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体名称绍兴市柯桥区宝华大药店处罚决定书文号绍柯市监处罚﹝2024﹞104号处罚类别没收违法所得处罚决定时间2024-1-24处罚内容没收药品、生产专用设备及原料和违法所得,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许可证。生产、销售的中药饮片不符合药品标准,尚不影响安全性、有效性的,责令限期改正,警告;可以处罚款。生产、销售劣药且情节严重的,对相关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罚款,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处拘留。罚款金额(万元)0没收违法所得0.00152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违法行为类型绍兴市柯桥区宝华大药店销售劣药案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 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销售的中药饮片不符合药品标准,尚不影响安全性、有效性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一百一十八条 生产、销售劣药且情节严重的,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三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对生产者专门用于生产假药、劣药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生产设备予以没收。违法事实主要违法事实:经查明,当事人为一家单体药店,当事人于2022年10月20日向浙江震元股份有限公司采购了1盒乌鸡白凤丸,购入价格为18.8元(含税)。上述乌鸡白凤丸由广州白云山陈李济药厂有限公司生产,批号:B06019,规格:6g*12袋,批准文号:国药准字Z44021364,生产日期:2022-05-13,有效期:2026-04-30。上述乌鸡白凤丸于2023年3月16日售出,售价为34元。2023年12月15日,本局收到绍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队案件线索移送函(绍市监稽支函[2023]62号),上述同一厂家同一批号的乌鸡白凤丸经杭州市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初检(报告编号:YP202310849)和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复验(报告编号:ZF202311321),结论均为:“拟人参皂苷F11”不符合规定,抽检不合格。2023年12月20日上午,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未发现上述抽检不合格的同批号乌鸡白凤丸。当事人违法货值金额计34元,违法所得计15.2元。当事人在购入上述药品时索取了供应商浙江震元股份有限公司的资质、进货票据、随货同行单,已查验了该药品的成品检验报告书,并对药品做好了验收、进销存和养护记录。被我局查获后,当事人在店内张贴了药品召回通知。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销售拟人参皂苷F11不符合规定的药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项“禁止生产(包括配置,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七)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的药品。”之规定,属于销售劣药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制定落实药品进货查验制度,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销售的药品是劣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未违反《药品管理法》和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并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销售或者使用的药品是假药、劣药的,应当没收其销售或者使用的假药、劣药和违法所得;但是,可以免除其他行政处罚。”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没收违法所得15.2元。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处罚机关绍兴市柯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30621307437899W数据来源单位省市场监管局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30000MB19062420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主体名称杭州联森医药有限公司处罚决定书文号桐市监处罚﹝2024﹞37号处罚类别没收违法所得处罚决定时间2024-1-22处罚内容没收药品、生产专用设备及原料和违法所得,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许可证。生产、销售的中药饮片不符合药品标准,尚不影响安全性、有效性的,责令限期改正,警告;可以处罚款。生产、销售劣药且情节严重的,对相关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罚款,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处拘留。罚款金额(万元)0没收违法所得0.00274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违法行为类型杭州联森医药有限公司销售劣药案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 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销售的中药饮片不符合药品标准,尚不影响安全性、有效性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一百一十八条 生产、销售劣药且情节严重的,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三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对生产者专门用于生产假药、劣药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生产设备予以没收。违法事实主要违法事实:2022年9月6日至2022年10月21日,当事人累计采购涉案批次菊花中药饮片110.7kg。后当事人对上述菊花中药饮片进行验收,并查验出厂检验报告,报告内容均为合格。2022年9月10日至2022年10月30日,当事人将上述菊花中药饮片对外销售。后涉案批次菊花中药饮片经杭州市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检验、浙江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复检,均不合格。2023年5月22日,当事人主动召回涉案菊花中药饮片7kg,并向供货商退货、向下游退货款。当事人违法所得为27.4元。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销售劣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没收违法所得27.4元,上缴国库。