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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 齐齐哈尔久宁新特药医药有限公司二店 |
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30208MA18W3TDXJ |
法定代表人 | 孙明璐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齐梅市监处罚〔2024〕14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 |
违法事实 | 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11月23日从齐齐哈尔查泰医药有限公司购进氯唑沙宗片5盒,产地山西千汇药业有限公司,有随货同行单。2023年12月14日,我局对该药店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已销售的氯唑沙宗片1盒,氯唑沙宗片系处方药,但当事人未凭处方销售。我局随即对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齐梅市监责改〔2023〕1023号):立即改正未按规定销售处方药的行为和当场行政处罚决定知书(齐梅市监当罚〔2023〕1023号):给予警告。2023年12月18日,我局复查该药店时,发现当事人又销售该药品2盒,仍未凭处方销售。至案发时止,这批次氯唑沙宗片共计5盒,已售出3盒,销售价格16元/盒,案值金额48元。 |
处罚依据 | 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
处罚类别 | 罚款 |
处罚内容 |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药品零售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750元。 |
罚款金额(万元) | 0.075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无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无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4-3-14 |
处罚有效期 | 2027-3-14 |
公示截止期 | 2027-3-14 |
处罚机关 | 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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