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江西众泰堂中药饮片有限公司申请,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经现场检查和综合评定,认为本次检查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及相关附录的要求。检查具体信息如下:企业名称生产地址检查范围检查日期检查结论江西众泰堂中药饮片有限公司江西省吉安市新干县城南工业园区淦峰南路6号中药饮片(煅制、煮制、制炭;含直接口服中药饮片)2024年1月10日-12日本次检查中药饮片(煅制、煮制、制炭;含直接口服中药饮片)符合药品GMP要求。江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4年2月26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企业名称辽宁百欧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企业类型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检查时间2024年2月6日所在地市铁岭市检查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医疗器械注册质量管理体系核查指南》等检查事项医疗器械生产检查检查方式常规检查检查内容注册体系核查及执行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情况存在问题无处理措施无整改情况无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北京绿源恒泰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报告,由于抽检中臂式电子血压计辐射发射项目不符合规定,生产商北京绿源恒泰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对其生产的臂式电子血压计(京械注准20142070043)主动召回。召回级别为三级召回。涉及产品的型号、规格及批次等详细信息见《医疗器械召回事件报告表》。附件:《医疗器械召回事件报告表》.pdf附件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行政执法案件信息公开表(2024年第3期,总第141期)序号1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渝药监妆处罚〔2023〕11号案件名称重庆燕俪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案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名称重庆燕俪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MA60C7C68G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丁燕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未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和产品销售记录制度。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行政处罚内容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给予行政处罚如下:1.警告;2.罚款5000元。决定机关名称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处罚决定日期2024.02.19公示日期2024.02.26备注-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为加强化妆品监管工作,2023年西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在全区范围内开展了自治区级化妆品监督抽检。从我区化妆品集中交易市场、零售连锁店、商超、美容美发机构等场所抽取了洗护、彩妆、染发、宣称祛痘/抗粉刺4大类150批次样品。现将监督抽检中发现的4批次不合格化妆品予以公告(详见附件)。本公告中的不合格化妆品生产经营单位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的规定,西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已要求辖区内所有化妆品经营单位对上述产品停止销售,要求相关监管部门依法查处;涉嫌假冒的产品,彻查相关经营单位的进货渠道,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化妆品行为;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特此公告。附件:4批次抽检不符合规定化妆品信息西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2024年2月26日4批次抽检不符合规定化妆品信息标示产品名称标示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境内责任人(经销商)等名称标示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境内责任人(经销商)等地址包装规格标示批号标示限期使用日期/保质期被抽样单位名称被抽样单位地址检验机构特殊化妆品注册证编号/普通化妆品备案编号标示生产许可证号不符合规定项目检验结果规定要求备注荻薇染发膏(深灰色)广州市白云区人和荻薇日用化妆品厂广州市白云区人和镇秀水村秀盛路130号100ml/盒2021032620240325噶尔县雅悦美容美发店阿里地区噶尔县狮泉河镇狮昆路1号楼1楼2号西藏自治区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国妆特字G20200744粤妆20160359染发剂,标签标识不符;产品检出标签及注册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未标示的染发剂:2,6-二氨基吡啶、1-萘酚。