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邀专家
行政处罚信息 | |||
详情摘要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云市监处罚〔2024〕352号 | ||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 当事人 | 名称 | 广东省国科医美生物有限公司 |
注册号 | 440111000726459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邓诗春 | ||
违法行为类型 | 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 | ||
行政处罚内容 | 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4年02月22日 | ||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罚〔2024〕352号
当事人:广东省国科医美生物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321014315L
经查明,2022年9月5日当事人生产普通用途化妆品:面玑时光植萃舒缓龙井水(批号:GK23F/05)1970盒,其中包括检验消耗2盒、留样10盒、被广东省药品检验所抽检7盒。2023年6月20日,广东省药品检验所对上述产品进行抽样检验。2023年8月1日,广东省药品检验所出具检验报告显示上述产品菌落总数含量经验结果为2.8×105CFU/ml,超过“≤1000CFU/ml”的限量,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版)规定。当事人自述称未销售过上述产品,已将上述产品1951盒报废销毁了,剩余留样的10盒上述产品被我局依法扣押。
当事人曾按3.5元/盒的单价销售过与上述产品不同批次的同一产品。按该销售价格计算,当事人生产经营上述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的产品的货值金额合计为3.5元/盒×1970盒=6895元,违法所得合计为0元。
我局于2024年1月22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涉案物品生产信息等证据材料,且截止调查终结时止,我局未收到市民反映因使用涉事批次产品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的报告,符合《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适用从轻级别进行处罚。
当事人无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瓶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故不对上述物品进行没收。
当事人生产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和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生产经营不符合技术规范要求的化妆品违法行为。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
一、没收面玑时光植萃舒缓龙井水(批号:GK23F/05)10盒。
二、罚款15000元。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生产不符合技术规范的化妆品行为。
当事人应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天内,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大金钟路25号行政复议办公室,电话020-36500250)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02月22日
相关推荐
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邀专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