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IO合规保证组织特聘专家 广东省医药合规促进会副秘书长 广东药科大学药学院校友分会理事
2008年毕业于广东药科大学药学专业,现任CIO合规保证组织专职GMP咨询顾问,广东省医药合规促进会副秘书长,广东药科大学药学院校友分会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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写在前面2023年底,我所在的CIO合规保证组织接手了一个B证筹建辅导项目。当时132号文刚刚出台,政策风向突变,全国各地B证审批基本停滞,规则不明、方向不清。客户是广州一家医药批发企业,计划申请B证持有某个仿制药品种,委托省内一家知名药企生产。从项目启动到最终获批,历时近一年半有余。这期间,我们经历了政策空窗期的漫长等待、面谈排队的煎熬、主体变更的推倒重来、关键人员的换血……每一步都像是在迷雾中摸索。这张B证最终于2025年6月中旬成功获批,成为132号文后广东省局发放的第一张仿制药B证。回顾这段历程,我想把这场政策突变下的突围之路记录下来,既是对我们工作的总结,也希望给正在准备B证的企业一些参考。一、项目启动:首次现场与分阶段推进计划2023年12月4日,我们团队首次到客户公司现场。客户旗下有一家批发企业(A公司),在医药行业有多年积累。他们计划申请B证,持有某个仿制药品种,委托省内有名的CRO研发机构进行研发,委托省内一家知名药企生产。132号文刚刚发布不久,业内都在观望,各地审批基本停滞,谁也不知道B证以后要怎么批、标准是什么。我们只能基于对法规的深入研究,结合以往项目经验,按“最严标准”先行准备。我们做的第一件事是组织内部法规专家对132号文进行逐条解读,梳理出B证申请的新要求、新变化,与客户共同制定了分阶段推进计划,明确每个阶段的目标、任务和时间节点。本项目的服务内容涵盖了B证筹建到获证的全流程,包括:组织架构梳理与岗位职责确定、MAH质量管理体系搭建、各岗位体系培训与法规培训、受托方合作合规把控(含受托方现场审计、委托生产协议和质量协议审核)、申报资料准备与预审、面谈辅导、模拟检查与迎检培训、现场检查陪同、缺陷整改辅导等。二、组织架构梳理与关键人员配置项目启动后,我们首先协助客户完成组织架构梳理和业务流程确认,包括设计组织架构图、制定岗位职责文件、梳理委托生产业务流程等。在关键人员配置方面,我们根据132号文和126号公告的要求,明确了各关键岗位的设置和资质要求,对客户拟配置的关键人员简历进行了逐份审核,并协助客户面试关键岗位候选人,从专业能力和合规角度提供评估意见。三、MAH体系搭建质量管理体系是B证申请的核心。我们协助客户从零搭建了完整的持有人质量管理体系,涵盖文件管理体系、质量保证体系、药物警戒体系等,并配套了相应的记录表格。体系文件的编写不是简单的“套模板”,而是要结合客户的实际组织架构、委托品种特性和受托方情况,做到“量身定制”、可操作、可落地。关于技术文件(工艺规程、质量标准、检验操作规程等),由客户负责起草、我们负责审核。四、法规培训与人员岗位培训体系建起来了,人员必须会用。我们为客户开展了多轮专题培训。针对各岗位(法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质量受权人、生产负责人、药物警戒负责人、QA、QC、采购、销售、药物警戒专员等)开展了体系文件培训,确保每个人都清楚自己该做什么、怎么做、记录什么。法规培训方面,系统讲解了持有人制度、《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药物警戒法规以及132号文、126号公告等核心法规。五、协助对受托方合作的合规把控受托方管理的合规性是B证申请的关键环节。我们协助客户完成了对受托方的全面合规把控,主要包括:受托方现场审计:客户选择的受托方是省内知名药企,持有ABC证、通过GMP认证,质量管理体系成熟。我们协助客户对受托方进行了合作前现场审计,提供审计报告模板,协助制定审计方案,陪同参与现场审计,并对审计报告进行审核。委托生产协议和质量协议审核:质量协议是持有人与受托方之间最重要的法律文件。我们协助客户完成了委托生产协议和质量协议的审核工作,对协议条款提出审核意见,并协助双方就争议条款进行谈判。审核重点包括责任边界是否清晰、沟通机制是否具体、持有人的监督权利是否落实、争议处理机制和退出机制是否明确。得益于受托方是大企业,人员质量管理意识强,常年接受各类检查,各部门工作配合有序,审计工作开展得比较顺利,质量协议谈判最终也达成了规范、责任清晰的条款。六、政策空窗期:第一次面谈申请石沉大海2024年7月,客户完成了三批产品工艺验证,并满足了稳定性3个月数据,我们协助客户首次向省局申请面谈。然而,申请提交后一直未能得到安排。省局的态度很明确:132号文后的B证审批,规则还没完全落地,需要等。面对政策空窗期,我们没有被动等待,而是做了三件事:持续完善体系文件、持续培训提高全体人员GMP意识、提前准备申报材料。申报资料在申请面谈的时候已经同步在弄了,我们按照最新受理指南的要求,提前整理申请材料框架和核心文件,为后续的正式申报争取时间。现在回头看,那段时间的“厚积”,是后来“薄发”的关键。七、第一次正式面谈:省局态度明确,问题浮出水面2024年10月,我们终于等来了省局的第一次正式面谈。这次面谈,省局的态度非常明确,指出了两个核心问题:一是持有人主体问题。省局在面谈中表示,不建议B证持有人同时从事药品批发经营,因为两类业务质量管理逻辑不同,人员可能共用不利于监管追溯。省局建议新设独立子公司作为B证申请人。二是关键人员资质不符合要求。这里需要特别说明一下背景。原定的质量受权人在项目启动之初就进入了筹备组,当时广东省的《药品质量受权人管理办法》尚未出台。我们按照126号、132号公告的要求配置了人员——学历、工作年限等硬性条件都符合。但2024年8月1日,广东省该办法正式实施,对首次担任质量受权人提出了新的要求:需要有至少一年担任企业质量受权人、质量负责人或生产负责人的“实战经验”。看到新规后,我们立即意识到原定人员可能不符合新标准。但此时项目已经推进了近一年,面谈也在排队等待中。我们做了一个务实的决定:同步走——一边继续推进面谈申请,不耽误进度;一边启动新人员的招聘,做好换人准备。这样,如果面谈时省局提出异议,我们可以立即无缝衔接,不至于因为换人而重新排队。事实证明这个策略是正确的。第一次正式面谈时,省局果然指出了这个问题。由提前做好了换人准备,面谈结束后立即启动人员更换程序,没有耽误整体进度。八、主体变更与关键人员换血:方向明确,加速推进面谈结束后,我们立即向客户老板汇报,并给出了明确的整改方案:立即成立新公司作为B证申请人主体;重新招聘符合新规要求的关键人员及人员岗位调整及培训;所有体系文件、对受托方及供应商评估工作以新公司名义重新开始;因更换主体的产品技术转移相关工作。说实话,当时我们心里也有些打鼓——工作量大幅增加,时间又不等人。但客户老板没有一丝犹豫,当场拍板:“就按你们说的办,需要什么资源尽管提。”这种果断和信任,给了我们极大的信心。虽然工作量大幅增加,但方向已经明确,之前近一年的筹备工作——体系框架、管理制度、培训基础等——为后续的快速推进打下了坚实基础,并非“推倒重来”。而且申报资料在面谈阶段就已经同步准备,主体变更后只需要更新申请人信息,不需要从零开始,大大节省了时间。在关键人员换血方面,新招聘的质量受权人具备担任质量受权人的实际经验,满足广东省《药品质量受权人管理办法》的“实战经验”要求。在这个过程中,老板亲自出面协调招聘,不惜成本寻找最合适的人选。2024年11月,我们以新公司名义再次申请面谈。这次,省局没有拒绝,但表示需要排队等通知。等待是煎熬的,未知的。那段时间,我们一边鼓励客户及其团队,告诉他们方向已经明确,只要坚持下去就一定能等到窗口打开;一边继续监督和辅导他们完善各项工作——体系文件再打磨、培训记录再梳理、受托方评估报告再细化、申报材料再核对。不能因为等待就松懈,反而要利用这段时间把能做的事都做到极致。九、第二次正式面谈:窗口打开,冲刺开始2025年2月,春节刚过,我们终于等来了第二次正式面谈。这次面谈很顺利,省局同意了客户的B证申请意向。但同时,我们自己也清楚,政策窗口期可能随时变化,必须尽快推进。会后我们和客户沟通并达成一致意见:一个月内完成所有筹备工作并提交受理申请。正常来说,完成体系搭建、产品技术转移、审计、培训、材料准备,至少需要3-6个月。一个月,确实是巨大的挑战。但老板再一次展现了魄力:“我相信你们的专业判断,一个月就一个月,公司全员配合。”他亲自协调公司内部资源,调整其他业务的工作安排,确保项目组能够高效推进。十、申报资料冲刺与材料补充那一个月,是我们团队战斗力的集中体现。由于申报资料在面谈阶段就已经同步准备,主体变更后也及时更新了申请人信息,我们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打磨完善。我们提供了申报资料要求的申请文件清单,对申报资料进行预审并出具预审意见,协助客户完成资料修改。132号文后,B证申报材料要求比之前增加了多项内容及要求,我们的材料先后补充了2次才正式受理成功。每一次补充,都是对细节的极致追求——从文件格式到内容完整性,从签字盖章到附件齐全,确保无一遗漏。2025年4月,申报材料正式获得受理。