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邀专家
行政相对人名称 | 拜泉县永勤人民医药有限公司华雨大药房 |
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30231MABU97F75M |
法定代表人 | 田丽华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拜市监处罚〔2024〕54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其他违法行为 |
违法事实 | 2023年12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来到拜泉县 永勤人民医药有限公司华雨大药房进行监督检查,该店正处于营业状态,执法人员随机在货架上抽取药品,该药品名称盐酸左氧氟沙星滴眼液,该药品外包装标注:国药准字H2002032T;规格5ml:15mg*1瓶;批号36062104;生产日期20230606;有效期20250531。执法人员要求负责人田丽华提供该药品的随货同行单,负责人田丽华提供随货同行单1份,该随货同行单标注盐酸左氧氟沙星滴眼液(批号36062104)进货日期2023年10月12日,购进数量21盒,执法人员经清点库存剩余20盒,已销售1盒,执法人员要求负责人田丽华提供销售该药品时开具的标明药品名称、生产厂商、数量、价格、批号等内容的销售凭证。负责人田丽华提供不出。执法人员现场对该药店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2023年12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来到该药店进行检查关于2023年12月13日在该店现场检查发现的问题的整改情况,经清点库存盐酸左氧氟沙星滴眼液(批号36062104)剩余19盒,与负责人田丽华2023年12月13日提供的该药品的随货同行单显示进货数量进行核对,该药品已销售2盒。执法人员要求负责人田丽华提供销售该药品时开具的标明药品名称、生产厂商、数量、价格、批号等内容的销售凭证。负责人田丽华仍提供不出。经局长批准,于2023年12月16日立案调查。执法人员经过对当事人进行询问、取证,现已查明事实。 经查,拜泉县永勤人民医药有限公司华雨大药房于2023年10月12日在哈尔滨正大龙祥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购盐酸左氧氟沙星滴眼液(批号36062104)共计21盒,进价7.820元/盒。以9元/盒的价格分别于2023年12月10日销售1盒、2023年12月15日销售1盒。2023年12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该药店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药店销售盐酸左氧氟沙星滴眼液(批号36062104)1盒未开具销售凭证,对该药店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并给予了警告的行政处罚。2023年12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对该药店进行检查,发现该药店销售盐酸左氧氟沙星滴眼液(批号36062104)1盒又未开具销售凭证。至案发时,该药店销售该药品2盒未开具销售凭证。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现场笔录2份,现场检查照片2张,证明现场检查情况和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2.责令改正通知书1份,证明我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的事实;3.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1份,证明我局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处罚的事实;4.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药品未开具销售凭证的事实;5.随货同行单复印件1份,证明涉案药品的来源、批号、进货数量、进货价格、有效期、生产日期的相关情况;6.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的主体资格;7.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的主体资格;8.田丽华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身份符合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资格; |
处罚依据 |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药品零售企业销售药品时,应当开具标明药品名称、生产厂商、数量、价格、批号等内容的销售凭证。”的规定,构成了销售药品未开具销售凭证的违法行为。 虽然当事人的经责令改正仍未改正,但鉴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未产生社会危害后果,我局采取过罚相当、处罚与相结合的原则,进行综合裁量,根据《黑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处罚:(二)违法行为社会危害性较小或者未产生社会危害后果的;”的规定,给予从轻行政处罚。 |
处罚类别 | 罚款 |
处罚内容 | 综上,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药品零售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百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罚款一百元的行政处罚。 |
罚款金额(万元) | 0.01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无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无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4-3-15 |
处罚有效期 | 2099-12-31 |
公示截止期 | 2027-3-15 |
处罚机关 | 拜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相关推荐
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邀专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