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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注销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公告(辽药监告〔2024〕3号)

    森川喀左生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依据《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依法注销该企业《化妆品生产许可证》(许可证编号:辽妆20190001)。特此公告。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4年1月12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监管 / 其它 / 化妆品 企业 辽宁省
  • 江苏省长丰医疗实业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经注册的产品技术要求的一次性使用鼻氧管案(苏药监扬处字〔2023〕23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江苏省长丰医疗实业有限公司行政相对人类别法人及非法人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00717496189E工商注册号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号事业单位证书号社会组织登记证号法定代表人鄂小明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身份证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3****************3证件类型证件号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苏药监扬处字〔2023〕23号违法行为类型生产不符合经注册的产品技术要求的一次性使用鼻氧管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一项规定。违法事实江苏省长丰医疗实业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经注册的产品技术要求的一次性使用鼻氧管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一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应予处罚。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处罚类别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处罚内容没收违法所得伍仟元整;处以罚款肆万贰仟元整。罚款金额(万元)4.2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0.5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处罚决定日期2024/1/25处罚有效期2024/7/25公示截止期2027/1/25处罚机关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20000014000394R数据来源单位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20000014000394R备注公示截止期依据文件: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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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南昌爱博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经注册的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疗器械一次性使用手术衣案(赣药监处罚〔2024〕5号)

    南昌爱博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经注册的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疗器械案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赣药监处罚〔2024〕5号案件名称生产不符合经注册的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疗器械案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南昌爱博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违法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或自然人身份证号码(隐去出生月日四位数字)913601247928061241法定代表人姓名黄文梅主要违法事实生产不符合经注册的技术要求的医疗器械一次性使用手术衣(批号:20220416、型号规格:中号)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之规定,给予罚款行政处罚的具体内容罚款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和《缴款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江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4年1月24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监管 / 其它 / 医疗器械 企业 江西省
  • 上海肖蒙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经营说明书、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医疗器械案

    行政处罚信息详情摘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沪市监宝处〔2024〕132023002200号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单位名称上海肖蒙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310120332761674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汪静违法行为类型生产、经营说明书、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医疗器械行政处罚内容罚款1.000000万元,责令改正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宝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4-01-15行政处罚决定书机构代码:3312243670上海市宝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沪市监宝处〔2024〕132023002200号当事人:上海肖蒙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主体资格证照名称: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203327616742法定代表人:汪静住所:上海市宝山区新沪路689号3幢4楼405室经营范围:一类医疗器械、二类医疗器械、日用百货的批发、零售,从事医疗科技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自有设备租赁(不得从事金融租赁),从事货物进出口及技术进口业务,电子商务(不得从事增值电信、金融业务),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详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身份证号码:310107198908070025联系电话:13524667273联系地址:上海市宝山区新沪路689号3幢4楼405室2023年9月1日,我局接线索移送函,显示当事人上海肖蒙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经营的进口医疗器械其标签内容与产品注册内容不一致,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2023年9月21日,我局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通过询问当事人、收集有关合同和财务凭证等方式,查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现查明:当事人于2021年12月13日至2023年5月19日向意大利公司MEDESY SRL(以下简称MEDESY)采购外包装标识:CARBON STELL,SURGICAL BLADES,STERILE R,Swann-Morton的医疗器械,并自2023年2月3日至2023年8月15日在宝山区新沪路689号3幢4楼405室的经营场所对外销售,上述医疗器械采购合计175盒、销售合计45盒、赠送合计35盒、库存合计95盒。另查明当事人经营的上述进口医疗器械在境内已注册,系第二类医疗器械,其经营的上述175盒医疗器械均无中文说明书,其中74盒医疗器械外包装无中文标签标识,另外101盒医疗器械标签与其注册内容不一致。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现场笔录、询问笔录、产品照片、医疗器械注册证、采购合同及入境报关单、采购转账记录、销售明细、销售发票、生产企业鉴定报告、当事人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证实。本局于2024年1月5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沪市监宝罚告字〔2024〕第132023002200号),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当事人经营的医疗器械加贴的标签内容与产品注册内容不一致,且剩余未加贴产品无中文说明书和中文标签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医疗器械应当有说明书、标签。说明书、标签的内容应当与经注册或者备案的相关内容一致,确保真实、准确”、以及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进口的医疗器械应当有中文说明书、中文标签。说明书、标签应当符合本条例规定以及相关强制性标准的要求,并在说明书中载明医疗器械的原产地以及境外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指定的我国境内企业法人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没有中文说明书、中文标签或者说明书、标签不符合本条规定的,不得进口”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在调查过程中能积极配合,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其违法行为未造成社会影响,综合考虑案件情况,我局决定在法定幅度内对当事人进行从轻处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八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二)生产、经营说明书、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医疗器械”的规定,除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外,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现要求当事人: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本市工商银行或者建设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当事人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上海市宝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1月15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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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湖北燕舞中药材有限公司暂停药品经营活动的通告(2024年第2期)

