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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相对人名称 | 黑龙江省恒增盛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拜泉十二店 |
| 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30231MAC96DAK28 |
| 法定代表人 | 高允秋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拜市监处罚〔2025〕27号 |
| 违法行为类型 | 药品零售企业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行为 |
| 违法事实 | 经查,黑龙江省恒增盛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拜泉十二店于2025年3月8日在黑龙江省恒增盛医药连锁有限公司购进消栓通络片(批号240301)共计3瓶,进价7.5元/瓶。以8.5元/瓶的价格分别于在执业药师律晶未在岗,未挂牌告知的情况下,2025年3月13日销售1瓶、在执业药师律晶未在岗,未挂牌告知的情况下,2025年3月18日销售1瓶。2025年3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该药店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药店销售消栓通络片(批号240301)1瓶未凭处方销售,对该药店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并给予了警告的行政处罚。2025年3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对该药店进行检查,发现该药店销售消栓通络片(批号240301)1瓶又未凭处方销售。至案发时,该药店未凭处方销售该药品2瓶。 |
| 处罚依据 | 《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 第七十二条 / 第一项 药品零售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 |
| 处罚类别 | 罚款 |
| 处罚内容 | 罚款1000元 |
| 罚款金额(万元) | 0.1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5-03-28 |
| 处罚有效期 | 2027-03-28 |
| 公示截止期 | 2025-06-28 |
| 处罚机关 | 拜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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