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第五分局药品流通监督检查信息通告(2024年1月)序号企业名称经营地址/仓库地址企业类型检查时间检查人员检查结果备注1蚌埠海王银河医药销售有限公司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城南工业园区兴潼路12号药品批发企业2024.1.9周雪鸿、董增惠待整改后评定2安徽环球医药贸易有限公司蚌埠市黄山大道3809号药品批发企业2024.1.12周雪鸿、姚莉待整改后评定3安徽环球医药贸易有限公司蚌埠市黄山大道3809号药品批发企业2024.1.12周雪鸿、姚莉、施玉芳、高峰待整改后评定专项检查4国药控股安徽省滁州医药有限公司滁州市苏滁高新区中新大道900号中新苏滁苏大天宫科技园27#楼药品批发企业2024.1.12李华、冯志刚、蔡善峰符合要求专项检查5安徽丰原蚌埠医药有限公司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姜桥路118号药品批发企业2024.1.23周雪鸿、董增惠待整改后评定6安徽省绿十字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凤阳东路169号药品批发企业2024.1.26周雪鸿、王文明、姚莉待整改后评定7安徽省绿十字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凤阳东路169号药品批发企业2024.1.26周雪鸿、姚莉符合要求专项检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明,当事人于2023年8月8日起委托东阳市萱悦包装厂生产粉底液。至案发日止,东阳市萱悦包装厂共生产瓶装粉底液57840支,交付当事人46800支;生产软管装粉底液55440支,交付当事人55320支。上述交付的粉底液均未备案,当事人已全部销售,瓶装粉底液销售价均为0.5元/支,软管装粉底液销售价格均为0.35元/支。以上当事人销售粉底液共计货值金额为42762元,违法所得为42762元。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本局认为,当事人上市销售未经备案化妆品,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特殊化妆品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局部门注册后方可生产、进口。国产普通化妆品应当在上市销售前向备案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进口普通化妆品应当在进口前向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之规定,属于违法行为。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符合《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规〔2022〕2号)第十四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规定的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一)上市销售、经营或者进口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之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没收违法所得42762元,罚款128286元,以上共计罚没款171048元,上缴国库。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明:2023年10月19日开始,当事人在其拼多多店铺销售亦芙美修妍亮肤洁容膏非卖品(保质期:三年,期限使用日期:20200628)、亦芙美®修妍亮肤洁容膏(生产批号20170629,保质期:三年,期限使用日期:20200628)、艾草护眼贴(生产日期:20210519 保质期:24个月),至案发日止,上述化妆品、护眼贴均已超过保质期。芙美修妍亮肤洁容膏非卖品已售180支,库存240支;亦芙美®修妍亮肤洁容膏化妆品已售400支,库存200支,以上当事人销售过期化妆品共计货值金额221.1元,违法所得136.7元,且当事人经营上述化妆品未建立并执行化妆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艾草护眼贴已销售20盒,库存102盒,以上当事人销售过期护眼贴共计货值金额121.9元,无违法所得。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且未及时清理经营场所内超过保质期限的576盒百清草本茶(代用茶)(生产日期:20200426,保质期:24个月)。另查明:当事人自2023年8月开始未经变更登记,擅自将经营场所迁至东阳市江北街道临江社区北鹿西街681—6号1栋7楼。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未建立并执行化妆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及销售超过保质期限的化妆品,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属未建立并执行化妆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及销售超过保质期化妆品的违法行为。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的艾草护眼贴,违反了《浙江省产品质量监督条例》第八条第三款之规定,属于销售过期产品的违法行为。当事人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属于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未及时清理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当事人未经变更登记,擅自改变经营场所,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属于未经变更登记擅自改变经营场所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第六十二条第二项、《浙江省产品质量监督条例》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之规定,我们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理:1.对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限化妆品的违法行为,没收我局依法扣押的超过保质期的化妆品,没收违法所得136.7元,罚款1万元;2.对当事人未建立并执行化妆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3.对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的艾草护眼贴,责令停止销售,没收我局依法扣押的超过保质期的护眼贴,罚款70元;4.对当事人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未及时清理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5.当事人未经变更登记,擅自改变经营场所的违法行为,责令其30日内改正。以上罚没款共计10206.7元,上缴国库。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主要违法事实:2022年5月9日,当事人采购了300kg菊花原药材,经验收、检验合格后入库。2022年5月25日,当事人生产菊花中药饮片295.7kg,另有留样0.12kg。后当事人将上述菊花中药饮片对外销售,货值总金额30091.2元。上述批次菊花中药饮片,经杭州市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检验、浙江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复检,检验结果均不合格。2023年5月9日,当事人启动召回程序,主动召回涉案菊花中药饮片7.82kg,退货金额824元。当事人违法所得29267.2元。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生产劣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对7.94kg涉案菊花中药饮片予以没收;2、没收违法所得29267.2元;3、处以罚款50000元。以上合计罚没款79267.2元,上缴国库。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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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违法事实:经查明,当事人在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远见大厦2号楼609室经营医疗器械。