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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各市抽检20批次不符合规定药品的通告

    为加强药品质量监管,保障公众用药安全,2024年,各市药品监管部门按照全省药品抽检计划,组织开展了药品监督抽检工作。经检验,发现不符合规定药品20批次(见附件),相关药品监管部门已依法组织开展查处。特此通告。附件:20批次抽检不符合规定药品信息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5年1月9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监管 / 产品质量公告 / 药品 产品 辽宁省
  • 哈尔滨慈缘医药有限公司和兴大药房执业药师不在岗销售处方药案(道里市监处罚〔2025〕10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哈尔滨慈缘医药有限公司和兴大药房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02MA1CA761XL法定代表人杨越飞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道里市监处罚〔2025〕10号违法行为类型违反《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第五款:药品零售企业营业时间内,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师或者其他药学技术人员不在岗时,应当挂牌告知。未经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师或者其他药学技术人员审核,不得销售处方药。违法事实哈尔滨慈缘医药有限公司和兴大药房,因执业药师不在岗销售处方药,未按责令改正要求完成整改(只改正了凭处方销售处方药),违反了《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五款“药品零售企业营业时间内,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师或者其他药学技术人员不在岗时,应当挂牌告知。未经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师或者其他药学技术人员审核,不得销售处方药”之规定。处罚依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 第七十二条 / 第三项    药品零售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五款规定的药师或者药学技术人员管理要求的。处罚类别其他-责令改正;罚款处罚内容哈尔滨慈缘医药有限公司和兴大药房,因执业药师不在岗销售处方药,未按责令改正要求完成整改,违反了《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五款“药品零售企业营业时间内,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师或者其他药学技术人员不在岗时,应当挂牌告知。未经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师或者其他药学技术人员审核,不得销售处方药”之规定。依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 药品零售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三) 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五款规定的药师或者药学技术人员管理要求的之规定,责令哈尔滨慈缘医药有限公司和兴大药房立即改正并拟决定给予罚款5000元(伍仟圆整。¥5000元)行政处罚。罚款金额(万元)0.5处罚决定日期2025-01-10处罚有效期2099-12-31公示截止期2028-01-10处罚机关哈尔滨市道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监管 / 其它 / 药品 企业 黑龙江省
  • 扬州市华星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不符合技术规范的化妆品案(苏药监扬处字〔2024〕25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扬州市华星化妆品有限公司行政相对人类别法人及非法人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12752049026K工商注册号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号事业单位证书号社会组织登记证号法定代表人张爱龙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身份证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3****************4证件类型证件号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苏药监扬处字〔2024〕25号违法行为类型生产经营不符合技术规范的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规定。违法事实扬州市华星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不符合技术规范的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项规定,应予处罚。处罚依据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项规定。处罚类别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处罚内容没收违法所得壹仟叁佰贰拾圆整;处以罚款贰万壹仟圆整。罚款金额(万元)2.1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0.132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处罚决定日期2025/01/10处罚有效期2025/07/10公示截止期2028/01/10处罚机关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20000014000394R数据来源单位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20000014000394R备注公示截止期依据文件: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罚款金额已确认。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监管 / 其它 / 化妆品 企业 江苏省
  • 扬州市德之馨化妆品厂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案(苏药监扬处字〔2024〕30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扬州市德之馨化妆品厂行政相对人类别法人及非法人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16MA1MTLHU81工商注册号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号事业单位证书号社会组织登记证号法定代表人韩秀华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身份证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3****************6证件类型证件号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苏药监扬处字〔2024〕30号违法行为类型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违法事实扬州市德之馨化妆品厂,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三项规定,应予处罚。处罚依据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三项规定。处罚类别罚款处罚内容处以罚款叁万圆整罚款金额(万元)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处罚决定日期2025/01/10处罚有效期2025/07/10公示截止期2025/04/10处罚机关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20000014000394R数据来源单位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20000014000394R备注公示截止期依据文件: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罚款金额已确认。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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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扬州晶品日化有限公司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案(苏药监扬处字〔2024〕31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扬州晶品日化有限公司行政相对人类别法人及非法人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1605021615XR工商注册号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号事业单位证书号社会组织登记证号法定代表人张程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身份证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3****************1证件类型证件号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苏药监扬处字〔2024〕31号违法行为类型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违法事实扬州晶品日化有限公司,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三项规定,应予处罚。处罚依据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三项规定。处罚类别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处罚内容没收涉案产品;处以罚款叁万圆整。罚款金额(万元)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0.168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处罚决定日期2025/01/10处罚有效期2025/07/10公示截止期2028/01/10处罚机关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20000014000394R数据来源单位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20000014000394R备注公示截止期依据文件: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罚款金额已确认。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监管 / 其它 / 化妆品 企业 江苏省
  • 扬州名妍日化科技有限公司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案(苏药监扬处字〔2024〕33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扬州名妍日化科技有限公司行政相对人类别法人及非法人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16MA1Y0DKA4R工商注册号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号事业单位证书号社会组织登记证号法定代表人孙宝余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身份证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3****************3证件类型证件号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苏药监扬处字〔2024〕33号违法行为类型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违法事实扬州名妍日化科技有限公司,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三项规定,应予处罚。处罚依据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三项规定。处罚类别罚款处罚内容处以罚款叁万圆整罚款金额(万元)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处罚决定日期2025/01/10处罚有效期2025/07/10公示截止期2025/04/10处罚机关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20000014000394R数据来源单位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20000014000394R备注公示截止期依据文件: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罚款金额已确认。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监管 / 其它 / 化妆品 企业 江苏省
