站发布召回信息,按要求进行了整改并提交整改报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就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以及《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试行)第九条第(三)项的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减轻行政处罚:(三)生产、批发环节产品货值金额5万元以下,或者零售、使用环节产品货值金额5千元以下,危害后果轻微的”规定。你公司符合依法减轻行政处罚的条件。处理意见及依据: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医疗器械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10年内不受理相关责任人以及单位提出的医疗器械许可申请,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3倍以下罚款,终身禁止其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一)生产、经营未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的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活动”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就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以及《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试行)第九条第(三)项“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减轻行政处罚:(三)生产、批发环节产品货值金额5万元以下,或者零售、使用环节产品货值金额5千元以下,危害后果轻微”的规定。给予你公司如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8000元并处20000元的罚款,共计罚没款28000元的行政处罚。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湖南省财政厅国库处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368120100100249628;开户行:兴业银行长沙江滨支行),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据法律规定,将已经采取查封、扣押的财物依法拍卖抵缴罚款;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湖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4年1月16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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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青海省药品质量抽检信息通告(2023年第4期)

    为加强药品质量监管,保障公众用药安全,根据2023年青海省药品抽检计划,组织对全省药品生产和经营企业、使用单位进行了药品质量抽查检验。现将近期药品抽样检验信息通报如下。一、抽检情况本期全省共抽查检验134批次药品。经核查确认,134批次均符合药品标准规定(详见附件)。二、药品安全消费提示青海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醒消费者:居民用药请在合法正规的医疗机构、药店等购买药品;购买药品时,请索取并保存有效票据,要认真查看药品外包装的相关标识,如生产日期、有效期、生产企业、批准文号等是否齐全,是否在有效期内;必要时,可登陆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NMPA)网站(https://www.nmpa.gov.cn/)的基础数据库查询核实药品注册相关信息;购买药品后要按说明书标明的贮藏条件保存药品,并按医嘱或用法用量服用药品,特别注意说明书上的不良反应、禁忌、注意事项等内容。欢迎广大消费者积极参与药品安全社会共治,如购买到假冒伪劣或质量不合格药品,请及时拨打当地市场监管部门举报投诉电话12315。青海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4年1月24日抽验药品名单-4期序号药品名称批号药品批准文号生产单位被抽样单位检验依据检验结果1七味胃痛胶囊20220701国药准字Z20026459青海益欣药业有限责任公司青海益欣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国家药品标准WS-11005(ZD-1005)-2002-2011Z符合规定2稳心颗粒2301132国药准字Z10950026山东步长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海西州人民医院《中国药典》2020年版一部符合规定3泽泻20221201/陕西兴盛德药业有限责任公司青海中惠药业有限公司《中国药典》2020年版一部符合规定4炙黄芪20220802/陕西兴盛德药业有限责任公司青海中惠药业有限公司《中国药典》2020年版一部符合规定5夏桑菊颗粒230215国药准字Z45020070广西药用植物园制药厂青海千金方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中国药典》2020年版一部符合规定6复方甘草片20230230国药准字H10890015青海制药有限公司青海中惠药业有限公司《中国药典》2020年版二部符合规定7复方甘草片20230339国药准字H10890015青海制药有限公司青海制药有限公司《中国药典》2020年版二部符合规定8舒肝丸WJ22074国药准字Z63020072青海宝鉴堂国药有限公司青海宝鉴堂国药有限公司《中国药典》2020年版一部符合规定9双红活血胶囊07221102国药准字Z20025397青海晶珠藏药高新技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青海晶珠藏药高新技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国家药品标准WS-10323(ZD-0323)-2002-2011Z符合规定10十五味龙胆花丸20230311国药准字Z