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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6月初,海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接连发布两份重磅文件——《关于紧盯“关键少数”全面压实药品生产企业质量管理体系主体责任的若干措施》和《关于加强药品生产行为监管 规范生产质量管理的若干措施》。两份文件相互配套、互为补充,标志着海南药品生产监管从“宏观合规要求”向“微观过程实质性管控”的全面升级,对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MAH)提出了更为严格、更为具体的合规要求。


文件名称 | 核心主题 | 监管对象 | 核心逻辑 |
《紧盯“关键少数”...》 | 压实“人”的责任 | 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生产负责人、质量受权人等关键人员 | 抓住质量管理体系的决策者与执行者,明确其法定职责、履职红线与惩戒措施,防止因“人”的失职导致体系失效。 |
《加强药品生产行为监管...》 | 规范“事”的过程 | 药品生产全过程(工艺、数据、变更、偏差、委托生产等) | 聚焦生产环节的具体行为与数据,通过强化技术核查与过程管控,确保“事”的合规性。 |
这两份文件的关系可以概括为:“管住关键人,才能管好关键事”。前者是后者的组织保障和动力来源,后者是前者职责的具体落脚点和检验标准。
第一,资源保障责任:企业负责人必须保障质量管理体系建设、设备设施改造升级、检验仪器配置及人员培训等所需资金投入,确保质量管理条件与生产规模及品种风险相匹配。严禁削减必要的质量控制环节、降低检验标准或减少安全保障投入。
第二,管理评审机制:企业负责人应当每年至少组织一次质量管理体系的全面管理评审,定期听取质量负责人关于产品质量风险、偏差趋势、客户投诉及监管检查发现问题的专题汇报,并对重大质量事项作出明确决策。
第三,禁止商业干预:严禁企业负责人以销售目标、交货期限、降低成本等商业理由向生产部门和质量部门施加不当压力,迫使降低质量标准、放宽放行条件或放行存在质量隐患的产品。
文件强调,企业应当保障质量负责人独立履行职责,严禁企业负责人、实际控制人或任何部门以商业理由干预、限制或阻碍质量负责人开展质量否决、供应商否决、偏差调查及变更控制等质量管理工作。质量负责人应当全面负责药品生产全过程的质量管理,建立质量控制和质量保证体系,监督相关质量管理规范执行。
文件特别强调,质量受权人应当独立履行产品放行职责,确保每批放行产品的生产、检验均符合相关法规、药品注册要求和质量标准。质量受权人应确保对批生产记录和批检验记录进行实质性审核,严禁“只盖章不审核”或流于形式。严禁企业负责人或任何层级人员干预、胁迫质量受权人违规放行不合格产品。
文件明确,生产负责人必须严格按照监管部门核准的处方工艺组织生产,确保严格执行《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办法(试行)》等要求。严禁生产负责人指使或默许生产人员擅自更改生产工艺、删减操作步骤、放松中间体控制标准或无视生产偏差,防范因追求利益而导致的质量失控风险。
同时,生产负责人应当基于企业实际的生产条件、设备产能及质量管理保障能力,科学编制并严格执行生产计划。严禁在质量管理体系无法有效覆盖的条件下,盲目承接订单、超设备设计产能或超人员负荷组织生产。
企业关键人员发生变更的,企业应当对其进行充分的资质评估和能力确认,确保接任人员具备相应的能力和经验,并按规定及时申请许可登记事项变更,严禁“挂名”或“空降”不具备履职能力的人员。
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质量受权人和生产负责人等关键人员应当是企业的全职人员,具备足够的时间精力履行相应职责。
企业必须严格按照经核准的药品注册标准和生产工艺组织生产,确保生产全过程持续符合法定要求。任何未经法定程序批准的变更,或未按规定进行备案、报告的变更,一律禁止投入生产;严禁擅自调整关键工艺参数。
企业必须全面落实“可归属、清晰、同步、原始、准确、完整、一致、持久、可用”的数据管理原则,建立健全数据管理程序。确保所有生产检验数据全生命周期真实、准确、可追溯,严密防范数据篡改、伪造及隐匿等违规风险。
