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体名称龙港市杏林堂药店(普通合伙)处罚决定书文号龙市监处罚﹝2024﹞36号处罚类别警告;罚款处罚决定时间2024-1-31处罚内容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许可证,对相关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罚款,十年直至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等活动。没收药品、生产专用设备及原料和违法所得,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许可证。生产、销售的中药饮片不符合药品标准,尚不影响安全性、有效性的,责令限期改正,警告;可以处罚款。生产、销售劣药且情节严重的,对相关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罚款,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处拘留。罚款金额(万元)3没收违法所得0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违法行为类型龙港市杏林堂药店(普通合伙)销售劣药案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除本法另有规定的情形外,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等未遵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等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等,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等五年内不得开展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药物临床试验,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十年直至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等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违法事实主要违法事实:2023年12月14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在浙江省温州市龙港市龙翔南路**号查获被处罚人龙港市杏林堂药店(普通合伙)销售“平光”红霉素肠溶片等4种过期的药品。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销售劣药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下处罚:一、没收在扣劣药“跌打万花油”药品7盒、“红霉素肠溶片”药品1瓶、“痹痛宁胶囊”药品1盒和“奥硝唑片”药品1盒;二、对销售劣药违法行为处以罚款30000元,上缴财政。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处罚机关龙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30383MB1D79277F数据来源单位省市场监管局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30000MB19062420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主体名称龙港市泰和堂药店有限公司处罚决定书文号龙市监处罚﹝2024﹞30号处罚类别警告;罚款处罚决定时间2024-1-31处罚内容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许可证,对相关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罚款,十年直至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等活动。没收药品、生产专用设备及原料和违法所得,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许可证。生产、销售的中药饮片不符合药品标准,尚不影响安全性、有效性的,责令限期改正,警告;可以处罚款。生产、销售劣药且情节严重的,对相关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罚款,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处拘留。罚款金额(万元)3.5没收违法所得0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违法行为类型龙港市泰和堂药店有限公司销售劣药案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除本法另有规定的情形外,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等未遵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等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等,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等五年内不得开展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药物临床试验,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十年直至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等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违法事实主要违法事实:2023年11月27日,当事人在浙江省温州市龙港市华电路华都名园2幢**号以35元的价格销售过期1盒“胡庆余堂”大补阴丸(国药准字Z33020137)药品,2023年12月11日被本局依法查获在案。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和销售劣药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一百二十六条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下处罚:一、对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违法行为处以警告;二、没收在扣的劣药“胡庆余堂”大补阴丸药品12盒;三、对销售劣药违法行为处以罚款35000元,上缴财政。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处罚机关龙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30383MB1D79277F数据来源单位省市场监管局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30000MB19062420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主体名称龙港市仰恩大药房有限公司处罚决定书文号龙市监处罚﹝2024﹞29号处罚类别警告;罚款处罚决定时间2024-1-31处罚内容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许可证,对相关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罚款,十年直至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等活动。;没收药品、生产专用设备及原料和违法所得,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许可证。生产、销售的中药饮片不符合药品标准,尚不影响安全性、有效性的,责令限期改正,警告;可以处罚款。生产、销售劣药且情节严重的,对相关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罚款,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处拘留。罚款金额(万元)2.5没收违法所得0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违法行为类型龙港市仰恩大药房有限公司销售劣药案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除本法另有规定的情形外,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等未遵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等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等,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等五年内不得开展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药物临床试验,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十年直至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等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违法事实主要违法事实:2023年12月27日,当事人在浙江省温州市龙港市人民路***号销售超过有效期“久和”苯磺酸氨氯地平分散片等3种药品,被本局依法查获。