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沈西市监处罚﹝2025﹞10号处罚类别: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处罚决定日期:2025-01-03处罚内容:1.没收违法所得1860元; 2.罚款20000.00元。罚款金额(万元):2违法行为类型:一般违法行为违法事实:从不具有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或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处购进药品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处罚机关:沈阳市铁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210106340682829T数据来源单位:沈阳市铁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210106340682829T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沈西市监处罚﹝2025﹞11号处罚类别: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处罚决定日期:2025-01-03处罚内容:1.没收违法所得1989.00元; 2.罚款20000.00元。罚款金额(万元):2违法行为类型:一般违法行为违法事实:从不具有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或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处购进药品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处罚机关:沈阳市铁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210106340682829T数据来源单位:沈阳市铁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210106340682829T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沈西市监处罚﹝2025﹞9号处罚类别: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处罚决定日期:2025-01-03处罚内容:1、没收违法所得932.20元; 2、罚款20000.00元。罚款金额(万元):2违法行为类型:一般违法行为违法事实:从不具有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或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处购进药品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处罚机关:沈阳市铁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210106340682829T数据来源单位:沈阳市铁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210106340682829T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行政相对人名称:华佳大药房(广东)有限公司行政相对人类别:法人及非法人组织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工商注册号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号事业单位证书号社会组织登记证号91441900MA51YNF00T44***********88法人代表姓名:曹阳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东市监处罚﹝2025﹞180103001号违法行为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条第二款“对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药品及其有关材料,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查封、扣押,并在七日内作出行政处理决定;药品需要检验的,应当自检验报告书发出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行政处理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项“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五)超过有效期的药品;”违法事实:经查明,当事人的负责人赖贺章于2024年10月25日到我局接受询问调查。根据我局现场检查情况,结合当事人相关人员接受询问时供述及提供证据资料情况发现,当事人2023年8月8日以0.48元/盒的价格从广东帝豪药业有限公司购进100盒药品“亚尼安苯磺酸氨氯地平片”(国药准字H20183234;产品批号:21277330;有效期至:2024.09;生产日期:2021.10.28)。当事人进货后销售上述药品,截至上述药品超过有效期前,当事人已售出43盒,上述药品超过有效期后,当事人没有售出上述药品,库存的57盒超过有效期的药品“亚尼安苯磺酸氨氯地平片”(国药准字H20183234;产品批号:21277330;有效期至:2024.09;生产日期:2021.10.28)已被我局查扣。根据售价4元/盒计算,货值合共228元。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处罚类别:罚款;没收非法财物处罚内容: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没收非法财物,“亚尼安苯磺酸氨氯地平片”(国药准字H20183234;产品批号:21277330;有效期至:2024.09;生产日期:2021.10.28)57盒。罚款金额(万元):0.5没收违法所得、 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0.0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处罚决定日期:2025-01-03公示截止期:2028-01-03处罚机关: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数据来源单位: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行政相对人名称:广东大川药业连锁有限公司东莞清溪浮岗分店行政相对人类别:法人及非法人组织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工商注册号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号事业单位证书号社会组织登记证号91441900MA55EGJ36L44***********29法人代表姓名:王海丰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东市监处罚〔2025〕160103008号违法行为类型:《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一百二十五条,《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执业药师,负责处方审核,指导合理用药。”。《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三条违法事实:经查明,2024年10月08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广东大川药业连锁有限公司东莞清溪香芒东路分店进行检查,情况如下:1、该店正在营业中,店长卢志勇在场配合检查,现场提供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2、在该店现场未发现执业药师在场,执法人员现场用手机登录“广东食品药品服务教育网”网站进行查询,原注册执业药师已变更到其他药店,在此网站查询不到任何执业药师备案到该店。当事人对上述现场检查情况无异议,已于2024年11月05日备案执业药师,并提交备案的执业药师注册证给我局。当事人于2024年01月19日因从事药品经营活动,未配备执业药师被我局作出当场行政处罚决定给予警告。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除本法另有规定的情形外,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等未遵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等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等,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等五年内不得开展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药物临床试验,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十年直至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等活动。”处罚类别:罚款处罚内容: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罚款金额(万元):0.2没收违法所得、 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处罚决定日期:2025-01-03公示截止期:2028-01-03处罚机关: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数据来源单位: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国家药监局指导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加强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管,依托国家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测平台,加强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测和违法违规线索处置,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各级药品监管部门积极行动,查处了一批违法违规案件,切实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用械安全。现通报第八批医疗器械网络销售违法违规案件信息。一、宁波宁康之星大药房有限公司在饿了么平台未经许可经营第三类医疗器械,未建立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2024年4月10日,宁波市鄞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宁波宁康之星大药房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在饿了么平台未经许可经营第三类医疗器械“甲型、乙型流感病毒抗原检测试剂盒 (胶体金法)”,未建立执行进货查验和销售记录制度。