十一、模拟检查与迎检培训材料受理后,真正的考验才刚刚开始——现场检查。我们深知,现场检查是B证获批前的最后一道关口,也是最关键的一环。为此,我们CIO组织机构内部的GMP专家团队,为客户开展了一次全面的模拟检查。这次模拟检查按照省局现场检查的标准和流程进行,涵盖关键人员资质问询、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审查、受托方评估报告审核、质量协议执行情况核查、药物警戒体系运行评估等各个环节。通过模拟检查,我们发现了一些细节问题并及时指导客户整改,包括记录表格的填写规范性、个别岗位职责的进一步明确、质量信息沟通流程的实操演练强化等。针对发现的问题,我们组织了专项整改,并同步开展了迎检培训,对关键人员进行模拟问答演练,帮助他们熟悉检查流程、掌握应答技巧,确保在面对检查组时能够从容应对。这次模拟检查起到了“查漏补缺”的作用,为后续的正式现场检查打下了坚实基础。十二、现场检查:两天,顺利通过2025年5月上旬,省局检查组到客户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持续了两天,重点审查了关键人员资质、质量管理体系、受托方评估和管理情况、质量协议执行情况等。得益于前期的充分准备和模拟检查,检查组没有提出重大缺陷及主要缺陷。但是,检查组提出了一些一般缺陷项和改进建议,涉及记录表格的规范性、对受托方现场监督文件的完善、质量信息沟通流程的进一步优化等方面。检查组提出的这些意见,我们一一记录,作为后续整改的重要依据。十三、整改辅导:闭环管理现场检查结束后,我们立即协助客户对检查组提出的缺陷项进行分析,逐条制定整改方案。针对每一项缺陷,明确整改措施、责任人和完成时限。在整改实施过程中,我们持续提供指导,确保整改措施落实到位。整改完成后,我们对客户撰写的整改报告进行了全面审核,确保整改报告内容完整、证据充分、符合监管要求。整改报告经审核无误后,正式提交省局。这一环节虽不如现场检查那样引人注目,但却是整个B证申请流程中不可或缺的“闭环”——只有整改通过,才能最终获证。十四、成功获证:2025年6月中旬2025年6月中旬,客户正式获得B类药品生产许可证。这张B证的特殊意义在于:它是132号文后广东省局发放的第一张仿制药B证。在政策突变、规则不明、各地对仿制药审批基本停滞的背景下,这张证书的获批,不仅是对客户团队和项目组一年半努力的最好回报,也标志着广东省局对132号文后仿制药B证审批标准的基本明确。拿到证书的那一刻,客户老板发来消息:“感谢你们一路的陪伴和专业支持。”短短一句话,却让我回想起这一年半来这位决策者的种种坚持——政策不明朗时的坚定,整改要求提出后的果断拍板,一个月冲刺期的全力配合。说实话,这个项目能成功,我们的专业服务是基础,但老板的格局、信任和执行力,才是真正的“定海神针”。十五、项目时间线与周期说明项目时间线关于项目周期的说明本项目历时18个月。这18个月中,真正用于项目筹备和整改的时间其实并不算太长,但以下客观因素占据了相当大的比重:政策空窗期:132号文出台后,各地审批基本停滞,规则尚未明确,企业只能等待。面谈排队时间:面谈申请提交后,需要排队等待省局安排。经此一役才了解省局面谈有明确的优先级:创新药和改良型新药排在第一梯队,国家鼓励仿制药品目录下的品种排在第二梯队,一般仿制药排在后面。我们客户属于一般仿制药,等待时间自然更长。而拟通过纯批文转让方式申请B证的企业,可能连排队的机会都没有。官方审批流程:根据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办事指南,B证审批的官方流程包括收件(5个工作日)、受理(10个工作日)、审查(15个工作日)、决定(5个工作日)、制证(10个工作日)等环节,合计45个工作日(约2个月),这还不包括现场检查及专家评审的时间。从正式受理到发证,一般需要3个月左右。给准纯B证企业的建议:在做项目时间规划时,务必将上述因素纳入考量。政策窗口期不可控,面谈排队需要耐心(且要认清自己的品种属于哪个优先级),官方审批本身也需要一定的周期。建议预留至少3-6个月的缓冲时间,避免因时间预估不足而影响项目整体进度。十六、核心收获这个项目最大的收获,不仅是成功帮客户拿到了B证,更是通过实战摸清了省局对B证审批的真实态度和隐性要求,形成了一系列可复用的方法论和经验,为我们后续其他B证项目的开展奠定了坚实基础。写在最后这个项目,是CIO合规保证组织在132号文后成功辅导的B证案例之一,也是132号文后广东省局发放的第一张仿制药B证。从2023年12月到2025年6月,18个月的历程,三次面谈申请、两次面谈、一次持有人主体变更、主要关键人员换血、申请材料两次补充,考验的不仅是专业能力,更是面对不确定性时的应变能力和执行力。作为第三方咨询机构,我们的价值不仅在于“懂法规”,更在于:ü在政策空窗期,能够基于法规研究给出前瞻性的指导;ü在省局提出整改要求时,能够第一时间给出可行的解决方案;ü在时间窗口极度压缩时,能够调动机构资源,全力保障项目推进;ü在项目结束后,能够将实战经验沉淀为可复用的方法论。也正因为有客户的信任与坚持,我们的专业价值才能真正落地。好的咨询成果,永远是专业机构与远见企业共同创造的。132号文及134号文后的B证审批,规则更严、门槛更高,但合规者的路依然畅通。作为专业的合规服务机构,我们将继续陪伴企业,在合规的道路上行稳致远。(本文基于CIO合规保证组织项目实际记录整理,供行业参考。)
2026年4月,一则公告震动医药圈:广东某B证持有人委托四川某C证企业生产的集采中选品种美索巴莫注射液,因受托方存在“严重缺陷”、综合评定“不符合要求”,被取消中选资格,委托双方被同时列入违规名单,并暂停未来18个月参与国家集采的申报资格。这并非孤例。自第十批集采以来,已有多起委托生产模式下因质量问题导致双方被连带追责的案例。仅第十批集采中,就有四川海梦智森/太极制药案、山西阳和/山西国润案、江西璟瑞案、宁波大红鹰/黑龙江福和案等多起类似事件。附:第十批集采以来B证持有人被取消中选资格典型案例本案再次印证:药监检查结论与医保集采处置的联动机制已常态化运行。笔者与大家一起回顾本案例,剖析持有人监管失效的表现与教训。一、事件回顾2026年2月3日至6日,四川省药监局对受托方四川某C证企业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其生产的“美索巴莫注射液”(规格:10ml:1g)存在“个别检测仪器电子数据管理存在问题”,判定存在1项严重缺陷,综合评定结论为“不符合要求”。药监部门随即要求对涉及的风险产品采取暂停生产、销售的控制措施。与此同时,广东省药监局作为持有人所在地监管部门,同步开展了药品委托生产专项监督检查。2026年4月2日,广东省药监局发布2026年第28号通告,将广州某B证企业列为本次检查中唯一一家“不符合要求”的企业。基于两省药监部门的检查结果,国家组织药品联合采购办公室迅速启动联动处置机制。经集体审查,认定广州某B证企业违背在申报材料中作出的质量承诺,违反《全国药品集中采购文件》相关条款。国家联采办决定:取消美索巴莫注射液中选资格;将委托方与受托方同时列入违规名单;暂停两家企业自2026年4月2日至2027年10月1日参与国家集采的申报资格,为期18个月。二、持有人监管失效的四个关键表现广州某B证企业/四川某C证企业事件的原因,表面上是受托方“个别检测仪器电子数据管理存在问题”,深层原因在于持有人对受托方的监管在多个关键环节存在严重缺失。关于持有人监管失效的关键表现通常有以下四个方面:一是受托方筛选评估流于形式。持有人将“有资质”等同于“有能力”,以为受托方持有C证、通过GMP认证就理所当然具备稳定生产合格产品的能力。合作前的评估和现场审计走过场,没有真正深入质量控制实验室去验证受托方的电子数据管理是否合规,评估工作变成了“收材料、看文件”,严重依赖受托方提供的“自证材料”,缺乏独立核实。一个本身就存在数据管理缺陷的受托方,在没有被有效识别的情况下进入了正式合作。二是质量信息沟通机制失效。电子数据管理问题的出现通常是一个渐进过程——审计追踪被关闭、数据被覆盖、异常序列被删除——这些问题在发生初期就应该有迹象。但持有人显然没有收到这些信息,或者收到了但没有采取行动。跨省委托的地理距离加剧了信息不对称,持有人缺乏对受托方质量信息的主动追踪机制,质量协议中约定的沟通时限和方式在实际执行中被大打折扣。当问题苗头出现时,持有人因信息断层未能及时介入。三是派驻监督严重失效。派驻人员本应是持有人“看住”受托方的眼睛,但如果对质量控制实验室进行过有效监督,应该能够发现电子数据管理方面的异常。然而,跨省委托导致派驻成本高企,企业可能为节约成本而减少派驻频次或时长;派驻人员可能缺乏实验室管理经验;派驻监督流于形式,监督记录可能只是简单的“打勾”。受托方的实验室数据管理因此处于“无监控”状态,数据可靠性问题被掩盖。四是质量体系衔接失效。持有人与受托方的质量管理体系存在“两张皮”现象,双方的数据管理标准可能不一致,持有人可能没有在质量协议中明确对电子数据管理的要求。持有人缺乏对受托方质量数据的独立分析能力,在技术转移阶段可能没有明确告知受托方对电子数据管理的具体要求,导致双方在数据可靠性方面的标准存在差异,受托方按自己的“老习惯”操作,而持有人却毫不知情。三、给B证持有人的行动建议受托方筛选要告别“纸面审计”。摒弃“有证即合格”的思维,现场审计尤其要深入质量控制实验室,检查电子数据管理是否合规。