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购进两款规格的云南白药创可贴用于日常的经营销售,创可贴外包装标注有绿色“OTC”LOGO字样,属于乙类非处方药。当事人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不具备药品生产、经营资格,属于无证经营药品的行为。根据已查清情况计算,规格为100片/盒的云南白药创可贴购进价格为17元/盒,购进数量1盒,销售价格25元/盒,销售数量1盒;规格为20片/盒的云南白药创可贴购进价格为3.463元/盒,购进数量10盒,销售价格为8元/盒,销售数量5盒。货值金额为105元,违法所得为30.685元。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本局认为,当事人无证经营药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在违法行为被查获后,积极配合本局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和参照《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考虑到当事人的涉案货值低,所销售的药品为乙类非处方药,风险等级较低,并且当事人地处农村,此前未因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本局未接到过消费者反映当事人问题的投诉或举报,本着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经本局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决定对当事人无证经营药品的行为做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销售的云南白药创可贴5盒(规格:20片/盒);2、没收违法所得30.685元;3、罚款525元。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购进的一盒消炎镇痛膏外包装标注有“OTC”LOGO字样,属于乙类非处方药,用于日常的销售。当事人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不具备药品生产、经营资格,属于无证经营药品的行为。根据已查清情况计算,涉案产品消炎镇痛膏的购进价格为240元/盒,购进数量为1盒(1盒为30袋),销售价格为10元/袋,销售数量为1袋,自用1袋,货值金额为300元,违法所得为2元。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本局认为,当事人无证经营药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在违法行为被查获后,积极配合本局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和参照《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考虑到当事人的涉案货值低,所销售的药品为乙类非处方药,风险等级较低,并且当事人地处农村,此前未因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本局未接到过消费者反映当事人问题的投诉或举报,本着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经本局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决定对当事人无证经营药品的行为做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销售的消炎镇痛膏1盒(剩余28袋);2、没收违法所得2元;3、罚款1500元。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当事人: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万东镇五和村卫生室主体资格证照: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号:PDY7****-450011014****地址:重庆市万盛经开区万东镇五和村法定代表人:王某德主要负责人:王某德诊疗科目:预防保健科/全科医疗科有限期限:2022年10月25日至2027年10月24日2023年4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万东镇五和村卫生室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发现该卫生室的配药室药柜和操作台上有2种药品已超过有效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当事人使用超过有效期药品的行为涉嫌使用劣药。同日,报经局长批准,依法对上述药品实施了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当场向当事人送达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渝万盛市监强制[2023]27号)及财物清单,并对其立案调查,2023年5月6日,报经局长批准,依法对上述药品实施了延长行政强制措施,向当事人送达了《延长行政强制措施期限决定书》(渝万盛市监延强〔2023〕8号)。由于扣押的药品扣押期限即将到期,2023年6月9日对扣押财物实施解除扣押措施,并向当事人送达了《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渝万盛市监解强〔2023〕16号)。经调查,当事人是一家村级医疗机构,主要为周边生病群众提供基本医疗服务(输液、打针、配药)、公共卫生服务。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的药房药柜和操作台上发现以下2种药品,截止2023年4月10日已超过了有效期:1、元胡止痛片,用于气滞血瘀所致的胃痛、胁痛,生产厂家为四川依科制药有限公司,批准文号为国药准字Z20020110,规格为糖衣片(片芯重0.25克),包装为药用PVC硬片、药用铝箔,15片/板×3板,产品批号为2005011,生产日期为2020年05月14日,有效期至2022年04月。该药品是当事人于2021年4月从国药控股重庆市綦江区医药有限公司购进,购进价格为16.8元/盒,购进数量为20盒。现场检查共发现6盒,使用价格为24元/盒,货值金额为144元。该药品与未过期的复方骨蛋白酶颗粒、双氯芬酸钠肠溶片等药品存放在同一药柜中。2、土霉素片,用于立克次体病,包括流行性斑疹伤寒、地方性斑疹伤寒、洛矶山热、恙虫病和Q热,生产厂家为西南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批准文号为国药准字H50020191,规格为100片/瓶、每片0.25g,产品批号为2004021,生产日期为2020.04.23,有效期至2023.03。该药品是当事人于2021年11月25日从重庆市全兴医药有限公司购进,购进价格为4元/瓶,购进数量为10瓶。现场检查共发现在药房中间平台上有1瓶已开封的瓶内有71片,在药房下层中间药柜中有1瓶未开封的,使用价格为0.05元/片,货值金额为8.55元。该药品与未过期的血塞通片、麻杏止咳糖浆等药品存放在一起。综上,本案上述2种超过有效期药品的货值金额为24元/盒×6盒+0.05元/片×71片+0.05元/片×100片(1瓶)=152.55元。因当事人未建立药品使用记录,无法查证当事人在上述药品超过有效期后未使用,故无法查实当事人违法所得。另查明:当事人购进元胡止痛片时索取了供货商的资质资料没有留存进货票据;当事人购进土霉素片时索取了供货商的资质资料和进货票据。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第一组:当事人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经营资格及身份情况。第二组:现场检查笔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及清单、现场检查及涉案物品照片,进货凭证,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使用劣药的违法事实。第三组:现场检查笔录、现场检查及涉案物品照片,进货凭证,询问笔录,证明本案当事人的货值金额及无法查证违法所得的事实。我局于2023年7月10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渝万盛市监告字〔2023〕62号),依法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签收了相关文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了陈述申辩。