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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哈尔滨好药师堃医堂大药房有限公司 |
| 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30108MABPH2AG2A |
| 法定代表人 | 孙波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平房市监处罚〔2025〕35号 |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反《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第五款:药品零售企业营业时间内,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师或者其他药学技术人员不在岗时,应当挂牌告知。未经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师或者其他药学技术人员审核,不得销售处方药。 |
| 违法事实 | 当事人于2024年11月11日在执业药师未在岗时未经审核销售处方药“头孢氨苄片”,执法人员发现问题后责令该药店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2025年1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再次进行现场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在当日执业药师未在岗时未经审核销售处方药“硫酸氢氯吡格雷片”,且该笔订单无法提供相应的处方,现场发现该药店无室内温湿度记录,氯化钠注射液放置在非处方药区且落地摆放,该药店工作人员健康证已过期。哈尔滨好药师堃医堂大药房有限公司执业药师未在岗时未经审核销售处方药且逾期不改正、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未建立温湿度检测记录、处方药与非处方药混放、药品落地摆放、对直接接触药品岗位的人员未进行及年度健康检查的行为属实。 |
| 处罚依据 | 《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 第七十二条 / 第三项 药品零售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五款规定的药师或者药学技术人员管理要求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修订)》 / 第一百二十六条除本法另有规定的情形外,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等未遵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等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等,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等五年内不得开展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药物临床试验,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十年直至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等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 / 第三十二条 / 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 处罚类别 | 警告;罚款 |
| 处罚内容 | 警告,罚款5000元. |
| 罚款金额(万元) | 0.5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5-03-28 |
| 处罚有效期 | 2099-12-31 |
| 公示截止期 | 2025-06-28 |
| 处罚机关 | 哈尔滨市平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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