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兴化市天派化妆品有限公司行政相对人类别法人及非法人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1730126596C工商注册号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号事业单位证书号社会组织登记证号法定代表人郭荣柏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身份证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3****************X证件类型证件号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苏药监泰检处字〔2023〕 12号违法行为类型生产不符合技术要求的化妆品违法事实生产的依妍凡士林倍护润肤霜(批号:YY3D02)在2023年陕西省化妆品监督抽检中,“4-羟基苯甲酸丙酯及其盐类”项目不符合要求处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项处罚类别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处罚内容没收违法所得1494元、罚款22000元。罚款金额(万元)2.2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0.1497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处罚决定日期2024/1/18处罚有效期2024/7/18公示截止期2025/1/18处罚机关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20000014000394R数据来源单位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20000014000394R备注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行政相对人名称兴化市天派化妆品有限公司行政相对人类别法人及非法人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1730126596C工商注册号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号事业单位证书号社会组织登记证号法定代表人郭荣柏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身份证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3****************X证件类型证件号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苏药监泰检处字〔2023〕 11号违法行为类型未按照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要求组织生产化妆品违法事实省局2023年8月22日至24日该公司飞行检查,重点项目不符合规定数、重点项目瑕疵数、一般项目不符合规定数总和为17项,大于16项,检查结果为“现场核查不通过”处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三)项,《行政处罚法》第32条处罚类别罚款处罚内容从轻处罚,罚款15000元。罚款金额(万元)1.5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处罚决定日期2024/1/18处罚有效期2024/7/18公示截止期2025/1/18处罚机关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20000014000394R数据来源单位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20000014000394R备注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为做好我区化妆品安全监管工作,保障公众化妆品消费使用安全,根据2023年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全区化妆品安全监管工作要点,切实加强化妆品生产经营事中事后监管力度,我局组织开展2023年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抽检共2577批次,其中自治区本级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抽检250批次,根据《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检验和判定,自治区本级监督抽检中检出8批次产品不合格(见附件)。针对本次监督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化妆品,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已要求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各检查分局对相关不合格化妆品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依法查处。特此公告。附件:8批次不合格化妆品信息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2024年1月18日附件8批次化妆品不合格信息序号样品名称被抽样单位名称被抽样单位地址批准文号标示生产企业名称标示生产企业地址生产许可证号生产日期或批号检验结论不合格项目检验结果备注1百诗凯水润胶原海藻面膜北海市海城区发彩商行广西北海市海城区湖海路逢时小区一排8号粤G妆网备字2021564659广州市凯秀化妆品有限公司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谢家庄第一工业区兴和大道东路自编2号粤妆201617409/20/22不合格菌落总数;霉菌和酵母菌总数10000CFU/g;2800CFU/g-2广坊雪花季野生海藻面膜南宁市因你美美容美发用品经营部广西南宁市西乡塘区唐山路31-2号粤G妆网备字2022071116广州市科润生物化妆品有限公司广州市白云区大朗东路1号十社工业区B栋3楼粤妆20161445HHBSS69不合格菌落总数;霉菌和酵母菌总数400000CFU/g;900CFU/g-3兰馨娜补水海藻面膜柳州市柔妃美容用品经营部广西柳州市城中区映山街15号佳圆大厦五楼3号房内粤G妆网备字2023140799佛山市诗曼诺化妆品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河村碧湖路6号碧湖科技园厂房1栋五层(住所申报)粤妆2022013420230602不合格菌落总数;霉菌和酵母菌总数75000CFU/g;8200CFU/g-4凤雅皙植物补水海藻面膜柳州市柳南区爱尚优品饰品店广西柳州市柳南区新时代商业港东一区4层K423、K424、K425、K432、K433、K434号粤G妆网备字2022260711佛山市嘉丽华化妆品有限公司佛山市三水区乐平镇南边工业区黄南大道18号粤妆20161493YL030801不合格菌落总数4800CFU/g-5百诗凯小颗粒海藻面膜柳州市柔妃美容用品经营部广西柳州市城中区映山街15号佳圆大厦五楼3号房内粤G妆网备字2022098179广州市凯秀化妆品有限公司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谢家庄第一工业区兴和大道东路自编2号粤妆20161740KX230602Z01不合格菌落总数;霉菌和酵母菌总数43000CFU/g;460CFU/g-6歌思琳海藻植萃面膜大新县菲悦化妆品销售店广西崇左市大新县桃城镇百汇公司一层外围区域内C-13号商铺粤G妆网备字2022057293广州壹美化妆品有限公司广州市白云区人和镇西湖村第八经济合作社自编2号首层粤妆20160684ADTVHTTYH不合格菌落总数8200CFU/g-7金姬丽芍药海藻白芨面膜粉贵港市港北区程小珍美容美发用品店广西贵港市港北区江北中路279号大院内(原贵港凤凰商贸城)第9栋2、3、4、5号粤G妆网备字2021050679广州疆漫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市白云区嘉禾长湴街263号粤妆2016076412/20/21不合格菌落总数;霉菌和酵母菌总数13000CFU/g;1000CFU/g-8瑶域草本海藻面膜广西桂平市七彩美容美发用品店广西贵港市桂平市西山镇桂南中路商都C1铺粤G妆网备字2021042159广州市凯秀化妆品有限公司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谢家庄第一工业区兴和大道东路自编2号粤妆2016174010/31/22不合格菌落总数4300CFU/g-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行政相对人名称:磴口县隆盛合镇中心卫生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152823E357511562法定代表人名称:甄晓铭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磴市监处罚﹝2024﹞3号处罚类别:罚款违法事实:经查,当事人使用的心电图机是2018年5月份从磴口县人民医院调拨过来的,当时调拨过来没有相关手续。