通过官方渠道交叉验证受托方过往检查记录和信用状况。质量信息沟通要从“被动接收”转向“主动追踪”。将数据异常纳入必须沟通的情形,设定沟通时限,定期要求受托方提交电子数据审计追踪,持有人独立审核。派驻监督要从“形式打卡”转向“实质监控”。派驻人员应熟悉实验室管理和数据可靠性要求,监督记录要记录客观数据,定期检查审计追踪是否开启、原始数据是否完整。技术转移阶段就要对齐数据管理要求。明确告知受托方电子数据管理要求并写入质量协议。四、结语一个电子数据管理问题,演变成了一场集采资格被取消、18个月被禁入的商业灾难。这不仅是此案例B证持有人的教训,更是对所有B证持有人的一次集体警示。在MAH制度下,B证赋予了企业“持有”的权利,但这份权利的背面,是沉甸甸的“管理”责任。受托方的每一次操作、每一组数据、每一批产品,都最终由持有人兜底。当严重缺陷出现时,没有“我只是委托方”的免责牌,只有“你是第一责任人”的法律铁律。质量是集采的底线,数据可靠性是质量的底线,而持有人的有效监管,是守住这一切的最后一道防线。建议各B证持有人以此案为镜鉴,结合近期安徽省药监局发布的《药品委托生产检查常见共性问题》立即对照机构与人员、质量管理体系、委受托衔接、现场审核、受托生产管理、责任赔偿能力等六大维度,开展一次全面深入的自查,将合规管理从“纸面”落实到“行动”,在日益严格的监管环境中行稳致远。(链接【干货分享】基于安徽省药监局公告:B证委托生产“常见共性问题”解读与自查指南)(本文依据四川省药监局检查记录、广东省药监局通告及国家联采办公告等公开信息分析整理,供行业参考。)
4月8日,安徽省药品审评查验中心发布了《药品委托生产检查常见共性问题》,这份公告系统性地梳理了在委托生产检查中反复出现的典型缺陷,涵盖了机构与人员、质量管理体系、委受托衔接、现场审核、受托生产管理及责任赔偿能力等六大方面。这些问题极具代表性,值得每一位B证持有人深入研究并对照自查。下面附:安徽省药品审评查验中心《药品委托生产检查常见共性问题》原文药品委托生产检查常见共性问题发布日期:2026-04-08 16:06来源:安徽省药品审评查验中心阅读:368次字体:[大][中][小] 1、委托方机构与人员存在不足: (1)组织架构与职责不清晰,如:质量管理部门的职责缺少指导和监督委托生产过程的内容;未明确企业负责人应定期听取质量管理负责人质量管理工作汇报的岗位职责;未明确委托生产品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及职责;未规定派驻人员资质、职责和监控内容。 (2)关键人员跨企业重复任职或资质不符合要求,如:企业负责人非企业全职人员;委托生产无菌制剂的质量负责人、生产负责人等关键人员无从事无菌制剂生产和质量管理经验;药物警戒负责人从事药物警戒工作未满三年。 (3)人员履职能力不足,如:关键人员对委托生产相关法规、委托生产产品的生产工艺不熟悉;派驻人员对岗位职责和产品不熟悉;配备的QA、QC人员不具备相应的履职能力。 (4)人员配备数量不足或关键人员变更频繁,如:配备的QC人员数量与实际委托生产情况不匹配;多名关键人员一年内多次变更。 (5)培训体系不完善,如:未对人员开展职责相关的培训,未开展与所生产产品相关的专业知识培训。 2、委托方质量管理体系不健全: (1)委托生产相关制度缺失,如:未制定委托生产过程指导和监督相关制度;未对委托生产的产品返工、重新加工或回收、重新包装等活动进行规定;未制定委托生产的药品留样、持续稳定性考察、变更控制、偏差管理、自检、产品质量回顾分析、追溯、销售、储存、发运和召回等管理制度;未制定双方质量信息沟通及处置管理规程。 (2)文件内容不完整或机械套用A证模板,如:变更控制、偏差管理、纠正预防措施、留样、持续稳定性考察、年度报告、发运与召回、不合格品销毁等管理文件,未包括委托生产相关的内容。 (3)对物料供应商管理不规范,如:部分物料未纳入供应商管理;供应商目录信息且更新不及时;未与供应商签订质量保证协议;未按要求对供应商实施现场审计;未基于风险规定不同级别物料的审计方式和周期。 (4)对委托生产品种的质量风险管理不足,如:季度风险分析、自检、对受托方发起的委托产品偏差以及OOS调查的审核等流于形式;未有效识别、分析委托生产过程中可能的风险并制定相应控制措施;未针对共线生产评估识别出的风险制定有效的控制措施;未对委托运输的第三方公司的质量保证能力和风险管理能力进行评估。 3、委受托双方体系衔接以及质量协议存在不足: (1)技术文件未有效对接,如:未向受托方提供生产工艺、质量标准、产品毒性数据等资料;受托方制定的原料内控质量标准限度与持有人转移的质量标准限度不一致。 (2)质量信息沟通不畅,如:受托方对生产车间进行改扩建,实施与受托生产产品相关的变更等,均未提前告知委托方;受托方未按照质量协议约定将偏差、OOS的调查结果报告委托方,委托方也未跟踪关注。 (3)机械套用质量协议模板,未细化质量管理措施,如:质量协议中出现“产品生产使用的物料采购由持有人/受托方负责”、“质量协议约定的责任方负责物料放行”等内容;对质量信息沟通传递的方式及具体流程、变更的审批及流程、物料入厂检验结果抽查审核以及不合格物料、剩余物料、废弃物料的处理等责任未进行明确约定。 (4)双方文件规定与质量协议约定不匹配对应,如:质量协议对变更控制、偏差管理、产品质量回顾分析等就委托双方职责参照质量协议模板进行了规定,但与双方体系文件中对变更控制、偏差管理的分级、分类以及产品质量回顾分析的范围和要求不同。4、委托生产现场审核存在不足: (1)未按照质量协议约定的频次开展现场审核。 (2)未制定现场审核方案,无现场审核记录。 (3)现场审核报告内容不全,如:简单罗列受托方基本信息,未关注与产品质量密切相关的控制要素;无物料管理、工艺验证、清洁验证、共线生产风险评估等内容;未能突出受托方生产、检验等条件是否与委托生产产品相适应;因受托方监督检查不符合要求而开展的有因审计,未重点关注受托方的具体整改措施。 (4)未对现场审核后受托方缺陷的整改情况进行确认。 (5)未关注受托方的不良信用记录情形并进行评估。 5、对受托生产的管理不到位: (1)未对受托方制定的受托产品质量标准、工艺规程等文件进行审批,未对工艺验证、清洁验证、分析方法确认/验证等确认与验证材料进行审核。 (2)对受托生产监督不足,如:派驻人员的监督记录只对是否监督进行打勾,无关键过程数据。 (3)对受托方文件审核流于形式,如:共线生产风险评估报告存在较多问题,评估产品比实际共线产品少、无评估结论等,委托方未识别;受托方设备确认参数未涵盖受托生产品种工艺操作参数。 (4)对受托方物料管理监督不严,如:超过复验期的物料未进行检验;受托方未按照持有人的要求进行物料全项检验但持有人授权的派驻人员仍签字放行。 (5)对受托方检验过程监督不足,如:未识别物料检验的异常结果;委托生产产品持续稳定性考察多次出现OOS,持有人未参与调查和跟踪处理。 (6)实际执行与协议不相符,如:协议规定由持有人采购的物料实际为受托方采购;受托方规定的留样范围和数量与协议规定不一致等。6、责任赔偿能力存在问题: (1)未建立委托生产责任赔偿的相关程序和制度。 (2)商业保险协议未明确有效期。 (3)未评估责任赔偿能力是否与产品风险、市场规模、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等相匹配。基于上述问题,笔者进行解读及自查指南建议:一、关于“机构与人员”的解读问题本质分析:官方列出的5类问题,本质上指向同一个核心:持有人的人力和组织配置是否与其承担的法定责任相匹配。MAH制度下,持有人是药品质量安全的第一责任人,但如果连专职的关键人员都配不齐、配不强,责任就无从落地。值得特别关注的是“派驻人员”相关的问题。检查组发现,很多企业的派驻人员监督记录只是简单的“打勾”,缺乏关键工艺参数数据。这说明企业对“全过程监督”的理解存在偏差——监督不是“到场打卡”,而是要真正看懂生产过程、识别潜在风险。另外,“关键人员一年内多次变更”也是一个容易被忽视的红旗信号。频繁更换质量负责人或质量受权人,不仅影响体系运行的连续性,也会引起检查组对组织稳定性的质疑。自查行动项:1.确认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生产负责人、质量受权人均为全职人员,且劳动关系唯一。2.对照委托产品的剂型与风险等级,核验关键人员的专业背景与从业经验。例如:委托生产无菌药品,质量负责人是否具备至少三年无菌药品生产和质量管理的实践经验?3.建立关键人员年度培训计划,培训内容必须包含委托生产法规及具体委托产品的工艺与质量标准,并保留考核记录。4.评估现有派驻人员数量是否能满足多品种、多受托方、多场地的现场监督需求;重新设计监督记录表,要求必须记录关键工艺参数实际值、环境监测数据等客观数据。5.关键人员变更后,30日内向所在地省局报告。避免一年内多次更换同一关键岗位人员,如有特殊情况应保留合理解释说明。二、关于“质量管理体系”的深度解读问题本质分析:“套用A证模板”是这一板块最突出的问题。很多集团下设的B证持有人,直接将自行生产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拿过来修改使用,但忽略了委托生产与自行生产的本质区别——A证管的是“自己怎么做”,B证管的是“怎么管别人做”。两者逻辑完全不同。另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是“对受托方共线生产风险评估报告审核流于形式”。