2023年9月5日,拱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在当事人仓库的合格品区域进门右手第一个货架的倒数第二层发现存放有过期的医疗器械:PP176组织活性针导引针2包(生产日期为2018年9月3日,保质期至2023年8月3日,产品注册证编号:国械注进2**********4,存储条件为应储存在阴凉、干燥、清洁、通风良好和无腐蚀性气体的环境中)、TT1815组织活性针1包(生产日期为2018年4月30日,保质期至2023年3月30日,产品注册证编号:国械注进2**********4,存储条件为应储存在阴凉、干燥、清洁、通风良好和无腐蚀性气体的环境中)、导丝控制手柄37包(生产日期为2020年9月2日,保质期至2023年9月1日,备案证编号:湘潭械备20190011号,存储条件为应储存在阴凉、干燥、清洁、通风良好和无腐蚀性气体的环境中)。上述过期医疗器械与有效期内医疗器械混放于合格品区中,未作明显区分。涉案2包PP176组织活性针导引针是当事人2019年10月29日以225元/包的价格从杭州柯美贸易有限公司购进的,共购进2包,因长时间滞销,销售价格为225元/包,至案发未售出。涉案1包TT1815组织活性针由麦瑞通医疗器械(北京)有限公司免费提供,没有进货记录和销售记录。涉案37包导丝控制手柄是2022年4月至2023年8月陆续从湖南埃普特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进货,作为亲水涂层导丝的附赠品,没有进货记录和销售记录。货值金额共450元。当事人已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在购进上述医疗器械时均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未查验医疗器械的合格证明文件,未作入库出库记录。又查明,涉案医疗器械储存方式均要求储存在阴凉、干燥、清洁、通风良好和无腐蚀性气体的环境中,9月5日检查当天的仓库温度为26度,当事人库房温湿度记录表显示2023年8月3日上午仓库内温度为30℃,温度超标后未采取调控措施,下午为31℃。案发后,当事人进行整改,并于2023年11月15日提交了整改报告。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三)经营、使用无合格证明文件、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或者使用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在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主动提供相关凭证,涉案过期医疗器械金额不足1万元,没收过期的医疗器械,处罚款2万元。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八条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三)未按照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标示要求运输、贮存医疗器械;……”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在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主动提供相关凭证,责令改正,处罚款1万元。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九条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和卫生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三)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在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主动提供相关凭证,责令改正,给予警告。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明,当事人杭州桓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在多个电子商务平台从事化妆品销售,2023年11月29日本局执法人员在该公司仓库查获的5款化妆品在超过使用期限后仍继续销售,涉案货值80547.74元,违法所得14346.55元。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做如下行政处罚:一、没收涉案的超过使用期限化妆品(1、1798盒14ml的XX牌精美裸妆粉底液,2、446盒250ml的XX牌美肌水,3、123盒120ml的XX牌洁面奶,4、886盒100ml的XX牌保湿洁面乳,5、1560盒10片装的XX牌面膜);二、没收违法所得14346.55元;三、处罚款500000元。合计罚没款总额为514346.55元。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南京市雨花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雨市监处罚〔2023〕00422号当事人:南京柏草领秀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5MA1UUKQMXE;法定代表人:叶佳佳;住所:南京市雨花台区长虹路222号2幢1307室经营范围:许可项目:生活美容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品牌管理;市场营销策划;家用电器销售;化妆品零售;化妆品批发;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企业管理咨询(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2022年12月8日,我局收到举报,反映南京柏草领秀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在微博等平台进行虚假宣传。当事人在新浪微博平台“亿草堂中药面膜创始人”账号中发布了含有“广州亿草堂生物科技签约诺贝儿奖获得者/美国科学家科学院院士”、“诺贝尔奖得主美国国家科学院院士兰迪·谢克曼医康首席科学家2019年8月为广州亿草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首席科学家并成立‘花盛-兰迪·谢克曼’联合实验室”等内容,并且无法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当事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经报局领导批准,我局于2023年1月6日依法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成立于2018年1月5日,2021年12月20日当事人将公司名称由南京肤若佳美容有限公司变更为南京柏草领秀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主营生活美容服务,2019年11月29日从南京市建邺区迁移至南京市雨花台区。据当事人法定代表人陈述,微博账号“亿草堂中药面膜创始人”为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所有,该微博账号中所发布的广告都是关于广州亿草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内容,广州亿草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当时是当事人法定代表人花钱请人帮申请的注册型企业,没有实际办公场所和办公人员,没有在注册地址实际经营,实际经营都在南京柏草领秀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内。当事人法定代表人为了能够让南京地区的客户方便找到,就在该微博账号的资料中公司一栏填写了当事人变更名称前的公司名“南京肤若佳美容有限公司”。上述微博账号发布的广告内容中含有“广州亿草堂生物科技签约诺贝尔奖获得者/美国科学家科学院院士”、“诺贝尔奖得主美国国家科学院院士兰迪·谢克曼医康首席科学家2019年8月为广州亿草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首席科学家并成立“花盛-兰迪·谢克曼”联合实验室”等文字,当事人法定代表人陈述,其广州亿草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广州医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下简称“医康”)为合作关系,由医康为广州亿草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产品,广告中所发布的“花盛-兰迪·谢克曼”联合实验室是医康开设的,兰迪·谢克曼则是与医康合作研发产品,并提供了广州亿草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医康的《委托产品加工(OEM)合同书》、兰迪·谢克曼与广州市医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签约的照片、视频资料。