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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从概念上来讲,药品电子监管码是国家药监部门为了实现药品电子监管而强制药品相关企业执行的,而药品追溯码则强调了药品相关企业的主体责任,根据《药品管理法》,“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并实施药品追溯制度,按照规定提供追溯信息,保证药品可追溯”。然后两者的出处也不一样,电子监管码来源于国家药监局建设并统一管理的“中国药品电子监管网”,而药品追溯码则来源于药品相关企业自主建立的或者第三方提供的药品追溯系统。
自2016年2月20日《关于暂停执行2015年1号公告药品电子监管有关规定的公告》(2016年第40号)发布后,国家药监部门不再强制药品相关企业执行药品电子监管码,随后中国药品电子监管网也不再进行更新及维护。贵公司应该根据目前使用的药品追溯系统对包装盒以及相关文件上的描述进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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