检查组发现,受托方提供的评估报告存在产品遗漏、结论缺失等问题,但持有人并未识别。这说明持有人缺乏对受托方进行专业技术审核的能力,而这恰恰是B证持有人必须具备的核心能力。自查行动项:1.全面梳理现行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删除A证模板中不适用的内容,增加委托生产特有管理章节。2.建立/完善以下专项制度:委托生产全过程监督与指导制度;委托双方质量信息沟通及处置管理规程;受托方现场审核管理制度;委托生产品种的留样、持续稳定性考察管理制度。3.重新审核受托方提供的共线生产风险评估报告,确保共线品种清单完整、风险识别全面、控制措施具体可行。必要时可邀请第三方专家协助审核。4.建立物料供应商年度审核计划,对关键物料供应商应定期进行现场审计,并保留审计报告。三、关于“委受托衔接”的深度解读问题本质分析:这一板块的问题可以概括为“两张皮”——质量协议写一套,实际执行是另一套;持有人文件规定一套,受托方体系文件又是另一套。这种不一致性在检查中极易被识别,且会被视为体系运行失效的直接证据。“技术文件未有效对接”是一个容易被忽视的起步问题。很多持有人认为把工艺规程发给受托方就完成了技术转移,但实际上,质量标准限度不一致、分析方法未验证、毒性数据未提供等问题,都会导致受托方无法真正“复制”原工艺。自查行动项:1.建立技术文件转移清单,逐项确认生产工艺、质量标准、分析方法、稳定性数据等已完整、准确地转移至受托方,双方签字确认。2.与受托方共同修订质量信息沟通程序,明确:必须沟通的情形清单(变更、偏差、OOS、投诉、召回、检查发现项等);沟通时限(如:重大变更需提前30日书面通知);沟通记录格式与保存要求。3.逐条核对质量协议与双方质量管理体系文件的一致性,消除矛盾或模糊之处。建议用对照表形式逐条确认。四、关于“受托方现场审核”的深度解读问题本质分析:现场审核是持有人履行监督责任最直接的手段,但恰恰是执行最薄弱的一环。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可以归纳为“三无”:无方案、无记录、无跟踪。更值得警惕的是,很多企业的审核报告只是简单罗列受托方的基本信息,没有真正触及共线生产、清洁验证、偏差处理等核心风险点。这种“走过场”式的审核,不仅无法发现风险,反而会让检查组认为持有人缺乏基本的专业判断能力。自查行动项:1.确认近1年内是否对每家受托方都进行了至少1次现场全面审核(高风险品种建议增加频次)。2.制定《受托方现场审核方案》,方案中必须包含:物料仓储、生产车间、质量控制实验室、共线生产评估现场、清洁验证执行情况等关键检查点。3.建立审核报告模板,要求必须包含:对共线生产风险、工艺验证状态、偏差处理能力的独立评价。4.对每次审核发现的缺陷,建立台账,跟踪受托方整改措施及完成情况,并索要整改佐证材料。5.在签订质量协议前及每年初,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省局官网等渠道,查询受托方是否存在不良信用记录。五、关于“受托生产管理”的深度解读问题本质分析:这一板块的问题最为具体,也最能体现持有人日常管理的精细程度。其中“派驻人员监督记录只打勾”是一个典型的低级错误,但却反复出现。这说明很多企业根本没有理解派驻监督的意义——不是去“看着”就行,而是要能够发现并报告问题。另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是“实际执行与协议不符”。比如协议约定由持有人采购物料,实际操作中却变成了受托方采购。这种偏差如果不在质量协议中明确变更并重新审批,就构成了事实上的违规。自查行动项:1.建立《受托方关键文件审批清单》,要求受托方提交生产工艺规程、批生产记录模板、质量标准、检验方法验证文件,经持有人质量负责人书面批准后方可执行。2.重新设计派驻人员现场监督记录表,要求必须记录:关键工艺参数实际值、偏差发生情况、物料交接信息等客观数据。3.建立物料放行双人复核机制:受托方检验完成后,持有人的派驻质量授权人需独立审核检验记录及图谱,确认符合内控标准后方可签字放行。4.要求受托方每月提交稳定性考察数据,持有人质量管理部门应进行趋势分析,对任何异常趋势(OOT)或超标(OOS)发起联合调查。5.定期核对质量协议约定与实际执行的一致性,发现偏差及时修订协议或纠正执行。六、关于“责任赔偿能力”的深度解读问题本质分析:这是最容易被忽视的一类问题,但恰恰是持有人“兜底能力”的直接体现。MAH制度的核心是持有人承担药品质量安全的全部责任,但如果连赔偿能力都没有,这个责任就是一句空话。检查组发现的主要问题包括:根本没有建立赔偿制度、商业保险已过期、保险保额与产品风险不匹配等。这些问题在平时可能不被重视,但一旦发生质量事故,后果将非常严重。自查行动项:1.制定《药品质量损害责任赔偿管理制度》,明确赔偿触发条件、赔偿标准、处理流程、应急资金动用程序。2.检查商业保险单,确认在有效期内,且保单中明确承保“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责任”。3.结合产品年销售额、单例严重不良反应潜在赔偿金额等,评估保额是否充足,必要时提高保额。4.将保险合同复印件及评估报告归入持有人质量档案,随时备查。七、结语安徽省药监局梳理的这份“常见共性问题”清单,是一份极具价值的“错题本”。它清晰地告诉我们:监管检查的核心不是看文件有多厚,而是看体系是否真实运行、责任是否真正落地。纵观六大类问题,可以发现一个共同的底层逻辑——监管机构正在用“穿透式”的检查方法,验证持有人的质量管理体系是否真正具备管理受托方的能力。无论是派驻监督记录的细节,还是共线评估报告的审核,都在考验持有人是否真正“懂行”。建议各位B证持有人以此为契机,开展一次全面、深入的自查,将合规管理从“纸面”落实到“行动”,在日益严格的监管环境中行稳致远。八、合规服务支持对照上述六大维度的自查清单,相信不少企业已经发现了自身管理体系中的短板。制度不完善、文件不匹配、记录不完整、跨省衔接不畅等,这些问题如果得不到系统性解决,将成为未来现场检查中的“定时炸弹”。CIO合规保证组织,依托22年药品监管研究与合规服务经验,可为您提供以下专项支持:B证质量管理体系搭建/修订:告别A证模板,建立真正符合委托生产监管要求的持有人专属体系受托方现场审计服务:由资深GMP专家带队,对受托方进行全方位“体检”,出具专业审计报告及整改建议质量协议审核与修订:确保协议内容与双方体系文件无缝衔接,消除“两张皮”风险模拟现场检查:在省局正式检查前,以监管视角进行预演,提前暴露缺陷项,大幅提高通过率跨省委托专项合规辅导:针对跨省委托的体系衔接、信息沟通、派驻监督等难点,提供定制化解决方案如有需要,欢迎联系CIO合规保证组织,我们将以专业的视角、务实的方案,助力您的B证合规之路行稳致远。(本文依据安徽省药品审评查验中心《药品委托生产检查常见共性问题》整理,解读部分仅供行业参考。)
2026年3月30日,暨南大学附属第一医院传来振奋人心的消息——由广东暨德康民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暨德康民)自主研发的异体“γδ-T细胞注射液”I期临床试验正式启动。这是中国首个获批临床的γδ-T细胞创新免疫药物,也是全球首个针对实体瘤(晚期肝癌)的异体γδ-T细胞药物临床试验。从2024年4月获得NMPA临床试验默示许可,到2026年3月I期临床正式启动,暨德康民用扎实的进展证明:中国创新药企完全有能力走通从实验室到临床的合规之路。(照片来源于暨德康民公众号)作为陪伴暨德康民走过合规体系建设关键阶段的合作伙伴,CIO合规保证组织与有荣焉,谨致以最热烈的祝贺!l我们CIO的作用:在关键爬坡期,帮助企业夯实GMP根基时间回到2021年10月。当时的暨德康民,研发实力雄厚——首席科学家尹芝南教授从事γδT细胞研究二十余年,拥有核心专利技术。然而,从“优秀的实验室科学”走向“监管下的合格药品”,横亘着一道必须跨越的门槛: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体系。彼时的挑战是系统性的:文件体系几乎从零开始,缺少一套符合NMPA申报要求的完整GMP文件框架;人员GMP意识亟待提升;硬件条件也需要按临床级标准进行验收。2021年10月,CIO合规保证组织与暨德康民达成合作,为暨德康民提供覆盖GMP文件体系建立、人员培训、车间及检验室验收咨询的系统性合规服务。我们主要开展了三方面的工作:一是结合暨德康民的产品特性和工艺特点,与暨德康民团队合作系统性搭建了符合IND申报要求的GMP文件体系;二是针对不同岗位开展分层培训,建立培训档案,确保人员资质与能力到位;三是对车间及检验室进行专业验收咨询,确保硬件条件符合IND申报标准。这套在关键爬坡期打下的GMP体系基础,为暨德康民后续的IND申报和临床试验启动提供了决定性支撑。从CIO项目启动到I期临床启动,历时约四年半。这条清晰的时间线证明:合规不是创新的阻力,而是创新成果走向临床、造福患者的“高速公路”。lCIO的定位:陪伴企业走过最关键的“合规爬坡期”在细胞治疗这样的前沿领域,法规在演进,技术在迭代。合规服务的目标不是“通过一次检查”,而是帮助企业建立一套能够持续运行、自我优化的质量体系。这正是CIO合规保证组织一直践行的理念。我们不仅提供“标准答案”,更致力于与企业共同成长,使其在IND申报、临床试验、乃至未来商业化生产的每一个阶段,都能从容应对。再次祝贺暨德康民!期待“异体γδ-T细胞注射液”在临床试验中取得优异结果,早日为晚期肝癌患者带来新的治疗希望。CIO合规保证组织将继续以“促进医药产业合规、助力企业高质量发展”为使命,陪伴更多中国创新药企,走通从实验室到临床的合规之路。讯息链接:《走进暨德康民,CIO合规保证组织为生物细胞治疗领域研发创新加力》(暨德康民公众号,2021年10月)《重磅!全球领先的针对实体瘤的γδ-T细胞药物临床试验登陆广州,肝癌患者将迎来免疫治疗新选择》(暨德康民公众号,2026年4月1日)
