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药品质量监管,保障公众用药安全,根据2024年青海省药品抽检计划,各市州组织对辖区内药品经营企业、使用单位进行了药品质量抽查检验。现将年度市州级抽检不符合规定药品信息通报如下:一、抽检不符合规定情况本年度市州级药品抽检中2批次药品不符合规定(详见附件)。对不符合规定药品,相关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已依法开展查处。二、药品安全消费提示青海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醒消费者:居民用药请在合法正规的医疗机构、药店等购买药品;购买药品时,请索取并保存有效票据,要认真查看药品外包装的相关标识,如生产日期、有效期、生产企业、批准文号等是否齐全,是否在有效期内;必要时,可登陆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NMPA)网站(https://www. nmpa.gov.cn/)的基础数据库查询核实药品注册相关信息;购买药品后要按说明书标明的贮藏条件保存药品,并按医嘱或用法用量服用药品,特别注意说明书上的不良反应、禁忌、注意事项等内容。欢迎广大消费者积极参与药品安全社会共治,如购买到假冒伪劣或质量不合格药品,请及时拨打当地市场监管部门举报投诉电话12315。附件:2批次不符合规定药品名单青海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4年12月31日2批次不符合规定药品名单序号药品名称批号规格标示药品生产企业被抽样单位检验依据检验单位检验结果不合格项目1木通210201中药饮片安徽友信药业有限公司海东隆济医院《中国药典》2020年版一部海东市食品药品和质量技术检验检测中心不符合规定性状,鉴别2钩藤8231216101中药饮片河北百合健康药业有限公司刚察县人民医院《中国药典》2020年版一部海北州食品药品检验中心不符合规定总灰分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行政相对人名称:东莞市翔和医药有限公司茶山卢屋广场分店行政相对人类别:法人及非法人组织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工商注册号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号事业单位证书号社会组织登记证号91441900MA4UMP958544***********62法人代表姓名:唐国见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东市监罚[2025]330107015号违法行为类型:《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药品零售企业应当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分类管理规定的要求,凭处方销售处方药。”违法事实:当事人于2024年8月6日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头孢拉定胶囊”,我局于2024年8月6日检查当天向当事人依法出具的东市监责改[2024]330806B06号《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当事人于2024年8月20日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于2024年10月23日我局再次对当事人进行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未能提供已售处方药“头孢拉定胶囊”(规格:0.25g,产品批号:231204,生产企业为北京京丰制药集团有限公司)的相关处方凭证。我局于2024年10月23日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并于2024年10月25日对当事人予以立案。处罚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药品零售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处罚类别:罚款处罚内容: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500)。罚款金额(万元):0.05没收违法所得、 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处罚决定日期:2025-01-07公示截止期:2028-01-07处罚机关: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数据来源单位: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行政相对人名称哈尔滨市人民健康药房有限公司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04676963544C法定代表人刘璐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道外市监处罚〔2025〕2号违法行为类型违反《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第五款:药品零售企业营业时间内,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师或者其他药学技术人员不在岗时,应当挂牌告知。未经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师或者其他药学技术人员审核,不得销售处方药。违法事实依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药品安全监管会议》要求,2024年11月8日,我执法人员对哈尔滨市人民健康药房有限公司随机抽查时发现,该公司处方审核员未审核处方销售处方药阿奇霉素分散片,对其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2024年11月12日,我执法人员针对责令改正的内容进行现场复查发现未改正,处方审核员依然存在未在岗审核处方销售处方药阿托伐他汀钙片的行为,该公司涉嫌违反《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五款的规定。11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公司下达询问通知书,并决定立案调查。 现已查明,哈尔滨市人民健康药房有限公司处方审核员未审核处方销售处方药阿奇霉素分散片的行为逾期未改正,涉嫌违反《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五款的规定。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法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经营主体资格; 2.现场检查笔录2份,证明当事人未审核处方销售处方药的情况; 3.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未审核处方销售处方药的事实; 4.销售记录,证明当事人销售处方药的情况。处罚依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 第七十二条 / 第三项 药品零售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五款规定的药师或者药学技术人员管理要求的。处罚类别罚款处罚内容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五款之规定,依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罚款5000.00元。罚款金额(万元)0.5处罚决定日期2025-01-07处罚有效期2027-01-07公示截止期2028-01-07处罚机关哈尔滨市道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行政相对人名称哈尔滨同源堂大药房有限公司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10744183575U法定代表人高世超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香坊市监处罚〔2025〕12号违法行为类型违反了《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药品零售企业应当遵守国家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处方保留不少于五年。”、第五款“药品零售企业营业时间内,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师或者其他药学技术人员不在岗时,应当挂牌告知。未经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师或者其他药学技术人员审核,不得销售处方药”的规定。违法事实经调查,哈尔滨同源堂大药房有限公司销售的1笔处方药阿奇霉素片,无医师出具的处方。处罚依据依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药品零售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的规定。处罚类别罚款处罚内容罚款人民币5000.00元,上缴国库。罚款金额(万元)0.5处罚决定日期2025-01-07处罚有效期2027-01-07公示截止期2028-01-07处罚机关哈尔滨市香坊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行政相对人名称黑龙江众信中药饮片有限公司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13MA19EDTF6X法定代表人闫龙民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黑药监处罚〔2024〕执法局024号违法行为类型生产劣药违法事实当事人生产并销售给哈尔滨市滨之江医疗服务有限公司同心堂中西医结合诊所的醋鳖甲(批号:20230301),经哈尔滨市药品和医疗器械检验检测中心检验,[检查]项下“杂质”不符合标准规定。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处罚类别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处罚内容没收不合格“醋鳖甲”(批号:20230301)22公斤;没收违法所得160.00元;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 上述处罚合计:没收药品22公斤,罚没人民币200160.00元。