据当事人法定代表人陈述,其微博账号所发布的上述广告是由医康提供了兰迪·谢克曼的照片资料,由当事人法定代表人自行整理通过电脑软件制作发布出来的。本局于2023年1月30日向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寄送了《协助调查函》(雨市监案协〔2023〕3002-1号),请其协助调查广州市医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是否有“花盛-兰迪·谢克曼”联合实验室以及与兰迪·谢克曼的签约情况和兰迪·谢克曼的身份。本局于2023年2月24日收到复函(穗云市监协复函〔2023〕157号),广州市医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确实有“花盛-兰迪·谢克曼”联合实验室,且与兰迪·谢克曼签署了合作协议,聘用兰迪·谢克曼为首席科学家,出席相关公务、引进人才等,并无研发、生产合作内容。本局于2023年1月30日向广州市南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寄送了《协助调查函》(雨市监案协〔2023〕3002-2号),请其协助调查广州亿草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兰迪·谢克曼的签约情况。本局于2023年2月22日收到广州市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复函,广州亿草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未在其核准经营地址广州市南沙区丰泽东路106号(自编1号楼)X1301-F9758实地办公。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微博账号“亿草堂中药面膜创始人”由其自己注册,已于2021年5月被新浪微博平台封禁,原发布内容已无法查看。上述微博具体发布的地点已记不清楚。2023年4月18日及2023年4月24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位于南京市雨花台区长虹路222号2幢1307室的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当事人门外左侧有广告灯牌,上面写有“柏草领秀量肤定制”等字样,门外右侧贴有“柏草领秀”及“4亿草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字样,门外右侧地面摆放一个牌子,上面写有“亿草堂量肤定制治疗:顽固色斑、痤疮痘、敏感肌、肤色暗沉、抗衰修复”等字样。当事人陈述,因为“柏草领秀”的商标是在其广州亿草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所以当时才在当事人公司的门外贴上了“亿草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字样,也是为了告诉客户,“亿草堂”是一个公司的名字,并没有因为化妆品备案取消而消失,也是告诉客户,现在的“柏草领秀”和之前的“亿草堂”是一家的。因此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叶佳佳的微博账号“亿草堂中药面膜创始人”中有一条微博写有“亿草堂有自己的工厂生产线,科研团队我们隶属于工厂南方(南京)销售部,我是主要负责人”字样,所有的产品销售等实际经营都是在当事人公司,工厂南方(南京)销售部指的就是当事人。但当事人实际并没有取得《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当事人一楼客厅离门较远右侧靠墙货架上最上方摆放各种铭牌,有“世界中医药学会联合会”1块、“CBC 2018年中国美容化妆品业国妆领先品牌广州亿草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美容化妆品业商会2018年5月26日”1块、“亿草堂草本亿草堂美容有限公司经营授权”1块、“2015年度亿草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被誉为诚信经营规范管理示范品牌”1块。据当事人法定代表人陈述,上述铭牌都是其在淘宝上找商家制作的,铭牌上的内容都是模仿别的公司的铭牌来写的。因此上述微博及铭牌的宣传主体应为广州亿草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该公司实际经营地为当事人经营场所南京市雨花台区长虹路222号2幢1307室,针对广州亿草堂生物科技有当事人经营场所一楼有一个小型实验室,内有架子及柜子,实验室桌面摆放有一台数显高速分散均压机,一台无中文标签仪器(DLAB.OS40-S),二者均接通电源;桌面摆放一台乐祺牌秤和一把工业级热风枪(MODEL:LS-H1500、LS-H2000);桌面上有一张A4纸,上面写有“洁面慕斯”的原料、比例%及制作工艺步骤。实验室架子上摆放有多袋面膜粉、大量化学器皿和化学品原料,实验室柜子中有产品标签不干胶贴纸11盒,地上摆放有一台蒸馏水纯露机,椅子上摆放一台蓝莓手压式塑料薄膜封口机,二者均未接入电源;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时有1名人员正在实验室内清洗量杯、清洁桌面。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小型实验室实施了查封的强制措施。当事人一楼客厅离门较远右侧靠墙货架下方格子中有一卷不干胶标签(未使用),上面印有“柏草领秀活细胞修复凝露”、“品名:微分子养肤膜开封后一个月内使用完今日实验室出货(避光保存)”、“柏草领秀敏弱肌调理液”、“柏草领秀特效精华液”字样。当事人陈述,该小型实验室及实验室中的化学品和化学器皿都是当事人购买用来调配化妆品,其中化学品为原料,化学器皿则是配制所用的容器;实验室中一台数显高速分散均压机、一台无中文标签仪器(DLAB.OS40-S)是用来调制面膜和草本·神仙水的,一台蒸馏水纯露机是用来将水蒸馏后作为化妆品原料的;一台乐祺牌秤是为了配制准确性来称重的;一把工业级热风枪(MODEL:LS-H1500、LS-H2000)是用来吹化妆品包装外层塑封膜的;一台蓝莓手压式塑料薄膜封口机是用来塑封产品或者塑料小勺等工具的,将其包装在一起。标签打印机是当事人法定代表人让员工打印标签用的,这些打印的标签就贴在当事人自己配制的产品上面。据当事人陈述,柏草领秀苏敏修复小黑膜是其请工厂做的半成品回来自己贴的标签,柏草领秀草本植物有机细胞水湿敷精华液草本舒缓水(舒)、亿草堂草本活肤水、柏草领秀草本·神仙水是其自己调配的;柏草领秀微分子养肤膜中的蓝膜和黄膜是其自己配制灌装的,葡萄冻膜则是请工厂生产半成品回来自己灌装的。执法人员在当事人小型实验室抽屉中发现了未使用的20ml一次性带针头注射针管和10ml一次性带针头注射针管,经营场所一楼离门较近右侧靠墙货架上有标签为“亿草堂神经酰胺精华液净含量50g”、“亿草堂保湿精华液净含量50g”、“亿草堂传明酸精华液净含量50g”、“亿草堂阿魏酸精华液”的黑色玻璃瓶上插有一次性注射针管(带针头),且针管中有对应液体,当事人陈述其用来拍摄宣传视频时拍摄成针管从不同原料液体中抽取后添加到面膜中,实际并不使用。经营场所一楼离门较近右侧靠墙货架上摆放了许多瓶子,瓶子标签上写着亿草堂秘方精华液及不同中药名称,还有柏草领秀平衡肌底液(500ml)、柏草领秀养肤洁颜油(空瓶,240ml)以及柏草领秀定制调肤油(空瓶,120ml),当事人法定代表人陈述写着亿草堂秘方精华液及不同中药名称的产品是其让员工拿不同中药粉和水用蒸馏机制作出来以后灌进去的,但是不使用,只是摆在柜子上展示,其平时也会在柜子前面拍些宣传视频;柏草领秀平衡肌底液(500ml)里面实际灌的是生理盐水,是给客户在皮肤护理之前清洗用的;柏草领秀养肤洁颜油(空瓶,240ml)是其用来自己调制卸妆油灌入、柏草领秀定制调肤油(空瓶,120ml)则是用多种精油混合在一起灌入给客户带回去使用的。柏草领秀养肤洁颜油(240ml)和柏草领秀定制调肤油(120ml)都是在客户有需求的情况下当事人为其定制销售给他们的。当事人法定代表人陈述其拍摄的宣传视频发布在其微信朋友圈内给客户看,并提供了在一楼离门较近右侧货架前拍摄的视频和照片。当事人经营场所一楼客厅中地面摆放有5种成箱化妆品,一楼客厅办公桌上有销货清单5本。经执法人员整理,经当事人确认,销货清单共记录了从2022年12月2日到2023年4月14日34位顾客的订单情况,除去其中当事人法定代表人自用、送人等情况,依据各顾客折扣价计算,账单实际成交金额共计107026.1元,成本共计61879.5元,利润共计45146.6元。当事人经营场所楼梯下方格子中、当事人一楼客厅离门较近右侧靠墙货架上和当事人经营场所二楼小仓库内都发现了大量的成品化妆品。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内还发现了大量产品包装材料。