我们认为,当事人作为药品使用单位,应当定期对药品进行清查,在开展诊疗活动中应当保证其使用的药品安全、有效。本案中,当事人由于疏忽,导致药品储藏柜中的药品超过有效期,存在公众用药安全风险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超过有效期的药品;”的规定,上述超过保质期的药品应认定为劣药。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的规定,属于使用劣药的行为。对当事人未留存供货单位的票据的行为,我局已另案进行查处。鉴于当事人使用的劣药的货值金额较少且无违法所得,符合《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涉案财物或者违法所得较少的;”规定,结合《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版)编号Q00100301“产品未销售;或者销售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两千元或违法所得不足1000元”规定的减轻处罚的情形,对当事人使用劣药的行为予以减轻处罚。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药品使用单位使用假药、劣药的,按照销售假药、零售劣药的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有医疗卫生人员执业证书的,还应当吊销执业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下减轻处罚:1、没收超过有效期的元胡止痛片6盒、土霉素片1瓶和土霉素片71片;2、罚款3000元。当事人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市财政局指定的代收银行(户名:重庆市财政局,开户银行:华夏银行重庆分行渝中支行,账号:81910005619)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当事人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7月17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当事人: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黑山镇鱼子村卫生室主体资格证照名称: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许可证登记证号:PDY70052-650011014D6009有效期限:2022年08月22日至2027年08月21日地址:重庆市万盛经开区黑山镇鱼子村鱼子岗中庙诊疗科目:预防保健科/全科医疗科2023年4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位于重庆市万盛经开区黑山镇鱼子村鱼子岗中庙的诊疗场所开展监督检查,执法人员检查时,当事人正在开展诊疗活动。执法人员在当事人诊疗场所药品储藏柜中发现超过有效期的药品,经请示领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条第二款的规定,执法人员当天对上述药品进行了扣押。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经局领导批准。于2023年4月20日对当事人立案调查。调查过程中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调查和提取了相关证据材料。2023年5月16日,扣押期限届满,依法解除扣押。当事人是一家村级医疗机构,主要为群众提供打针、配药、公共卫生等基本医疗服务,郑体秀为乡村医生。2023年4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监督检查,在进门右手药品储存柜中发现有一种药品已超过有效期限,详情如下:品名为阿昔洛韦分散片,批准文号为国药准字H10980071,规格为0.1g×36片/盒,批号为210305,生产日期为2021年03月12日,有效期至2023年02月,生产企业为山西蜀中药业有限公司,生产地址为山西省沂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数量为8盒,标价为4元。经查,上述药品是当事人2022年5月6日从重庆邦权医药有限公司购进,共购进10盒,购进价格为4元/盒,2022年10月28日,以诊疗服务的方式使用了2盒,价格为4元/盒,开具有处方笺。另查明,当事人索取了供应商相关资质,上述药品的票据被当事人遗失,重庆邦权医药有限公司出具了证明材料证明上述药品的来源。本局已于2023年5月25日对当事人购进药品未留存合法票据的行为责令限期改正。综上所述,当事人共购进该批药品10盒,其中2盒在有效期内使用,剩余8盒,购进价格为4元/盒,销售价格为4元/盒,故货值金额为32元,无违法所得。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 当事人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张成均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身份及主体资格;2.现场笔录、郑某秀的身份证复印件、郑某秀的询问笔录、委托书、检查照片,证明当事人使用超过有效期的药品的事实;3.现场笔录、郑某秀的询问笔录、处方笺、检查照片、乡村医生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使用超过有效期的药品的货值金额及无违法所得的情况;4.重庆邦权医药有限公司资质材料、证明材料,证明超过有效期的药品的来源的合法性。5.责令改正通知书、送达回证,证明本局已对当事人未留存超过有效期的药品的合法票据的行为责令改正。本局于2023年6月15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渝万盛市监告字〔2023〕82),依法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法定期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局认为,当事人作为药品使用单位,应当定期对药品进行清查,在开展诊疗活动中应当保证其使用的药品安全、有效。本案中,当事人未及时对药品进行清查,导致药品储藏柜中的药品超过有效期,存在公众用药安全风险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超过有效期的药品;”的规定,上述超过保质期的药品应认定为劣药。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的规定,属于使用劣药的行为。对当事人未留存供货单位的票据的行为,本局已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药品使用单位使用假药、劣药的,按照销售假药、零售劣药的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有医疗卫生人员执业证书的,还应当吊销执业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规定,应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使用的药品,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由于当事人使用的劣药的货值金额较少且无违法所得,符合《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涉案财物或者违法所得较少的;”规定,结合《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版)编号Q00100301“产品未销售;或者销售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两千元或违法所得不足1000元”规定的减轻处罚的情形,结合上述劣药在超过有效期后未使用,未造成危害后果,违法行为轻微,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使用劣药的行为予以减轻处罚。综上,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减轻处罚如下:1.没收超过有效期的药品8盒;2.罚款3000元。