63020233青海帝玛尔藏药药业有限公司青海帝玛尔藏药药业有限公司《卫生部药品标准》藏药第一册(1995年版)符合规定11巴桑母酥油丸20220501国药准字Z63020163青海帝玛尔藏药药业有限公司青海帝玛尔藏药药业有限公司《卫生部药品标准》藏药第一册(1995年版)符合规定12流感丸20230212国药准字Z63020170青海帝玛尔藏药药业有限公司青海帝玛尔藏药药业有限公司《卫生部药品标准》藏药第一册(1995年版)符合规定13流感丸20230209国药准字Z63020170青海帝玛尔藏药药业有限公司青海帝玛尔藏药药业有限公司《卫生部药品标准》藏药第一册(1995年版)符合规定14巴桑母酥油丸20221117国药准字Z63020163青海帝玛尔藏药药业有限公司青海帝玛尔藏药药业有限公司《卫生部药品标准》藏药第一册(1995年版)符合规定15丹红注射液22111047国药准字Z20026866山东丹红制药有限公司青海省医药有限责任公司国家药品标准WS-11220(ZD-1220)-2002-2017Z符合规定16香丹注射液23021021国药准字Z51021309四川升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青海省医药有限责任公司《卫生部药品标准》中药成方制剂第十七册符合规定17复方丹参片ZLA2102国药准字Z53021243云南白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青海贵生医药有限公司《中国药典》2020年版一部符合规定18痰热清注射液2304201国药准字Z20030054上海凯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青海省医药有限责任公司国家药品标准YBZ00912003-2007Z-2009-2012符合规定19六味丁香片230109国药准字Z20090514青海普兰特药业有限公司青海普兰特药业有限公司国家药品标准YBZ05152020符合规定20六味丁香片230203国药准字Z20090514青海普兰特药业有限公司青海普兰特药业有限公司国家药品标准YBZ05152020符合规定21白柏胶囊20221105国药准字Z20025640青海瑞成药业(集团)有限公司青海瑞成药业(集团)有限公司国家药品标准WS-10452(ZD-0452)-2002-2012Z符合规定22消炎利胆片20220407国药准字Z44022467广东嘉应制药有限公司青海百合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中国药典》2020年版一部符合规定23复方丹参片H21A020国药准字Z44023372广州白云山和记黄埔中药有限公司青海百合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中国药典》2020年版一部符合规定24消炎利胆片K22A024国药准字Z44022243广州白云山和记黄埔中药有限公司青海新富康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中国药典》2020年版一部符合规定25注射用红花黄色素22090202国药准字Z20050594山西德元堂药业有限公司青海金正医药有限公司国家药品标准YBZ21772005-2009Z符合规定26西羚丹5060045国药准字Z12020712津药达仁堂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达仁堂制药厂青海智冉医药有限公司《卫生部药品标准》中药成方制剂第十一册符合规定27丹参220101/重庆天宝药业有限公司青海智冉医药有限公司《中国药典》2020年版一部符合规定28妇科千金片20220917国药准字Z43020027株洲千金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青海中藏药业有限公司《中国药典》2020年版一部符合规定29陈皮230302/重庆泰尔森制药有限公司青海智冉医药有限公司《中国药典》2020年版一部符合规定30肉桂220301/重庆天宝药业有限公司青海智冉医药有限公司《中国药典》2020年版一部符合规定31羊外肾粉(羊睾丸粉)20230101/青海特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青海特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青海省藏药材标准DYB63-QHZYC001-2022符合规定32养胃舒颗粒2203224国药准字Z34020289合肥华润神鹿药业有限公司青海众康医药有限责任公司药典业发(2000)028号文所附标准符合规定33穿心莲片20230204国药准字Z22020414吉林省银诺克药业有限公司青海黄河医药有限公司《中国药典》2020年版一部符合规定34肉桂230301/安徽药知源中药饮片有限公司青海华源医药有限公司《安徽省中药饮片炮制规范》2019年版符合规定35丹红注射液23012010国药准字Z20026866山东丹红制药有限公司青海华源医药有限公司国家药品标准WS-11220(ZD-1220)-2002-2017Z符合规定36消炎利胆片2301014国药准字Z44023159广东万年青制药股份有限公司青海五康药业有限公司《中国药典》2020年版一部符合规定37金感胶囊A20230249国药准字Z20059013贵州百灵企业集团制药股份有限公司青海省保罗药业有限公司国家药品标准WS-10009(ZD-0009)-2005-2012Z符合规定38伤湿止痛膏221205国药准字Z20023035河南羚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青海省保罗药业有限公司《中国药典》2020年版一部符合规定39胃康灵胶囊202206028国药准字Z23021657黑龙江葵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青海省保罗药业有限公司《中国药典》2020年版一部符合规定40补肺丸305010国药准字Z62020558丽彩甘肃西峰制药有限公司青海和泰药业有限公司《卫生部药品标准》中药成方制剂第一册符合规定41消炎镇痛膏20220615国药准字Z34020936安徽金马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青海惠友医药有限公司《卫生部药品标准》中药成方制剂第八册符合规定42丹参注射液2211021-2国药准字Z35020383福建古田药业有限公司青海惠友医药有限公司国家药品标准WS₃-B-3766-98-2011符合规定43胃苏颗粒22091922国药准字Z10930002扬子江药业集团江苏制药股份有限公司青海仁普医药有限公司《中国药典》2020年版一部符合规定44刺五加注射液20221118国药准字Z20073112黑龙江省格润药业有限责任公司青海仁普医药有限公司《卫生部药品标准》中药成方制剂第十八册符合规定45清开