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立法确立了"30年医药应用"的可能参考,以证明其有效性是合理的,但并未对那些传统上已在欧盟以外地区使用的产品进行区分。
此类产品注册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他们必须符合"传统中草药产品"的定义
-药品或相应产品,在申请日期前至少使用30年。
-欧盟至少药用15年。
所有的要求都适用于所有的"传统中草药产品"。
指令2001/83/EC介绍了对传统中草药产品标签的一些具体要求,如第16g(2)条中所述。除指令2001/83/EC的第54至65条的要求外,任何标签及用户说明书中必须包含一份功效声明,说明该产品是一种传统的草药产品,其用途仅限于基于长期使用的特定适应症。标签的一个可选元素与传统的性质有关:指令2001/83/EC允许成员国要求产品的标签及其用户说明书注明所讨论的传统性质,例如有关非西药系统的参考。这取决于国家主管当局在该成员国的国家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