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重庆市非税收入统一票据(电子)》到市财政局指定的代收银行现场支付缴纳罚款或者扫描《重庆市非税收入统一票据(电子)》上缴款二维码直接支付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没收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可以向重庆市人民政府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六个月内向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6月27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第一分局化妆品生产监督检查信息通告(2024年1期)序号12企业名称安徽润朗集录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合肥贝壳派创新科技有限公司生产地址安徽长丰双凤经济开发区淮南北路与双墩路交汇处中南高科.合肥智能制造产业园一期-34#-1单元101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锦绣大道36号天门湖工业区2号厂房3层许可范围一般液态单元(护肤水类、护发清洁类);膏霜乳液单元(护肤清洁类)一般液态单元 #、膏霜乳液单元 #、蜡基单元 #、牙膏单元(标注#号的生产许可项目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关键岗位人员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委托履职人马芮蒋磊质量安全负责人/协助履职人蒋纪雪陈磊检查人员崔军军、郭洁、沈艳茹郭洁、沈艳茹检查时间2024年1月9日2024年1月24日检查结论基本符合基本符合处理意见限期整改限期整改备注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赣药监处罚〔2024〕4号案件名称江西北环实业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经注册的技术要求的医疗器械案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江西北环实业有限公司违法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或自然人身份证号码(隐去出生月日四位数字)91360124693705408D法定代表人姓名邓环主要违法事实生产不符合经注册的技术要求的医疗器械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21年国务院令第739号)第八十六条行政处罚的具体内容罚款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和《缴款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江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4年01月24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豫药监械处罚〔2024〕2号处罚名称河南彼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生产经营不符合经注册的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疗器械(医用防护口罩)案处罚类别1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处罚类别2-处罚事由当事人生产经营不符合经注册的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疗器械处罚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的规定进行处罚行政相对人名称河南彼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7MA9F0GH09C行政相对人代码_2(组织机构代码)-行政相对人代码_3(工商登记码)-行政相对人代码_4(税务登记号)-行政相对人代码_5(居民身份证号)-法定代表人姓名范亚辉处罚结果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罚款3.5万元;没收违法所得0.02万元、没收非法财物处罚决定日期2024-01-23处罚机关河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当前状态正常地方编码410000数据更新时间2024-01-23备注-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豫药监械处罚〔2024〕3号处罚名称河南驭辽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经营不符合经注册的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疗器械(医用防护口罩)案处罚类别1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处罚类别2-处罚事由当事人生产经营不符合经注册的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疗器械处罚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的规定进行处罚行政相对人名称河南驭辽医疗科技有限公司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8MA46RA2K0D行政相对人代码_2(组织机构代码)-行政相对人代码_3(工商登记码)-行政相对人代码_4(税务登记号)-行政相对人代码_5(居民身份证号)-法定代表人姓名王新丽处罚结果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罚款3万元;没收违法所得0.01万元。处罚决定日期2024-01-23处罚机关河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当前状态正常地方编码410000数据更新时间2024-01-23备注-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序号1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西市监处罚〔2024〕0133号案件名称涉嫌经营销售劣药案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西安市灞桥区十里铺骨科社区服务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610111H16504979G法定代表人吴院学主要违法事实涉嫌经营销售劣药案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1)没收违法所得39456;(2)罚款100000元。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指定银行缴纳,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作出处罚的日期2024年1月29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行政相对人名称:乌拉特后旗宝福康医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825MA13TNT072法定代表人名称:尹娜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乌后市监处罚﹝2024﹞2号处罚类别:罚款违法事实:经营不符合经注册的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疗器械处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处罚内容:决定作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3000元整。处罚决定日期:2024/1/29处罚机关:乌拉特后旗市场监督管理局(乌拉特后旗知识产权局)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