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邀专家
主体名称 | 尚芯(衢州)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开市监处罚﹝2024﹞80号 |
处罚类别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处罚决定时间 | 2024-3-15 |
处罚内容 | 未经审查批准发布的医疗器械广告以及发布的医疗器械广告与审查批准的内容不一致的,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应当依据《广告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予以处罚;构成虚假广告或者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应当依照《广告法》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未经广告审查机关审查批准,发布广告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停止发布,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罚款金额(万元) | 0.02 |
没收违法所得 | 0.00138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
违法行为类型 | 尚芯(衢州)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发布未经审查的医疗器械广告案 |
处罚依据 | 《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办法》第二十四条; |
违法事实 |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在网店内发布医疗器械广告用于销售医疗器械“东国医用生物膜”“一次性使用皮肤点刺针”,以上医疗器械广告存在部分内容与经广告审查的内容不一致。涉案广告制作费用共100元,涉案货值共725.4元。查实的违法所得为举报人购买的订单,共13.8元。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在销售医疗器械“东国医用生物膜”“一次性使用皮肤点刺针”时发布的医疗器械广告存在部分内容与经广告审查的内容不一致,该行为违反了《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条之规定,根据《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东国医用生物膜”“一次性使用皮肤点刺针”违法广告,并作如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3.8元;2.罚款200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
处罚机关 | 开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3308240960946021 |
数据来源单位 | 省市场监管局 |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330000MB19062420 |
相关推荐
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邀专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