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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浙江江山百草堂医药有限公司廿里中兴路店经营过期医疗器械案

    主要违法事实:2023年11月29日,本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位于衢州市衢江区廿里镇中兴路95号的经营场所的药房内发现畅锐牌一次性使用末梢采血针(批号为200824,规格型号为28G,50支/盒,使用期限2023.07)6盒,三诺牌一次性使用末梢采血针(批号为180543,规格型号为28G/I型,50支/盒,使用限期2023.05)1盒,施莱牌一次性使用采血针(批号为D2734,规格型号为注式soft型14~36G,灭菌有效期2020.08)1盒,施莱牌一次性使用采血针(批号为C1894,规格型号为注式soft型,灭菌有效期2019.08)1盒。本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上述过期医疗器械与其他未过期的药品及医疗器械混放在当事人的药品储物柜内。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经营过期医疗器械的行为属于《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所列的禁止行为。另外当事人无法提供供货企业有关资料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三)项及第八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理:一、罚款15000元,上缴国库;二、没收畅锐牌一次性使用末梢采血针(批号为200824,规格型号为28G,50支/盒,使用期限2023.07)6盒,三诺牌一次性使用末梢采血针(批号为180543,规格型号为28G/I型,50支/盒,使用限期2023.05)1盒,施莱牌一次性使用采血针(批号为D2734,规格型号为注式soft型14~36G,灭菌有效期2020.08)1盒,施莱牌一次性使用采血针(批号为C1894,规格型号为注式soft型,灭菌有效期2019.08)1盒;三、给予警告。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监管 / 其它 / 医疗器械 企业 浙江省衢州市
  • 上海聚恒缘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擅自变更库房地址案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系一家从事医疗器械批发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在丽水的业务主要是向两家医院销售骨科手术器械。当事人所销售的骨科手术器械,系通过**系统从**有限公司购进。医院需要用到骨科手术器械时,医院提前通过**系统向当事人下订单,当事人接单后向医疗机构配送,最后双方根据手术实际使用的骨科手术器械量进行结算。当事人注册的《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库房地址为上海市奉贤区西韩路***室。2023年9月20日起,当事人为方便开展业务,擅自在浙西南农贸城**办公室设立库房,从该地址向医疗机构配送骨科手术器械。案发时,该库房内存放有从**有限公司处采购的肱骨远端外侧Ⅱ型锁定板、肱骨远端内侧Ⅱ型锁定板、胫骨近端内侧Ⅰ型锁定板、胫骨远端Ⅰ型锁定板等多种第三类医疗器械。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罚款人民币30000元。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监管 / 其它 / 医疗器械 企业 浙江省丽水市
  • 浙江高目光学科技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强制标准的医疗器械案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于2023年7月28日生产型号/规格为RMK-8100、批号为G**********3的电脑验光仪一台,该产品经威凯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及复检,电介质强度项不符合GB9706.1《医用电气设备第1部分:安全通用要求》规定,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本案货值金额9000元。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生产不符合强制性标准规定的医疗器械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七条的规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做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2万元。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监管 / 其它 / 医疗器械 企业 浙江省嘉兴市
  • 义乌市莱铂玘化妆品有限公司经营已取消备案的化妆品案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明:当事人于2023年7月28日从东阳市医药卫生用品有限公司购进一批产品名称为“DKY奶兔宝宝香水”(备案人/生产企业:东阳市医药卫生用品有限公司,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浙妆20160312,生产日期:2023/04/02)的化妆品,2023年7月29日上述化妆品到货之后,当事人将该化妆品上架阿里巴巴店铺“义乌市莱铂玘化妆品有限公司”进行销售。根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官网查询,上述“DKY奶兔宝宝香水”化妆品备案号已于2022年12月6日注销备案。截至案发时止,当事人共购进上述未备案化妆品51瓶,进货价格是3元/瓶,销售价格均是5.5元/瓶,已全部销售。计货值金额280.5元,违法所得是127.5元。经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浙江省市场监管案件管理系统查询,当事人没有因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1.罚款10000元;2.没收违法所得127.5元。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监管 / 其它 / 化妆品 企业 浙江省金华市
