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体名称苍南县九州通雄惯药业有限公司处罚决定书文号苍市监处罚﹝2023﹞2135号处罚类别罚款处罚决定时间2023-12-21处罚内容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百元以下的罚款;罚款金额(万元)0.03没收违法所得0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违法行为类型苍南县九州通雄惯药业有限公司其它违法行为案处罚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违法事实主要违法事实:经查明:当事人苍南县九州通雄惯药业有限公司(苍南县沿浦镇海丰小区4-3幢一层)已经取得了《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证照都在有效期内。另查实,2023年10月25日、2023年10月27日,当事人销售药品时均只提供了药品,但实际都未开具标明药品名称、生产厂商、数量、价格、批号等内容的销售凭证给来店购买药品的顾客。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药品零售企业销售药品时,应当开具标明药品名称、生产厂商、数量、价格、批号等内容的销售凭证”之规定,属于销售药品未开具销售凭证,且经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违法行为。根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药品零售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百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下处罚:一、处以罚款人民币300元整,上缴财政。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处罚机关苍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303273255384828数据来源单位省市场监管局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30000MB19062420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黔药监行罚〔2024〕5号案件名称贵州众强药业有限公司销售劣药山药案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企业自然人姓名贵州众强药业有限公司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2798821819Q法定代表人姓名兰军主要违法事实销售劣药山药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1406.34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贵州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4年2月5日备注/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黔药监行罚〔2024〕6号案件名称贵州博克赛菲药业有限公司销售劣药九味青鹏散案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企业自然人姓名贵州博克赛菲药业有限公司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30738990298法定代表人姓名李燕主要违法事实销售劣药九味青鹏散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处罚种类:1.没收批号为221201的九味青鹏散1980盒; 2.没收违法所得壹万贰仟壹佰叁拾陆元零陆角(12136.6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贵州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4年2月5日备注/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行政处罚信息详情摘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增市监处罚〔2024〕80号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当事人名称广州市越健医药有限公司注册号440125000365925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张飞越违法行为类型药品经营企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内容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广州市增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4年02月20日行政处罚决定书穗增市监处罚〔2024〕80号当事人:广州市越健医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ALWY97W;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法定代表人:张飞越;注册资本:壹拾万元(人民币);成立日期:2017年11月27日;营业期限:2017年11月17日至长期;住所:广州市增城区荔城街荔城大道(城西路29号)首层;经营范围:零售业(具体经营项目请登录广州市商事主体信息公示平台查询,网站:http://cri.gz.gov.cn/。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2023年11月15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住所进行现场检查,当事人涉嫌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本局于2023年11月21日立案调查。现查明,2023年11月15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住所进行现场检查,在当事人计算机销售系统内发现当事人于2023年11月1日对外销售过“氯霉素滴眼液(瑞眸舒,国药准字H2203503,批号:230610,8ml:20mg)1盒,销售单价为5元/盒。当事人无法提供购药人员的处方单,构成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违法行为。另,2021年12月20日,本局对当事人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行为给予过警告,并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违法行为。因此,当事人上述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属于逾期不改正的行为。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1份、授权委托书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等。2024年2月5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广州市增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间未提出陈述、申辩的要求。本局认定:当事人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行为,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药品零售企业应当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分类管理规定的要求,凭处方销售处方药。”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药品零售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鉴于当事人无从轻从重情节,违法情节一般,根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七条规定:“不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及本规定规定的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情形的,应当给予一般行政处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如下:罚款500元。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政府(复议机构地址:广州市增城区荔城街园圃路29号区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电话:020-32166323)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广州市增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02月20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行政处罚信息详情摘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云市监处罚〔2024〕337号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当事人名称广州市帝斯精细化工有限公司注册号440111000432455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赖克招 违法行为类型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内容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4年02月20日行政处罚决定书穗云市监处罚〔2024〕337号当事人:广州市帝斯精细化工有限公司根据线索,2023年12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并送达了《检验报告》(No:HC202301614),当事人予以签收,确认检验报告内所附批次产品是其公司生产的。 2023年12月18日,我局通过全国12315平台收到永泰县市场监督管路局关于移送不合格化妆品线索的函,我局执法人员已于 2023年12月25日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并送达了《检验报告》(No:2023HC0244),当事人予以签收,确认检验报告内所附批次产品是其公司生产的。我局于2023年12月25日并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于2022年12月22日生产“韩颜皙玻尿酸植萃靓肤光感补水面膜”(净含量:30ml×5片/盒)。