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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相对人名称 | 齐齐哈尔大时代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城南药店 |
| 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30202MA1F7YP962 |
| 法定代表人 | 李质恒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齐龙市监处罚〔2025〕15号 |
| 违法行为类型 | 药品零售企业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行为 |
| 违法事实 | 2025年3月10日我局的执法人员对齐齐哈尔大时代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城南药店进行日常检查,在查看处方药票据时发现:2025年3月9日销售的“人工牛黄甲硝唑胶囊”,批号:20240903,生产企业:辰欣药业吉林有限公司,未见处方。我局执法人员对齐齐哈尔大时代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城南药店现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齐龙市监责改[2025]2001号;责令齐齐哈尔大时代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城南药店立即改正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违法行为。2025年3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齐齐哈尔大时代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城南药店处方药销售情况再次现场检查时发现:2025年3月16日销售的“云南白药(粉)”,批号:ZMA2421,生产企业:云南白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见处方。我局执法人员现场对齐齐哈尔大时代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城南药店下达了《询问通知书》齐龙市监询通[2025]2002号。 |
| 处罚依据 | 《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 第七十二条 / 第一项 药品零售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 |
| 处罚类别 | 罚款;其他-责令改正 |
| 处罚内容 | 综合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自由裁量理由,依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药品零售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的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罚款5000元。 |
| 罚款金额(万元) | 0.5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5-03-28 |
| 处罚有效期 | 2027-03-28 |
| 公示截止期 | 2028-03-28 |
| 处罚机关 | 齐齐哈尔市龙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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