该心电图机是急诊急救使用的,从2018年5月份使用到至今,共使用了397次,都有记录。但是执法人员提取时当事人只提供了223次的记录,剩余174次记录无法提供。据当事人陈述无法证明该心电图机是否合格。处罚依据: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三)经营、使用无合格证明文件、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或者使用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处罚内容:1、没收心电图机。2、罚款人民币34000元,上缴国库。处罚决定日期:2024/1/18处罚机关:磴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行政处罚信息详情摘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越市监处罚〔2024〕24号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当事人名称广州心之寻医疗器材有限公司注册号440105000324435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黄镇宏违法行为类型商业贿赂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内容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广州市越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4年01月16日行政处罚决定书穗越市监处罚〔2024〕24号当事人:广州心之寻医疗器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072140926N法定代表人:黄镇宏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批发业本局在检查中发现,广州心之寻医疗器材有限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存在采用财物贿赂交易相对方的工作人员,以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的行为,遂于2023年10月27日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从事销售医疗器械耗材的经营活动。当事人为销售医疗器械耗材,争取更多交易机会,维持长久合作关系,由当事人法定代表人负责,假借“餐费”的名义,在2021年12月至2023年9月期间向某医院李某某、陈某医生支付费用,促使其从2022年1月起的诊疗中更多使用当事人的医疗器械耗材,获取更多的利润。当事人给付交易对方有关人员“餐费”的报销流程为:首先由法定代表人在财务人员处支取款项后,以现金方式给付交易对方有关人员,再自行收集相应金额的餐费发票。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在“费用报销单”上填写用途、金额、时间等信息,交回给财务人员核对报销。当事人假借“餐费”的名义,给付交易对方人员费用,以“费用报销单”作为支付凭证及记账凭证,未如实记入其法定会计账册,对方也未开具收受该款项的发票、收据给其入账,当事人用餐费发票方式予以冲账。经核算,当事人因此获取的违法所得为2783692.02元。当事人以上违法事实,主要由现场笔录、“费用报销单”等证据证实并确认。本局于2024年1月5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 当事人假借“餐费”的名义,以给付交易对方工作人员费用的方式以销售医疗器械,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构成了商业贿赂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九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第二条、第四条、第九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处罚。同时考虑当事人的实际情况,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一、没收违法所得2783692.02元;二、罚款2250000元。共计罚没5033692.02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银行缴纳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广州市越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01月16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行政处罚信息详情摘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云市监处罚〔2024〕132号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当事人名称广东扬帆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注册号44010100026785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江丽玲违法行为类型药品,化妆品,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医疗器械广告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内容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4年01月17日行政处罚决定书穗云市监处罚〔2024〕132号经查明,当事人在天猫平台“广东扬帆大药房旗舰店”销售的“爱廷玖盐酸达泊西汀片、久而灵盐酸达泊西汀片、万艾可枸橼酸西地那非片、白云山金戈枸橼酸西地那非片、北京同仁堂安宫牛黄丸”5款药品均为处方药。当事人销售的“爱廷玖盐酸达泊西汀片”药品页面宣传“延长房事延时阳痿、男性房事延时、疾病:阳痿不举、与原研药等效”、“久而灵盐酸达泊西汀片”药品页面宣传“据做快枪手治疗早射为爱加时、治疗早射持久延时”、“万艾可枸橼酸西地那非片”药品页面宣传“助勃延时增硬勃起速硬”、“白云山金戈枸橼酸西地那非片”药品页面宣传“男性增硬”、“北京同仁堂安宫牛黄丸”药品页面宣传“双天然、老人偏瘫、配方独特选料上乘”内容,其无法提供证据证实且为当事人自行编造,误导欺骗消费者。至被我局查获时止,当事人共获销售金额为5447.6元。因当事人通过第三方平台网店形态发布的上述广告,我局认定当事人广告费用无法计算。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符合《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从轻处罚情形。但考虑到当事人销售金额较少,违法时间较短、案发后立即改正等因素,根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经局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我局于2024年1月9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当事人发布处方药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进行处罚。当事人发布处方药虚假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所指的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处罚。