具体的产品情况如下表:序号产品名称产品规格产品批号限期使用日期数量(盒/瓶/贴/袋)零售价货值金额(元)1柏草领秀清肌草本祛痘霜30gRD2021030801012024/3/72743801041202柏草领秀积雪草防护隔离乳40ml无批号无日期139395265835RD2020090601012023/9/5266瓶装无盒无批号无日期262RD2020030801012025/3/763柏草领秀富勒烯逆时光紧致眼霜20gRD2021030801012024/3/74195802430204柏草领秀净颜多肽洁面乳100gPBCLX190910AE2022/09/091612300531000RD2023030801012026/3/71585柏草领秀叶绿素赋活面膜5pcs*30mlRD2021090801012024/9/756898124656RD2022030801012025/3/7665PBCLX191010AE2022/10/09396柏草领秀草本舒缓水(舒)无规格23006007亿草堂草本活肤水无规格23006008草本·神仙水150ml1230536609柏草领秀清肌平衡祛痘水60mlRD2021030801012024/3/72643058052010柏草领秀清肌净颜精华液30mlRD2021030801012024/3/736139514259511柏草领秀美肌草本靓颜水60mlRD2021030801012024/3/7102230531171012柏草领秀美肌草本靓颜精华30ml无批号无日期149395209745RD2020082801012023/8/2738213柏草领秀美肌草本靓颜日霜30gRD2020090201012023/9/171437026418014柏草领秀美肌草本靓颜晚霜30gRD2020091001012023/9/9373951461515密罗木修护保湿乳60mlRD2023030801012026/3/7453951777516柏草领秀微分子养肤膜无规格无批号无日期507403700017肽舒润修护霜30gRD2022030801012025/3/710420420018多肽舒缓修护原液40mlRD2023030801012026/3/7404201680019苏敏修复小黑膜无规格无批号无日期409214860561620亿草堂中药面膜抗皱去细纹无规格无批号无日期158058021亿草堂草本中药抗皱药膜1000g无批号无日期4580232022亿草堂中药面膜红血丝修复无规格无批号无日期158058023亿草堂草本中药深层药膜1000g无批号无日期4580232024亿草堂草本中药炎症痤疮药膜1000g无批号无日期2580116025亿草堂草本中药黄褐斑药膜1000g无批号无日期3580174026柏草领秀草本中药美白药膜无规格无批号无日期25801160合计2988107据当事人陈述,上述化妆品中柏草领秀清肌草本祛痘霜、柏草领秀富勒烯逆时光紧致眼霜、柏草领秀净颜多肽洁面乳、柏草领秀叶绿素赋活面膜、柏草领秀清肌平衡祛痘水、柏草领秀清肌净颜精华液、多肽舒润修护霜、多肽舒缓修护原液、多肽理肤修护精华都是其委托广州市医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上述产品外包装中生产商为“广州市医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并标注“广州亿草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技术支持)”字样。当事人提供了广州亿草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广州市医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产品加工(OEM)合同书》。柏草领秀积雪草防护隔离乳、柏草领秀美肌草本靓颜水、柏草领秀美肌草本靓颜精华、柏草领秀美肌草本靓颜日霜、柏草领秀美肌草本靓颜晚霜、密罗木修护保湿乳是其委托广东荣大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下简称“荣大”)生产的,产品外包装上标注了委托方为广州亿草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被委托方为广东荣大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当事人提供了广州亿草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广东荣大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产品加工(OEM)合同书》。秘方面膜微分子养肤膜中黄色和蓝色的是当事人法定代表人自己制作灌进去的,棕色的葡萄冻膜则是其向天津美之路化妆品有限公司定制来的半成品灌入的。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的化妆品备案情况进行了查询,发现上述产品按备案情况分为三类:1.柏草领秀积雪草防护隔离乳、美肌草本靓颜水、美肌草本靓颜晚霜、密罗木修护保湿乳在2022年8月31日取消了备案;2.柏草领秀清肌草本祛痘霜、柏草领秀富勒烯逆时光紧致眼霜、柏草领秀净颜多肽洁面乳、柏草领秀叶绿素赋活面膜、柏草领秀清肌平衡祛痘水、柏草领秀清肌净颜精华液、柏草领秀美肌草本靓颜精华、柏草领秀美肌草本靓颜日霜、多肽舒润修护霜、多肽舒缓修护原液则在2021年5月8日注销了备案;3.无批号的草本植物有机细胞水湿敷精华液、草本活肤水、柏草领秀草本·神仙水、柏草领秀微分子养肤膜、苏敏修复小黑膜、亿草堂中药面膜抗皱去细纹、亿草堂草本中药抗皱药膜、亿草堂中药面膜红血丝修复、亿草堂草本中药深层药膜、亿草堂草本中药炎症痤疮药膜、亿草堂草本中药黄褐斑药膜、柏草领秀草本中药美白药膜则查询不到备案信息,未曾注册或备案。当事人陈述,其合作的生产商为广州市医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产品是医康公司在2021年5月8日进行的注销;而合作的生产商为广州荣大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的产品,由于系统升级时需要补充填报,但荣大公司没有及时通知,导致系统在2022年8月31日对广州荣大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产品进行了强制取消备案;查询不到备案信息的产品则是当事人尚未进行化妆品注册或备案。除去批号为“PBCLX191010A”的两种产品外,其余产品由于已被更改过使用期限,因此无法得知实际批号及使用期限。亿草堂中药面膜抗皱去细纹、亿草堂草本中药抗皱药膜、亿草堂中药面膜红血丝修复、亿草堂草本中药深层药膜、亿草堂草本中药炎症痤疮药膜、亿草堂草本中药黄褐斑药膜、柏草领秀草本中药美白药膜则是当事人进购了大包粉末后自行分装贴上标签的,也从未进行过化妆品注册或备案。具体备案情况如下表:序号产品名称生产企业备案编号备案人备案情况1柏草领秀清肌草本祛痘霜医康粤G妆网备字2019249502医康2021年5月8日已注销2柏草领秀积雪草防护隔离乳荣大粤G妆网备字2020190759亿草堂、荣大2022年8月31日取消备案3柏草领秀富勒烯逆时光紧致眼霜医康粤G妆网备字2019245261医康2021年5月8日已注销4柏草领秀净颜多肽洁面乳医康粤G妆网备字2019241132医康2021年5月8日已注销5柏草领秀叶绿素赋活面膜医康粤G妆网备字2019248163医康2021年5月8日已注销6柏草领秀草本舒缓水(舒)未备案7亿草堂草本活肤水未备案8草本·神仙水未备案9柏草领秀清肌平衡祛痘水医康粤G妆网备字2019251075医康2021年5月8日已注销10柏草领秀清肌净颜精华液医康粤G妆网备字2019248129医康2021年5月8日已注销11柏草领秀美肌草本靓颜水荣大粤G妆网备字2020266118亿草堂、荣大2022年8月31日取消备案12柏草领秀美肌草本靓颜精华医康粤G妆网备字2019246093医康2021年5月8日已注销13柏草领秀美肌草本靓颜日霜医康粤G妆网备字2019248046医康2021年5月8日已注销14柏草领秀美肌草本靓颜晚霜荣大粤G妆网备字2020185162亿草堂、荣大2022年8月31日取消备案15密罗木修护保湿乳荣大粤G妆网备字2020185495亿草堂、荣大2022年8月31日取消备案16柏草领秀微分子养肤膜未备案17多肽舒润修护霜医康粤G妆网备字2019249489医康2021年5月8日已注销18多肽舒缓修护原液医康粤G妆网备字2019251997医康2021年5月8日已注销19苏敏修复小黑膜未备案20亿草堂中药面膜抗皱去细纹未备案21亿草堂草本中药抗皱药膜未备案22亿草堂中药面膜红血丝修复未备案23亿草堂草本中药深层药膜未备案24亿草堂草本中药炎症痤疮药膜未备案25亿草堂草本中药黄褐斑药膜未备案26柏草领秀草本中药美白药膜未备案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叶佳佳陈述,上述化妆品中,批号格式为“RD”字母开头加上一串数字的都是限期使用日期在2023年的产品,其将原本的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去掉,或者更换没有打印批号、限期使用日期的盒子,重新打了其编造的批号和日期。批号格式为“RD”字母开头加上一串数字的产品货值金额为1626099元。