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信息详情摘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云市监处罚〔2024〕121号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当事人名称广州市依格美日用化妆品有限公司注册号440111000502201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李志福违法行为类型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内容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4年01月16日行政处罚决定书穗云市监处罚〔2024〕121号当事人:广州市依格美日用化妆品有限公司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070156350B法定代表人:李志福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10月18日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报告显示,当事人生产的柏莱玛丁加强造型啫喱膏产品抽检不合格。当事人现场签收上述检验报告,承认上述产品是其生产。 执法人员检查该公司仓库、留样室,在该公司留样室发现上述批次产品留样4瓶,依法对其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经查明,当事人于2022年1月3日生产柏莱玛丁加强造型啫喱膏365瓶,其中1瓶当事人自检用去,留样4瓶,销售给委托方72瓶,销售价3.5元/盒,库存 288瓶。当事人该产品于2022年7月4日进行备案,于2022年1月15日销售。根据调查,当事人用于生产这个产品的工具、设备也用于其他正常产品的生产,没有专门的工具设备,也没有其他原料剩余。当事人于2023年9月19日向江阴市澄北琨鹏酒店用品商行发起召回,客户回复此批产品销售13瓶,检测4瓶,仓库剩余55瓶已退回。总销售额59.5元=3.5×72-3.5×55,货值1277.5元=3.5×365,违法所得59.5元。仓库剩余343瓶=288+55已进行销毁。我局于2023年1 月3 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鉴于当事人涉案金额较低,且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符合《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从轻情节。建议给予当事人从轻处罚。当事人生产不符合技术规范的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一、没收“柏莱玛丁加强造型啫喱膏(批号:2022/01/03、限用日期:2025/01/02、规格:400ml/瓶)”4瓶;二、没收违法所得59.5元;三、罚款15000元。罚没款合计15059.5元。当事人上市销售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罚款12000元。综上,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一、没收“柏莱玛丁加强造型啫喱膏(批号:2022/01/03、限用日期:2025/01/02、规格:400ml/瓶)”4瓶;二、没收违法所得59.5元;三、罚款27000元。罚没款合计27059.5元。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不符合技术规范的化妆品、停止上市销售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的行为。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01月16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湘药监械罚〔2023〕40号当事人湖南特瑞精密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91430105MA4L3XD298法定代表人黄伟违法类型生产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医用防护口罩行政处罚内容1.没收医用防护口罩(标示批号为CP22120902、规格型号为无菌型N9501-L)12780只;2.没收违法所得8784.00元;3.处货值金额2倍48744.00元罚款。以上罚没款共计57528.00元。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日期2024年1月11日备注-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湘药监械罚〔2023〕40号当事人:湖南特瑞精密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430105MA4L3XD298住所(住址):长沙市开福区沙坪街道中青路1048号山河医药健康产业园标准厂房5-8栋612、613房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黄伟2023年6月29日,我局收到江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寄来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YQCY20230497),报告显示湖南特瑞精密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生产的医用防护口罩(标示批号为CP22120902、规格型号为无菌型N9501-L),经江西省医疗器械检测中心检测,“无菌”和“密合性”两项不符合GB19083-2010《医用防护口罩技术要求》。我局执法人员将上述检测报告依法送达后,经你企业法定代表人黄伟确认,上述批次型号的产品为你企业生产,我局执法人员向你企业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湘)药监械改〔2023〕0719号,要求你企业及时召回问题产品,按要求进行整改。你企业收到上述检测报告后,在法定的时间内没有申请复检和异议申诉。调查认定的事实:经查实,你企业共生产医用防护口罩(标示批号为CP22120902、规格型号为无菌型N9501-L)20310只,成品入库20210只,留样100只。2022年12月27日,你企业将上述批次型号的20000只医用防护口罩出库销售给江西昊客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每只1.2元,销售金额24000元,剩余210只企业自用。你企业收到我局下达的《责令改正通知书》后,在我局网站上发布了召回信息,召回问题产品12680只。上述产品货值金额24372.00元(20310只×1.2元/只=24372元),实际违法所得8784.00元((20310只-12680只)×1.2元/只=8784.00元)。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湖南特瑞精密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用防护口罩《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注册证》等复印件,证明你企业生产销售医疗器械(医用防护口罩)的主体合法性。2.江西省医疗器械检测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YQCY20230497),证明你企业生产的医用防护口罩(标示批号为CP22120902、规格型号为无菌型N9501-L)不符合GB19083-2010《医用防护口罩技术要求》。