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销售劣药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构成销售劣药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下处理:一、没收在扣的劣药“久和”苯磺酸氨氯地平分散片5盒、登峰”养胃颗粒5盒、“寿比山”吲达帕胺片3盒;二、对销售劣药违法行为处以罚款25000元,上缴财政。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处罚机关龙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30383MB1D79277F数据来源单位省市场监管局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30000MB19062420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主体名称龙港市鑫慧德药房有限公司处罚决定书文号龙市监处罚﹝2024﹞35号处罚类别警告;罚款处罚决定时间2024-1-31处罚内容没收药品、生产专用设备及原料和违法所得,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许可证。生产、销售的中药饮片不符合药品标准,尚不影响安全性、有效性的,责令限期改正,警告;可以处罚款。生产、销售劣药且情节严重的,对相关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罚款,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处拘留。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许可证,对相关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罚款,十年直至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等活动。罚款金额(万元)2没收违法所得0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违法行为类型龙港市鑫慧德药房有限公司涉售劣药案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销售的中药饮片不符合药品标准,尚不影响安全性、有效性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一百一十八条生产、销售劣药且情节严重的,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三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对生产者专门用于生产假药、劣药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生产设备予以没收。;《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除本法另有规定的情形外,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违法事实主要违法事实:2023年12月22日,本局依法在浙江省温州市龙港市湖前东新街**号查获龙港市鑫慧德药房有限公司销售过期的“五洲通”盐酸赛庚啶乳膏药品1支。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销售劣药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下处罚:一、没收在扣的劣药“五洲通”盐酸赛庚啶乳膏药品1支;二、对销售劣药违法行为处以罚款20000元,上缴财政。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处罚机关龙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30383MB1D79277F数据来源单位省市场监管局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30000MB19062420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主体名称龙港市安和药店有限公司处罚决定书文号龙市监处罚﹝2024﹞31号处罚类别罚款处罚决定时间2024-1-31处罚内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罚款金额(万元)0.5没收违法所得0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违法行为类型龙港市安和药店有限公司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案处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违法事实主要违法事实:2023年12月18日,当事在龙港市柳南路**号一层的销售超过使用期限的“裂可宁”手足冻裂护理霜化妆品,净含量:80g,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粤妆20161504,批号:SAN0312A,限期:2021/03/11,数量3支。因超过使用期限被本局依法予以扣押。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销售过期化妆品违法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下处罚:一、没收在扣超过使用期限的“裂可宁”手足冻裂护理霜化妆品3支;二、罚款5000元,上缴财政。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处罚机关龙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30383MB1D79277F数据来源单位省市场监管局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30000MB19062420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申报企业名称受理事项涉及市州联系人、联系电话检查时限要求四川大参林医药有限公司变更经营范围:由“生化药品、生物制品(不含预防性生物制品)、化学原料药、抗生素原料药、中成药、化学药制剂、抗生素制剂、中药材、中药饮片、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变更为“生物制品、化学药(含原料药)、中成药、中药饮片、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以上经营范围含冷藏药品)”。成都、省审评中心叶晓丽:186837941692024年3月15日前返回检查结果。成都顺意丰医药有限公司变更注册地址:由“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蜀锦路88号1栋2单元41层02A”变更为“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广牧路666号E栋5层501”。成都彭芳玲:13880702736四川中核医药有限公司变更注册地址:由“成都市成华区二环路北四段45号6楼6001号”变更为“成都市成华区二环路北四段4号1栋2楼”。周荣燕:13666136937雷波县国鑫医药有限责任公司1.变更质量负责人:由“管秀明”变更为“张治”;2.增加经营范围:“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凉山州张治:13541230359备注:1.《药品经营许可证》变更事项现场核查由企业所在市(州)市场监管局安排实施。上述事项现场核查的联系方式为:成都市局联系地址:致民东路6号1509,电话:63907576;省审评中心联系方式为:86927192;凉山州局联系地址:西昌市三岔口东路203号,电话:2580873。2.四川大参林医药有限公司现场核查按照《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药品批发企业检查细则〉的公告》(〔2023〕年 第18号)开展全项目检查,其余现场核查按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现场检查指导原则(修订稿)》(食药监药化监〔2016〕160号)开展,检查人员需在核查报告签署意见。3.现场核查报告、整改报告由市(州)局签章原件存档,影印上传省药监局行政许可(备案)系统。 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主体名称龙港市春生药房有限公司处罚决定书文号龙市监处罚﹝2024﹞37号处罚类别警告;罚款处罚决定时间2024-2-2处罚内容没收药品、生产专用设备及原料和违法所得,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许可证。