修改批号及限期使用日期的产品情况如下表:序号产品名称生产商产品规格产品批号限期使用日期数量(盒/瓶/贴/袋)零售价货值金额(元)1柏草领秀清肌草本祛痘霜医康30gRD2021030801012024/3/72743801041202柏草领秀积雪草防护隔离乳荣大40mlRD2020090601012023/9/5266395107440RD2020030801012025/3/763柏草领秀富勒烯逆时光紧致眼霜医康20gRD2021030801012024/3/74195802430204柏草领秀净颜多肽洁面乳医康100gRD2023030801012026/3/7158300474005柏草领秀叶绿素赋活面膜医康5pcs*30mlRD2021090801012024/9/756898120834RD2022030801012025/3/76656柏草领秀清肌平衡祛痘水医康60mlRD2021030801012024/3/7264305805207柏草领秀清肌净颜精华液医康30mlRD2021030801012024/3/73613951425958柏草领秀美肌草本靓颜水荣大60mlRD2021030801012024/3/710223053117109柏草领秀美肌草本靓颜精华荣大30mlRD2020082801012023/8/2738239515089010柏草领秀美肌草本靓颜日霜荣大30gRD2020090201012023/9/171437026418011柏草领秀美肌草本靓颜晚霜荣大30gRD2020091001012023/9/9373951461512密罗木修护保湿乳荣大60mlRD2023030801012026/3/7453951777513多肽舒润修护霜医康30gRD2022030801012025/3/710420420014多肽舒缓修护原液医康40mlRD2023030801012026/3/74042016800合计1626099批号为“PBCLX191010A”的两种产品则是原来委托广州工厂生产的产品,但都已超过保质期限,货值金额为487422元。超过保质期限的产品如下表:序号产品名称生产商产品规格产品批号限期使用日期数量(盒/瓶/贴/袋)零售价货值金额(元)1柏草领秀净颜多肽洁面乳医康100gPBCLX190910AE2022/09/0916123004836002柏草领秀叶绿素赋活面膜医康5pcs*30mlPBCLX191010AE2022/10/0939983822合计4874222023年4月18日、2023年4月24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内发现的化妆品、包装材料实施了扣押强制措施(雨市监强〔2023〕3002号、雨市监强〔2023〕3002-7号)。2023年5月16日,执法人员委托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对扣押的当事人化妆品共31个批次进行了抽检,并于2023年6月21日收到检验检测报告。检验检测报告显示,所抽检的31个批次的化妆品中,有4个批次的化妆品检验检测结果为不合格,3个批次的产品中菌落总数实测数据超出技术要求数据,共7个批次的化妆品为不合格产品。不合格产品具体如下表:序号产品名称报告编号不合格项目产品数量零售价货值金额1柏草领秀草本中药美白药膜NZJ(2023)FR01-01693Z菌落总数、霉菌和酵母菌总数258011602亿草堂草本中药深层药膜NZJ(2023)FR01-01692Z菌落总数、霉菌和酵母菌总数458023203亿草堂中药面膜红血丝修复NZJ(2023)FR01-01691Z菌落总数15805804亿草堂草本中药抗皱药膜NZJ(2023)FR01-01690Z菌落总数458023205亿草堂中药面膜抗皱去细纹NZJ(2023)FR01-01689Z菌落总数15805806亿草堂草本中药黄褐斑药膜NZJ(2023)FR01-01688Z菌落总数、霉菌和酵母菌总数358017407亿草堂草本中药炎症痤疮药膜NZJ(2023)FR01-01687Z菌落总数、霉菌和酵母菌总数25801160合计9860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证据(一):2023年1月12日,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被询问人的身份;证据(二):2023年1月12日,当事人提供的广州亿草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广州市医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委托产品加工(OEM)合同书》,证明广州亿草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委托广州市医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加工产品的事实;证据(三):2023年2月20日,广州市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复函1份,证明广州亿草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不在其核准地址实地办公的情况;证据(四):2023年2月21日,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复函(穗云市监协复函〔2023〕157号)1份,证明广州市医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有“花盛-兰迪·谢克曼”联合实验室,且与兰迪·谢克曼签署了合作协议,聘用兰迪·谢克曼为首席科学家,出席相关公务、引进人才等,并无研发、生产合作内容的事实;证据(五):2023年4月18日、2023年4月24日,现场笔录2份,证明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现场检查及实施强制措施的情况;证据(六):2023年4月27日,经当事人确认的现场检查照片52张,证明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现场检查及实施强制措施的情况;证据(七):2023年4月24日,当事人确认的写有洁面慕斯的配方A4纸一张,证明当事人在实验室内配制化妆品的事实;证据(八):2023年5月8日,当事人提供的广州亿草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广东荣大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产品加工(OEM)合同书》,证明广州亿草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委托广东荣大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生产加工产品的事实;证据(九):2023年5月8日,当事人提供的广东荣大医疗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证明广东荣大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的资质合法性;证据(十):2023年5月16日,抽检现场笔录1份,现场照片4张,证明执法人员对扣押产品中31个批次样品进行抽检的事实;证据(十一):2023年6月21日,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报告编号NZJ(2023)FR01-01667Z至NZJ(2023)FR01-01697Z)31份,证明被抽检产品中存在不合格产品的事实;证据(十二):2023年4月18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的《销货清单》5本,证明当事人从2022年12月2日到2023年4月14日34位顾客的订单情况;证据(十三):2023年7月5日,当事人提供的与不同顾客聊天记录截图打印件29件,证明当事人实际交易金额与《销货清单》记录订单金额不一致的事实;证据(十四):2023年7月5日,当事人确认的执法人员整理的当事人销货清单统计数据,证明当事人的实际经营利润;证据(十五):2023年4月27日,经当事人确认的执法人员查询的化妆品备案情况截图打印件16份,证明当事人所经营的化妆品已取消备案或注销备案或未备案的事实;证据(十六):2023年1月12日、2023年4月4日、2023年4月27日、2023年5月8日、2023年7月5日,询问笔录5份,证明当事人发布虚假广告、违法生产经营化妆品的事实。本局于2023年11月6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雨市监听告〔2023〕3002号),告知当事人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于2023年11月10日向本局提出听证要求,2023年12月14日本局公开举行听证会,当事人提出:1、货值认定计算方式不合理,不应按标价,应按实际成交价格计算货值。2、经营场所内有些化妆品是尾货,准备按照尾货清理掉,只是未拉走,没有打算销售的。3、处罚幅度不合理,应考虑积极配合、未造成社会危害后果等情形,按照《长三角地区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和从轻减轻处罚规定》予以减轻。4、四种违法行为,处罚适用的依据可能存在法条竞合,应择一重处。5、检测不合格的化妆品是菌落总数超标,该部分化妆品是陈旧的,是用来展示的,不是销售的。听证意见是:1.关于货值计算方式,化妆品相关法律法规没有专门针对货值计算的特殊规定,结合《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一条“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的立法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作为产品质量的一般性法律,在《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未对货值计算方式作出规定的情况下,适用《产品质量法》关于货值计算的规定。