罚款金额(万元)20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0.384处罚决定日期2025-01-07处罚有效期2028-01-07公示截止期2028-01-07处罚机关黑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行政相对人名称无锡优佳无纺科技有限公司行政相对人类别法人及非法人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5091520393B工商注册号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号事业单位证书号社会组织登记证号法定代表人施国章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身份证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3****************6证件类型证件号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苏药监(锡)处罚〔2024〕4号违法行为类型生产经检验不符合经注册的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用防护口罩案违法事实生产经营经检验不符合经注册的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用防护口罩,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处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处罚类别罚款;没收非法财物处罚内容1、没收召回涉案产品221685片; 2、没收违法所得:2265567.70元; 3、给予“涉案产品1”货值金额5倍罚款:1406450.00元,给予“涉案产品2、3、4”货值金额0.1倍罚款:271004.56元。 罚没款共计:3943022.26元。罚款金额(万元)167.745456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226.556770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处罚决定日期2025/01/07处罚有效期2025/10/07公示截止期2028/01/07处罚机关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20000014000394R数据来源单位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20000014000394R备注罚款金额已确认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主体名称丽水市康养百姓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民泰店处罚决定书文号遂市监处罚﹝2025﹞8号处罚类别警告;罚款处罚决定时间2025-01-07处罚内容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的资格;罚款金额(万元)0.300000没收违法所得0.000000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违法行为类型丽水市康养百姓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民泰店其它违法行为案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八条;违法事实主要违法事实:2024年11月11日,被处罚人在浙江省丽水市遂昌县妙高街道上南门路103、105号有多个违法行为:1、以买药品赠同款药品的方式销售甲类非处方药。2、药房和阴凉区未按要求对药品储存区域的环境温湿度进行监控;3、处方药采用开架销售的方式陈列和销售。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未及时记录阴凉区药品温湿度的行为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一百三十九条之规定、当事人未对必须凭处方药销售区域进行封闭,处方药采取开架销售的行为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一百六十一条第(四)项之规定。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属于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违法行为。当事人以买药赠送甲类非处方药的行为违反了《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属于以买药品赠药品向公众赠送甲类非处方药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之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等情形符合《长三角地区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和从轻减轻处罚规定》第四条、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予以减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决定给予警告。依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罚款3000元。综上所述,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决定对当事人做处罚如下:一、警告;二、罚款3000元。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处罚机关遂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325273073575819数据来源单位省市场监管局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30000MB19062420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主体名称绍兴市寺东大药房有限公司处罚决定书文号绍越市监处罚﹝2025﹞16号处罚类别警告;罚款处罚决定时间2025-01-07处罚内容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许可证,对相关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罚款,十年直至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等活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罚款金额(万元)1.000000没收违法所得0.000000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违法行为类型绍兴市寺东大药房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案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三十条违反本法规定,药品经营企业购销药品未按照规定进行记录,零售药品未正确说明用法、用量等事项,或者未按照规定调配处方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 除本法另有规定的情形外,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等未遵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等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等,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等五年内不得开展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药物临床试验,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十年直至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等活动;《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违法事实主要违法事实:2024年8月21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发现当事人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2024年8月22日,本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其在2024年9月5日前改正。2024年10月30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整改情况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当事人逾期未改正。另查明,当事人存在记录验收记录和销售记录不完整准确的行为。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且逾期不改正的违法行为,违反了《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未能完整准确记录验收记录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以及《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八十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未能完整准确记录销售记录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根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和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本局决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处理如下:1、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2、警告;3、罚款10000元(壹万元整)。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处罚机关绍兴市越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306023077002985数据来源单位省市场监管局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30000MB19062420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湘药监械罚〔2024〕79号当事人湖南福达康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91431102MA4RJFDA8A法定代表人岳海龙违法行为类型生产不符合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疗器械行政处罚内容1.没收批号2102001的数字式电子体温计6台;2.没收违法所得2516.80元;3.处2万元罚款。上述罚没款合计22516.80元。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日期2024年12月25日备注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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