染发剂与显色剂的混合比例为1:1不合格《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第四章7.2对本二胺等32种成分广州市白云区人和荻薇日用化妆品厂提出样品真实性异议,经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查涉嫌假冒伪劣。浩鑫染发膏(灰色)广州市浩鑫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夏良村七社大塘工业区自编6号100ml/盒62/2021/11/13-A20241112曲水佳玲美容美发店拉萨市曲水县雅江路文化广场西藏自治区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国妆特字G20192094粤妆20170181染发剂,标签标识不符;产品检出标签及注册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未标示的染发剂:间氨基萘酚、2-氨基-3-羟基吡啶、N,N-双(2-羟乙基)对苯二胺硫酸盐。染发剂与显色剂的混合比例为1:1不合格《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第四章7.2对本二胺等32种成分广州市浩鑫精细化工有限公司提出样品真实性异议,经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查涉嫌假冒伪劣。BONHAiR染发霜(栗棕色)广州市邦妮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广州市白云区江高镇神山工业区振华北路83号100ml/盒BN5210054920240301曲水品柏造型拉萨市曲水县曲水镇农贸市场(外铺)一层14号西藏自治区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国妆特字G20170437粤妆20160718染发剂,标签标识不符;产品检出标签及注册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未标示的染发剂:甲苯-2,5-二胺硫酸盐、间氨基萘酚、4-氨基间甲酚。染发剂与显色剂的混合不合格《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第四章7.2对本二胺等32种成分。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对该企业立案调查。威品染发膏(紫红色)广州市三荣化妆品有限公司广州市白云区江高镇塘荔路3号A1栋、B栋100ml/盒SR2203040120250303普珍理发店拉萨市林周县苏州路西藏自治区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国妆特字G20210789粤妆20190261染发剂,标签标识不符;产品检出标签及注册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未标示的染发剂:甲苯-2,5-二胺硫酸盐、4-氨基-2-羟基甲苯、苯基甲基吡唑啉酮、N,N-双(2-羟乙基)对苯二胺硫酸盐、2,6-二氨基吡啶。染发剂与显色剂的混合比例为1:1不合格《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第四章7.2对本二胺等32种成分广州市三荣化妆品有限公司提出样品真实性异议,经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查涉嫌假冒伪劣。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按照《药品管理法》及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药监局关于实施新修订〈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7号)要求,经现场检查,黑龙江省格润药业有限责任公司等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要求。特此通告。黑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4年2月26日药品GMP符合性检查企业目录(2024年第8号)序号符合性检查编号企业名称检查范围生产地址现场检查时间备注1黑20240022黑龙江省格润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一车间一号线、二号线,提取一车间:小容量注射剂(含中药前处理及提取)黑龙江省伊春市南岔区东升街2号2023年12月12日-12月15日2黑20240023黑龙江鼎恒升药业有限公司松岭制剂车间颗粒剂生产线:颗粒剂(含中药提取)大兴安岭地区松岭区小扬气镇永兴街2024年1月5日-1月9日3黑20240024哈尔滨君安堂医药有限公司松岭制剂车间颗粒剂生产线:颗粒剂(含中药提取)(委托生产品种通脉颗粒)大兴安岭地区松岭区小扬气镇永兴街2024年1月5日-1月9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处罚决定书文号:渝沙坪坝市监处罚〔2024〕88号当事人:重庆合恒泰诊所管理有限公司沙坪坝团结湾诊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MAAC5Q7RXG类 型:分公司负责人:郑红军经营场所:重庆市沙坪坝区土主镇团结湾小区1号附46、47号2024年1月16日,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位于重庆市沙坪坝区土主镇团结湾小区1号附46、47号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在配药区检查时,在存放药品的货架上发现6种药品超过有效期,在治疗室发现1种药品超过有效期。上述7种药品与其他合格药品摆放在一起待使用。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药品管理法相关规定,经本局负责人批准,2024年1月16日,执法人员依法对涉案药品予以扣押,2024年1月18日予以立案调查,2024年1月22日调查终结。经查,当事人为从事医疗服务的分公司,成立于2021年12月22日。