生产、销售的中药饮片不符合药品标准,尚不影响安全性、有效性的,责令限期改正,警告;可以处罚款。生产、销售劣药且情节严重的,对相关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罚款,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处拘留。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药品零售企业在执业药师或者其他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不在岗时销售处方药或者甲类非处方药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许可证,对相关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罚款,十年直至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等活动。罚款金额(万元)2没收违法所得0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违法行为类型龙港市春生药房有限公司销售劣药案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销售的中药饮片不符合药品标准,尚不影响安全性、有效性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一百一十八条生产、销售劣药且情节严重的,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三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对生产者专门用于生产假药、劣药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生产设备予以没收。;《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除本法另有规定的情形外,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药...违法事实主要违法事实:2023年12月14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在浙江省温州市龙港市双排街**号被处罚人龙港市春生药房有限公司处查获“信谊”硝苯地平缓释片(Ⅱ)等2种过期药品。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销售劣药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下处罚:一、没收在扣的劣药“信谊”硝苯地平缓释片(Ⅱ)2盒和氯雷他定片药品1盒;二、对销售劣药违法行为处以罚款20000元,上缴财政。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处罚机关龙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30383MB1D79277F数据来源单位省市场监管局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30000MB19062420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主体名称余姚市同济堂药品零售连锁有限公司辛夷店处罚决定书文号余市监处罚﹝2024﹞150号处罚类别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罚决定时间2024-2-5处罚内容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销售药品货值金额2倍以下的罚款,但是最高不超过3万元;罚款金额(万元)0没收违法所得0.000924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违法行为类型余姚市同济堂药品零售连锁有限公司辛夷店其它违法行为案处罚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违法事实主要违法事实:经查明,当事人为一家药品零售连锁有限公司的分公司,2023年8月9日,余姚市同济堂药品零售连锁有限公司向当事人配送了10瓶批号为2230358的复方甘草片,余姚市同济堂药品零售连锁有限公司的采购价为XX元/瓶,当事人以XX元/瓶的价格对外销售。2023年11月11日,当事人在未获知消费者姓名的情况下借用他人信息在电子处方平台上开具了电子处方,以XX元/瓶的价格向消费者销售了1瓶批号为2230358的复方甘草片并加收了X元的电子处方费用。同时,按当事人自述,当事人使用电子处方平台开具电子处方的价格为X元/单。按差价计算,当事人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并使用他人个人信息的违法行为的利润为9.24元,即违法所得。同时经查询浙江省市场监督执法在线应用系统:当事人过去未发生过相同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在消费者未提供处方的情况下销售处方药的行为,违反了《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应根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处罚。当事人未经他人同意使用他人信息开具处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十条的规定,属于药品经营企业非法使用他人信息的违法行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处罚。鉴于当事人过去未发生过相同的违法行为,社会危害性较小,这属于《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同时,《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于2024年1月1日实施,《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于同日废止,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发生在2023年11月11日,按照“从旧兼从轻”的原则,本局按《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对当事人予以处理。综上,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处罚如下: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9.24元。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处罚机关余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30281308970636R数据来源单位省市场监管局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30000MB19062420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主体名称天台益兴大药房有限公司处罚决定书文号天市监处罚﹝2024﹞49号处罚类别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罚决定时间2024-2-6处罚内容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药品零售企业在执业药师或者其他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不在岗时销售处方药或者甲类非处方药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罚款金额(万元)0没收违法所得0.3231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违法行为类型天台益兴大药房有限公司未遵守GSP案处罚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三十条违反本法规定,药品经营企业购销药品未按照规定进行记录,零售药品未正确说明用法、用量等事项,或者未按照规定调配处方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违法事实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属于药品经营企业,从事药品零售活动。当事人在购进、销售阿奇霉素片、头孢拉定颗粒、罗红霉素分散片、阿奇霉素分散片、克拉霉素胶囊、头孢克肟片、头孢克洛分散片、阿奇霉素干混悬剂、头孢呋辛酯片、头孢克肟分散片、罗红霉素胶囊、磷酸奥司他韦胶囊、阿莫西林克拉维酸钾干混悬剂、阿莫西林双氯西林钠胶囊这14款药品时,未按规定做好购销记录。另查明,当事人未凭处方销售阿奇霉素片、头孢拉定颗粒、罗红霉素分散片、阿奇霉素分散片、克拉霉素胶囊、头孢克肟片、头孢克洛分散片、阿奇霉素干混悬剂、头孢呋辛酯片、头孢克肟分散片、罗红霉素胶囊、阿莫西林胶囊、阿莫西林双氯西林钠胶囊这13款处方药。