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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 牡丹江市东安区欣欣大药房 |
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310023332254781 |
法定代表人 | 齐晓华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牡市监处罚〔2024〕63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从事药品生产、经营 |
违法事实 | 牡丹江市东安区欣欣大药房其单位已售门冬胰岛素注射液产品批号:2023021343(诺和诺德制药有限公司(中国)),无法提供经营资质、相应随货同行单,属于从不具有药品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违法行为。因无法确定当事人购入药品的渠道和购入数量,以现有证据认定,当事人经营的违法药品货值金额:76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现场检查笔录1份、检查图片1份、询问笔录1份、当事人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举报者提供影像证据等相关证据证明。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鉴于当事人经营面积较小仅60平方米。事发后,积极配合调查取证,如实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黑龙江省《关于振兴发展民营经济的若干意见》第32项”的规定,及《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规定,给予当事人减轻处罚。 |
处罚类别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处罚内容 | 当事人从无药品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76元:2、罚款50000.00元;3、罚没合计50076.00元。 |
罚款金额(万元) | 5.076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0.076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无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4-2-2 |
处罚有效期 | 2099-12-31 |
公示截止期 | 2027-2-2 |
处罚机关 | 牡丹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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