2022年5月23日,当事人从重庆赛力君安医药有限公司购进药品①当归片(规格型号:100片/瓶,产品批号:211212,生产日期:20211222,有效期至:202311,生产商:洛阳伊龙药业有限公司,国药准字Z41022320)5瓶,购进单价:2.4元/瓶,购进金额:12元;2022年08月03日,从四川聚创医药有限公司,购进药品②曲克芦丁片(规格:100片/瓶,产品批号:211115,生产日期:2121年11月26日,有效期至:2023年10月,生产商:亚宝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国药准字H14022940)3瓶,购进单价:5.9元/瓶,购进金额:17.7元;2022年02月05日,从四川聚创医药有限公司购进药品③大黄碳酸氢钠片(规格:100片,产品批号:211002,生产日期:2021年10月23日,有效期至:2023年09月,生产商:四川金药师制药有限公司,国药准字H51021671)2瓶,购进单价:3.3元/瓶,购进金额6.6元;2022年02月21日,从重庆江岸坊医药有限公司购进药品④西咪替丁胶囊(规格:0.2克,产品批号:211201,生产日期:2021/12/23,有效期至:2023/12/22,生产商:广东恒健制药有限公司,国药准字H44020623)5瓶,购进单价:7.2元/瓶,购进金额36元;2022年08月08日从重庆江岸坊医药有限公司购进药品⑤陈香露白露片(规格:100片,产品批号:220125,生产日期:20220125,有效期至:2023/12,生产商:广西邦琪药业集团有限公司,国药准字Z45022086)10瓶,购进单价:3.3元/瓶,购进金额:33元;2022年10月15日从重庆赛力君安医药有限公司购进药品⑥消旋山莨菪碱片(规格:100片/瓶,产品批号:T22B044,生产日期:20220127,有效期至:2023年12月,生产商:杭州民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国药准字H33021706)5瓶,购进单价:12.8元/瓶,购进金额:64元;2022年02月21日从重庆江岸坊医药有限公司购进药品⑦硫酸阿托品注射液(规格:1ml/支×10支/盒,产品批号:211002,生产日期:2021.10.19,有效期至:2023.09,生产商:西南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国药准字H50020044)1盒,购进单价:45元/盒,购进金额:45元。上述7种药品购进金额合计214.3元(12+17.7+6.6+36+33+64+45)。通过入库验收后存放在营业场所使用。当事人针对患者所收费用包括诊疗费、药品费进行综合计价,药品费未单独计算。由于当事人安全意识淡薄,未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对使用的药品进行定期检查和清理,导致上述药品超过有效期后仍存放于经营场所用于诊疗使用。至2024年1月16日执法人员检查时,上述药品剩余情况是:上述药品①当归片1瓶(已开封),超过有效期46天,单价2.4元/瓶,金额:1×2.4=2.4元;②曲克芦丁片2瓶(其中1瓶已开封),超过有效期76天,单价:5.9元/瓶,金额:2×5.9=11.8元; ③大黄碳酸氢钠片1瓶(已开封),超过有效期106天,单价:3.3元/瓶,金额:1×3.3元=3.3元;④西咪替丁胶囊1瓶(已开封),超过有效期25天,单价:7.2元/盒,金额:7.2元;⑤陈香露白露片1瓶(已开封),超过有效期16天,单价:3.3元/瓶,金额:3.3元;⑥消旋山莨菪碱片,超过有效期16天,数量:1瓶,单价:12.8元,金额:12.8元;⑦硫酸阿托品注射液,超过有效期106天,数量:1盒,单价:45元,金额:45元。合计金额85.8元(2.4+11.8+3.3+7.2+3.3+12.8+45)。因未发现上述药品在超过有效期后的使用记录,故无违法所得。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诊所备案凭证、身份证复印件等资料,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2、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记录、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照片、扣押的物品,当事人提供的购货票据等资料,证明当事人购进和使用涉案药品的事实。3、当事人提供的供货商的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等材料,证明当事人履行了查验义务。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本局于2024年01月25日向当事人依法告知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以及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局认为,当事人作为医疗机构,在诊疗过程中应当使用合格的药品。本案中,当事人使用的药品超过了有效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第三款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五)超过有效期的药品”的规定,构成使用劣药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并主动陈述违法事实;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属于初次违法;产品货值金额3000元以下且无违法所得,符合《川渝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六)初次违法的;(九)生产、批发环节产品货值金额10000元以下或违法所得5000元以下,零售、使用环节产品货值金额3000元以下或违法所得500元以下的”的规定,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当事人购进渠道合法,符合《川渝药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的减轻裁量因素,裁量基准是“符合裁量规则减轻行政处罚情形的,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10倍以下的罚款”。综上所述,本局决定作减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第一百一十九条“药品使用单位使用假药、劣药的,按照销售假药、零售劣药的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有医疗卫生人员执业证书的,还应当吊销执业证书”的规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涉案过期药品①当归片1瓶(已开封)、②曲克芦丁片2瓶(其中1瓶已开封)、③大黄碳酸氢钠片1瓶(已开封)、④西咪替丁胶囊1瓶(已开封)、⑤陈香露白露片1瓶(已开封)、⑥消旋山莨菪碱片1瓶、⑦硫酸阿托品注射液1盒。