《产品质量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本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四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所规定的货值金额以违法生产、销售产品的标价计算;没有标价的,按照同类产品的市场价格计算。”因此,以标价计算涉案产品的货值于法有据。2.关于当事人提出的更改期限和过期的产品不是用于销售的意见,根据现场检查情况,当事人经营场所内的所有货物混放,没有明确对所谓的“尾货”进行专区存放,虽然在听证会上提供了一份相关微信聊天记录,但是没有证据证明当事人已准备就案涉更改期限产品和过期产品作为尾货处理,也没有形成任何关于尾货处理的协议或制度。同时,当事人还提供了一份情况说明,内容是关于当事人曾通过微信寻找尾货处理事宜人员的手机联系方式。办案人员电话联系此人,就尾货处理情况进一步调查,其表示只是中间介绍人,对尾货处理的具体情况并不知情。因此,对于当事人关于“尾货”部分不用于销售的说法,因缺少相应证据,不应予以认可。更改化妆品期限的行为也进一步说明了,当事人对相关产品用于经营的可能性更大。3.关于当事人提出的违法行为竞合问题。经检测不合格的化妆品均是当事人未经许可生产的化妆品,因此对于未经许可生产化妆品和经营检测不合格化妆品应属于同一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应按照未经许可生产进行处罚。对于更改化妆品期限、销售过期化妆品、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化妆品应属于不同违法行为,应当根据相应的法律法规分别查处。4.关于处罚幅度,当事人提出的主动纠正、企业规模小等因素,已经作为从轻处罚情形予以了考量。鉴于案涉品种数量多、货值大、违法行为多,不建议作减轻处罚。综上,对当事人的意见不予采纳。当事人无法提供所经营的化妆品的进销货清单等材料,未建立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涉嫌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化妆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查验供货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情况、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如实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的规定。根据《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配制、填充、灌装化妆品内容物,应当取得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标注标签的生产工序,应当在完成最后一道接触化妆品内容物生产工序的化妆品生产企业内完成。”的规定,当事人无生产资质但利用经营场所内的小型实验室对其经营的化妆品进行配制、填充、灌装化妆品内容物、标注标签的行为属于未经许可生产化妆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化妆品经营者不得自行配制化妆品”、第二十六条第(二)(三)(四)(五)项:“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二)有与生产的化妆品相适应的生产场地、环境条件、生产设施设备;(三)有与生产的化妆品相适应的技术人员;(四)有能对生产的化妆品进行检验的检验人员和检验设备;(五)有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的管理制度。”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提交其符合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条件的证明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负责。”的规定。涉及的产品为草本植物有机细胞水湿敷精华液、草本活肤水、柏草领秀草本·神仙水、柏草领秀微分子养肤膜、亿草堂中药面膜抗皱去细纹、亿草堂草本中药抗皱药膜、亿草堂中药面膜红血丝修复、亿草堂草本中药深层药膜、亿草堂草本中药炎症痤疮药膜、亿草堂草本中药黄褐斑药膜、柏草领秀草本中药美白药膜,其中亿草堂中药面膜抗皱去细纹、亿草堂草本中药抗皱药膜、亿草堂中药面膜红血丝修复、亿草堂草本中药深层药膜、亿草堂草本中药炎症痤疮药膜、亿草堂草本中药黄褐斑药膜、柏草领秀草本中药美白药膜为不合格产品,未经许可生产化妆品的货值金额为51720元。具体如下表:序号产品名称产品规格产品批号限期使用日期数量(盒/瓶/贴/袋)零售价货值金额(元)6柏草领秀草本舒缓水(舒)无规格23006007亿草堂草本活肤水无规格23006008草本·神仙水150ml12305366016柏草领秀微分子养肤膜无规格无批号无日期507403700020亿草堂中药面膜抗皱去细纹无规格无批号无日期158058021亿草堂草本中药抗皱药膜1000g无批号无日期4580232022亿草堂中药面膜红血丝修复无规格无批号无日期158058023亿草堂草本中药深层药膜1000g无批号无日期4580232024亿草堂草本中药炎症痤疮药膜1000g无批号无日期2580116025亿草堂草本中药黄褐斑药膜1000g无批号无日期3580174026柏草领秀草本中药美白药膜无规格无批号无日期25801160合计51720当事人未经许可生产的化妆品中有7种经检测为不合格化妆品,涉嫌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款:“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加强管理,诚信自律,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货值金额为9860元。具体如下表:序号产品名称产品规格产品批号限期使用日期数量(盒/瓶/贴/袋)零售价货值金额(元)20亿草堂中药面膜抗皱去细纹无规格无批号无日期158058021亿草堂草本中药抗皱药膜1000g无批号无日期4580232022亿草堂中药面膜红血丝修复无规格无批号无日期158058023亿草堂草本中药深层药膜1000g无批号无日期4580232024亿草堂草本中药炎症痤疮药膜1000g无批号无日期2580116025亿草堂草本中药黄褐斑药膜1000g无批号无日期3580174026柏草领秀草本中药美白药膜无规格无批号无日期25801160当事人更改化妆品使用期限的行为属于《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四)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更改化妆品使用期限;”的行为。货值金额为1626099元。当事人经营已超过限期使用日期的化妆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化妆品标签标示的要求贮存、运输化妆品,定期检查并及时处理变质或者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规定。货值金额为487422元。当事人经营的产品中有四种产品标签中未标明产品批号、限期使用日期等信息,属于经营标签不符合法规的化妆品,涉嫌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化妆22品标签应当标注下列内容:(二)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的名称、地址;(七)使用期限、使用方法以及必要的安全警示;”当事人经营标签不符合法规的化妆品的货值金额为822866元。具体如下表:序号产品名称产品规格产品批号限期使用日期数量(盒/瓶/贴/袋)零售价货值金额(元)2柏草领秀积雪草防护隔离乳40ml无批号无日期无日期139395158395瓶装无盒无批号无日期26212柏草领秀美肌草本靓颜精华30ml无批号无日期1493955885519苏敏修复小黑膜无规格无批号无日期4092148605616合计822866上述涉案产品的总货值金额为2988107元。根据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发现的5本《销货清单》统计,当事人在2022年12月2日至2023年4月14日期间,向姜敏等34人销售或赠送了其经营的化妆品,除去赠送的产品外,其销售产品的销售利润为45146.6元,因此当事人违法生产经营化妆品的违法所得共计45146.6元。案件所涉上述化妆品按照不同情节区分为更改使用期限的化妆品、已超过限期使用日期的化妆品、未经许可生产的化妆品、标签不符合法规的化妆品,对当事人更改化妆品使用期限、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未经许可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法规的化妆品四种违法行为进行处罚。