灵注射液221227A1国药准字Z13020880神威药业集团有限公司青海仁普医药有限公司《中国药典》2020年版一部符合规定46苯磺酸氨氯地平片8144217国药准字H10950224辉瑞制药有限公司大通康利医药有限公司《中国药典》2020年版二部、药品补充申请批件(批件号2019B03642)符合规定47归龙筋骨宁片221221国药准字Z20026142吉林一正药业集团有限公司青海泽一康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国家药品标准WS-10814(ZD-0814)-2002-2012Z符合规定48盐杜仲220402/安徽康和中药科技有限公司循化撒拉族自治县人民医院《中国药典》2020年版一部符合规定49复方草珊瑚含片23020010国药准字Z36021460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青海统易药业连锁有限公司《中国药典》2020年版一部符合规定50伸筋丹胶囊20221203国药准字Z33020230浙江新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青海民信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中国药典》2020年版一部符合规定51柏子养心丸22035170国药准字Z11020080北京同仁堂股份有限公司同仁堂制药厂青海健永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中国药典》2020年版一部符合规定52陈皮20220202/陇西保和堂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循化撒拉族自治县人民医院《中国药典》2020年版一部符合规定53百令片20230334国药准字Z20080187青海珠峰冬虫夏草药业有限公司青海珠峰冬虫夏草药业有限公司国家药品标准YBZ04842008符合规定54百令片20230417国药准字Z20080187青海珠峰冬虫夏草药业有限公司青海珠峰冬虫夏草药业有限公司国家药品标准YBZ04842008符合规定55发酵冬虫夏草菌粉20230214C国药准字Z20103052青海珠峰冬虫夏草原料有限公司青海珠峰冬虫夏草原料有限公司国家药品标准WS₃-181(Z-60)-2006(Z)-2010符合规定56党参20230502/青海三江源药业有限公司青海三江源药业有限公司《中国药典》2020年版一部符合规定57羊胎盘粉20230202/青海金本藏药有限公司青海金本藏药有限公司《青海省藏药材标准》DYB63-QHZYC007-2019符合规定58羊胎盘粉20230401/青海金本藏药有限公司青海金本藏药有限公司青海省藏药材标准DYB63-QHZYC007-2019符合规定59龟甲胶20210204国药准字Z23020052山东济水阿胶有限公司青海友康中药销售有限公司《中国药典》2020年版一部符合规定60愈伤灵胶囊2112206国药准字Z63020189青海省格拉丹东药业有限公司深圳市颐康堂大药房有限公司《卫生部药品标准》中药成方制剂第八册符合规定61十五味萝蒂明目片230505国药准字Z20080614青海普兰特药业有限公司青海普兰特药业有限公司国家药品标准YBZ10042020符合规定62明胶空心胶囊2303033药用辅料登记号:F20180001347青海明诺胶囊有限公司青海明诺胶囊有限公司《中国药典》2020年版四部符合规定63龙牡壮骨颗粒2210817国药准字Z42021662健民药业集团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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管 / 其它 / 药品 产品 青海省
  • 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批发企业现场核查通知(2024年第4期)

    申报企业名称受理事项涉及市州联系人、联系电话检查时限要求国药绵阳医药有限公司增加经营范围:“中药饮片”。绵阳孙丹丹:180309293502024年2月6日前返回检查结果。重庆医药集团宜宾医药有限公司变更注册地址:由“宜宾市临港区黄桷坪路220号众生商业广场项目B区5栋第2层1号、第3层1号”变更为“四川省宜宾市国兴大道·港园路西段7号产业创新基地基础设施项目(一期)3号厂房第4层”。宜宾王海燕:18783199521备注:1.《药品经营许可证》变更事项现场核查由企业所在市(州)市场监管局安排实施。上述事项现场核查的联系方式为:绵阳市局联系地址:涪城区玉泉中街园艺山集中办公区9号楼A区,电话:2172746;宜宾市局联系地址:叙州区南岸街道利民路24号,电话:8909221。2.现场核查按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现场检查指导原则(修订稿)》(食药监药化监〔2016〕160号)开展,检查人员需在核查报告签署意见。3.现场核查报告、整改报告由市(州)局签章原件存档,影印上传省药监局行政许可(备案)系统。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监管 / 其它 / 药品 企业 四川省
  • 舟山岱山县鑫飞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虚假宣传保健食品案

    主要违法事实:2023年11月7日,被处罚人在浙江省舟山市岱山县高亭镇安澜路179号二楼的经营场所对其销售的保健食品作虚假宣传,被岱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获。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罚款40000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监管 / 其它 / 特殊食品 企业 浙江省舟山市
  • 海宁畅明眼镜有限公司经营过期医疗器械案

    主要违法事实:2023年10月8日,被处罚人海宁畅明眼镜有限公司在浙江省嘉兴市海宁市袁花镇南街路261、263、265号经营过期的医疗器械。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经营过期的医疗器械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之规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理:1.没收过期的医疗器械(2盒“海俪恩氧润软性亲水接触镜”);2.罚款人民币6000元。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监管 / 其它 / 医疗器械 企业 浙江省嘉兴市