前几天分享了《细胞治疗产品GMP合规案例分享——10个月从体系搭建到通过GMP符合性审计》后,有朋友私信问我:你们发的GMP审计证书和药监局发的GMP符合性证明有什么区别?客户认吗?这个问题问得好。借着这个机会,我想把这件事说清楚。一、两种“GMP证明”到底有什么不同?先直接回答大家最关心的问题:药监局发的GMP符合性证明,是企业通过药监部门现场检查后,确认符合GMP要求时出具的官方文件。这是行政许可,具有法律强制力。如果不符合,产品不能上市销售。我们CIO发的GMP审计证书,是第三方机构受企业委托,按照官方GMP标准进行审计后出具的证明文件。这是二方或三方审计,不具备行政许可效力,但可以作为企业向相关方证明自身合规能力的依据。简单说:药监局的GMP符合性证明是“上市通行证”,没它产品不能卖;我们的GMP审计证书是“体检报告”,证明你身体好,让合作方放心。二、那企业为什么要做第三方GMP审计?既然不是官方强制要求的,花钱做这个图什么呢?根据我们的经验,企业选择做第三方GMP审计,通常是因为以下几个场景:场景一:向监管或伦理机构证明这是细胞治疗企业最常见的需求。无论是向医疗机构申请IIT(研究者发起的临床研究),还是向药监局提交IND申请,都需要证明临床样品是在符合GMP条件下生产的。特别是IIT,医疗机构伦理委员会在审批时,会重点关注样品制备过程是否合规。一份第三方GMP审计报告,就是最直接的证据。我们服务的那家企业,拿着审计报告去申请IIT,伦理委员会看到有第三方背书,流程顺畅了很多。对于IND申请,虽然最终要通过药监局的GMP符合性检查,但在早期阶段,第三方审计报告可以作为体系成熟度的佐证材料,帮助审评老师建立信心。特别是对于那些还没有接受过官方检查的早期企业,这份报告显得尤为重要。场景二:向合作伙伴证明如果你是CDMO,想接MAH的委托生产订单;或者你是供应商,想进入大型药企的供应链——对方大概率会要求你提供GMP符合性证明。第三方审计报告,就是帮你敲开合作大门的那块砖。在“双轨制”时代,药品轨明确允许委托生产和分段生产,这意味着更多企业会选择轻资产模式。随之而来的,是对CDMO和受托方的审计需求会大幅增加。第三方审计报告,正在成为产业链分工中的“信任通行证”。场景三:向投资人证明细胞治疗企业的融资节奏往往很快,但项目进展却不那么线性。产品研发、工艺开发、临床前研究……这些工作投入大、周期长,对外部投资人来说,很难直观感知“钱花在哪里了、项目走到哪一步了”。这时候,一个由第三方出具的GMP审计证书,就成了最有力的阶段性证明。它不是简单的“我们在建体系”,而是“我们的体系已经建好、通过验证、可以运行了”——这是实实在在的进展,是看得见的里程碑。我们服务过的一家企业,拿到证书后发给投资人,对方反馈很积极:“之前只知道你们在做体系建设,现在看到第三方审计报告,我们心里有底了。”在生物医药投资趋于理性的当下,合规能力越来越成为尽调的核心指标,而第三方审计报告,就是最好的合规能力佐证。场景四:官方检查前的预演很多企业会在正式迎接药监检查前,先找第三方做一次模拟审计。这相当于高考前的模拟考——发现问题、提前整改,等真上考场时心里有底。特别是对于即将接受GMP符合性检查的企业,一次第三方审计往往能发现内部自查难以发现的问题。这不是替代官方检查,而是为它做最充分的准备。场景五:自身发展的需要还有一种情况,企业不是为了应付谁,就是自己想做。创始人觉得,公司走到这个阶段,需要一个外部视角来验证一下体系建设得怎么样;或者团队需要一次“实战演练”来提升能力;再或者,管理者想通过审计倒逼内部把一些拖了很久的事情落地。场景六:内部管理的抓手有些企业管理者跟我说:“光靠我们自己,体系总是推不动。请你们来审计,一方面是查问题,另一方面也是借外力推动内部执行。”这其实是很务实的心态,特别是当内部流程需要外部力量来打破僵局时。我们服务过一家企业,做完审计后质量负责人跟我说:“其实我们内部一直知道有些地方要改,但推不动。这次审计报告出来,老板亲自盯着整改,以前拖了半年的事,一个月就搞定了。”有时候,外部审计的价值,恰恰在于它给了内部一个不得不动的理由。三、在“双轨制”时代,第三方审计的定位更清晰了2025-2026年,国务院相继颁布了第818号令和第828号令,正式确立了细胞治疗领域的“双轨制”监管框架——技术轨走卫健委备案、药品轨走NMPA申报。这两条轨道的标准不同,但有一个共同点:都需要证明生产过程的合规性。技术轨:申请IIT时,伦理委员会要审查样品制备是否合规。没有GMP审计报告,医院很难判断企业的质量体系水平。药品轨:IND申报虽然最终要接受药监局的GMP符合性检查,但在此之前,企业需要证明自己有能力生产符合要求的临床样品。第三方审计报告,就是早期阶段最有力的证据。从这个角度看,第三方GMP审计在“双轨制”时代扮演的角色更清晰了:它是企业进入任何一条轨道之前的“预审”,是向监管和合作方递出的第一张“合规名片”。四、我们的审计,是按什么标准做的?这是另一个常见问题:你们的审计标准会不会比官方松?答案很简单:我们用的就是官方GMP标准。以细胞治疗产品为例,我们的审计依据包括:üNMPA GMP及附录ü《细胞治疗产品生产质量管理指南》ü中国药典相关要求ü其他适用的法规和技术指导原则我们的审计团队由具有药监检查经验或药厂质量管理经验的专家组成,审计流程也严格按照官方检查的逻辑来设计——文件审查、现场检查、人员访谈、记录追溯,一个环节都不少。不同的是目的,不是标准。官方GMP符合性证明的目的是行政许可,我们的目的是帮企业证明合规能力。但用哪把尺子量,是一样的。五、这个证书,谁认?坦白说,不是所有人都认。但在我们服务过的客户中,以下相关方通常会认可:医疗机构伦理委员会:在审批IIT申请时,第三方GMP审计报告是证明样品制备合规的有力证据。药监部门:虽然不能替代官方检查,但在IND申报等场景下,可以作为体系成熟度的佐证材料。MAH委托方:在选择受托生产企业时,对方的GMP审计报告是决策参考。投资人:在尽职调查中,第三方GMP审计报告是证明企业合规能力的重要依据。大型药企供应商管理部门:很多药企对供应商有GMP审计要求,第三方报告可简化其内部审核流程。产业园区、政府项目评审:在申报某些产业扶持项目时,第三方合规证明是加分项。当然,我们也建议客户在启动审计前,先确认相关方是否认可我们的证书。这是对客户负责,也是对自己负责。六、回到那个案例:客户为什么选这条路最后回到之前分享的案例。那家企业找到我们时,他们面临的情况是:车间为II期临床前服务,未来会新建场地;但眼下需要向医疗机构申请IIT,也需要向投资人证明自己的合规能力。他们很清楚:如果等药监局的GMP符合性检查,时间来不及;如果什么都不做,项目推不动。所以选择先做第三方GMP审计,拿一张“体检报告”,先把眼前的事办好。后来“双轨制”出台,818号令和828号令明确了技术轨和药品轨的路径。他们因为从一开始就按药品轨标准建设体系,数据和文件都扎实,未来转IND的路也顺了。这件事让我觉得,第三方审计的价值,不在于证书本身,而在于它倒逼企业把体系建起来、把数据做扎实。证书只是一张纸,但做证书的过程,才是真正的收获。写在最后在“双轨制”时代,规则越来越清晰,企业面对的选择也越来越明确。第三方GMP审计的价值,不是取代官方检查,而是在企业还没有走到那一步之前,帮他们提前把路走通。它是通往官方的“前置演练”,是赢得信任的“第一张名片”,也是推动内部成长的“外部力量”。不是每个人都用得上,但对那些在特定阶段有特定需求的企业来说,它确实能帮上忙。如果你对这个话题还有疑问,或者想了解我们的审计具体怎么做的,欢迎随时找我聊。