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处罚机关桐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301223113405047数据来源单位省市场监管局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30000MB19062420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序号1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鄂药监宜昌药处罚〔2024〕1号违法企业名称或自然人姓名湖北孟氏中药饮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姓名李井龙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91420583331896606G违法行为类型生产销售劣药粉葛案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生产销售的“粉葛”抽检不合格,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修订版)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行政处罚的内容1.没收违法所得,没收中药饮片“粉葛”。2.处罚款。行政处罚的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年修订)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给予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主动履行,已履行完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和日期湖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4年1月29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企业名称本溪城镇医药连锁有限责任公司企业类型药品零售连锁总部检查时间2024年1月24日-2024年1月26日所在地市本溪市检查依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检查事项药品经营检查检查方式飞行检查检查内容执行GSP情况存在问题在质量管理文件方面,存在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修订相关制度等问题;在收货与验收方面,存在个别人员履职不到位的问题。处理措施责令立即整改整改情况已按要求完成整改企业名称辽宁聚仁医药物流有限公司企业类型药品批发企业检查时间2023年11月22日-2023年11月22日所在地市本溪市检查依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检查事项药品经营检查检查方式常规检查检查内容执行GSP情况存在问题在质量管理方面,存在未及时开展专项内审、个别岗位人员履职不到位等问题;在药品运输方面,存在未按要求对承运方质量保障能力进行审计等问题。处理措施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情况已按要求完成整改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药品生产行政处罚信息公开(2024年2月7日)序号12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赣药监检六药生处罚〔2024〕1号赣药监检六药生处罚〔2024〕1-1号案件名称未遵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案未遵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案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江西众泰堂中药饮片有限公司陈云辉违法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或自然人身份证号码(隐去出生月日四位数字)91360824MA39T8844G3624241973****6415法定代表人姓名刘荣华/主要违法事实未遵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情节严重未遵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情节严重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九条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的规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九条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的规定行政处罚具体内容罚款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行业禁入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和《缴款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和《缴款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江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4年2月7日江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4年2月7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行政相对人名称安徽多善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行政相对人类别法人及非法人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00MA2WRTWA15法定代表人刘波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皖药监妆罚﹝2023﹞2-2号处罚类别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处罚决定日期2024/2/27处罚内容1.没收馬加潤丝银杏叶植萃护发乳36瓶(批号:20221110规格:300ml/瓶); 2.没收违法所得338元; 3.处罚款30000.00元;罚没合计30338.00元。罚款金额(万元)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0.0338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违法行为类型涉嫌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项“生产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的规定。违法事实2023年11月20日,接省局《关于对安徽省化妆品抽检不符合规定产品核查的函》(药监综便函〔2023〕512号),安徽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化妆品监督抽验检验报告(№:AH2023-HSC-00102)检品名称:馬加潤丝人参植萃护发乳(批号:20221110),规格:300ml/瓶,检验结果:甲基氯异噻唑啉酮和甲基异噻唑啉酮与氯化镁及硝酸镁的混合物(甲基氯异噻唑啉酮:甲基异噻唑啉酮为3:1项)不符合规定。处罚依据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项“生产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处罚机关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0000MB19570665数据来源单位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0000MB19570665状态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当事人:天津市北辰区董氏健民医疗器械销售有限公司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120113MACNH0HB08住所: 天津市北辰区普东街强宜里底商11-2法定代表人:杨文平2023年11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收到举报称当事人发放纸质平面广告进行违规宣传,望核查处理。