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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信息 | |||
详情摘要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花市监处罚〔2024〕188号 | ||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 当事人 | 名称 | 广州松雨化妆品有限公司 |
注册号 | 440121002818472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石庆国 | ||
违法行为类型 | 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 | ||
行政处罚内容 | 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广州市花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4年02月07日 | ||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花市监处罚〔2024〕188号
当事人:广州松雨化妆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9XNMQ71W 法定代表人:石庆国
住所(住址):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新花路18号C-1厂房1四楼B区
案件来源及调查经过:
经查:2023年7月10日至2023年7月12日,当事人生产了“兰极光皙世花容防晒乳(2号)、净含量:60克、标注生产日期:2023/03/25、标注生产企业:广州伽美化妆品有限公司”450盒,每盒货值2.3元,货值金额1035元。该产品属于特殊化妆品,当事人未取得特殊化妆品注册证。当事人在涉案产品上标注的厂名是“广州伽美化妆品有限公司”,厂址是“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镇金盆南路127号之二301二楼201、三楼”。与该公司的厂名“广州松雨化妆品有限公司”和厂址“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新花路18号C-1厂房1四楼B区”不一致。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特殊化妆品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后方可生产、进口。国产普通化妆品应当在上市销售前向备案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进口普通化妆品应当在进口前向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规定。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10年内不予办理其提出的化妆品备案或者受理其提出的化妆品行政许可申请,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终身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生产经营或者进口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的规定,结合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当事人生产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的行为,违法情节属于一般的情形,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生产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的行为,并处罚如下:
1、没收“兰极光皙世花容防晒乳(2号)、净含量:60克、标注生产日期:2023/03/25、标注生产企业:广州伽美化妆品有限公司”450盒。
2、罚款83000元。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花都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广州市花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02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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