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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宁波彩虹大药房有限公司彩北连锁店销售劣药案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明,当事人销售的南沙参、薏苡仁、枸杞子是当事人分别于2021年12月23日、2022年12月18日、2023年04月06日从宁波新城医药有限公司购进的,截止2023年06月26日本局检查,上述中药饮片分别还有库存415克、830克、1900克,经抽样检查,结果均不符合规定。上述中药饮片除枸杞子销毁1000克外,其余均已销售(含抽样送检各400克),销售单价分别为南沙参415元/千克、薏苡仁71元/千克、枸杞子179元/千克;货值金额分别为枸杞子161.1元、南沙参170.67元、薏苡仁58.94元,货值金额共计390.71元。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本局认为,当事人经营不符合规定的中药饮片的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项的规定,属于经营不符合药品标准的药品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六条的规定,给予当事人减轻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390.71元;2.罚款10000元,罚没款共计10390.71元。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监管 / 其它 / 药品 企业 浙江省宁波市
  • 嘉兴市秀洲区新叶药店销售劣药案

    主要违法事实:2023年10月27日,秀洲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嘉兴市秀洲区新叶药店公司进行检查,现场发现该店中药柜斗内存放的肉苁蓉片出现疑似发霉虫蛀现象,执法人员当场扣押该批肉苁蓉片,并委托嘉兴市食品药品与产品质量检验检测院对该肉苁蓉片进行检验检测。2023年10月31日嘉兴市食品药品与产品质量检验检测院出具了编号为YP20230937的检验检测报告,报告显示结论:本品按《中国药典》2020年版一部检验上述项目,结果不符合规定。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七)项“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的药品”的规定,上述批号的肉苁蓉片应为劣药,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禁止生产、销售劣药”的规定。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本案涉案肉苁蓉片经嘉兴市食品药品与产品质量检验检测院,其性状项目不符合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七)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的药品”的规定,涉案的不合格肉苁蓉片应当认定为劣药。当事人销售不符合药品标准的肉苁蓉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一、没收不合格肉苁蓉片687.7g;二、罚款人民币拾壹万元整(¥110000.00)。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监管 / 其它 / 药品 企业 浙江省嘉兴市
  • 龙港市大众药房有限公司销售劣药案

    主要违法事实:2023年11月7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龙港市湖振路**号龙港市大众药房有限公司实施检查,在该经营场所内药品柜台上发现过期的宜昌人福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力钦”维生素B2片药品(国药准字H42021974),规格:5毫克,100片/瓶,产品批号:1L411081,生产日期:2021.11.04,有效期至:2023.10,数量1瓶(剩余20粒),当事人以每瓶2元价格出售,货值0.40元;在该经营场所的药柜里发现过期的山西华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立效”牛黄解毒片药品(国药准字Z14020119),规格:每片重0.25克,24片/袋,产品批号:20180501,生产日期:20180502,有效期至:202104,数量4袋,当事人以每袋1元的价格出售,货值4元。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药品进货凭证销售记录等相关证明文件,经营额无法计算。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下处罚:一、没收在扣的劣药“力钦”维生素B2片药品20粒和立效”牛黄解毒片药品4袋;二、对销售劣药违法行为处以罚款25000元,上缴财政。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监管 / 其它 / 药品 企业 浙江省温州市
  • 浙江震元股份有限公司销售劣药案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共销售不符合药品标准的乌鸡白凤丸48盒,后退回9盒,实际销售39盒。进货价18元/盒(含税),进货成本702元,销售价18.80元/盒(含税),销售收入共计733.20元,差价31.20元。经查,2022年10月8日,当事人从浙江省医药工业有限公司购进由广州白云山陈李济药厂有限公司生产的,规格为6g*12袋,批号为B06019乌鸡白凤丸共计50盒,收货日期为2022年10月10 日,因为有2盒外包装变形,被当事人拒收,实际收货48盒,进货价18元/盒(含税),进货金额864元。2022年10月14日至2022年12月7日,当事人将上述乌鸡白凤丸以18.80元/盒(含税)销售给本市5家单位。共计销售48盒。在获悉该批号乌鸡白凤丸“拟人参皂苷F11”不符合规定的检验结论后,当事人通知5家上述药店将尚未销售出去的批号为B06019乌鸡白凤丸退回给当事人。共计退回9盒,当事人实际销售39盒。当事人于2023年7月7日和 2023年8月1日将上述9盒涉案药品退回给浙江省医药工业有限公司,退回价格18元/盒,退回金额162元。本案当事人实际销售涉案乌鸡白凤丸39盒,销售单价18.80元(含税),销售金额733.20元,其进货单价18元/盒(含税),进货成本702元,差价31.20元。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销售的批号为B06019乌鸡白凤丸在2023年浙江省质量风险考核抽检中,经杭州市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初检和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复验,“拟人参皂苷F11”项目均不符合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所指的劣药。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经本局综合考量,决定对当事人处理如下:一、没收违法所得31.20元;二、免于罚款。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监管 / 其它 / 药品 企业 浙江省绍兴市
  • 东阳市方圆大药房艺海连锁店销售劣药案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明,当事人于2021年1月8日从东阳市方圆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购进:4袋天杰®人参,包装日期为2020/10/10,保质期3年,购进价格8元/袋,销售价格为12元/袋;4袋天杰®红参,包装日期为2020/10/11,保质期3年,购进价格8元/袋,销售价格为15元/袋;2袋天杰®紫皮石斛,包装日期为2020/10/11,保质期3年,购进价格20元/袋,销售价格为40元/袋。其中,于2023年2月赠送他人一袋天杰®紫皮石斛,其余过期药品未售出。另,于2021年8月5日从东阳市方圆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购进3盒安宫牛黄丸,其中1盒生产日期为2017年3月11日,有效期至2022年2月,购进价格为0.01元/盒,销售价格为200元/盒,未售出,其余两盒未超过有效期。以上过期药品共计货值金额348元,无违法所得。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销售过期的药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五)项之规定,属于销售劣药之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属初次违法,且过期药品尚未售出,货值金额较小,符合《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规〔2022〕2号)第十四条第二项、《浙江省药品监管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试行)》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局决定没收违法销售的过期药品,并处罚款30000元,上缴国库。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监管 / 其它 / 药品 企业 浙江省金华市
  • 瑞思迈私人有限公司ResMed Pty Ltd对面罩及管路附件等产品主动召回

