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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信息 | |||
详情摘要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云市监处罚〔2024〕311号 | ||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 当事人 | 名称 | 厦门澳丝宝化妆品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
注册号 | 440111000587131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雷成国 | ||
违法行为类型 | 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 | ||
行政处罚内容 | 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4年02月07日 | ||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罚〔2024〕311号
当事人生产经营抽检不合格的“AILOICE 二硫化晒去屑洗发液”(备案人:厦门澳丝宝化妆品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批号:ASB23B2802,限用使用时期:2026/02/27)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款“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加强管理,诚信自律,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和第二十九条第二款:“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生产化妆品。”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生产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的规定。
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一、没收“AILOICE 二硫化晒去屑洗发液”(备案人:厦门澳丝宝化妆品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批号:ASB23B2802,限用使用时期:2026/02/27)2513瓶;
二、没收违法所得9549元;
三、罚款人民币120000元;
罚没款合计129549元。
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生产经营不符合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化妆品的违法行为立即改正。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02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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