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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相对人名称 | 鸡西市百和药店 |
| 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30306MA18Y6TD92 |
| 法定代表人 | 李娟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鸡市监处罚〔2025〕35号 |
| 违法行为类型 | 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行为 |
| 违法事实 | 经查,该单位于2024年9月5日销售给举报人的复方丹参滴丸(批号:230807)是孙雅春赠送,共给其2盒,自用一盒,一盒销售给举报人,售价20元/盒,涉案云南白药气雾剂系其自己购买使用药品,共购买2瓶,一瓶自用了,一瓶放于店内销售,25元/瓶,未售出,上述药品具体购货渠道不明,涉案药品货值金额45元,违法所得20元。鸡西市百和药店具有涉嫌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违法行为。该单位在执业药师未在岗期间向消费者销售了处方药复方丹参滴丸,其具有涉嫌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违法行为。该药店销售药品时未及时在药品管理系统中进行记录,药品进销存记录不符,具有涉嫌购销药品未按规定进行记录的违法行为。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修订)》 / 第一百二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的,按五万元计算。;《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 第七十二条 / 第一项 药品零售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修订)》 / 第一百三十条违反本法规定,药品经营企业购销药品未按照规定进行记录,零售药品未正确说明用法、用量等事项,或者未按照规定调配处方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 |
| 处罚类别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 |
| 处罚内容 | 1.鸡西市百和药店涉嫌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的,按五万元计算。”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建议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云南白药气雾剂1瓶(规格:云南白药气雾剂85克、云南白药气雾剂保险液60克 产品批号:ZEC2416 生产日期:2024.04.24 有效期至202703 云南白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没收违法所得20元(贰拾元),处货值金额2倍罚款100000元(拾万元)。罚没款共计100020元(拾万零贰拾元)。 2.鸡西市百和药店涉嫌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违法行为,依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药品零售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之规定,责令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鸡西市百和药店涉嫌购销药品未按照规定进行记录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三十条“违反本法规定,药品经营企业购销药品未按照规定进行记录,零售药品未正确说明用法、用量等事项,或者未按照规定调配处方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建议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
| 罚款金额(万元) | 10 |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0.0045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5-03-28 |
| 处罚有效期 | 2099-12-31 |
| 公示截止期 | 2028-03-28 |
| 处罚机关 | 鸡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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