2、罚款30000元。当事人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我局开具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到重庆市财政局专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本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当事人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本局将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门户网站或专门网站等公示行政处罚信息。重庆市沙坪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2月2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行政处罚信息详情摘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越市监处罚〔2024〕115号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当事人名称广州博高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注册号440126000393413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李小兵违法行为类型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内容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广州市越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4年02月23日行政处罚决定书穗越市监处罚〔2024〕115号当事人:广州博高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080372313T住 所:广州市越秀区越秀北路222号1408房之二法定代表人:李小兵经查明,2023年2月至2023年8月期间,广州越航科技有限公司以当事人的名义采购“卵泡冲洗液”30支,以上“卵泡冲洗液”全部销售给下游医院,销售金额14820元。当事人提交了采购、销售单据,供应商、下游医院的资质证照和发票等资料,以上资料全部以当事人的名义开具,广州越航科技有限公司负责采购销售事宜。当事人提交7份银行转账电子回单复印件证明:在购进“卵泡冲洗液”时,广州越航科技有限公司转账给当事人,当事人代为转给供货商。据此,我局认定当事人存在出借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的违法行为。由于案件调查时,下游医院尚未与当事人结算费用,当事人也未与广州越航科技有限公司结算费用,并无转账记录。当事人称出借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给广州越航科技有限公司属于朋友帮忙,扣除必要的税费后会将货款全额转给越航公司,不会收取出借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费用,违法所得为0元。当事人出借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的行为违反《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的规定。应当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三条第二款“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相关医疗器械许可证件的,由原发证部门予以收缴或者吊销,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0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出借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的违法行为,并给予罚款68000元的处罚。广州市越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02月23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为加强药品质量监管,保障公众用药安全,根据2023年海南省药品抽检计划以及日常监督抽检要求,海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对全省药品生产、经营、使用环节进行药品质量抽查检验,现将药品质量抽查检验结果予以通告(见附件)。欢迎公众积极参与药品安全监督,如在市场上发现假冒伪劣或质量不合格药品,请拨打12345投诉举报。特此通告。附件:药品质量抽查检验结果(2024年第二期)海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4年2月22日(此件主动公开)附件药品质量抽查检验结果(2024年第二期)序号药品品名上市许可持有人名称标示生产企业名称药品规格生产批号检品来源检验依据检验结果不合格项目检验机构抽检类型(省计划/监督抽检)1对乙酰氨基酚片南阳普康恒旺药业有限公司南阳普康恒旺药业有限公司0.3克231124海口美兰何恒发西医内科诊所《中国药典》2020年版二部符合规定/海南省药品检验所监督抽检2硫酸阿米卡星注射液山东方明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山东方明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按C₂₂H₄₃N₅O₁₃计 2ml:0.2g(20万单位)22080273海口美兰何恒发西医内科诊所《中国药典》2020年版二部符合规定/海南省药品检验所监督抽检3注射用头孢唑林钠石药集团中诺药业(石家庄)有限公司石药集团中诺药业(石家庄)有限公司按C₁₄H₁₄N₈O₄S₃计 