  • 南浔金舆百货商行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案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明,南浔金舆百货商行,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日用百货销售;化妆品零售;家用电器销售;针纺织品销售;化妆品批发;鞋帽零售;服装服饰零售;传统香料制品经营;个人卫生用品销售;厨具卫具及日用杂品零售;日用品销售;母婴用品销售;箱包销售;文具用品零售;户外用品销售;劳务服务(不含劳务派遣);体育用品及器材零售;日用家电零售;五金产品零售;建筑材料销售;建筑装饰材料销售;宠物食品及用品零售;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皮革销售;汽车装饰用品销售;电子产品销售;玩具销售;日用杂品销售;办公用品销售;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珠宝首饰零售;国内贸易代理;美发饰品销售;工艺美术品及收藏品零售(象牙及其制品除外)(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成立日期:2023年1月3日。当事人从淘宝购买大吉岭茶香味香水,外包装显示:产品执行标准编号:浙G妆网备字2023005842,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浙妆20220027。为防止消费者直接从淘宝购买大吉岭茶香味香水,从而影响当事人的销售量,于是当事人把外包装去掉后销售。当事人从淘宝共购进30瓶大吉岭茶香味香水,购进总价格为440元,平均14.7元每瓶。当事人销售大吉岭茶香味香水价格是19.9元每瓶,去掉外包装后共销售15瓶,违法所得78元。上述事实依据当事人提供进货及销售交易凭证。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给予当事人下列行政处罚:(一)没收违法所得78元;(二)对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行为处罚款13000元(大写:壹万叁仟元整)。以上罚没款共计人民币13078元整(大写:壹万叁仟零柒拾捌元整)上缴国库。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监管 / 其它 / 化妆品 企业 浙江省湖州市
  • 嵊州市维秘慕色服装店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案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明:当事人从海外代购人员处购进了17种无中文标签的化妆品,外包装标识有日、韩、英等外文的标识,无任何中文信息。到货后当事人将上述化妆品置于经营场所货柜上销售。2023年10月31日,本局执法人员在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时,查获了上述无中文标签的化妆品,并依法予以扣押。当事人经营上述无中文标签的化妆品的货值金额为4738元,因当事人无法提供相应的进货票据、销售记录,上述无中文标签的化妆品销售情况已无法查清、违法所得亦无法计算。另查明:当事人购进上述无中文标签的化妆品时,未查验供货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情况、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也未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一)当事人经营标签不符规定的化妆品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具有从轻处罚的情节,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1.没收上述17种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2.罚款10000元。(二)当事人采购上述17种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时未进行进货查验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具有从轻处罚的情节,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决定给予当事人警告。综合上述(一)、(二)两项,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1.警告;2.没收上述17种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3.罚款10000元。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监管 / 其它 / 化妆品 企业 浙江省绍兴市
  • 龙港市某某皮肤健康管理咨询工作室经营未备案的化妆品案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明:2023年10月16日,当事人从姓石的业务员(名字和具体地址不详)那里,以每盒498元的价格购入广州市萌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伊草秀”水动力补水组合化妆品(内含水动力晶体膜,净含量:360ml,数量1包;水动力SPA乳膜,净含量:360ml,数量1包;水动力活肤原液,净含量:30ml,数量1瓶;水动力补水精华,净含量:30ml,数量1瓶;面膜,数量1包),生产批号:23081105,限期使用日期:20260810,数量10盒,货值4980元,当事人购入上述化妆品后,以每盒598元的价格对外销售。至检查时,已销售3盒,收取1794元,总货值5980元。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化妆品供货者、化妆品备案等相关证明文件。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处如下处罚:一、没收在扣未备案的“伊草秀”水动力补水组合化妆品7盒(套);二、没收违法所得1794元,对经营未备案的化妆品违法行为处以罚款10000元,合计罚没款11794元,上缴财政。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监管 / 其它 / 化妆品 企业 浙江省温州市
  • 舟山美荟贸易有限公司虚假宣传化妆品案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明,当事人舟山美荟贸易有限公司,主要从事化妆品销售。当事人在网店销售化妆品,在产品页面宣传具有“抗初老”、“修复”、“抗衰”、“抗皱”功效。该产品系进口普通化妆品,未公示功效宣称,也未上传功效宣称依据的摘要。当事人销售化妆品,在产品页面宣传相关功效,无法提供调查统计等相关依据,存在虚假表述。上述广告由当事人员工制作,当事人的广告费用无法计算。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在无依据的情况下,自行制作广告,宣传其销售的化妆品具有相关功效,该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鉴于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同时及时进行了整改,符合《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可以减轻处罚的情形,经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违法行为处罚如下:罚款30000元。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监管 / 其它 / 化妆品 企业 浙江省舟山市