3.湖南特瑞精密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提供的医用防护口罩(标示批号为CP22120902、规格型号为无菌型N9501-L)批生产记录、《湖南特瑞精密医疗器械有限公司送货单》(单据编号:XS-2022-12-0066),证明你企业生产、销售医用防护口罩(标示批号为CP22120902、规格型号为无菌型N9501-L)的情况。4.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询问笔录》2份,《现场笔录》2份,《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湘)药监查扣〔2023〕0921号1份,《责令改正通知书》(湘)药监械改〔2023〕0719号1份,证明执法人员执法及取得的证据合法、有效。5.湖南特瑞精密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提供的《责令改正整改资料》1份、召回情况报告1份,《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注销湖南特瑞精密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医疗器械注册证的公告》1份(2023年第49号),证明你企业能按要求整改,减轻危害后果,主动消除生产医疗器械防疫物资后续风险隐患。经审查,你企业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建立健全与所生产医疗器械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并保证其有效运行;严格按照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组织生产,保证出厂的医疗器械符合强制性标准以及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的规定。行政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1.你企业能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2.你企业在产品出现问题后,能及时整改,按要求做好召回工作,减轻危害后果。3.2023年9月25日,你企业在我局主动注销医用防护口罩等涉及医疗器械防疫物资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注册证》,不再生产医疗器械防疫物资,主动消除生产医疗器械防疫物资后续风险隐患。处理意见及依据:你企业生产不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的医疗器械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版)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21年版)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一)生产、经营、使用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不符合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疗器械;”以及《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试行)》(湘药监发〔2022〕18号)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主动采取改正、召回或者赔付等措施,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企业以下处罚:1.没收医用防护口罩(标示批号为CP22120902、规格型号为无菌型N9501-L)12780只;2.没收违法所得8784.00元;3.处货值金额2倍48744.00元罚款。以上罚没款共计57528.00元。你企业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湖南省财政厅国库处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368120100100249628;开户行:兴业银行长沙江滨支行),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据法律规定,将已经采取查封、扣押的财物依法拍卖抵缴罚款;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你企业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湖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长沙市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4年1月11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行政处罚信息详情摘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云市监处罚〔2024〕126号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当事人名称广州立喜化妆品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号44011100104548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陈述亮违法行为类型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内容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4年01月17日行政处罚决定书穗云市监处罚〔2024〕126号当事人:广州立喜化妆品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MA59E1KN9D;法定代表人:陈述亮;经新调查当事人共灌装生产“美例修护套装伴侣”582盒,该款化妆品外包装标签标注与其实际生产地址情况不符,且与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保质期3年”不一致。当事人生产“美例修护套装伴侣”的违法所得为0元,货值金额为116.4元。当事人共灌装生产“小黄姜草本氨基酸修护洗发露”324瓶该款化妆品外包装标签标注与实际生产地址情况不符。当事人共灌装生产“美例水光修护乳”127支,该款化妆品外包装标签标注与产品实际生产企业情况不符。当事人生产的“小黄姜草本氨基酸修护洗发露”、“美例水光修护乳”合计违法所得为0元,货值金额为298.96元。我局于2023年11月22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提出申辩意见。经审查,办案单位认为:当事人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与备案资料载明的保质期不一致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我局对此拟作出行政处罚并无不妥。但考虑到当事人生产的产品尚未销售出厂,决定对当事人未对生产的涉案三款化妆品进行留样的行为不予认定。鉴于当事人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尚未售出,根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与备案资料载明的保质期不一致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予以从轻级别处罚。