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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药品信息化追溯体系的建设是逐步实施的,虽然目前国家药监部门只对重点品种作出了明确的要求:“2020年12月31日之前,基本实现国家药品集中采购中选品种、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血液制品等重点品种可追溯”。但是建立并实施建设药品追溯制度,是《药品管理法》的明确要求,也是药品持有人的主体责任之一。如果贵公司准备上市的产品属于重点品种的,在上市前是必须完成药品追溯系统的建立;如果不属于重点品种的,建议在准备上市的过程中同步开展药品追溯系统的建设工作,同时关注国家药监部门对其他药品信息化追溯体系建设要求的最新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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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H 2025-0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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