  • 余姚市南雨美妆店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案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为一家化妆品店,经营范围为化妆品的网上销售。1.2023年4月30日、2023年5月7日,当事人分两次从拼多多上购买了3瓶爱恋羞羞私密处香氛香水,购进价格为42.24元/瓶,还有1瓶从同行处购入,供应商、购入时间、购入价格不详,并以96元/瓶的价格对外销售,销售了1瓶;2.2023年9月24日,当事人从拼多多上购买了3支珂珊洗面奶,购进价格为14.3元/支,另外25支从同行处购入,供应商、购入时间、购入价格不详,并以39.8元/支的价格对外销售,销售26支;3.2023年1月28日,当事人从淘宝上采购1瓶雅诗兰黛红石榴水中小样爽肤水,购进价格为34.11元/瓶,还有6瓶为同行处购入,并以56.9元/瓶的价格对外销售,销售4瓶;4.2023年8月18日,当事人从淘宝上购入4支雅诗兰黛细致幻彩洁面乳,购入价格为16.025元/支,还有14支为同行处购入,供应商、购入时间、购入价格不详,并以39.9元/支的价格对外销售,销售14支;5.2023年5月4日,当事人从淘宝上购入了3瓶悦木之源菌菇水韦博士灵芝焕能精华水,购入价格为24.48元/瓶,其他3瓶为同行处进货,供应商、购入时间、购入价格不详,并以68元/瓶的价格对外销售,销售3瓶。因当事人销售的部分进口化妆品有中文标签,故能够查明的无中文标签的化妆品的货值金额按销售价计算为:爱恋羞羞私密处香氛香水3瓶*96元/瓶,288元;珂珊洗面奶2支*39.8元/支,79.6元;雅诗兰黛红石榴水中小样爽肤水3瓶*56.9元/瓶,170.7元;雅诗兰黛细致幻彩洁面乳4支*39.9元/支,159.6元;悦木之源菌菇水韦博士灵芝焕能精华水3瓶*68元/瓶,204元,共计901.9元。同时,因当事人销售的部分进口化妆品有中文标签,故当事人销售无中文标签的化妆品的违法所得无法计算,按无违法所得认定。同时经查询国家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当事人过去未发生过相同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鉴于当事人过去未发生过相同的违法行为,又因社会危害性较小,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从轻处罚如下:1.没收涉案的无中文标签的以下化妆品:爱恋羞羞私密处香氛香水3瓶、珂珊洗面奶2支、雅诗兰黛红石榴水中小样爽肤水3瓶、雅诗兰黛细致幻彩洁面乳中小样4支、悦木之源菌菇水韦博士灵芝焕能精华水3瓶。2.罚款:10000元。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监管 / 其它 / 化妆品 企业 浙江省宁波市
  • 兰溪市法来亚化妆品厂未按照生产质量规范生产化妆品案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当事人是位于兰溪市的个人独资企业,成立于2016年11月4日,主要从事美容修饰(粉类)蜡基类、油膏类化妆品生产。当事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未严格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未严格按照规定实施化妆品生产过程质量控制要求。当事人购进化妆品生产所需原料,未建立关键原料目录,未明确关键原料供应商并进行重点审核。当事人购进部分用于生产化妆品的原料、半成品未按规定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未索要相关凭证并建立合格物料供应商名录等台账资料,未执行物料购进审查制度:如当事人2023年8月23日从义乌市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购进眼线液半成品,但并未索要留存供应商的资质证明文件以及产品的成分表,直至2023年9月3日当事人才对义乌市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进行合格供方评价。当事人于2021年委托第三方对生产车间空气、工作台面、紫外线等车间环境检测后,2022年、2023年均未进行再次检测。当事人未对2023年生产的9个批次的化妆品进行留样并记录。当事人未制定2023年度培训计划表,定期对员工进行继续教育培训并做记录。2023年7月23日,当事人应客户要求生产批号为“20230723”、品牌编号为“BF-208”的六色腮红化妆品576盒,生产成本为0.2元/盒,以0.3元/盒销售。当事人生产该批次化妆品时未按照生产工艺规程和岗位操作规程对生产过程进行控制,未真实、完整、准确地制作生产记录。当事人因管理不规范,未严格执行生产设备管理制度,未及时校准生产车间温湿度测量设备,亦未及时对车间的温湿度、设备点检情况进行记录。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被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8月31日查获,现场当事人未能提供2023年的留样记录、2023年度员工年度培训计划和培训记录台账;不能提供上述批号为“20230723”、品牌编号为“BF-208”的六色腮红的批生产记录,不能提供上述眼线液半成品供货商的资质证明材料以及半成品成分文件;不能提供关键原料供应商目录和关键原料留样记录;车间温湿度记录、设备点检记录、人员手消记录等未更新至案发等等。案发后当事人提供了上述眼线液半成品的成分表及供应商资料等材料;并于2023年10月20日进行了合规建设,主动加强法律学习,对厂区内问题进行排查整改,加强管理。因当事人未按质量管理规范落实化妆品生产记录制度,其违法生产的货值金额和违法所得难以查实。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明确质量管理机构与人员、质量保证与控制、厂房设施与设备管理、物料与产品管理、生产过程管理、产品销售管理等要求。当事人采购生产所需化妆品未对供应商进行审核评价,明确关键原料供应商并进行重点审核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未对关键原料进行留样并制作留样记录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未定期对生产环境进行检测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未按规定对生产的化妆品进行留样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当事人未建立员工培训记录、定期开展培训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生产化妆品,未按规定实施生产过程质量控制并制作记录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未执行生产设备管理制度,及时记录设备点检情况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组织化妆品生产,对化妆品生产过程进行质量管控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违法行为,依法应予行政处罚。因当事人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不符合《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要求的项目较多,在进货查验、供应商遴选制度及关键原料采购和留样制度执行、成品留样制度执行、员工培训、生产环境监测等各方面都存在较大缺陷,对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予以惩戒。又因案发后当事人认错态度良好,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积极整改;符合《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项规定的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对当事人从轻处罚。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一、责令改正;二、从轻处罚款15000元。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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