当事人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三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一、没收“小黄姜草本氨基酸修护洗发露”321瓶、“美例水光修护乳”120支;二、罚款人民币16000元。当事人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一、没收“美例修护套装伴侣”576盒、半成品“美例修护套装伴侣2号霜(晚霜)”1桶;二、罚款人民币22000元。综上,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一、没收“美例修护套装伴侣”576盒、“YouFuBai小黄姜草本氨基酸修护洗发露”321瓶、“美例水光修护乳”120支、半成品“美例修护套装伴侣2号霜(晚霜)”1桶;二、罚款人民币38000元。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与备案资料载明的保质期不一致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天内,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大金钟路25号 电话:36500250)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01月17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行政处罚信息详情摘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云市监处罚〔2024〕130号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当事人名称广州雨晓生物制品有限公司注册号440111000041230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金小芹违法行为类型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内容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4年01月17日行政处罚决定书穗云市监处罚〔2024〕130号当事人:广州雨晓生物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金小芹根据检验报告线索,我局发现广州雨晓生物制品有限公司存在生产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的违法行为,遂于2023年6月27日依法立案调查。2023年6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到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NO:HC202300367),样品名称:北芙美白祛斑精华液;注册人:广州伊琪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企业:广州雨晓生物制品有限公司;检验结论:本品按《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国家药监局2019年第66号通告复检1,GB/T 35954-2018 《化妆品中10 种美白祛斑剂的测定》检验上述项目,结果不符合规定。2023年7月6日,当事人申请复检,2023年8月16日,根据广东省药品检验所出具的复检报告(NO:2023A10330)检验结果显示,烟酰胺、3-0-乙基抗坏血酸不符合规定,检验结论为本品按GB/T 35954-2018《化妆品中10种美白祛斑剂的测定》检验上述项目,结果不符合规定。经查明:2022年12月22日当事人接到广州伊琪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生产“北芙美白祛斑精华液”,当事人共计生产“北芙美白祛斑精华液”(批号:P2022123106)806盒,留样4盒,2盒用于成品检验,剩余800盒已全部销售,原材料由当事人采购,包装物由经销商杭州千岛湖修正健康科技有限公司提供,上述化妆品受委托生产价格为1元/盒,包材价格为0.6元/盒。当事人生产上述化妆品的违法所得为800元,货值为1289.6元。用于上述化妆品生产灌装的包材及原料已使用完毕,因此未对包材及原料进行扣押。我局于2024年1月5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根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当事人的处罚选择从轻级别。当事人生产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的行为,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一、没收违法所得800元;二、罚款60000元;合计罚没款60800元。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生产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的行为。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天内,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大金钟路25号 电话:36500250)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01月17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行政处罚信息详情摘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云市监处罚〔2024〕131号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当事人名称广州欧春秀化妆品有限公司注册号440106005782071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王鹏程违法行为类型化妆品经营企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内容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4年01月17日行政处罚决定书穗云市监处罚〔2024〕131号2023年10月13日,我局依法对广州欧春秀化妆品有限公司经营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的违法行为立案调查。经查明:一、当事人于2023年3月12日至2022年7月31日期间销售“塑美大健康隔离防晒乳”(生产日期为2022年2月28日)2000支,该批产品的货值为7000元,违法所得为7000元。该产品检出的成分也与许可配方成分不一致,认定当事人经营的“塑美大健康隔离防晒乳”(生产日期为2022年2月28日)为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二、当事人在采购上述不合格产品时未按照要求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予以证明:《现场笔录》、《询问笔录》、《证据复制(提取)单》、当事人进货相关单据和销售相关单据、《检验报告》(NO:HZ2023CJ0846)、召回资料和说明等。