2023年11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天津市北辰区普东街强宜里底商11-2天津市北辰区董氏健民医疗器械销售有限公司进行核查,当事人主要从事医疗器械销售,在其店门口发放一种宣传报纸,报纸标题为“百年传承董家骨科免费体验”,A3大小,共4版,报纸头版留有当事人的地址、公共交通方式以及联系电话,报纸头版提到“不打针、不吃药、不手术!董家骨科有奇招!董家骨科是您告别骨病困扰的最后一站”,同时2.3版发“他们都已经康复了...而你却还在等...”一文中,刊登了15名患者的病例情况来证明膏药的疗效,4版还发布了名为“一个骨病消失的地方”和“别着急动手术、董家骨科有办法” 的文章,其中引用了名为刘女士的病例情况用于证明膏药的治疗效果。当事人涉嫌在发布医疗器械广告时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以及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2023年12月8日经局领导批准立案调查。此案于2024年2月8日调查终结。当事人取得营业执照从事医疗器械销售。当事人于2023年10月17日从山东董家骨科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购入100盒董家骨科骨刺骨贴。2023年11月10日从山东董家骨科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获得80张报纸宣传品,并于店门口对顾客及过路行人进行发放。报纸标题为“百年传承董家骨科免费体验”,A3大小,共4版,报纸头版写有当事人的地址、公共交通方式以及联系电话,报纸头版提到“不打针、不吃药、不手术!董家骨科有奇招!董家骨科是您告别骨病困扰的最后一站”,同时2.3版“他们都已经康复了...而你却还在等...”一文中,刊登了15名患者的病例情况用于证明膏药的治疗效果,4版还发布了名为“一个骨病消失的地方”和“别着急动手术、董家骨科有办法” 的文章,其中引用了名为刘女士的病例情况用于证明膏药的治疗效果。2023年11月23日执法人员检查时上述报纸还剩下8张。上述行为满足发布医疗器械广告时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以及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的构成要件。当事人广告费用无法计算。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杨文平身份证复印件;2.现场笔录、现场照片;3.委托书、被委托人杨桂香身份证复印件、对被委托人杨桂香的询问笔录;4.供货商资质及进货票据;5.复查现场笔录。本局于2024年2月8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津辰市监罚告〔2023〕1604号),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局认为,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 、(四)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的规定。本局认为当事人在案发后积极配合案件调查,符合《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情形,因此予以减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一)违反本法第十六条规定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的;”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罚款5000元。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2月27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名称:重庆市九泷口腔诊所管理连锁有限责任公司;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500000******MG9U;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经营场所:重庆市渝北区斑竹路*号附*号*;经营者:秦*霞 性别为女;身份证号码为500230********0344;地址为重庆市渝北区斑竹路*号附*号*;联系电话为136****7257。2023年10月8日,重庆两江新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重庆市九泷口腔诊所管理连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进行了监察检查,发现当事人使用无中文标签的医疗器械和过期的化妆品。执法人员当场对使用无中文标签的医疗器械和过期的化妆品采取了行政强制扣押措施。经局领导批准立案作进一步调查。经查,在当事人一诊室存储柜和库房冰箱里分别发现了没有中文标签的FINGERCOTS和Temp-BondNE两种产品。经核实FINGERCOTS和Temp-BondNE两种产品中文标签已脱落。其中FINGERCOTS产品是从湖南牙医帮科技有限公司采购,该产品主要用于医生或者护士佩戴在手指上操作使用(见附件);Temp-BondNE是从卡瓦盛邦(上海)牙科医疗器械有限公司采购,该产品主要用于牙科牙冠嵌体粘接使用(见附件)。综上,当事人使用无中文标签医疗器械案违法行为不成立,不予行政处罚。在当事人一诊室存储柜里还发现了一盒过期牙膏(名称为龋克菲儿童防蛀药膏,型号为checkuplion日本狮王,生产日期为20200904;有效期3年)。经核实系当事人2022年2月10从重庆市可美可意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采购10支龋克菲儿童防蛀药膏,其他9支已使用完毕,剩余1支牙膏在使用中。未使用完的龋克菲儿童防蛀药膏已过期。该诊所无牙膏的具体使用记录,而且该牙膏是在使用区域被检查发现,且已开封使用过,放在存放柜里,未发现其他能代替上述产品的其他未过期的同类或类似化妆品,且上述失效的化妆品也未按照诊所处理过期的化妆品流程处理,经研判,当事人的行为为使用过期的化妆品。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1份、经营者的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注册地址和经营地址在我局监管范围内,我局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2、现场检查笔录1份、调查(询问)笔录1份、现场检查照片、实施政措施决定书、财物清单等证明当事人使用失效的化妆品的行为属实;3、供应商的营业执照及相关资质复印件4份、生产商的营业执照及相关资质复印件1份、销售单复印件4份,证明失效的化妆品的货值金额。2024年1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已经将行政处罚告知书直接送达给了当事人,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本局认为:当事人使用过期的化妆品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化妆品标签标示的要求贮存、运输化妆品,定期检查并及时处理变质或者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相关规定。针对当事人使用过期的化妆品行为,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化妆品经营者擅自配制化妆品,或者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当事人在调查取证过程中,能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并立即下架整改。依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2022〕2号)“三、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适用规则(七)行政处罚裁量情形。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1)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给予从轻处罚。综上,当事人使用过期的化妆品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相关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的规定,我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1、处罚款6000元人民币。