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五条规定。2024年7月8日,宁波市鄞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九条规定,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二、临朐湘厢日用品有限公司在微信小程序店铺经营第二类医疗器械,未按照要求展示医疗器械注册证且未按要求整改2024年8月15日,山东省潍坊市临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网络监测线索,对临朐湘厢日用品有限公司微信小程序店铺“她说成人(临朐店)”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在微信小程序销售第二类医疗器械“避孕套”,产品页面未展示医疗器械注册证信息,被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后,逾期仍未改正。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2024年10月31日,山东省潍坊市临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条规定,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三、天津顺达大药房有限公司在饿了么平台未经许可经营第三类医疗器械2024年4月2日,天津市河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投诉举报线索和现场检查情况对天津顺达大药房有限公司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在饿了么平台未经许可经营第三类医疗器械“甲型、乙型流感病毒抗原检测试剂盒(胶体金法)”。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2024年4月11日,天津市河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规定,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四、南昌美悦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网络销售第三类医疗器械,未按照要求展示医疗器械注册证,未建立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2024年3月21日,南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南昌美悦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经查,当事人在美团、饿了么、京东到家销售第三类医疗器械“软性亲水接触镜”,产品页面未展示医疗器械注册证信息,未建立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和《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2024年5月22日,南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九条、《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条规定,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医疗器械网络销售安全提示: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等规定,从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活动的,应当在显著位置展示其医疗器械生产经营资质以及医疗器械注册证或者备案凭证,依法诚信经营,保证医疗器械质量安全。医疗器械网络交易服务第三方平台企业应当持续加强网售合规治理工作,对入网医疗器械经营者经营资质和产品资质加强监测和管理,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制止并报告所在地药品监管部门。药品监管部门将认真贯彻落实“四个最严”要求,加大监管力度,保持高压态势,严惩重处违法违规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用械安全。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序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违法企业名称或自然人姓名法定代表人姓名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违法行为类型主要违法事实行政处罚的内容行政处罚的依据履行方式和期限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和日期1鄂药监武药处罚〔2024〕24号湖北顶新药品有限公司屈文娟91420106789337339U销售劣药当事人销售不合格中药饮片补骨脂(批号:200902)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主动履行,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湖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4年12月23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行政相对人名称讷河市利鑫堂大药房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281MA1938AF1Y法定代表人葛月辉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讷市监处罚〔2025〕7号违法行为类型《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药品零售企业应当遵守国家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处方保留不少于五年。”违法事实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且逾期不改正处罚依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药品零售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处罚类别罚款处罚内容罚款5,000.00元罚款金额(万元)0.5处罚决定日期2025-01-02处罚有效期2099-12-31公示截止期2025-04-02处罚机关讷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行政相对人名称讷河市利鑫堂大药房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281MA1938AF1Y法定代表人葛月辉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讷市监处罚〔2025〕5号违法行为类型违反《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第一款:药品零售企业应当遵守国家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处方保留不少于五年的行为违法事实2024年11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来到讷河市利鑫堂大药房进行检查,发现随机抽取的处方药双氯芬酸钠肠溶缓释胶囊提供随货同行单显示共购进10盒,剩余9盒,已售出1盒,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2024年11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对该药房进行复查,发现当事人经营的处方药甲硝唑片现场剩余4瓶,自2024年11月20日执法人员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后,该处方药在2024年11月24日售出1瓶,仍未能提供销售时处方。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讷河市利鑫堂大药房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经营主体资格; 2、投资人葛月辉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证明其自然人的身份; 3、现场检查笔录两份,证明执法人员现场的检查情况; 4、询问笔录两份,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5、责令改正通知书一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行为责令其改正; 6、现场检查涉案药品照片四张,证明当事人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违法事实; 7、讷河市百盛医药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的双氯芬酸钠肠溶缓释胶囊和甲硝唑片从正规渠道进货; 8、讷河市百盛医药有限公司随货同行单照片两张,证明当事人经营的双氯芬酸钠肠溶缓释胶囊和甲硝唑片进货数量及日期; 9、涉案药品销售票据复印件两份,证明当事人经营的双氯芬酸钠肠溶缓释胶囊和甲硝唑片的销售情况; 10、现场检查照片两张,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的事实。处罚依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 第七十二条 / 第一项 药品零售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处罚类别罚款处罚内容5,000.00元罚款罚款金额(万元)0.5处罚决定日期2025-01-02处罚有效期2099-12-31公示截止期2025-04-02处罚机关讷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行政相对人名称哈尔滨瑞芪泽康大药房有限公司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10MADD1X1G56法定代表人杨印德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香坊市监处罚〔2025〕9号违法行为类型违反了《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违法事实哈尔滨瑞芪泽康大药房有限公司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案违反了《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进行处罚。处罚依据依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处罚类别罚款处罚内容罚款人民币5000元,上缴国库。罚款金额(万元)0.5处罚决定日期2025-01-02处罚有效期2099-12-31公示截止期2028-01-02处罚机关哈尔滨市香坊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