2023年5月15日,本局与雨花台区公安分局食药环大队对接行刑衔接工作,2023年6月26日公安部门回复认为抽检产品中不合格产品的销售额未超过五万元,未达到移送标准,建议本局进行行政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生产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和第一百四十九条:“【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行为的法条适用原则】生产、销售本节第一百四十一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所列产品,不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但是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依照本节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根据销货清单统计,当事人销售的上述产品里经检验不符合标准的化妆品的金额为12312元,未超过五万元,未达到移送标准。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且企业规模较小,根据《长三角地区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和从轻减轻处罚规定》第八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从轻处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四)(五)项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更改化妆品使用期限;(五)化妆品经营者擅自配制化妆品,或者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建议对当事人经营更改了化妆品使用期限、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行为作如下处理:1.没收当事人经营更改了使用期限的化妆品、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违法所得;2.没收当事人经营的更改了使用期限的化妆品、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3.没收当事人更改化妆品使用期限的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4.罚款10567605元。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五)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建议对当事人经营标签不符合法规的化妆品的行为作如下处理:1.没收当事人经营未备案的化妆品的违法所得;2.没收当事人经营的未备案的化妆品;3.罚款2468598元。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10年内不予办理其提出的化妆品备案或者受理其提出的化妆品行政许可申请,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终身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许可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或者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委托未取得相应化妆品生产许可的企业生产化妆品;”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未经许可生产化妆品的行为作如下处理:1.没收当事人经营未经许可所生产化妆品的违法所得;2.没收当事人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3.没收当事人违法生产经营化妆品的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4.罚款775800元。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产品销售记录制度;”,建议对当事人未建立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产品销售记录制度的行为作如下处理:1.责令改正;2.警告;3.罚款1万元。综上,建议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理:1.责令改正;2.警告;3.没收违法所得45146.6元;4.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柏草领秀清肌草本祛痘霜(30g,RD202103080101,2024/3/7)274瓶;柏草领秀积雪草防护隔离乳(40ml,无批号,无日期)139瓶;柏草领秀积雪草防护隔离乳(40ml,RD202009060101,2023/9/5)266盒;柏草领秀积雪草防护隔离乳(40ml,瓶装无盒无批号,无日期)262瓶;柏草领秀积雪草防护隔离乳(40ml,RD202003080101,2025/3/7)6盒;柏草领秀富勒烯逆时光紧致眼霜(20g,RD202103080101,2024/3/7)419盒;柏草领秀净颜多肽洁面乳(100g,PBCLX190910A,E2022/09/09)1612盒;柏草领秀净颜多肽洁面乳(100g,RD202303080101,2026/3/7)158盒;柏草领秀叶绿素赋活面膜(5pcs*30ml,RD202109080101,2024/9/7)568盒;柏草领秀叶绿素赋活面膜(5pcs*30ml,RD202203080101,2025/3/7)665盒;柏草领秀叶绿素赋活面膜(5pcs*30ml,PBCLX191010A,E2022/10/09)39盒;柏草领秀草本舒缓水(舒)(无规格)2瓶;亿草堂草本活肤水(无规格)2瓶;草本·神仙水(150ml)12瓶;柏草领秀清肌平衡祛痘水(60ml,RD202103080101,2024/3/7)264盒;柏草领秀清肌净颜精华液(30ml,RD202103080101,2024/3/7)361盒;柏草领秀美肌草本靓颜水(60ml,RD202103080101,2024/3/7)1022盒;柏草领秀美肌草本靓颜精华(30ml,无批号,无日期)149盒;柏草领秀美肌草本靓颜精华(30ml,RD202008280101,2023/8/27)382盒;柏草领秀美肌草本靓颜日霜(30g,RD202009020101,2023/9/1)714盒;柏草领秀美肌草本靓颜晚霜(30g,RD202009100101,2023/9/9)37盒;密罗木修护保湿乳(60ml,RD202303080101,2026/3/7)45盒;秘方面膜(无规格,无批号,无日期)50盒;多肽舒润修护霜(30g,RD202203080101,2025/3/7)10盒;多肽舒缓修护原液(40ml,RD202303080101,2026/3/7)40盒;苏敏修复小黑膜(无规格,无批号,无日期)4092贴;亿草堂中药面膜抗皱去细纹(无规格,无批号,无日期)1袋;亿草堂草本中药抗皱药膜(1000g,无批号,无日期)4袋;亿草堂中药面膜红血丝修复(无规格,无批号,无日期)1袋;亿草堂草本中药深层药膜(1000g,无批号,无日期)4袋;亿草堂草本中药炎症痤疮药膜(1000g,无批号,无日期)2袋;亿草堂草本中药黄褐斑药膜(1000g,无批号,无日期)3袋;柏草领秀草本中药美白药膜(无规格,无批号,无日期)2袋。5.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一台数显高速分散均压机;一台无中文标签仪器(DLAB.OS40-S);一台乐祺牌秤;四个黑色大玻璃罐(罐身无标签);5袋粉末(分别贴有标签“深层”、“柏草领秀草本中药美白面膜”、“亿草堂草本中药炎症痤疮药膜”、“柏草领秀草本中药美白面膜”、“柏草领秀草本中药美白面膜”);柏草领秀美白调膜液1瓶;柏草领秀痘疹湿敷精华1瓶;无标签烧瓶(含不明液体)8个;格美研盐水液体敷料250ml共3瓶;亿草堂淡斑调膜液(空瓶)1瓶;亿草堂祛斑调膜液(已使用)1瓶;天然植物角鲨烷C30(广州时代优品国际贸易有限公司,200g,分散日期:2021.11.12);白池花籽油1瓶(广州时代优品国际贸易有限公司,1公斤,分散日期:2022.10.25);优淳椰油酰胺两性基二乙酸二钠1瓶(样品来源:临沂绿森,含量:40%,包装规格500g,档案编号:090001004100);1,2己二醇1瓶(广州伯宇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日期:2020-12-22,保质期:2年,批号:20201222,净重:1L);Proextend1瓶(名称E1015,生产日期:2021年2月23日,批号:022321,净重:1kg,毛重:1.12kg,保质期24个月);维生素E油1瓶(巴斯夫,净重:1公斤,分散日期:2021.11.12);氧氢化钠1瓶(无锡市亚泰联合化工有限公司,净含量:500g);柠檬酸钠1瓶(无锡市亚泰联合化工有限公司,净含量:500g);透明质酸钠1瓶(华熙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HA-TP,净重:100g,批号:21110241,生产日期:20211102);低分子透明质酸钠1瓶(净重:100g,批号:22011741,生产日期:20220117);丙二醇1瓶(广州佰宇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净重:0.5kg,保质期2年);天然植物角鲨烷C30 