1.0g54230802海口市龙华区金贸社区卫生服务站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标准YBH08872021符合规定/海南省药品检验所监督抽验4左乙拉西坦片重庆圣华曦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圣华曦药业股份有限公司0.5g4230607海口市皮肤性病和精神病防治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标准YBH11072020符合规定/海南省药品检验所监督抽检5阿莫西林胶囊哈药集团制药总厂哈药集团制药总厂按C₁₆H₁₉N₃O₅S计 0.25g202310001海口美兰何恒发西医内科诊所《中国药典》2020年版二部及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标准YBH06742020符合规定/海南省药品检验所监督抽检6复方穿心莲片广西世彪药业有限公司广西世彪药业有限公司/230908海口美兰何恒发西医内科诊所《卫生部药品标准》中药成方制剂第十九册WS₃-B-3624-98符合规定/海南省药品检验所监督抽检7环酯红霉素干混悬剂澳美制药(海南)有限公司澳美制药(海南)有限公司0.15g5230302澳美制药(海南)有限公司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标准YBH06822009符合规定/海南省药品检验所监督抽检8注射用头孢美唑钠海口市制药厂有限公司海口市制药厂有限公司按C₁₅H₁₇N₇O₅S₃计1.0g10230601海口市制药厂有限公司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注册标准YBH03392023符合规定/海南省药品检验所监督抽检9苯磺顺阿曲库铵注射液齐鲁制药(海南)有限公司齐鲁制药(海南)有限公司5ml:10mg(以顺阿曲库铵计)JB2X3001齐鲁制药(海南)有限公司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注册标准YBH03562023符合规定/海南省药品检验所监督抽检10注射用头孢呋辛钠悦康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悦康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按C₁₆H₁₆N₄O₈S计 1.5g12730410海口美兰何恒发西医内科诊所《中国药典》2020年版二部符合规定/海南省药品检验所监督抽检11注射用特利加压素海南皇隆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皇隆制药股份有限公司1mg(相当于0.86mg特利加压素)202310013海南皇隆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注册标准YBH09412023符合规定/海南省药品检验所监督抽检12先诺特韦片/利托那韦片组合包装海南先声药业有限公司海南先声药业有限公司先诺特韦片0.375g/利托那韦片0.1gCP6230501A海南先声药业有限公司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注册标准YBH01232023符合规定/海南省药品检验所监督抽检13先诺特韦片/利托那韦片组合包装海南先声药业有限公司海南先声药业有限公司先诺特韦片0.375g/利托那韦片0.1gCP6230501B海南先声药业有限公司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注册标准YBH01232023符合规定/海南省药品检验所监督抽检14先诺特韦片/利托那韦片组合包装海南先声药业有限公司海南先声药业有限公司先诺特韦片0.375g/利托那韦片0.1gCP6230502A海南先声药业有限公司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注册标准YBH01232023符合规定/海南省药品检验所监督抽检15先诺特韦片/利托那韦片组合包装海南先声药业有限公司海南先声药业有限公司先诺特韦片0.375g/利托那韦片0.1gCP6230503A海南先声药业有限公司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注册标准YBH01232023符合规定/海南省药品检验所监督抽检16先诺特韦片/利托那韦片组合包装海南先声药业有限公司海南先声药业有限公司先诺特韦片0.375g/利托那韦片0.1gCP6230503B海南先声药业有限公司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注册标准YBH01232023符合规定/海南省药品检验所监督抽检17先诺特韦片/利托那韦片组合包装海南先声药业有限公司海南先声药业有限公司先诺特韦片0.375g/利托那韦片0.1gCP6230601A海南先声药业有限公司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注册标准YBH01232023符合规定/海南省药品检验所监督抽检18先诺特韦片/利托那韦片组合包装海南先声药业有限公司海南先声药业有限公司先诺特韦片0.375g/利托那韦片0.1gCP6230602A海南先声药业有限公司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注册标准YBH01232023符合规定/海南省药品检验所监督抽检19先诺特韦片/利托那韦片组合包装海南先声药业有限公司海南先声药业有限公司先诺特韦片0.375g/利托那韦片0.1gCP6230603A海南先声药业有限公司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注册标准YBH01232023符合规定/海南省药品检验所监督抽检20先诺特韦片/利托那韦片组合包装海南先声药业有限公司海南先声药业有限公司先诺特韦片0.375g/利托那韦片0.1gCP6230603B海南先声药业有限公司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注册标准YBH01232023符合规定/海南省药品检验所监督抽检21先诺特韦片/利托那韦片组合包装海南先声药业有限公司海南先声药业有限公司先诺特韦片0.375g/利托那韦片0.1gCP6230604A海南先声药业有限公司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注册标准YBH01232023符合规定/海南省药品检验所监督抽检22