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动态 企业 浙江省
主体名称 | 衢州市区保安堂药店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衢柯市监处罚﹝2024﹞29号 |
处罚类别 | 罚款 |
处罚决定时间 | 2024-1-19 |
处罚内容 | 没收药品、生产专用设备及原料和违法所得,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许可证。生产、销售的中药饮片不符合药品标准,尚不影响安全性、有效性的,责令限期改正,警告;可以处罚款。生产、销售劣药且情节严重的,对相关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罚款,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处拘留。 |
罚款金额(万元) | 2 |
没收违法所得 | 0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
违法行为类型 | 衢州市区保安堂药店其它违法行为案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 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销售的中药饮片不符合药品标准,尚不影响安全性、有效性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一百一十八条生产、销售劣药且情节严重的,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三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对生产者专门用于生产假药、劣药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生产设备予以没收。 |
违法事实 |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浙江钱王中药有限公司产三七花3罐;2.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上缴国库。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经查,三七花(标称生产企业:浙江钱王中药有限公司,标称经销企业:浙江英特医药药材有限公司),该款涉案三七花由浙江钱王中药有限公司生产,性质为中药饮片,执行标准为《浙江省中药炮制规范》2015年版,其生产批号为170708,生产日期为2017年7月25日,有效期为2019年7月24日,保质期为2年。另查明,当事人经营的三七花(标称生产企业:浙江钱王中药有限公司,标称经销企业:浙江英特医药药材有限公司)进价为46.8元/罐(含税价),标价为78元/罐,进货量为5罐。当事人共销售2罐,分别于2019年4月11日销售了1罐,销售价格是78元/罐,于2019年5月6日销售了1罐,销售价格是75元/罐。综上,当事人货值金额为234元,无违法所得。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
处罚机关 | 衢州市柯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330802307671925H |
数据来源单位 | 省市场监管局 |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330000MB190624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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