    瑞思迈(北京)贸易有限公司报告,由于涉事产品可能对某些医疗植入物存在磁场干扰的风险。生产商瑞思迈私人有限公司ResMed Pty Ltd对其生产的面罩及管路附件(国械注进20212080001)、面罩Mask Air, oxygen(国械注进20172081004)、鼻面罩Mask Air,oxygen(国械注进20152564143)主动召回。召回级别为一级召回。涉及产品的型号、规格及批次等详细信息见《医疗器械召回事件报告表》。2024年1月25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监管 / 其它 / 医疗器械 产品 全国
  • 江西省2024年第1期药品监督抽检信息公告

    为加强药品质量监管,保障公众用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我省药品监管部门和检验机构对药品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实施了监督抽检。现将本期药品抽检信息通报如下:一、公告情况经核查确认,净山楂等16批产品不符合规定(详见附件1)。不符合规定项目包括:性状、显微鉴别、水分、装量差异、粒度、含量测定等。二、不符合规定药品的查处情况江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责成相关部门对检验不符合规定的药品采取查封、扣押、暂停销售、召回等必要的控制措施,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生产企业和被抽样单位进行查处。附件1:药品监督抽检不符合规定信息汇总表(2024年第1期).pdf附件2:不符合规定项目的小知识(2024年第1期).doc江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4年1月25日(公开属性:主动公开)附件1药品监督抽检不符合规定信息汇总表(2024年第1期)附件2不符合规定项目的小知识(2024年第1期)1、性状记载产品的外观、臭、味、溶解度以及物理常数等,在一定程度上反映药品的质量特性。中药饮片性状项不符合规定,可能涉及药材种属偏差、炮制工艺有瑕疵、储存不当等情形。2、显微鉴别是利用显微镜观察植(动)物药材的内部组织构造、细胞形状及其后含物的特征,以供鉴别生药的真品、伪品、类似品或代用品的一种方法。它通常应用于单凭性状不易识别的药材,性状相似不易识别的药材,外形特征不明显的破碎药材和粉末状药材的鉴定。3、水分是指药品中的含水量。水分偏高通常与工艺、包装不当以及储运环境等因素有关。4、装量差异是药品制剂均匀性的指标之一,检查的目的在于控制单位药品装量的一致性,以确保使用剂量的准确均一。5、粒度是指颗粒的粗细程度及粗细颗粒的分布,用于测定药物制剂的粒子大小或限度。粒度的控制对药物的有效性、稳定性及安全性具有一定影响。6、含量测定是指用规定的试验方法测定原料及制剂中有效成分的含量。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监管 / 其它 / 药品 产品 江西省
  • 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第八分局药品流通监督检查信息通告(2024年1月)

    序号企业名称经营地址/ 仓库地址企业类型检查时间检查人员检查结果1安徽省宣城市扶生医药有限公司宣城市宣州区经济开发区宣水路与安国西路交叉口药品批发企业2024.1.11鲍必卫、武艳艳基本符合要求2上药控股黄山有限公司黄山市屯溪区北海路58号药品批发企业2024.1.2吕春华、汪浩亮、洪建新符合要求3黄山博宏医药销售有限公司黄山市休宁县万安镇万新村药品批发企业2024.1.3吕春华、汪浩亮符合要求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监管 / 其它 / 药品 企业 安徽省
  • 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第八分局化妆品生产监督检查信息通告(2024年1期)

    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第八分局化妆品生产监督检查信息通告(2024年1期)序号1企业名称安徽创领生物化妆品科技有限公司生产地址安徽省宣城市郎溪县经济开发区钟梅路199号许可范围一般液态单元#;膏霜乳液单元#关键岗位人员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委托履职人李文旭质量安全负责人/协助履职人李长红检查人员武艳艳、鲍必卫检查时间2024.1.24检查结论基本符合处理意见限期整改备注填表说明: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未委托本企业其他人员代为履职的,或质量安全负责人未指定本企业其他人员协助履职的,该项目仅填写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质量安全负责人姓名。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监管 / 其它 / 化妆品 企业 安徽省
  • 南昌市康洁医用卫生用品有限公司涉嫌生产不符合强制性标准以及经注册的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疗器械案(赣药监处罚〔2024〕2号)

    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赣药监处罚〔2024〕2号案件名称南昌市康洁医用卫生用品有限公司涉嫌生产不符合强制性标准以及经注册的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疗器械案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南昌市康洁医用卫生用品有限公司违法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或自然人身份证号码(隐去出生月日四位数字)913601247277661706法定代表人姓名陈小荣主要违法事实生产不符合强制性标准以及经注册的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疗器械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21年国务院令第739号)第八十六条行政处罚的具体内容1.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2.罚款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和《缴款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江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4年01月16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监管 / 其它 / 医疗器械 企业 江西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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