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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讷河市灵峰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甘南仁康医药 |
| 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30225MABW6H4HXR |
| 法定代表人 | 马洁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甘市监处罚〔2025〕30号 |
| 违法行为类型 | 药品零售企业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行为 |
| 违法事实 | 2025年3月5日,执法人员来到该企业,对当事人讷河市灵峰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甘南仁康医药依法进行检查,发现该药店销售记录中有销售处方药,当事人在无处方的情况下销售处方药“复方血栓通胶囊”1盒,执法人员调取该批处方药购进票据1份,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上述处方药的处方单。我局执法人员当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 2025年3月17日执法人员再次来到该企业检查改正情况,发现当事人在无处方单的情况下仍继续销售处方药“缬沙坦分散片”。因当事人能够配合执法人员工作,故未对该企业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2025年3月17日,甘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讷河市灵峰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甘南仁康医药立案调查,承办机构:甘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兴隆市场监督管理所,承办人:孙国东、程丽君。经过采取现场检查、对涉案物品及票据拍照取证、提取相关证照复印件、询问当事人等措施,当事人的涉嫌违法事实已查清。 调查认定的事实:该药店涉嫌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 |
| 处罚依据 | 《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 第七十二条 / 第一项 药品零售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 |
| 处罚类别 | 罚款 |
| 处罚内容 | 依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药品零售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之规定,建议责令讷河市灵峰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甘南仁康医药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对其处以罚款1000.00元。 |
| 罚款金额(万元) | 0.1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5-03-31 |
| 处罚有效期 | 2099-12-31 |
| 公示截止期 | 2025-06-30 |
| 处罚机关 | 甘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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