    湖北燕舞中药材有限公司申请暂停药品经营活动,暂停经营期间,企业一律不得开展药品经营活动。如需恢复药品经营活动,应当按照《湖北省〈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符合性检查管理规定》通过药品GSP符合性检查。为推进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现将申请暂停药品经营活动的企业信息予以通告。附:申请暂停药品经营活动的企业名单湖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4年1月22日附件:申请暂停药品经营活动的企业名单序号企业名称证书编号经营方式注册地址1湖北燕舞中药材有限公司鄂AA0270510批 发武汉市江汉区发展大道115号A栋2层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监管 / 其它 / 药品 企业 湖北省
  • 上海香然化妆品有限公司经营未经备案的普通化妆品案

    行政处罚信息详情摘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沪市监闵处〔2024〕122023007060号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单位名称上海香然化妆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31011269579538X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李效峰违法行为类型未经许可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行政处罚内容没收违法所得0.075085万元,罚款1.800000万元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4-01-12行政处罚决定书机构代码:8882632652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沪市监闵处〔2024〕122023007060号当事人:上海香然化妆品有限公司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身份证件号码:9131011269579538X2住所(住址):上海市闵行区光华路598号2幢1058室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李效峰2023年6月05日,我局对当事人立案调查。经查证,当事人上海香然化妆品有限公司于2009年10月15日成立,类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经营者:李效峰,经营场所:上海市闵行区光华路598号2幢1058室,主要从事化妆品经营。当事人在淘宝网的企业店铺“靓彩秀企业店”所经营的商品“靓彩秀雪肌瓷颜蜜粉”未经备案并进行了销售,当事人无化妆品生产许可证也未委托存在委托合同关系的厂家进行生产,自行灌装生产该产品,属于未经许可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当事人于2020年自行生产“靓彩秀雪肌瓷颜蜜粉”50瓶,并于2020年5月在淘宝网“靓彩秀企业店”店铺上架销售。当事人销售上述商品共计违法所得750.85元,产品货值金额2430.85元。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一)当事人提供并确认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及授权委托人身份证明,证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及本局具有管辖权;(二)2023年5月18日及5月25日本局收到关于协助调查及采取制止措施的函的回函,证明当事人销售商品“靓彩秀雪肌瓷颜蜜粉”的事实及违法所得金额;(三)2023年6月27日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回函,证明当事人与广州市诗诗日用品化工有限公司存在委托生产关系,但未委托生产涉案产品“靓彩秀雪肌瓷颜蜜粉”;(四)2023年6月2日及7月25日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五)对于违法所得及货值金额认定的情况说明,证明违法所得金额及货值金额;(六)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及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查询当事人无行政处罚信息,证明当事人属于初次违法;(七)当事人在淘宝网上产品下架的整改页面截图,证明当事人整改情况;(八)举报单一份,证明案件来源情况;(九)其他证据材料。以上证据材料均由当事人签字确认,具备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特征,已形成完整、严密的证据链,能充分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和处罚情节。本局于2023年12月22日对当事人发放了沪市监闵罚告〔2023〕122023007060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此权利。当事人未经许可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提交其符合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条件的证明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负责。”的规定,构成了未经许可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的违法行为。当事人同时存在经营未备案的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二款“化妆品分为特殊化妆品和普通化妆品。国家对特殊化妆品实行注册管理,对普通化妆品实行备案管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特殊化妆品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后方可生产、进口。国产普通化妆品应当在上市销售前向备案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进口普通化妆品应当在进口前向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规定,构成了经营未备案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对于当事人未经许可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的行为,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10年内不予办理其提出的化妆品备案或者受理其提出的化妆品行政许可申请,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终身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许可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或者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委托未取得相应化妆品生产许可的企业生产化妆品;”的规定予以处罚。对于当事人经营未备案的化妆品的行为,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一)上市销售、经营或者进口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的规定予以处罚。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同时构成了未经许可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经营未备案的化妆品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按照未经许可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予以处罚,对于经营未备案的化妆品的情形不再另行处罚。鉴于当事人在案发后,能够积极配合调查,如实提供相关证据材料。被调查时当事人已积极主动消除了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且当事人涉案商品数量少,销售量低,货值金额及销售金额小,且当事人属于初次违法。当事人上述情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减轻行政处罚。当事人说明其已对库存28件商品进行自行销毁,且对生产用的原料、包材、工具等作出处理,我局不再对上述物品进行没收。对于当事人未经许可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的行为,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柒佰伍拾元捌角伍分(¥750.85);2.罚款人民币壹万捌仟元整(¥18000)。现要求当事人: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本决定书,将罚没款壹万捌仟柒佰伍拾元捌角伍分交至本市工商银行或者建设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当事人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01月12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提前停止公示该行政处罚信息。)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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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海沃德医疗有限公司使用过期医疗器械案