我局于2024年1月8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当事人经营未经注册特殊化妆品“塑美大健康隔离防晒乳”(生产日期为2022年2月28日)的行为,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处罚如下:没收违法所得7000元,并罚款人民币60000元。当事人未按照要求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处罚如下: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未按要求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13000元。综上,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未按要求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并当事人以上两种违法行为合并处罚如下:一、警告;二、没收违法所得7000元;三、罚款73000元。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经营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的行为。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01月17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行政处罚信息详情摘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云市监处罚〔2024〕134号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当事人名称广州家化化妆品有限公司注册号440111000375006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游石头违法行为类型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内容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4年01月17日行政处罚决定书穗云市监处罚〔2024〕134号经查明:广州家化化妆品有限公司为一家化妆品生产企业,持有《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根据省局检查人员于2023年8月16日对当事人进行化妆品飞行检查的《化妆品生产企业现场检查技术审评报告》,检查人员发现当事人存在14项不符合规定情形,依据相关规定,判定当事人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存在严重缺陷,当事人构成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的违法行为。2023年8月16日,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检查人员到当事人经营场所检查当天,当事人未进行生产,无产品成品。根据《化妆品生产企业现场检查技术审评报告》中不符合规定的项目中有明确指向以下化妆品成品存在缺陷:当事人于2022年1月13日生产雅馨安娜防晒霜SPF40(批号:JH22011402)一件共1支,打样价格为3元/支,货值3元,产品未销售,在2023年8月21日对上述1支产品作了销毁处理。当事人于2023年3月3日生产“羽润玻尿酸蛋白补水面膜(批号:JHC022401)”产品,备案号为粤G 妆网备字2022175471,共生产10187盒,抽检1盒,留样5盒,共销售了10181盒,销售单价0.9元盒,销售收入9162.9元,货值9168.3元(含留样)。当事人于2023年8月2日生产“蜜梵希玫瑰香氛花瓣沐浴露(批号JHC080201)”60支,备案号为粤G 妆网备字2023265458,单价3.5元,全部未销售,货值210元,无违法所得。综上,当事人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化妆品的违法所得9162.9元,货值金额9381.3元。事发后,当事人对上述“羽润玻尿酸蛋白补水面膜(批号:JHC022401)产品进行召回,召回产品数量为零。根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量化细化基准表》的规定,对当事人予以从轻行政处罚。我局已于2024年1月9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当事人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的行为。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一、没收当事人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要求组织生产的化妆品羽润玻尿酸蛋白补水面膜(批号:JHC022401)5盒、蜜梵希玫瑰香氛花瓣沐浴露(批号JHC080201)60支;二、没收违法所得9162.9元;三、罚款15000元。(罚没款合计24162.9元)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要求组织生产的违法行为。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01月17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黔药监行罚〔2024〕1号违法行为类型:生产不符合强制性标准及经注册的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用防护服违法事实:生产不符合强制性标准及经注册的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用防护服处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20年修订)第八十六条第一项、第四项,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处罚类别:其他-见备注处罚内容:1.没收查封的医用防护服、医用防护服(非无菌)29239件; 2.吊销医用防护服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处罚决定日期:2024-1-9处罚机关:贵州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注:没收非法财物、吊销许可证件提供部门:贵州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经核查,何建武存在《执业药师注册证》挂靠行为。依据《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第二十八条和《执业药师注册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撤销何建武的《执业药师注册证》,三年内不予注册。姓名执业药师资格证书编号执业药师注册证编号何建武ZZ00226453522222010989特此公告。贵州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4年1月18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当事人:开州区尹建君诊所经营者:尹建君类型:个体工商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234MA60UQGQ7L2023年8月3日,本局对当事人进行执法检查时,在其药房内的零药柜上发现超过有效期限的护肝片、螺内酯片、呋喃唑酮片、喉疾灵片、胱氨酸片等药品,本局依法对上述药品予以扣押。