  • 讷河市灵峰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天一康大药房未遵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等案(克山市监处罚〔2025〕7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讷河市灵峰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天一康大药房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229MA1C38RQ2Y法定代表人刘影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克山市监处罚〔2025〕7号违法行为类型未遵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等行为违法事实克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检查人员于2024年11月04日对讷河市灵峰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天一康大药房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单位销售理气舒心片(吉林省鑫辉药业有限公司、24片/板X2板/盒、产品批号20240103)1盒未向购药人开具标明药品通用名称、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中药饮片标明生产企业、产地)、产品批号、剂型、规格、销售数量、销售价格、销售日期、销售企业名称等内容的销售凭证。货值金额4.50元(价码签标示)。检查人员当场下达克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克山市监责改字[2024]10002号)、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克山市监当罚[2024]10004号),对当事人销售药品未出具销售凭证的行为给予警告,要求该单位整改,5日后接受复查。2024年11月12日克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检查人员再次对讷河市灵峰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天一康大药房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单位销售甲钴胺片(亚宝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0.5mg/片X20片/盒、批号20240344)1盒,仍未向购药人开具销售凭证,货值金额5.00元(价码签标示)。处罚依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 第七十一条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经营企业未按本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履行购销查验义务或者开具销售凭证,违反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给予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修订)》 / 第一百二十六条除本法另有规定的情形外,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等未遵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等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等,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等五年内不得开展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药物临床试验,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十年直至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等活动。处罚类别罚款处罚内容罚款1,000.00元。罚款金额(万元)0.1处罚决定日期2025-01-10处罚有效期2027-01-10公示截止期2025-04-10处罚机关克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监管 / 其它 / 药品 企业 黑龙江省
  • 哈尔滨慈缘医药有限公司和兴大药房未经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师或者其他药学技术人员审核销售处方药案(道里市监处罚〔2025〕10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哈尔滨慈缘医药有限公司和兴大药房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02MA1CA761XL法定代表人杨越飞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道里市监处罚〔2025〕10号违法行为类型违反《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第五款:药品零售企业营业时间内,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师或者其他药学技术人员不在岗时,应当挂牌告知。未经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师或者其他药学技术人员审核,不得销售处方药。违法事实哈尔滨慈缘医药有限公司和兴大药房,因执业药师不在岗销售处方药,未按责令改正要求完成整改(只改正了凭处方销售处方药),违反了《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五款“药品零售企业营业时间内,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师或者其他药学技术人员不在岗时,应当挂牌告知。未经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师或者其他药学技术人员审核,不得销售处方药”之规定。处罚依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 第七十二条 / 第三项    药品零售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五款规定的药师或者药学技术人员管理要求的。处罚类别其他-责令改正;罚款处罚内容哈尔滨慈缘医药有限公司和兴大药房,因执业药师不在岗销售处方药,未按责令改正要求完成整改,违反了《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五款“药品零售企业营业时间内,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师或者其他药学技术人员不在岗时,应当挂牌告知。未经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师或者其他药学技术人员审核,不得销售处方药”之规定。依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 药品零售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三) 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五款规定的药师或者药学技术人员管理要求的之规定,责令哈尔滨慈缘医药有限公司和兴大药房立即改正并拟决定给予罚款5000元(伍仟圆整。¥5000元)行政处罚。罚款金额(万元)0.5处罚决定日期2025-01-10处罚有效期2099-12-31公示截止期2028-01-10处罚机关哈尔滨市道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监管 / 其它 / 药品 企业 黑龙江省
  • 天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天津市翔宇卫生用品有限公司未经备案从事第一类医疗器械医用护理垫生产的有关事项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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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管 / 其它 / 医疗器械 企业 天津市
  • 金华市尖峰大药房汤溪仙舟连锁店销售假药案(金开市监处罚﹝2025﹞10号)

    主体名称金华市尖峰大药房汤溪仙舟连锁店处罚决定书文号金开市监处罚﹝2025﹞10号处罚类别没收违法所得处罚决定时间2025-01-10处罚内容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罚款金额(万元)0.000000没收违法所得0.134820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违法行为类型金华市尖峰大药房汤溪仙舟连锁店销售假药案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违法事实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与金华市某有限公司签署了加盟连锁协议,当事人经营的药品均由金华市某有限公司统一采购后再销售给当事人。2023年12月25日,当事人从金华市某有限公司采购了广西某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批号为2****0的某颗粒,采购单价56.21元/盒,采购数量20盒,总购进费用为1124.14元,并以64.6元/盒-68元/盒的价格于2023年12月25日至2024年3月14日将20盒批号为2****0的某颗粒销售完毕,销售金额共计1348.2元,货值金额共计1348.2元,违法所得1348.2元。根据《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查办某颗粒相关假药案件的通知》(药监综药管函[2024]***号)、《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查办某颗粒相关假药案件的通知》(粤药监办执法[2024]***号),标示广西某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某颗粒(批号2****0)的产品为假药。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销售的批号为“2****0”的某颗粒,经检验为假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销售假药的行为。鉴于当事人积极遵循法律、法规、规章有关进货渠道、验收、仓储和销售管理规定,且能够主动提供真实、合法的购销合同、票据、交易对象许可证、委托代理书等资质材料,无主观故意,积极配合查处,并及时发布召回公告,可视为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销售或者使用的药品是假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并结合《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二项,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销售假药的违法行为,本局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出如下处罚:没收违法所得1348.2元,上缴国库。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处罚机关金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307003370107141数据来源单位省市场监管局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30000MB19062420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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