2026年3月9日,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发了一张引人注目的B类药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粤20260008)。持证方为正清海琴(珠海横琴)科技有限公司,受托方为湖南正清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证书备注栏明确标注:“用于持有人转让”。这是2026年广东省公开的首张以“持有人转让”为由获批的B证。在过去两年,业界普遍反映广东省对于跨省委托、单纯买卖批文的B证审批极为审慎。这张证书的落地,释放了怎样的监管信号?结合2023年132号公告与2026年初发布的134号公告,我们或许可以窥见MAH监管的新逻辑。一、案例解读:正清海琴B证为何能“破冰”?这张证书的特殊性,在于其精准契合了当前监管政策的多重考量。Ø集团内转让,契合政策导向134号公告第三条明确规定:“在同一集团内执行统一质量管理体系的企业之间委托生产药品的,可简化持有人资质、质量管理能力等评估内容”。正清海琴与受托方湖南正清制药存在股权关联,属于典型的集团内部资源整合。监管层通过这一案例传递的信号是:集团内部的产业布局调整,在合规前提下,通道始终畅通。(图示:经天眼查查询“正清海琴(珠海横琴)科技有限公司”是“湖南正清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Ø品种成熟,风险可控“正清风痛宁片”是上市多年的中药老品种,不属于132号公告重点监管的中药注射剂、多组分生化药等高风险品类。临床数据扎实,工艺稳定,不存在研发阶段的未知变量。对于此类成熟品种的持有人变更,技术审评的逻辑与高风险品种自然不同。这印证了监管的严格程度与品种风险正相关的基本逻辑。Ø跨省委托,检验协同机制132号公告明确提出跨省委托的监管分工:持有人所在地省局负责持有人监管,受托方所在地省局负责受托方监管。正清海琴注册在广东、生产在湖南的模式,正是对这一跨省协同机制的实际检验。证书的顺利颁发,证明广东与湖南两省药监部门在实践中能够建立起顺畅的监管协作。Ø产业布局真实,回应“空壳”焦虑新持有人落地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符合大湾区中医药高地建设规划,具备实质性运营基础。这回应了监管部门对“空壳B证”的一贯关注——无论是132号公告还是134号公告,其核心逻辑都是压实责任,确保持有人具备履行质量安全职责的能力。二、政策脉络:从132号到134号,监管逻辑的重构理解这张B证的深层意义,需要看清近年来委托生产监管的演进脉络。l132号公告:给持有人戴上“紧箍咒”2023年10月发布的132号公告,从“严格委托生产的许可管理”和“强化委托生产的质量管理”两方面入手,对持有人提出了前所未有的细化要求。委托生产无菌药品的,关键人员必须具备无菌药品管理经验;对于高风险品种,设置更严格的前置研究条件。132号公告标志着监管重点从“持有人自身能力”向“持有人对受托方的管理能力”延伸——不仅要自己懂,还要能管好帮你生产的人。l134号公告:让受托方站到聚光灯下2026年1月6日发布的134号公告,是这场监管升级的“最后一块拼图”。它首次将监管视角对称地投向受托生产企业,核心目的是督促双方“共同履行保障药品质量安全的主体责任”。受托方不再是单纯的“代工”执行者,而是与持有人法律地位平等、责任共担的质量安全共同体。134号公告要求受托方在接受委托前必须对持有人进行全面评估,建立涵盖偏差、变更、药物警戒等信息的质量沟通程序,在发现风险时有权暂停生产并报告监管部门。这彻底改变了以往仅由持有人评估受托方的单向模式,建立了双向选择、相互制衡的新机制。三、监管新逻辑:从“单边管理”到“双边共治”正清海琴B证的落地,折射出监管框架的三个深刻变化。逻辑一:质量管理能力是双向门槛134号文让受托方从被动的“乙方”成为质量责任的“共治方”。受托方在接受委托前,必须对持有人的质量管理能力进行评估。这意味着:质量管理体系不健全的持有人,在实践中可能面临“找不到代工厂”的困境。市场选择机制与监管要求在此处形成合力。逻辑二:过程耦合比准入更重要134号文不仅关注“能不能委托”,更关注“委托后怎么管”。它要求委托双方必须建立质量沟通程序,涵盖偏差处理、变更控制、稳定性考察、投诉与不良反应、召回等所有关键环节。这种“过程耦合”的要求,考验的是双方质量管理体系的协同能力,而不仅仅是持有一张许可证。逻辑三:跨省协同走向常态化134号文进一步明确了跨省委托的监管协调机制:两地省局建立信息通报和联合检查机制。正清海琴这张B证,正是这一机制落地的实证。它告诉行业:跨省委托不是监管盲区,而是需要更精细设计的合规路径。四、行业启示:B证企业的合规新课题正清海琴B证的落地,对正在筹划或已经持有B证的企业,提出了一些值得深思的课题。课题一:质量管理能力是“入场券”而非“加分项”134号文要求受托方在接受委托前评估持有人的质量管理能力。这意味着,质量管理能力直接决定企业能否找到合作伙伴。持有人需要建立覆盖全生命周期的质量管理体系,而不仅仅是满足发证审查的“纸面合规”。关键人员的资质、质量协议的深度、偏差处理的机制,都将成为受托方评估的重点。课题二:跨省委托需“双重合规”思维对于跨省委托的企业,需要同时满足持有人所在地和受托方所在地的监管要求,同时应对两地药监部门的检查。这要求企业对两地监管规则都有充分理解,并建立与之相适应的内部管理机制。单纯依赖某一方的合规思维,可能难以应对跨省监管的复杂性。课题三:集团内部整合迎来政策窗口134号文对集团内委托的简化评估条款,为大型药企优化产业布局提供了便利。正清海琴的案例证明,这一通道在实践中是可操作的。对于拥有多地布局的企业而言,这是一个值得关注的战略方向——将研发、销售、生产职能在集团内重新配置,既符合监管导向,也有助于提升运营效率。五、结语从132号文到134号文,国家药监局用两年时间,构建了一个更加清晰的委托生产监管框架。其核心逻辑是:通过明确且对称的责任划分,将MAH制度下的质量责任,有效地传导至委托生产的每一个环节。持有人和受托方,从此成为共同承担质量安全责任的利益共同体。正清海琴B证的落地,证明了在这一监管框架中,合规的持有人转让通道是畅通的。它向行业传递的信息是:规则越清晰,合规者的路径越明确。对于那些正在筹划B证申请或持有人变更的企业而言,与其焦虑政策变化,不如静下心来审视自己的质量管理体系是否经得起132号文和134号文的检验。毕竟,在MAH制度下,许可证是起点,真正支撑企业持续发展的,是那张证书背后扎实的质量管理能力。(CIO合规保证组织专注于医药领域合规研究,致力于提供专业的医药准入咨询和GMP合规服务。本文仅代表专家个人观点,供行业参考。)
一、写在前面:为什么这个案例值得分享在医药合规咨询行业摸爬滚打多年,我经手过不少GMP体系搭建的项目。但去年做的这个细胞治疗企业项目,让我有了一些不一样的感触。这家企业打动我的地方在于:他们对自己要走的路非常清醒——知道眼下需要什么,也知道未来要面对什么。中试车间是为Ⅱ期临床前准备的,到了Ⅲ期临床和商业化阶段,必须另建符合更大规模生产要求的新场地。他们没有幻想“一步到位”,也没有因为“以后要重建”就对眼前敷衍了事。这种务实和清醒,在行业内并不多见。企业负责人说的一句话我印象很深:“我们不想走捷径,眼下该做的就做扎实,以后该重建的就重建。每一步都走稳,才能走得远。”这种态度,让整个合作过程格外顺畅。10个月后,当他们拿到GMP符合性审计证书的那一刻,我由衷为他们感到高兴——不是因为我们又完成了一个项目,而是看到一家真正想做事情的企业,在合规这条路上走对了方向。下面,我想把这个项目的全过程记录下来,分享给同样在合规路上探索的同行们。二、项目背景:一家想“走稳每一步”的细胞治疗企业2024年底,一家位于长三角的细胞治疗研发企业找到了我们。经过几个月的接洽、现场考察、方案评估,该企业最终决定选择与CIO合作。在找到我们之前,他们对“质量管理体系”的接触,主要来自几年前做过的一次ISO认证。那次认证让他们有了一些基础的体系认知,比如文件控制、内部审核、管理评审等概念。但企业负责人也坦诚,那次认证主要是为了满足客户和市场的需求,通过之后体系并没有真正融入日常运营。后来缺乏体系的日常维护,最终没法通过后续的年度监督检查。这家公司专注于靶向细胞治疗产品的研发,核心产品包括靶向树突细胞疫苗等。企业已完成早期研发,正准备进入中试放大阶段。他们对自己的定位非常清晰:现有场地:中试车间,服务于Ⅱ期临床前研究未来规划:Ⅲ期临床及商业化生产需要新建符合更大规模的生产场地眼下任务:把中试车间的GMP体系做扎实,确保Ⅱ期临床前的样品质量可靠、数据完整。企业负责人的原话是:“我们现在这个车间,就是为Ⅱ期临床前服务的。以后到了Ⅲ期,肯定要重建。但眼下的事必须做好,不能因为以后要重建,现在就糊弄。每一步都算数。”这种清醒的认知,让我们对这个项目充满信心。客户核心诉求:短期目标:向医疗机构申请ⅡT(研究者发起的临床研究),需要证明样品在符合GMP条件下生产。中期目标:为未来Ⅱ期临床前试验提供质量可靠的样品。长期规划:未来Ⅲ期临床及商业化生产将新建场地,眼下不做过度投资。三、破局思路:把眼下的事做扎实,不为未来过度设计项目于2025年3月正式启动。在项目启动前的沟通中,我们项目团队反复讨论一个问题:对于“已知将来要重建”的中试车间,我们应该怎么做?最终确定了三条原则:第一,不做过度设计。不要求这个车间2019年就建成的车间去满足Ⅲ期临床和商业化的产能需求,那些是未来新建场地要考虑的事。我们就按照Ⅱ期临床前的要求,把该做的做到位。第二,但也不能“减配”。Ⅱ期临床前的GMP要求一点都不能打折扣——无菌模拟试验、工艺验证、偏差管理、变更控制,该做的全都要做,而且要做扎实。因为样品质量直接关系到临床试验结果,容不得半点马虎。第三,体系要有“可移植性”。虽然现在这个车间以后要淘汰,但今天建立的文件体系、验证方法、人员能力,未来可以平移到新场地。这样今天的投入,到了明天依然是资产,不是沉没成本。带着这些想法,我们制定了“体系建设+硬件完善+人员赋能+验证先行”的整体策略。项目目标:在10个月内,帮助企业建立完善的GMP体系,顺利通过GMP符合性审计,获得可支持Ⅱ期临床前的GMP符合性审计证书。四、服务过程:一步步见证体系的生长第一步:差距分析——找到起点(2025年3月)项目启动后,我们组织专家团队第一时间去了企业现场,对车间的硬件条件、文件体系、人员能力、验证状态等进行了全面评估。我们把这些发现整理成了一份《GMP差距分析报告》,列出了需要改进的关键事项,并按优先级分了类。企业看到报告后说:“这下心里有数了,知道从哪里下手了。”