当事人涉嫌使用上述超过有效期限的药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为进一步查清案情,经本局负责人批准,于2023年8月17日立案。经查,当事人于2020年4月22日依法登记为个体工商户,在文峰街道双合店社区锦程路212号从事诊所服务。2021年4月24日,当事人以6.4元/瓶的价格购进标称有生产日期:20210205、有效期至2023.07、100片/瓶、批准文号:国药准字Z22023148、生产企业:吉林省康福药业有限公司等内容的护肝片5瓶;2021年2月1日,当事人以13.5元/瓶的价格购进标称有生产日期:20200818、有效期至2023年07月、100片/瓶、批准文号为国药准字H330200710、杭州民生药业有限公司等内容的螺内酯片2瓶;2022年2月27日,当事人以4元/瓶的价格购进标称有生产日期:2020.04.15、有效期至2023.03、100片/瓶、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50020571、太极®西南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等内容的呋喃唑酮片10瓶;2022年5月22日,当事人以6.4元/瓶的价格购进标称有生产日期:20210528、有效期至2023年04月、批准文号:国药准字Z20013215、30片/瓶、广东新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等内容的喉疾灵片10瓶;2022年1月21日,当事人以8.6元/瓶的价格购进标称有生产日期:2021年07月28日、有效期至2023年06月、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14022813、50mg×100片、山西汾河制药有限公司等内容的胱氨酸片5瓶,上述药品均从重庆诚建医药有限公司购进。尔后,当事人将上述药品对在其诊所就诊的患者使用,上述的护肝片使用价格为8元/瓶,螺内酯片使用价格为15元/瓶,呋喃唑酮片使用价格为8元/瓶,喉疾灵片使用价格为8元/瓶,胱氨酸片使用价格为10元/瓶。2023年8月3日,本局对当事人进行执法检查时,在其药房内的零药柜上发现上述批次的护肝片1瓶、螺内酯片1瓶(已开封剩余10片)、呋喃唑酮片1瓶(已开封剩余67片)、喉疾灵片1瓶(已开封剩余4片)、胱氨酸片1瓶(已开封剩余20片)。本案中,当事人无使用记录,无法确认上述的药品超过有效期后的使用情况,违法所得无法计算。据此,当事人使用劣药的货值金额以现场查获时的数量计算计为17.93元(8+0.15×10+0.08×67+8÷30×4+0.1×20)。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当事人经营者的身份情况;2.询问笔录、现场笔录、检查照片等,证明当事人使用的涉案药品超过有效期的违法事实;3.询问笔录、现场笔录、检查照片、涉案药品购进票据等,证明当事人使用劣药的货值金额为17.93元的违法事实。本局于2023年12月6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渝开州市监告字〔2023〕259号),依法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未要求听证。本局认为,当事人使用的上述超过有效期限的药品,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五)超过有效期的药品;”规定所指的劣药。当事人使用上述药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的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药品使用单位使用假药、劣药的,按照销售假药、零售劣药的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有医疗卫生人员执业证书的,还应当吊销执业证书。”规定所指的药品使用单位使用劣药的行为,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予以处罚。本案中,当事人使用的涉案药品的货值较少,具有《川渝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九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九)生产、批发环节产品货值金额10000元以下或违法所得5000元以下,零售、使用环节产品货值金额3000元以下或违法所得500元以下的;”规定所指的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且符合《川渝药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四条规定的减轻行政处罚情形。经综合考量,本局决定对当事人该行为予以减轻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理:1.没收上述的护肝片1瓶、螺内酯片1瓶(已开封剩余10片)、呋喃唑酮片1瓶(已开封剩余67片)、喉疾灵片1瓶(已开封剩余4片)、胱氨酸片1瓶(已开封剩余20片);2.罚款20000元。当事人应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本局开具缴款凭证,凭此缴款凭证到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等指定网点银行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的,本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和第四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开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开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重庆市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12月14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序号1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西市监处罚〔2023〕0712号案件名称发布对广告中的商品价格未表述准确、清楚案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西安雨泽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1735089552D法定代表人沙君强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于2023年8月1日委托陕西西影电影频道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在陕西西部电影频道发布“瑶老太”智能易染梳广告,广告中出现“2元秒杀,限时抢购”和“一盒198元,加 2 元再送一盒”的广告语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当事人发布对广告中的商品价格未表述准确、清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八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之规定,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给予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主动履行作出处罚的日期2023年12月8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