具体是:一、阿奇霉素片,购进了35盒,未凭处方销售了32盒,销售价格是16元/盒;二、头孢拉定颗粒,购进了10盒,未凭处方销售了9盒,销售价格是15元/盒;三、罗红霉素分散片,购进了10盒,未凭处方销售了8盒,销售价格是18元/盒;四、阿奇霉素分散片,购进了10盒,未凭处方销售了6盒,销售价格是10元/盒;五、克拉霉素胶囊,购进了10盒,未凭处方销售了8盒,销售价格是15元/盒;六、头孢克肟片,购进了30盒,未凭处方销售了28盒,销售价格是25元/盒;七、头孢克洛分散片,购进了25盒,未凭处方销售了24盒,销售价格是25元/盒;八、阿奇霉素干混悬剂,购进了5盒,未凭处方销售了4盒,销售价格是48元/盒;九、头孢呋辛酯片,购进了5盒,未凭处方销售了4盒,销售价格是10元/盒;十、头孢克肟分散片,购进了5盒,未凭处方销售了2盒,销售价格是18元/盒;十一、罗红霉素胶囊,购进了40盒,未凭处方销售了37盒,销售价格是18元/盒;十二、阿莫西林胶囊,购进了30盒,未凭处方销售了1盒,销售价格是16元/盒;十三、阿莫西林双氯西林钠胶囊,购进了40袋(每袋中含两板,共80板),未凭处方销售了1板,销售价格是10元/板。当事人未凭处方销售上述处方药总计销售金额3231元。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行为,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属于未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分类管理规定的要求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行为。当事人无法提供相关药品的购销记录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属于药品经营企业购销药品未按照规定进行记录的行为。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综合考虑本案情节,对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购销药品未按照规定进行记录的两行为责令改正,并决定处罚如下:一、对当事人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行为:给予警告,并没收违法所得3231元。二、对当事人购销药品未按照规定进行记录的行为:给予警告。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处罚机关天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31023092790977R数据来源单位省市场监管局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30000MB19062420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主体名称温州市民芝生药品零售有限公司处罚决定书文号温瓯市监处罚﹝2024﹞98号处罚类别警告;罚款处罚决定时间2024-2-18处罚内容没收药品、生产专用设备及原料和违法所得,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许可证。生产、销售的中药饮片不符合药品标准,尚不影响安全性、有效性的,责令限期改正,警告;可以处罚款。生产、销售劣药且情节严重的,对相关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罚款,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处拘留。罚款金额(万元)10.1没收违法所得0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违法行为类型温州市民芝生药品零售有限公司销售劣药案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销售的中药饮片不符合药品标准,尚不影响安全性、有效性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一百一十八条生产、销售劣药且情节严重的,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三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对生产者专门用于生产假药、劣药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生产设备予以没收。违法事实主要违法事实:经查明,当事人温州市民芝生药品零售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日从浙江海派医药有限公司采购名称国公酒,生产商北京同仁堂股份有限公司同仁堂药酒厂,规格每瓶装328毫升,生产日期2018.5.30,有效期至2023.4,产品批号:18180033,采购数量是24瓶,采购单价18.666元/瓶,采购金额是452.8元,当事人能够提供该批药品采购清单。除现场检查查获的11瓶国公酒以外,剩余13瓶药品国公酒均已被当事人在有效期内销售,有该药店销售记录凭证。以现场查获的药品数量计算,国公酒11瓶,销售单价20元/瓶,货值金额220元。当事人温州市民芝生药品零售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1日销售处方药左眼氟沙星片,生产商第一三共制药(北京)有限公司,数量3盒;2022年6月27日销售阿莫西林胶囊,生产商海南先声药业,数量10盒,上述处方药均无法提供药品处方单。当事人温州市民芝生药品零售有限公司于2023年12月8日被查时无法提供中药饮片养护记录。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销售超过有效期药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规定,属于生产、销售劣药的违法行为。当事人未按规定销售处方药违反了《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条第一款规定,属于药品零售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仙岩所执法人员依法于2023年12月20日开具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立即改正。当事人无法提供中药饮片养护记录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从事药品经营活动,应当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建立健全药品经营质量管理体系,保证药品经营全过程持续符合法定要求,仙岩所执法人员依法于2023年12月20日开具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立即改正。鉴于当事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并如实陈述违法行为,且涉案药品数量小,货值金额少,符合《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给予从轻行政处罚。鉴于当事人(此处填入具体内容)(自由裁量的情节、理由),可以(应当)(此处填入具体内容)。 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根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药品零售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除本法另有规定的情形外,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等未遵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等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等,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等五年内不得开展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药物临床试验,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十年直至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等活动。的规定。当事人销售劣药的行为、未按规定销售处方药违法行为和无法提供中药饮片养护记录的行为已责令改正,对当事人处理如下:1、没收超过有效期国公酒11瓶。2、对当事人销售超过有效期药品行为,处罚款人民币101000元,上缴财政。3、对当事人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行为,给予警告。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处罚机关温州市瓯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30304313628333J数据来源单位省市场监管局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30000MB19062420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