企业应当严格管控实验室信息管理系统(LIMS)、制造执行系统(MES)等计算机化系统。确保系统权限分配合理,审计追踪功能全面开启且不可关闭;明确所有使用和管理计算机化系统人员的职责和权限,只有经授权人员,方可修改已输入的数据,严禁通过技术手段绕过系统控制修改、删除业务数据。
文件特别指出,药品监管部门应当通过现场核算物料平衡、比对收率异常波动、校验水电气等生产消耗与产量的逻辑匹配度等实质性手段,验证生产过程的真实性,提升发现隐蔽性质量风险的能力。
对MAH的影响:这一要求意味着监管检查已从“文件对文件”升级为“数据对实物”的穿透式核查。MAH对受托方的年度审计,也应当将受托方的物料平衡、能耗数据等纳入审计范围,确保受托方生产过程真实、可控。
企业应当完善生产检验数据异常偏差的内部报告与彻底排查机制。对于产量突增突降、物料消耗异常、成品率畸高畸低、检验结果超标(OOS)或超趋势(OOT)等关键异常信号,企业必须开展深层次的根源性调查,杜绝避重就轻或虚假说明。
文件明确要求,MAH必须对受托方的质量保证能力和风险控制能力进行实质性现场审计,定期对受托生产全过程进行监督和质量管理评估,确保受托方严格按照批准的工艺组织生产,防范“委托即卸责”倾向。
对MAH的影响:这正是MAH年度审计的核心法律依据。MAH应当每年至少一次对受托方进行现场审计,审计内容应涵盖受托方的生产条件、技术水平、质量管理体系、物料管理、生产过程控制、检验能力、数据完整性等。审计报告应真实反映受托方的实际状态,发现的问题应跟踪整改闭环。
影响维度 | 具体内容 |
关键人员履职风险 | 质量受权人、质量负责人、生产负责人、企业负责人的职责被进一步明确,违规将面临个人处罚、行业禁入、联合惩戒 |
委托生产延伸责任 | MAH必须对受托方进行实质性现场审计和全过程监督,不得“委托即卸责” |
数据穿透核查压力 | 监管部门将核查物料平衡、能耗逻辑、生产检验数据一致性,MAH必须能够穿透掌握受托方真实生产状态 |
计算机化系统合规 | 审计追踪必须开启且不可关闭,数据管理必须符合ALCOA+原则 |
变更与偏差管理 | 未经批准的变更一律禁止;偏差必须根本原因调查,严禁“降级”处理或隐瞒不报 |
年度管理评审 | 企业负责人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管理评审,形成记录备查 |
质量受权人实质性审核 | 批放行必须实质性审核批记录,严禁“只盖章不审核”,审核记录需有实质性意见、签字和日期 |
面对监管持续升级,MAH应从以下方面着手,将主体责任落到实处:
对照两份文件的要求,对现有质量管理体系进行全面评估,明确差距和整改方向,为后续完善提供依据。
ü 企业负责人:落实年度管理评审,定期听取质量汇报
ü 质量受权人:确保批放行实质性审核,留存完整审核记录
ü 质量负责人:保障独立行使质量管理职权
ü 生产负责人:严格按照核准工艺组织生产
ü 关键人员变更:做好资质评估,及时办理变更登记
ü 将年度审计从“形式合规”转向“实质有效”,重点核查工艺一致性、数据完整性、物料平衡、偏差变更管理等
ü 在质量协议中补充数据查阅、偏差报告、变更批准等条款
ü 建立双方质量信息沟通清单,确保信息传递及时、记录完整
ü 严格依据注册工艺组织生产,未经批准不得变更
ü 落实数据完整性要求,确保计算机化系统审计追踪开启
ü 完善偏差、OOS、OOT的根源调查和CAPA跟踪
对受托方的年度现场审计,自126号公告以来已是MAH的法定义务。然而,在实际执行中,部分MAH的年度审计仍存在深度不足、整改跟踪不到位等问题。在监管持续升级的背景下,MAH亟需将年度审计从“形式合规”转向“实质有效”。
CIO合规保证组织深耕药品合规领域多年,为MAH提供专业的受托方年度审计及合规解决方案:
服务模块 | 服务内容 |
受托方年度现场审计 | 接受MAH委托派遣资深GMP专家团队进行全面审计,出具专业审计报告 |
质量体系差距分析 | 对照最新法规要求,评估质量管理体系完整性和符合性 |
质量协议审核与优化 | 根据134号公告及各省监管最新进行审核及优化建议 |
整改跟踪与CAPA验证 | 跟踪整改闭环,验证CAPA有效性 |
CIO的优势:近22年药品GMP合规服务经验,资深GMP专家团队,已为全国多家B证持有人提供GMP审计服务,审计报告获得行业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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