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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相对人名称 | 鸡西市新区大药店有限责任公司 |
| 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30300MA18X3TJ4K |
| 法定代表人 | 郑福花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鸡市监处罚〔2025〕36号 |
| 违法行为类型 | 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行为 |
| 违法事实 | 经查,该单位于2024年9月11日销售给举报人的云南白药气雾剂两盒(规格85克+60克,批号:ZAC2425)及脑心通胶囊5盒(规格4*12粒,批号:231125)是该单位法定代表人郑福花爱人刘维强在外购买的自用的药品,无法提供具体的购药时间及地点,执法人员二次对该单位执法检查时查见的涉案酒石酸美托洛尔片也是该单位法定代表人郑福花爱人刘维强在外购买的自用的药品,购买价格6元/盒,共购买4盒,无法提供具体的购药时间及地点,上述药品未售出,涉案药品总货值金额322元,违法所得298元。鸡西市新区大药店有限责任公司具有涉嫌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违法行为。当事人在执业药师未在岗情况下,销售了处方药脑心通胶囊,其具有涉嫌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违法行为。该药店销售药品时未及时在药品管理系统中进行记录,药品进销存记录不符,具有涉嫌购销药品未按规定进行记录的违法行为。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修订)》 / 第一百二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的,按五万元计算。;《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 第七十二条 / 第一项 药品零售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修订)》 / 第一百三十条违反本法规定,药品经营企业购销药品未按照规定进行记录,零售药品未正确说明用法、用量等事项,或者未按照规定调配处方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 |
| 处罚类别 | 警告;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 处罚内容 | 1.鸡西市新区大药店有限责任公司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建议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酒石酸美托洛尔片4盒(规格:50毫克、12片/板×2板/盒、产品批号:240119、生产日期:2024/01/17/、有效期至2025/12 1盒,产品批号:230433、生产日期:2023/04/23、有效期至2025/03 1盒,产品批号:230645、生产日期:2023/06/21、有效期至2025/05 2盒),没收违法所得298元(贰佰玖拾捌元),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二倍罚款100000元(拾万元)。罚没款共计100298元(拾万零贰佰玖拾捌元)。 2.鸡西市新区大药店有限责任公司涉嫌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违法行为,依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责令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3.鸡西市新区大药店有限责任公司涉嫌购销药品未按照规定进行记录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建议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
| 罚款金额(万元) | 10 |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0.0322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5-03-28 |
| 处罚有效期 | 2099-12-31 |
| 公示截止期 | 2028-03-28 |
| 处罚机关 | 鸡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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