经核实,违法所得为1951.5元,货值1959元。当事人于2023年5月10日生产“东洋の花植萃香氛洗发露”(净含量:420ml/瓶)经核实,违法所得为2878.44元,货值2890元。我局认定当事人生产不符合技术规范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为4849元,违法所得为4829.94元。我局于2024年1月30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鉴于当事人能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经综合考虑,依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从轻处罚。当事人生产不符合技术规范的化妆品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二)生产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罚没款合计14829.94元。)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生产不符合技术规范的化妆品的行为。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指定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天内,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大金钟路25号行政复议办公室;电话:36500250)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02月20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行政处罚信息详情摘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云市监处罚〔2024〕341号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当事人名称广州市家品日化用品有限公司注册号440111000520107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邹芝镜违法行为类型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内容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4年02月20日行政处罚决定书穗云市监处罚〔2024〕341号当事人:广州市家品日化用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0746011169住所:广州市白云区嘉禾街长红村七社工业区双和二路30号我局接到汕头市龙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转来线索,发现当事人涉嫌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的普通化妆品的行为,遂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于2022年2月20日生产“诗晴雅香水百合沐浴露”82瓶,2瓶用于自检,留样及库存72瓶;于2022年8月28日生产“诗晴雅法国花香沐浴露”82瓶,2瓶用于自检,留样及库存72瓶;于2022年3月21日生产“诗晴雅梦幻海马沐浴露”82瓶,5瓶用于自检,留样及库存65瓶;于2023年4月24日生产“诗晴雅橄榄滋养沐浴露”82瓶,2瓶用于自检,留样及库存72瓶。截止被我局查获时止,当事人于2020年3月2日销售“诗晴雅香水百合沐浴露”8瓶,于2022年9月10日销售“诗晴雅法国花香沐浴露”8瓶、于2022年4月5日销售“诗晴雅梦幻海马沐浴露”8瓶,于2023年5月7日销售“诗晴雅橄榄滋养沐浴露”8瓶。上述4款化妆品销售价格均为9.3元/瓶。当事人生产经营上述标签不符合规定沐浴露的货值为3050.4元,违法所得297.6元。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当事人营业执照、化妆品生产许可证、身份证明;委托书;现场照片;询问调查笔录;留样品;生产记录;销售记录等。当事人的生产的涉案4款化妆品标签不符合规定,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构成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没收当事人违法生产经营的“诗晴雅香水百合沐浴露”(标示净含量:2L,批号JP22022001A,有效期至2025.2.19)72瓶、“诗晴雅法国花香沐浴露”(标示净含量:2L,批号JP22082801A,有效期至2026.08.27)72瓶、“诗晴雅梦幻海马沐浴露”(标示净含量:2L,批号JP23042401A,有效期至2025.03.20)65瓶、“诗晴雅橄榄滋养沐浴露”(标示净含量:2L,批号JP23042401A,有效期至2025.04.23)72瓶;2、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297.6元;3、对当事人处以罚款10000元。以上罚没款共计:10297.6元。 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的行为。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天内,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大金钟路25号 电话:36500250)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02月20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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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1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鄂药监武汉械罚〔2023〕11号违法企业名称或自然人姓名武汉天顺伟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姓名陈正勇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91420112MA4KWCB85T违法行为类型生产、经营未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的第三类医疗器械主要违法事实该企业生产经营未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的第三类医疗器械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行政处罚的内容1.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设备、原材料;2.没收违法所得;3.罚款。行政处罚的依据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履行方式和期限主动履行,已履行完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和日期湖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3年10月19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豫药监械处罚〔2022〕2-139号处罚名称河南省中健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涉嫌责令暂停生产后仍拒不停止生产医疗器械及未按照规定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并保持有效运行案处罚类别1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处罚类别2-处罚事由河南省中健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涉嫌责令暂停生产后仍拒不停止生产医疗器械及未按照规定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并保持有效运行处罚依据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二、四项之规定行政相对人名称河南省中健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8395387288H行政相对人代码_2(组织机构代码)-行政相对人代码_3(工商登记码)-行政相对人代码_4(税务登记号)-行政相对人代码_5(居民身份证号)-法定代表人姓名毛海民处罚结果罚款56.8192万元;没收涉案产品;责令停产停业;吊销产品注册证(医用防护口罩注册证:豫械注准20212140421)处罚决定日期2024-02-07处罚机关河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当前状态正常地方编码410000数据更新时间2024-02-07备注该案件在信用中国中显示没收违法所得10.1538万元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豫药监械处罚〔2022〕2-138号处罚名称河南省凯硕卫材有限公司责令暂停生产后仍拒不停止生产医疗器械及未按照规定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并保持有效运行案处罚类别1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处罚类别2-处罚事由河南省凯硕卫材有限公司责令暂停生产后仍拒不停止生产医疗器械及未按照规定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并保持有效运行处罚依据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二、四项之规定行政相对人名称河南省凯硕卫材有限公司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8356160996T行政相对人代码_2(组织机构代码)-行政相对人代码_3(工商登记码)-行政相对人代码_4(税务登记号)-行政相对人代码_5(居民身份证号)-法定代表人姓名张凯处罚结果罚款23.04万元;没收违法所得1.44万元、涉案产品;责令停产停业;吊销涉案产品产品注册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豫械注准20222140413)处罚决定日期2024-02-08处罚机关河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当前状态正常地方编码410000数据更新时间2024-02-08备注-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