当事人发布处方药广告的行为和发布处方药虚假广告的行为存在牵连、吸收关系,依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经综合考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一、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的行为;二、责令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三、罚款20000元。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01月17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沪药监稽处〔2024〕762022000070号案件名称上海衡山药业有限公司涉嫌生产劣药案违法行为类型生产劣药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上海衡山药业有限公司被处罚人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91310112132628617W法定代表人姓名董长军主要违法事实2022年7月5日,本局在上海市闵行区江川路3777号对当事人生产的双氯芬酸钠缓释胶囊(Ⅰ)(规格:0.1g,批号:220306,包装规格:12粒/板,每盒1板)进行抽样。经上海市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检验、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复验,该批药品【检查】项下“释放度”项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WS1-(X-080)-2006Z-2011的规定(报告编号:YC202201600、HF202208950)。处罚种类和方式罚款(6283515.6元),没收违法所得(295753.58元)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本行政处罚决定书,将罚没款交至本市工商银行或者建设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的十五日内,履行没收违法生产的药品的行政处罚。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全称)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作出处罚的决定日期2024年01月10日行政处罚决定书-机构代码:2020051028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沪药监稽处〔2024〕762022000070号当事人:上海衡山药业有限公司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2132628617W住所:上海市闵行区紫东路176号法定代表人:董长军2022年7月5日,本局在上海市闵行区江川路3777号对当事人生产的双氯芬酸钠缓释胶囊(Ⅰ)(规格:0.1g,批号:220306,包装规格:12粒/板,每盒1板)进行抽样。经上海市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检验、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复验,该批药品【检查】项下“释放度”项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WS1-(X-080)-2006Z-2011的规定(报告编号:YC202201600、HF202208950)。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本局于2022年12月15日对当事人立案调查,于2023年3月1日经批准案件办理期限延期三十日,于2023年4月11日经批准案件办理期限继续延期九个月(二百七十五日)。调查过程中,办案人员依法取得当事人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制作现场笔录、询问笔录,期间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经查,当事人持有药品生产许可证(许可证编号:沪20160068)和双氯芬酸钠缓释胶囊(Ⅰ)的药品再注册批件(药品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19991137)。2022年3月至6月,当事人生产双氯芬酸钠缓释胶囊(Ⅰ)(规格:0.1g,批号:220306)48070盒,分“12粒/板,每盒1板”和“10粒/板,每盒2板”两种包装规格。当事人生产包装规格为“12粒/板,每盒1板”的上述批次药品44840盒。2022年7月至9月,当事人销售42800盒;2022年7月,本局抽样20盒;2022年9月,当事人检验领用13盒;2022年11月,当事人收到经销商退货1866盒。2022年12月至2023年3月,当事人主动开展药品召回,共召回7367盒。当事人实际销售33567盒,现库存11240盒。当事人生产包装规格为“10粒/板,每盒2板”的上述批次药品3230盒,未销售。上述批次药品的货值金额为人民币465445.6元。当事人违法所得为人民币295753.58元。以上违法事实主要有当事人的营业执照、药品生产许可证、相关人员身份证明材料、药品抽样记录及凭证、检验报告、药品再注册批件、批生产记录、批检验记录、成品收发台账、发票、召回总结报告、当事人的情况说明、现场笔录及询问笔录等证据材料予以证明,事实清楚,证据确凿。2023年12月29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沪药监稽听告〔2023〕762022000070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自收到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有陈述、申辩,并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收到上述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之日起的五个工作日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和举行听证的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七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七)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的药品。”的规定,上述批次药品为劣药。当事人生产上述批次药品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的规定。本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下列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生产的药品:(1)双氯芬酸钠缓释胶囊(Ⅰ)11240盒(规格:0.1g,批号:220306,包装规格:12粒/板,每盒1板);(2)双氯芬酸钠缓释胶囊(Ⅰ)3230盒(规格:0.1g,批号:220306,包装规格:10粒/板,每盒2板);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贰拾玖万伍仟柒佰伍拾叁元伍角捌分;3.罚款:人民币陆佰贰拾捌万叁仟伍佰壹拾伍元陆角。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本行政处罚决定书,将罚没款交至本市工商银行或者建设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的十五日内,履行没收违法生产的药品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2024年1月9日(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提前停止公示该行政处罚信息。)