先诺特韦片/利托那韦片组合包装海南先声药业有限公司海南先声药业有限公司先诺特韦片0.375g/利托那韦片0.1gCP6230605A海南先声药业有限公司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注册标准YBH01232023符合规定/海南省药品检验所监督抽检23先诺特韦片/利托那韦片组合包装海南先声药业有限公司海南先声药业有限公司先诺特韦片0.375g/利托那韦片0.1gCP6230605B海南先声药业有限公司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注册标准YBH01232023符合规定/海南省药品检验所监督抽检24先诺特韦片/利托那韦片组合包装海南先声药业有限公司海南先声药业有限公司先诺特韦片0.375g/利托那韦片0.1gCP6230701A海南先声药业有限公司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注册标准YBH01232023符合规定/海南省药品检验所监督抽检25先诺特韦片/利托那韦片组合包装海南先声药业有限公司海南先声药业有限公司先诺特韦片0.375g/利托那韦片0.1gCP6230701B海南先声药业有限公司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注册标准YBH01232023符合规定/海南省药品检验所监督抽检26先诺特韦片/利托那韦片组合包装海南先声药业有限公司海南先声药业有限公司先诺特韦片0.375g/利托那韦片0.1gCP6230702A海南先声药业有限公司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注册标准YBH01232023符合规定/海南省药品检验所监督抽检27先诺特韦片/利托那韦片组合包装海南先声药业有限公司海南先声药业有限公司先诺特韦片0.375g/利托那韦片0.1gCP6230606A海南先声药业有限公司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注册标准YBH01232023符合规定/海南省药品检验所监督抽检28先诺特韦片/利托那韦片组合包装海南先声药业有限公司海南先声药业有限公司先诺特韦片0.375g/利托那韦片0.1gCP6230801A海南先声药业有限公司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注册标准YBH01232023符合规定/海南省药品检验所监督抽检29先诺特韦片/利托那韦片组合包装海南先声药业有限公司海南先声药业有限公司先诺特韦片0.375g/利托那韦片0.1gCP6230802A海南先声药业有限公司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注册标准YBH01232023符合规定/海南省药品检验所监督抽检30先诺特韦片/利托那韦片组合包装海南先声药业有限公司海南先声药业有限公司先诺特韦片0.375g/利托那韦片0.1gCP6230802B海南先声药业有限公司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注册标准YBH01232023符合规定/海南省药品检验所监督抽检31先诺特韦片/利托那韦片组合包装海南先声药业有限公司海南先声药业有限公司先诺特韦片0.375g/利托那韦片0.1gCP6230803A海南先声药业有限公司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注册标准YBH01232023符合规定/海南省药品检验所监督抽检32先诺特韦片/利托那韦片组合包装海南先声药业有限公司海南先声药业有限公司先诺特韦片0.375g/利托那韦片0.1gCP6230804A海南先声药业有限公司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注册标准YBH01232023符合规定/海南省药品检验所监督抽检33先诺特韦片/利托那韦片组合包装海南先声药业有限公司组合包装中先诺特韦片生产企业:海南先声药业有限公司;组合包装中利托那韦片生产企业:广州玻思韬控释药业有限公司先诺特韦片0.375g/利托那韦片0.1gCP3230201海南先声药业有限公司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注册标准YBH01232023符合规定/海南省药品检验所监督抽检34先诺特韦片/利托那韦片组合包装海南先声药业有限公司组合包装中先诺特韦片生产企业:海南先声药业有限公司;组合包装中利托那韦片生产企业:广州玻思韬控释药业有限公司先诺特韦片0.375g/利托那韦片0.1gCP3230110海南先声药业有限公司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注册标准YBH01232023符合规定/海南省药品检验所监督抽检35先诺特韦片/利托那韦片组合包装海南先声药业有限公司组合包装中先诺特韦片生产企业:海南先声药业有限公司;组合包装中利托那韦片生产企业:广州玻思韬控释药业有限公司先诺特韦片0.375g/利托那韦片0.1gCP3230111海南先声药业有限公司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注册标准YBH01232023符合规定/海南省药品检验所监督抽检36先诺特韦片/利托那韦片组合包装海南先声药业有限公司组合包装中先诺特韦片生产企业:海南先声药业有限公司;组合包装中利托那韦片生产企业:广州玻思韬控释药业有限公司先诺特韦片0.375g/利托那韦片0.1gCP3230112海南先声药业有限公司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注册标准YBH01232023符合规定/海南省药品检验所监督抽检37先诺特韦片/利托那韦片组合包装海南先声药业有限公司海南先声药业有限公司先诺特韦片0.375g/利托那韦片0.1gCP6231101A海南先声药业有限公司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注册标准YBH01232023符合规定/海南省药品检验所监督抽检38先诺特韦片/利托那韦片组合包装海南先声药业有限公司海南先声药业有限公司先诺特韦片0.375g/利托那韦片0.1gCP6231102A海南先声药业有限公司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注册标准YBH01232023符合规定/海南省药品检验所监督抽检39先诺特韦片/利托那韦片组合包装海南先声药业有限公司海南先声药业有限公司先诺特韦片0.375g/利托那韦片0.1gCP6