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重庆两江新区财政局,账号510********3318,开户行:重庆银行两江新区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重庆两江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1月24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主体名称浙江宝康医药有限公司处罚决定书文号天市监处罚﹝2024﹞33号处罚类别没收违法所得处罚决定时间2024-1-29处罚内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一)生产、经营、使用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不符合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疗器械;罚款金额(万元)0没收违法所得0.051878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违法行为类型浙江宝康医药有限公司经营不符合强制标准或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疗器械案处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违法事实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于2023年3月20日从临海市**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购入九江*康医用仪表有限公司生产的批号:20210908,型号规格:三角形棒式(肛门用)玻璃体温计2000支,购进价格为5元/支。购进后当事人将上述玻璃体温计以5.28元/支至5.50元/支的价格对外销售。该批玻璃体温计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杭州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验,示值允差项目不合格,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至2023年12月7日检查时止,除了抽样送检50支、破损销毁2支外,其余1948支全部售出,合计销货款10433.39元。在检查之后,当事人召回5支上述已售出的玻璃体温计,该5支玻璃体温计于2024年1月4日被本局依法扣押在案。当事人经营上述玻璃体温计合计获利518.78元。另查明,当事人购进上述玻璃体温计时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并能提供了上述玻璃体温计的经销商、生产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及相关资质证明、进货票据、出厂检定合格记录复印件等材料,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七条、《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一)项、第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责令改正,收缴被扣押的5支玻璃体温计,并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没收违法所得518.78元。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处罚机关天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31023092790977R数据来源单位省市场监管局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30000MB19062420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主体名称宁海县百世大药房处罚决定书文号宁市监处罚﹝2024﹞121号处罚类别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处罚决定时间2024-1-30处罚内容没收药品、生产专用设备及原料和违法所得,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许可证。生产、销售的中药饮片不符合药品标准,尚不影响安全性、有效性的,责令限期改正,警告;可以处罚款。生产、销售劣药且情节严重的,对相关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罚款,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处拘留。罚款金额(万元)0.5没收违法所得0.2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违法行为类型宁海县百世大药房销售劣药案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销售的中药饮片不符合药品标准,尚不影响安全性、有效性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一百一十八条生产、销售劣药且情节严重的,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三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对生产者专门用于生产假药、劣药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生产设备予以没收。违法事实主要违法事实:经查明,当事人宁海县百世大药房于2022年11月16日,从X以X价格购进了阿胶(标称[批准文号]国药准字Z23020807,[生产企业]山东济水阿胶有限公司,[有效期]60个月,每盒装250克,[产品批号]20190109,[生产日期]2019年01月09日,[有效期至]2023年12月)X盒。当事人在前述药品临近有效期后,于2023年12月31日以报损的方式下架前述药品阿胶留作自用。2024年1月4日,当事人应投诉人声称根据民间习俗阿胶保存时间越久功效越好,要求购买已过期的阿胶,以X的价格销售前述药品阿胶X盒。至被查获时,无库存,货值金额2000元,违法所得2000元。2024年1月8日,被本局查获。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宁海县百世大药房经营的超过有效期的阿胶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五项之规定的劣药。当事人销售超过有效期药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销售劣药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已及时下架临近有效期的阿胶,但因民间习俗存在阿胶保存时间越久功效越好的说法,当事人系应投诉人的要求,将原为自用的前述超过有效期的阿胶销售给投诉人,且当事人在调查过程中主动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处,如实交代自己的违法行为,并积极改正违法行为,本局坚持公平公正、处罚与教育相结合、过罚相当等原则,综合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危害程度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六条的规定,决定予以减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一)没收违法所得2000元;(二)罚款5000元。罚没款总计7000元。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处罚机关宁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302263090630184数据来源单位省市场监管局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30000MB19062420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