    行政处罚信息详情摘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沪市监浦处〔2023〕152023001271号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单位名称上海沃德医疗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310000697205419T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徐枫违法行为类型经营、使用未依法注册、无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行政处罚内容罚款2.500000万元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4-01-15行政处罚决定书机构代码:337151476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沪市监浦处〔2023〕152023001271号当事人:上海沃德医疗有限公司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310000697205419T住所(住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南泉北路399号1-6楼法定代表人:徐枫经查,当事人于2016年年底购入该台医疗器械设备电动吸引器(高负压/高流量),用于口腔治疗中吸除患者气道内分泌物和手术时吸除患者体内渗出液和冲洗液,属于急救设备,设备铭牌显示:生产商为上海宝佳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生产地址为宝山城市工业园区园泰路139号,注册证号为:沪食药监械(准)字2012第2540392号,型号为YX930D,产品编号为B5.16.011,制造日期为2016年4月,使用寿命为三年。至2023年4月11日案发,该台设备已超过使用期限,而当事人一直对其进行维护保养,并将其置于备用状态。因紧急情况发生概率低,该台设备投入使用至今未实际用于过急救。由于购入时间久远,当事人无法提供该台设备的进货票据,参考同类产品货值金额约1500元,故按不足一万元认定。案发后,当事人已自行将该台设备做报废处理。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现场拍摄电动吸引器照片、设备保养凭证等。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不得经营、使用未依法注册或者备案、无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的规定,构成使用过期医疗器械的行为。综合考量当事人违法行为的情节和危害后果,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三)经营、使用无合格证明文件、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或者使用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罚款25000元。现要求当事人: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本决定书,将罚款贰万伍仟圆整交至本市工商银行或者建设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当事人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浦东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果需要通过互联网渠道申请行政复议,可以通过微信搜索“上海复议”小程序提交申请,也可以通过上海市司法局微信公众号右下方“复议申请”或官方网站中的“行政复议服务”提交申请。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01月15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提前停止公示该行政处罚信息。)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监管 / 其它 / 医疗器械 企业 上海市
  • 浙江方圆楚济堂医药有限公司东阳振兴路分店销售过期医疗器械案

    主要违法事实:2023年11月21日,东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浙江省金华市东阳市吴宁街道东岘社区振兴路336-2-1号一楼的浙江方圆楚济堂医药有限公司东阳振兴路分店进行现场检查,在其店内发现2袋五色农®天麻,采挖日期为2021年3月,保质期为2年;2盒东崎汉方®润目冷敷凝胶,生产日期分别为202100505、20210915,保质期均为2年;1袋德医邦®医用外科口罩,生产日期为2021年11月3日,有效期2年。截止案发日,上述涉案医疗器械及食用农产品均已超过保质期。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销售过期的医用外科口罩、润目冷敷凝胶,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之规定;当事人销售过期的天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之规定,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本局决定如下:一、对经营过期医疗器械之行为,责令改正,没收被我局依法扣押的过期医疗器械,并处罚款20000元;二、对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之行为,责令改正,没收被我局依法扣押的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并处罚款20000元;以上罚款共计40000元,上缴国库。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监管 / 其它 / 医疗器械 企业 浙江省
  • 四川深兑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经注册的产品技术要求的第二类医疗器械定制式固定义齿案(川药监罚决〔2023〕1037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四川深兑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行政相对人类别法人组织行政相对人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81MA64DH8J5A法定代表人李忠攀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川药监罚决〔2023〕1037号违法行为类型生产不符合经注册的产品技术要求的第二类医疗器械定制式固定义齿违法事实2023年5月3日,当事人生产定制式固定义齿(规格型号:金属合金铸造烤瓷冠、桥)一副3颗,货值金额共计240元。2023年10月27日,四川省药品检验研究院出具《检验报告》,载明当事人生产的定制式固定义齿,经检验性能指标中非贵金属烤瓷内冠咬合面厚度小于0.3mm,不符合当事人经注册的定制式固定义齿(川械注准20212170045)产品技术要求。处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一项处罚内容罚款20000元处罚决定日期2023年12月25日处罚机关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10000MB1808933T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监管 / 其它 / 医疗器械 企业 四川省
  • 贵州达灵药业有限公司未遵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黔药监行罚〔2023〕40号案件名称贵州达灵药业有限公司未遵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案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企业自然人姓名贵州达灵药业有限公司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2105709284XR法定代表人姓名李鹏飞主要违法事实未遵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种类:罚款1000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贵州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4年1月15日备注/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监管 / 其它 / 药品 企业 贵州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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