1瓶(广州时代优品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净重:800g,分散日期:2021.11.12);430V乳化剂1瓶(广州优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1KG);白池花油1瓶(广州时代优品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净重1公斤,分散日期:2021.11.12);燕麦葡聚糖1瓶(产品规格1KG);葡萄籽油1瓶(无规格无日期);奥磺酸钠液体1瓶(产品规格:1KG);颜美橄榄油1瓶(广州欧开美化妆品有限公司,净含量:1000ml,PRO:2017.10.14,EXP:2020.10.12);无标签各式刻度瓶14个;各式量杯17个(其中一个容量3000ml环球GG-17量杯中有液体);1,3丁二醇1瓶(产品规格:1KG);德国洋甘菊纯露1瓶(上海蓓肤淳化妆品有限公司,Y202012232001,2020.12.23);大马士革玫瑰纯露1瓶(上海蓓肤淳化妆品有限公司,批号:Y202105320430A106,日期:2021.5.20);进口305乳化剂1瓶(产品规格1KG);进口淡黄色荷荷巴油1瓶(产品规格:1KG);沙棘果油1瓶(产品规格:99.9%,产品净重:1kg,保质期限:24个月);橙花纯露1桶;大马士革玫瑰纯露1桶(湖北瑞晟生物有限责任公司,25kg,生产批号:20221203,生产日期:2022.12.23);洋甘菊纯露1桶(湖北瑞晟生物有限责任公司,净重:25kg,生产批号:20220507,生产日期:2022.05.17);标签损坏的不知名纯露1桶(湖北瑞晟生物有限责任公司,净重:25kg);产品标签不干胶贴纸11盒(秘方面膜微分子养肤膜标签1盒、草本·神仙水标签1盒、清肌平衡水(疏)标签1盒、清肌平衡水(透)标签1盒、亿草堂美白焕颜水(透)标签1盒、柏草领秀草本舒缓水(舒)标签1盒、美白焕颜水(调)标签1盒、柏草领秀养肤洁颜油(240ml)标签1盒、柏草领秀定制调肤油(120ml)标签1盒、亿草堂草本活肤水(愈)标签1盒、柏草领秀平衡肌底液(500ml)标签1盒);一台蒸馏水纯露机;一台蓝莓手压式塑料薄膜封口机;6.罚款13822003元。罚没款合计13867149.6元。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为节假日顺延)根据南京市罚没缴款通知单缴清上述款项。逾期不缴纳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南京市雨花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12月28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明,当事人在从事小食杂店经营期间,在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23年11月16日从送货上门的推销员处以9.5元/瓶的价格购进浓维磷糖浆24瓶(产品批号20230539 规格:500毫升);以14元/盒的价格购进非处方药参麦颗粒8盒(OTC 产品批号230929 规格:25克*9袋)放在经营场所货架销售。其中参麦颗粒销售价格为18元/盒,浓维磷糖浆销售价格为10元/瓶。2023年11月30日,本局依法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在其经营场所的货架查获药品:1、浓维磷糖浆21瓶(产品批号20230539 规格:500毫升 );2、参麦颗粒8盒(产品批号230929 规格:25克*9袋),本局依法对上述药品予以扣押。至被查获时止,当事人已销售浓维磷糖浆3瓶,获违法所得30元,当事人的涉案货值金额为384元。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本局认为,从事药品零售活动,应当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不得经营药品。当事人在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零售药品浓维磷糖浆、参麦颗粒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零售药品的违法行为,应予以行政处罚。鉴于当事人在案发后立即停止零售药品行为并承诺不再销售药品,同时积极配合本局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涉案药品浓维磷糖浆为农村常用药品且仅零售3瓶,参麦颗粒为非处方药尚未销售,当事人涉案货值仅384元,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根据调查情况,当事人为小食杂店经营场所地处城乡结合部,且当事人第一次零售药品,此前未因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规〔2022〕2号)规定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本着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综合考量本案案情可予以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零售药品并作如下处罚:1、没收查获的药品浓维磷糖浆21瓶(规格:500毫升)、参麦颗粒8盒(规格:25克*9袋);2、没收违法所得30元;3、罚款3000元。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明,当事人在从事小食杂店经营期间,在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22年11月从松阳县西屏街道一药店以5元/盒的价格购进非处方外用药麝香壮骨膏20盒(OTC外产品批号20220216 规格:8片/袋×1袋/盒);以12元/盒的价格购进麝香解痛膏6盒( 外产品批号221001 规格:每袋2片每盒8袋);以5元/盒的价格购进非处方药风油精5盒( OTC产品批号210722 规格:3毫升),当事人购进上述药品后没有保存购进小票,并将上述药品放在经营场所货架零售及自用。其中麝香壮骨膏以6元/盒陆续零售3盒,自用4盒;麝香解痛膏和风油精没有零售和使用,没有零售价格。2023年11月30日,本局依法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在经营场所的货架查获药品:1、麝香壮骨膏13盒( OTC外产品批号20220216规格:8片/袋×1袋/盒);2、麝香解痛膏6盒(外产品批号221001规格:每袋2片每盒8袋); 3、风油精5盒(OTC产品批号210722规格:3毫升),本局依法对上述药品予以扣押。至被查获时止,当事人已零售麝香壮骨膏3盒,获违法所得18元,当事人的涉案货值金额为193元。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本局认为,从事药品零售活动,应当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不得经营药品。当事人在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零售药品麝香壮骨膏、麝香解痛膏、风油精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零售药品的违法行为,应予以行政处罚。鉴于当事人在案发后立即停止零售药品行为并承诺不再销售药品,同时积极配合本局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涉案药品为常用或外用药品且仅零售非处方外用药麝香壮骨膏3盒,其余两种药品均没有销售,当事人的涉案货值仅194元,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根据调查情况,当事人为小食杂店经营场所地处城乡结合部,且当事人第一次零售药品,此前未因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规〔2022〕2号)规定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本着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综合考量本案案情,可予以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零售药品并作如下处罚:1、没收查获的药品麝香壮骨膏13盒(规格:8片/袋×1袋/盒)、麝香解痛膏6盒(规格:每袋2片每盒8袋)、风油精5盒(规格:3毫升);2、没收违法所得18元;3、罚款3000元。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