231102B海南先声药业有限公司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注册标准YBH01232023符合规定/海南省药品检验所监督抽检40先诺特韦片/利托那韦片组合包装海南先声药业有限公司海南先声药业有限公司先诺特韦片0.375g/利托那韦片0.1gCP6231103A海南先声药业有限公司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注册标准YBH01232023符合规定/海南省药品检验所监督抽检41先诺特韦片/利托那韦片组合包装海南先声药业有限公司海南先声药业有限公司先诺特韦片0.375g/利托那韦片0.1gCP6231104A海南先声药业有限公司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注册标准YBH01232023符合规定/海南省药品检验所监督抽检42先诺特韦片/利托那韦片组合包装海南先声药业有限公司海南先声药业有限公司先诺特韦片0.375g/利托那韦片0.1gCP6231104B海南先声药业有限公司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注册标准YBH01232023符合规定/海南省药品检验所监督抽检43先诺特韦片/利托那韦片组合包装海南先声药业有限公司海南先声药业有限公司先诺特韦片0.375g/利托那韦片0.1gCP6231105A海南先声药业有限公司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注册标准YBH01232023符合规定/海南省药品检验所监督抽检44先诺特韦片/利托那韦片组合包装海南先声药业有限公司海南先声药业有限公司先诺特韦片0.375g/利托那韦片0.1gCP6231106A海南先声药业有限公司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注册标准YBH01232023符合规定/海南省药品检验所监督抽检45先诺特韦片/利托那韦片组合包装海南先声药业有限公司海南先声药业有限公司先诺特韦片0.375g/利托那韦片0.1gCP6231106B海南先声药业有限公司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注册标准YBH01232023符合规定/海南省药品检验所监督抽检46先诺特韦片/利托那韦片组合包装海南先声药业有限公司海南先声药业有限公司先诺特韦片0.375g/利托那韦片0.1gCP6231107A海南先声药业有限公司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注册标准YBH01232023符合规定/海南省药品检验所监督抽检47先诺特韦片/利托那韦片组合包装海南先声药业有限公司海南先声药业有限公司先诺特韦片0.375g/利托那韦片0.1gCP6231108A海南先声药业有限公司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注册标准YBH01232023符合规定/海南省药品检验所监督抽检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行政处罚信息详情摘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云市监处罚〔2024〕353号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当事人名称广州洁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号440111004902770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朱斌违法行为类型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内容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4年02月23日行政处罚决定书穗云市监处罚〔2024〕353号经查明,当事人持有《化妆品生产许可证》(许可证编号:粤妆20220005)。2022年9月20日,当事人开始生产“唯芙乐依可多因轻奢面膜”(批号:JA22N0921001,EXP:2025.09.20,净含量:25ml*5片),共生产一批994盒(含留样),成本价为3.885元/盒,留样7盒,库存13盒,其余有974盒全部用于赠送给客户试用或自用,未进行销售。2022年9月20日,当事人开始生产“蝶美时依可多因轻奢面膜”(批号:JA22N0921001,EXP:2025.09.20,净含量:25ml*5片),共生产一批993盒(含留样),成本价为3.885元/盒,留样7盒,共有991盒(含5盒留样)用于赠送给客户试用或自用,未进行销售。以上两款产品均有备案。当事人表示已发出产品召回函,但客户称产品已经全部试用,产品无法召回。当事人生产经营上述两款产品货值金额为7719.50元,无违法所得。我局于2024年1月11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且未收到过不良反应报告,当事人存在经济困难情况,符合《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经集体讨论通过,决定对当事人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化妆品的行为予以从轻行政处罚。因当事人所使用的生产工具、设备、原料、包装材料也用于生产其他合法生产的化妆品,并非专门用于违法生产涉案产品,决定不予没收当事人生产工具、设备、原料、包装材料。当事人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三)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予以从轻行政处罚如下:一、没收“唯芙乐依可多因轻奢面膜”(批号:JA22N0921001,EXP:2025.09.20,净含量:25ml*5片)20盒、“蝶美时依可多因轻奢面膜”(批号:JA22N0921001,EXP:2025.09.20,净含量:25ml*5片)2盒;二、罚款20000元。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化妆品的行为。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02月23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