  • 兰溪诺尔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案

    主要违法事实:2023年11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邹金连的举报函,对当事人经营场所开展现场检查,检查发现当事人场所有48支“M’AYCREATE”健美创研炫目晴采双头眉笔放置于化妆品销售货架上,该“M’AYCREATE”健美创研炫目晴采双头眉笔产品批次号BJ101111-1L,有效期至20231105,截至我局执法人员现场发现,上述产品已超过使用期限,通过调取当事人淘宝平台销售记录,我局执法人员发现当事人对该产品在2023年11月8日有过销售(未发货)。当事人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为查明案情,我局执法人员当日进行了立案调查。对上述48支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我局执法人员与现场采取了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经查实:当事人成立于2016年5月12日,是一家从事互联网销售的有限责任公司,当事人在淘宝平台(www.taobao.com)开设有名为“健美创研三佳专卖店”的网络店铺,主要销售各类化妆品。当事人为满足经营所需,从供应商处购进“M’AYCREATE”健美创研炫目晴采双头眉笔在电商平台进行销售。当事人购进上述眉笔,未按规定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亦未按规定留存供货商资质文件、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等凭证材料。2023年10月31日,当事人将其库存在售的型号为11#的临期“M’AYCREATE”健美创研炫目晴采双头眉笔(限用日期20231105)销售给网店消费者邹某,邹某于2023年11月6日收到货后发现该眉笔已超有效使用期限。当事人因疏于管理,在上述眉笔过期后仍未在网店下架该型号眉笔,2023年11月8日有一消费者通过销售链接购买一支上述型号眉笔。因邹某向我局举报,当事人违法行为由此被我局查获。2023年11月9日,我局查获当事人经营场所内上述批次过期眉笔48支,至案发,当事人2023年11月8日售出的涉案型号眉笔订单未实际发货。上述眉笔的销售价格为9.9元/支(包邮),购进价格为1.5元/支。当事人经营涉案过期化妆品的货值金额为158.4元,未产生违法所得。2023年12月6日,经当事人确认,我局对涉案物品进行先行处置。经查询,上述型号11#的“M’AYCREATE”健美创研炫目晴采双头眉笔的备案编号:浙G妆网备字2020003315,备案人:义乌市恒晔化妆品有限公司,备案地址:浙江省义乌市上溪镇义西工业区上城路68号。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投诉举报登记单1份,证明案件的来源;2.现场笔录1份,影音资料1份,现场照片9张,证明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发现涉案化妆品以及调取相关销售记录的事实;3.询问笔录1份、网页销售页面截图2份,证明当事人销售涉案化妆品的违法事实;4.涉案化妆品产品备案截图1张,证明涉案化妆品已在国内备案销售的情况;5.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 当事人基本情况;6.合规建设材料1份,证明当事人整改情况。2024年01月12日,我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兰市监听告字【2024】39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未提出要求陈述、申辩。当事人作为化妆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查验供货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情况、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如实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至产品使用期限届满后1年。当事人购进化妆品未严格履行进货查验记录义务并保存相关凭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违法行为。当事人销售涉案过期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属于违法行为。对当事人购进化妆品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参照《兰溪市市场监管领域高频处罚事项裁量基准》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处理如下:一、给予警告、责令改正违法行为;二、减轻处罚款500元。对当事人销售涉案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参照《兰溪市市场监管领域高频处罚事项裁量基准》,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处理如下:一、责令改正:停止销售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二、减轻处罚,处罚款1000元。上述罚款共计1500元。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对当事人购进化妆品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参照《兰溪市市场监管领域高频处罚事项裁量基准》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处理如下:一、给予警告、责令改正违法行为;二、减轻处罚款500元。对当事人销售涉案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参照《兰溪市市场监管领域高频处罚事项裁量基准》,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处理如下:一、责令改正:停止销售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二、减轻处罚,处罚款1000元。上述罚款共计1500元。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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