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山西省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严重违反《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规定,为防控药品质量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九条和《药品检查管理办法(试行)》第六十一条规定,现决定对该企业采取暂停销售的风险控制措施。待企业整改结束,通过省局组织的现场检查后解除风险管控措施。山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4年1月17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行政处罚信息详情摘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越市监处罚〔2024〕26号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当事人名称广州一菲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号44011100109858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蒙子南违法行为类型化妆品经营企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内容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广州市越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4年01月16日行政处罚决定书穗越市监处罚〔2024〕26号当事人:广州一菲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9F60374住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西路132号之一1005室法定代表人:蒙子南当事人销售的批号为CY22041641的未原氨基酸净润洁面膏备案编号为粤G妆网备字2018184668,于2022年8月31日取消备案。经查,2022年4月26日当事人从广州淳雅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购进665支批号为CY22041641的未原氨基酸净润洁面膏,购进价格17元/支。2022年6月至2022年8月,当事人赠送520支批号为CY22041641的未原氨基酸净润洁面膏给佛山市芭提雅美容连锁有限公司;2022年9月3日至2023年9月3日当事人在淘宝平台销售15支批号为CY22041641的未原氨基酸净润洁面膏,销售价为65元/支,抵扣优惠券后实际共收取960.31元;2022年10月至2023年2月当事人赠送62支批号为CY22041641的未原氨基酸净润洁面膏给朋友;2023年2月至2023年8月当事人自家使用8支批号为CY22041641的未原氨基酸净润洁面膏;剩余60支批号为CY22041641的未原氨基酸净润洁面膏被我局扣押。即2022年9月3日至2023年8月,当事人销售取消备案的普通化妆品未原氨基酸净润洁面膏,违法所得960.31元,货值金额9410.31元。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广州一菲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2.《现场笔录》1份;3.《询问笔录》1份;4.批号为CY22041641的未原氨基酸净润洁面膏销售明细1份、赠送收据及证明4份、情况说明1份;5.广州淳雅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委托加工协议复印件、送货单复印件、《成品检测报告》各1份;6.未原氨基酸净润洁面膏图片2张、备案信息截图1份;7.信访单1份。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申请。当事人经营取消备案的普通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二款和第十七条的规定,应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六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应责令当事人改正经营取消备案的普通化妆品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经营取消备案的普通化妆品的违法行为,对当事人经营取消备案的普通化妆品的违法行为予以从轻处罚:一、没收批号为CY22041641的未原氨基酸净润洁面膏60支;二、没收违法所得960.31元;三、并处罚款14000元;罚没款共计14960.31元。广州市越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01月16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行政处罚信息详情摘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云市监处罚〔2024〕117号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当事人名称广州市舒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号440111000845088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陈作亮违法行为类型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内容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4年01月16日行政处罚决定书穗云市监处罚〔2024〕117号当事人:广州市舒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陈作亮根据线索《协助调查函》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10月11日对当事人车间、仓库等场所进行检查,未发现外包装标识云南中草药牙膏 沁凉薄荷香型(清火亮白)、云南中草药牙膏 留兰薄荷香型(清焱祛痛)一致的产品及包装材料。因当事人涉嫌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我局依法对当事人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于2023年2月15日收到被委托方佛山市益口日化有限公司加工生产的外包装标识云南中草药牙膏 沁凉薄荷香型(清火亮白)2952支、云南中草药牙膏 留兰薄荷香型(清焱祛痛)2440支。上述两款牙膏标称的清火亮白、清焱祛痛功效并未作相应的功效评测,无功效依据。被委托方佛山市益口日化有限公司将上述两款牙膏均以0.36元/支的价格全部销售给当事人。当事人将上述两款牙膏以1.8元/支的价格全部售出。当事人于2023年11月1日召回云南中草药牙膏 留兰薄荷香型(清焱祛痛)180g8支,云南中草药牙膏 沁凉薄荷香型(清火亮白)180克6支,退款给客户25.2元。上述产品总货值金额为9705.6元=1.8×2952+1.8×2440,违法所得9680.4元=1.8×2952+1.8×2440-25.2。已召回的云南中草药牙膏 留兰薄荷香型(清焱祛痛)180g8支,云南中草药牙膏 沁凉薄荷香型(清火亮白)180克6支已进行销毁。我局于2024年1 月 4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符合《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规定的从轻情节。决定给予当事人从轻处罚。当事人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一、没收违法所得9680.4元;二、罚款10000元。罚没款合计19680.4元。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的行为。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天内,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大金钟路25号行政复议办公室 电话:36500250)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01月16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