第二步:硬件确认与管理完善(2025年4月-6月)针对硬件方面的情况,我们采取的策略是:不盲目追求大规模改造,而是通过系统性的验证、严格的管理制度和风险防控措施,确保现有条件下能够满足Ⅱ期临床前的生产要求。主要工作包括:Ø指导对洁净空调系统、压差梯度、关键设备进行全面的验证和确认;Ø指导建立连续环境监测体系,明确监测点位、频率、警戒限和行动;Ø完善人员行为规范,确保操作本身不成为污染源。通过上述工作,确保了现有条件下能够满足生产要求。第二步:体系完善与人员赋能(2025年4月-10月)体系建设的这几个月,是工作量最大的阶段,也是最有成就感的阶段。文件体系方面,我们不是简单给一套模板让他们填空,而是带着企业的人一起写。我常说:“文件要写得让操作的人看得懂、做得到。”比如细胞培养的SOP,我们让负责操作的实验员参与编写,他们最清楚哪个步骤容易出错、哪个环节需要特别注意。最后定稿的文件,既符合GMP要求,又贴合实际。到10月份,企业建立了完善的文件体系,覆盖了所有关键环节,包括管理规程(SMP)、操作规程(SOP)、技术标准、记录表格等三百多份文件。人员培训方面,我们坚持“培训+考核+再培训”的闭环管理。培训内容覆盖了GMP法规通识、细胞治疗附录专项、无菌操作规范、偏差管理、变更控制等。更让人欣慰的是,操作人员开始主动提问:“老师,如果遇到偏差,第一步应该是先停还是先报?”这种从“被动执行”到“主动思考”的转变,正是GMP意识内化的表现。第四步:无菌模拟试验(2025年11月)无菌模拟试验(APS)是细胞治疗产品GMP验证的重头戏。连续3批全部合格,才能证明无菌操作工艺有效。说实话,做APS的那段时间,企业上下都绷着一根弦。每批试验结束后的7天、14天,每天观察培养结果时的紧张感,我们能真切感受到。好在结果是让人欣慰的:连续3批无菌模拟试验全部合格。那一刻,所有人都松了口气。这不仅是对无菌操作工艺的验证,更是对团队几个月来努力的肯定。与此同时,清洁验证、分析方法验证、运输验证等工作也同步推进。到10月份,全套验证文件归档完成,为后续的样品生产提供了充分的数据支持。第五步:工艺验证(2025年12月)在无菌模拟试验合格的基础上,企业启动了工艺验证工作。核心产品完成了连续3批工艺验证,每一批的数据都经得起推敲。第六步:自查整改(2025年12月-1月)正式审计前,企业开展了多轮自查。我们带着团队又去了两次,做模拟检查。模拟检查的时候,我们尽量模拟真实审计的场景:随机抽文件、现场看操作、随机提问。这种“实战演练”让团队提前进入了状态,也把问题解决在了正式审计之前。经过几轮自查和整改,所有发现的问题都关闭了。这时候,企业才向审计机构提交了正式申请。第七步:GMP符合性审计与整改辅导(2026年2月)2026年2月,GMP审计首次会议召开。企业的汇报材料准备得很充分,从企业概况、产品研制、GMP体系建立执行,到自查整改情况,条理清晰,数据详实。正式审计持续了2天。审计专家们看得很细:文件、记录、现场、人员,每个环节都不放过。审计结束后,专家组出具了正式的《GMP审计报告》,列出了需要整改的缺陷项。虽然整体体系得到了认可,但任何审计都会发现一些需要完善的地方——这是正常的,也是GMP持续改进精神的体现。接下来的半个月,是整改辅导阶段。我们协助企业对每一条缺陷项进行分析:对于文件类缺陷:指导如何修订文件,使其更清晰、更具可操作性对于记录类缺陷:帮助完善记录设计,确保数据完整性;对于现场类缺陷:协助制定整改方案,明确责任人和完成时限对于验证类缺陷:指导补充验证工作,确保数据充分;每周一次的进度跟踪,确保整改按计划推进。所有整改完成后,我们辅导企业撰写了整改报告,附上整改前后的对比证据,提交给审计机构复核。2026年2月,企业正式收到了GMP符合性审计证书(证书样本详见附件)。五、项目成果与客户价值回看这10个月,最大的成就感不是那张证书,而是看到企业真正建立起了一套“活的体系”:六、一点感想写完这个案例,我想到那些和这家企业处境相似的客户——硬件条件不完美,但又必须推进GMP合规。他们常常问我:“像我们这种情况,还有机会通过审计吗?”我的回答是:有机会,但有前提。前提是:你清楚地知道这个场地是过渡还是永久;你愿意在管理和验证上下硬功夫,而不是指望侥幸过关;你有充分的数据证明风险可控,而不是凭感觉说“我觉得没问题”。就像这家企业,他们从没幻想过用这个中试车间去走完Ⅲ期临床。他们知道,未来一定要建新场地。但他们同样清楚,今天的样品质量,直接关系到明天的临床试验结果。所以,该做的无菌模拟试验,他们做了;该做的工艺验证,他们做了;该写的SOP,他们一条一条写;该培训的人员,他们一个一个考。最后能拿到证书,不是因为硬件有多完美,而是因为他们在现有条件下,把能做的事都做到了极致。如果你也在类似的路上,希望这个案例能给你一些参考。附件:GMP符合性审计证书样本
一、总体概况截至2025年8月31日,全国共新核发药品生产许可证261张。其中,纯B证(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委托生产)共计84张,占比约32.2%。从基于 B 证的产品类型分布来看(见图 1),各类产品占比及数量情况如下:●化药(Bh):64 张,以 71.91% 的占比占据主导地位,是当前 B 证申请的主要产品类型。●中药(Bz):17 张,占比 19.10%,体现出中药领域在 MAH(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下稳步发展的态势。●生物制品(Bs):7 张,占比 7.97%。由于生物制品研发难度大、生产工艺复杂,技术壁垒较高,因此其 B 证数量相对较少。●其他(Bq,如医用氧):1 张,占比 1.12%。这一数据表明 MAH 制度的覆盖范围十分广泛,并非仅局限于常规药品。注:部分许可证涵盖多种产品类型(例如许可证类型标注为 Bhz,同时涉及化药与中药),因此各产品类型数量加总后可能会大于 B 证总数。(图1:2025 年新发 B 证产品类型分布(截止 2025 年 8 月 31 日))二、地域分布分析全国B证核发呈现明显的地域集聚效应,依据各省份(直辖市/自治区)B 证核发数量,可划分为三个梯队:表:2025年全国各省(直辖市/自治区)B证核发情况梯队表梯队省份新发许可证总数纯B证数量特点概述第一梯队(领跑者)(B证 ≥ 5张)广东省1510总量最大,企业活跃度高,创新药与仿制药并重上海市118生物医药绝对高地,8张B证中5张为生物制品(Bs)江苏省257总许可证数全国第一,产业基础雄厚,化药为主浙江省146创新活力强,与上海、江苏形成长三角联动效应海南省76B证转化率极高(85.7%),政策高地效应显著第二梯队(积极跟进)(B证 3-4张)安徽省275中药B证特色明显,化药同步发展河南省195北京市44全部新发证均为B证,聚焦化药创新福建省64重庆市94类型多元(化药、中药、生物制品均有)湖南省94陕西省64中药B证占比较高第三梯队(初步探索)(B证 1-2张)江西省93山东省122与经济大省地位不符,潜力待释放四川省92山西省52天津市42河北省251总证数多但B证极少,以中药饮片等传统生产为主辽宁省41宁夏回族自治区31西藏自治区21贵州省31黑龙江省51青海省21(尚未发证)(B证 = 0张)湖北省40新发许可证均为非B证甘肃省70新发许可证皆为中药饮片云南省30新疆维吾尔自治区20吉林省60广西壮族自治区00暂无新发许可证地域分布显著特点:1.双引擎驱动发展:长三角地区(上海、江苏、浙江)与粤港澳大湾区(广东)作为我国医药产业发展的核心区域,在 B 证核发方面表现突出。2.生物医药高地优势凸显:上海市在 B 证核发中,生物制品占比极高,充分体现了其在生物医药研发、生产技术、人才储备等方面的雄厚实力,进一步巩固了其在全国生物医药研发和产业化领域的龙头地位,对周边地区及全国生物医药产业发展具有较强的辐射和带动效应。3.政策驱动效应显著:海南省凭借博鳌乐城先行区等特殊政策优势,为研发型医药企业提供了良好的发展环境和政策支持,吸引了大量企业前来申请 B 证,使得其 B 证转化率在全国处于领先水平,充分展现了政策对医药产业发展的重要推动作用。4.区域发展不平衡问题突出:从全国范围来看,中西部地区(如甘肃、云南、贵州等)和东北地区(如辽宁、黑龙江、吉林等)多数省份在 B 证核发数量上相对较少,反映出这些地区在医药产业创新能力、产业基础、政策配套等方面与东部沿海发达地区存在一定的差距,医药产业发展仍处于起步或探索阶段,区域发展不平衡等问题。三、产品类型与趋势分析(一)化药(Bh):绝对主力1.发展现状:在 2025 年新发 B 证中,化药 B 证数量为 64 张,占据 B 证总量的四分之三,是当前 MAH 制度实施过程中最为成熟、应用最为广泛的领域。化药产业发展历史悠久,生产工艺成熟,市场需求稳定,因此成为众多医药企业申请 B 证的首选产品类型。2.未来趋势:从发展趋势来看,化药 B 证申请主要集中在仿制药、改良型新药以及创新药三个方向。随着医药市场竞争的加剧和药品一致性评价工作的持续推进,仿制药质量不断提升,市场集中度逐步提高;改良型新药在原有药品基础上进行改进,能够更好地满足临床需求,具有较高的市场潜力;创新药则是医药企业提升核心竞争力、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关键领域。