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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目 检测数据修约规则 编码 页码 1/4
1. 目的:建立检测数据修约规则,以保证检测数据修约的正确性。
2. 范围:适用于检测数据的修约。
3. 职责: QC 、 QA 对本规程的实施负责;质量部对监督本规程正确实施负责。
4.内容:
4.1 有效数字
4.1.1 在检验工作中实际能测量到的有实际意义的数字称为有效数字 ,检品结论有效数字位
数的保留必须和质量标准或药典规定要求保留的位数一致。
4.1.2 标准中未规定保留有效数字位数的,一律保留四位有效数字或检测数可疑数的前一
位;在记录有效数字时,只允许数的末位欠准,而且只能上下差 1。
4.1.2.1 示例:用 50ml 量筒量取 25ml 溶液,应记成 25ml ,取两位有效数字,因为末位上
的 5已可能有 ± lml 的误差。
4.1.3 在检验工作中,仪器读数的有效数字位数由仪器的性能决定,在记录测量值时,只
保留一位可疑值,不可夸大。
4.1.4 常量分析要求四位有效数字以表明分析结果有千分之一的准确度。使用四位对数表
进行计算,可自然保证四位有效数字。
4.1.5 使用计算器时,在计算过程中可能保留了过多的位数,但最后结果仍应记成适当位
数以正确表达应有的准确度。
4.1.6 从 0到 9这十个数字中,只有 0既可以是有效数字,也可以是只作定位用的无效数
字,其余都是有效数字。
4.1.7 在一个数左边第一个非零数字之前的所有零都不是有效数字,位于最后一个非零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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