在生产模式方面,研发型企业由于自身生产能力有限,委托大型 CRO(合同研究组织)/CMO(合同生产组织)企业进行生产已成为主要模式,这种模式能够充分整合资源,降低企业生产成本,提高生产效率,实现优势互补。(二)中药(Bz):特色发展1.发展现状:2025 年新发中药 B 证 17 张,这一数据表明中药领域在 MAH 制度下已成功破冰,打破了以往中药产业发展的传统模式,逐步实现了与现代医药管理制度的融合,呈现出稳步推进的良好发展态势。2.未来趋势:中药 B 证发展主要呈现两种模式:(1)中药新药研发模式:随着人们对中医药重视程度的不断提高和中药现代化进程的加快,中药新药研发成为中药产业发展的重要方向。如陕西牧远药业的 “蓉仙口服液”,便是中药创新发展的典型代表,这类中药新药的研发与上市,为中药产业注入了新的活力,推动了中药产业向创新化、现代化方向发展。(2)持有人变更模式:部分中药企业通过持有人变更的方式,实现了经典名方、存量品种批文的流转。例如,广东祥源药业的 “保和丸”、河南亨泽药业的 “磁朱丸” 等,通过这种模式,不仅盘活了现有药品批文资源,提高了药品市场供给效率,还促进了中药品种的传承与发展。3.产业聚集地:中药 B 证主要集中在安徽、河南、陕西、湖南等中医药大省。这些省份拥有丰富的中药材资源、深厚的中医药文化底蕴以及完善的中药产业体系,为中药 B 证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产业基础和环境支持,形成了具有地方特色的中药产业聚集地。(三)生物制品(Bs):高壁垒领域1.发展现状:2025 年新发生物制品 B 证仅 7 张,由于生物制品具有研发周期长、技术难度大、生产成本高、质量控制要求严格等特点,其审批门槛在各类药品中最高,因此市场集中度也最高,仅有少数具备较强研发实力和生产能力的企业能够进入该领域。2.未来趋势:从产品类型来看,新发的生物制品 B 证全部为创新生物药,主要包括单抗、融合蛋白、治疗性生物制品等。这些创新生物药在治疗恶性肿瘤、自身免疫性疾病、慢性疾病等方面具有显著优势,是当前医药产业研发的热点领域。在生产模式上,由于生物制品生产工艺复杂,对生产环境和设备要求极高,委托生产方多选择专业的生物药 CDMO(合同开发生产组织)企业进行生产。CDMO 企业具备专业的生产技术、先进的生产设备和完善的质量控制体系,能够为委托方提供从药物研发到生产的全流程服务,保障创新生物药的顺利研发与生产。3.产业聚集地:生物制品 B 证主要集中在上海市,在 7 张生物制品 B 证中,有 5 张来自上海,其余 2 张分别来自江苏和广东。上海市作为全国生物医药产业的核心城市,拥有众多国内外知名的生物医药企业、科研机构和高端人才,在生物医药研发、生产、流通等环节具有完整的产业链和强大的产业集群效应,因此成为生物制品 B 证的主要聚集地;江苏和广东则凭借自身在生物医药产业方面的一定基础和优势,也在生物制品领域取得了一定的发展。(四)其他类型(Bq):范围拓展2025 年,河北省核发了全国唯一一张其他类型 B 证,产品类型为医用氧。这一情况表明 MAH 制度的覆盖范围正在不断拓展,不再局限于化药、中药、生物制品等常规药品,逐步延伸到医用氧等特殊药品领域,进一步丰富了 MAH 制度的适用范围,为更多类型药品的发展提供了制度保障。四、政策背景及影响分析(一)132号文的深远影响国家药监局于 2023 年发布的第 132 号公告《关于加强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委托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公告》,对我国药品生产许可证(B 证)的核发产生了深远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1.审批流程调整:在 2023 年底至 2024 年期间,全国多个地区暂停了 B 证审批工作,主要是为了让地方监管部门和医药企业有足够的时间学习、理解和适应 132 号文的相关要求,同时对现有的 B 证审批流程进行重构和优化,确保审批工作更加规范、科学、高效,为后续 B 证审批工作的顺利开展奠定基础。2.准入门槛提升:132 号文对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的资质提出了更高要求,要求持有人具备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专业的技术人员和充足的资金实力等;同时,对受托生产企业的选择也制定了更为严格的标准,要求受托生产企业具备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生产条件、先进的生产技术和良好的质量信誉等。通过提高准入门槛,能够有效筛选出具备较强实力和良好信誉的企业参与 MAH 制度,保障药品质量安全。(二)2025 年核发特点2025 年全国 B 证核发呈现出 “总量控制、质量提升” 的显著特点,这一特点充分反映了 132 号文实施后,我国 MAH 制度发展达到了新的平衡状态,具体表现为:1.审批更加审慎:监管部门在 B 证审批过程中,严格按照 132 号文的要求,对申请人的资质、质量管理体系、受托生产企业的能力等进行全面、细致的审查,审批标准更加严格,审批流程更加规范,使得 B 证核发数量从以往的高速增长逐步回归理性,避免了盲目扩张带来的风险。2.企业责任增强:在 132 号文的要求下,医药企业的质量责任意识明显增强。企业更加重视药品质量安全,不断完善内部质量管理体系,加强对生产过程的质量控制,积极开展员工培训,提高员工的质量意识和专业水平,确保生产出的药品符合质量标准。3.区域分化加剧:由于各地区在医药产业基础、创新能力、政策环境等方面存在差异,在 B 证核发方面呈现出明显的区域分化趋势。东部沿海发达地区凭借其雄厚的产业基础、强大的创新能力和完善的政策支持,在 B 证核发数量和质量上均处于领先地位;而中西部和东北地区由于产业基础薄弱、创新能力不足等原因,B 证核发数量相对较少,产业集聚效应进一步凸显。五、结论与建议(一)结论综合 2025 年全国药品生产许可证(B 证)核发数据及相关分析,预计未来我国 B 证核发将保持稳健、适度的节奏,不会再回到过去的高速增长状态。2025 年的 B 证核发数据,全面、客观地反映了 132 号文实施后我国 MAH 制度发展的新格局与新特征。目前,我国医药行业在 MAH 制度框架下,已从初期的探索试错阶段,正式迈入高质量、规范化发展的新周期。从长远来看,随着后续政策的持续完善(如针对不同产品类型的细分监管细则出台)、监管手段的不断优化(如数字化追溯体系在委托生产中的全面应用),MAH 制度将进一步发挥其核心价值 —— 通过明确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的主体责任,打破 “生产与持有绑定” 的传统模式,促进研发资源、生产资源、市场资源的优化配置;同时,推动医药产业从 “规模扩张” 向 “创新驱动” 转型,为保障公众用药安全、推动我国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注入持续动力。值得注意的是,在当前监管趋严、质量优先的背景下,MAH 获取 B 证的意义已发生本质转变:其不再是企业进入医药市场的 “入场券”,而是对药品全生命周期质量安全负责的 “责任状”。这一转变将倒逼行业整体向更规范、更专业的方向发展,加速淘汰资质不足、管理薄弱的企业,提升行业整体竞争力。(二)建议基于 2025 年 B 证核发特点及行业发展趋势,为推动 MAH 制度更好落地、助力企业合规发展,提出以下建议:1.夯实质量基础,强化体系建设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需以 132 号文要求为核心,进一步完善内部质量管理体系:建立覆盖药品研发、委托生产、流通、不良反应监测的全流程质量管控机制;定期开展质量管理体系内审与外审,及时发现并整改潜在风险;加强与受托生产企业的质量协同,明确双方在生产过程中的质量责任边界,确保药品质量可追溯、可管控。2.审慎选择合作方,重视审计评估受托生产企业的能力直接决定药品生产质量,持有人在选择合作方时需建立严格的筛选标准:优先考察受托企业的生产资质(如是否通过 GMP 认证、是否具备对应产品的生产经验)、质量历史(近 3 年是否存在重大质量事故或监管处罚)、技术实力(生产设备先进性、检测能力完整性);在合作前开展全面的现场质量审计,合作期间定期进行检查,避免因受托企业管理漏洞引发质量风险。3.加强人才建设,满足合规要求132 号文对持有人关键人员(如质量负责人、质量受权人、生产负责人等)的专业资质与履职能力提出明确要求,持有人需针对性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引进具备医药研发、生产管理、质量管理等领域专业背景的核心人才;定期组织关键人员参加政策培训与专业技能培训,确保关键人员具备履职所需的专业能力与合规意识。
CIO合规保证组织特聘专家 广东省医药合规促进会副秘书长 广东药科大学药学院校友分会理事
2008年毕业于广东药科大学药学专业,现任CIO合规保证组织专职GMP咨询顾问,广东省医药合规促进会副秘书长,广东药科大学药学院校友分会理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