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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7月3日,国家药监局药品审评中心(CDE)发布了两份技术指导原则——《细胞治疗药品范围和归类技术指导原则(2026年版)》和《基因治疗药品范围和归类技术指导原则(2026年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这是继2026年5月818号令与828号令正式施行后,细胞与基因治疗领域迎来的又一关键政策落地,为“双轨制”中的药品路径提供了明确的范围界定与归类依据。
细胞与基因治疗药品涵盖多种类别,不同类别之间的风险特征与控制要求差异显著。这两份指导原则的核心作用,是为这类产品界定“什么是药品”以及“属于哪一类药品”。
细胞治疗药品(CTMPs) 被定义为:采用人体细胞、组织或体液作为起始原材料,经体外操作生产,以细胞作为活性成分的药品。明确排除未经加工的移植用细胞、组织或器官,以及用于生殖技术的人工胚胎和生殖细胞。根据是否在体外进行过基因修饰,分为非基因修饰细胞治疗药品(如TIL、NK细胞)和体外基因修饰细胞治疗药品(如CAR-T、TCR-T、基因修饰的造血干细胞)。
基因治疗药品(GTMPs) 定义为:借助核酸(DNA/RNA)或通过病毒/非病毒载体导入外源基因序列,或使用作用于特定基因的核酸酶/蛋白酶,特异性改变人体基因序列或调控基因表达来发挥作用的药品。明确排除预防用疫苗和化学合成寡核苷酸药物。根据递送载体类型,分为非微生物载体类(如LNP递送的mRNA、核酸蛋白复合物)和微生物载体类(如病毒载体类、非病毒微生物载体类)。
2026年5月,国务院818号令与828号令正式施行,构建了生物医学新技术的“双轨制”监管体系。CDE此次发布的两份指导原则,正是在药品路径(828号令体系)内的核心配套文件,其作用体现在三个层面:
1. 划清“药品”与“技术”的边界
818号令的技术路径,适用于个性化程度高、难以形成产品的生物医学新技术。而CDE新规明确了什么样的产品属于细胞/基因治疗药品,应当走药品注册路径。根据行业解读,对于“已经明显具备产品形态,能够进行标准化、规模化生产的药品、医疗器械均不纳入生物医学新技术临床转化应用审批范围”。两种路径的逻辑完全不同——药品路径要求产品可标准化、规模化生产;技术路径则强调个性化、难以产品化。企业在研发早期就应根据产品特性做出明确选择。
2. 为“双轨制”提供技术支撑
新规以“物质基础及活性成分”为主,综合考虑“生产工艺”“作用机制”进行类别判定,解决了细胞与基因治疗产品“是药还是术”的长期争议。清晰的分类标准为药品研发立项、技术路线选择提供了明确指引,也为监管部门之间避免重复/交叉监管提供了依据。
3. 指导边界产品归属
对于同时符合多种类别特点的复杂产品,指导原则给出了明确判定标准。例如,体外CAR-T细胞属于细胞治疗药品;而以in vivo CAR-T为代表的一类药品,活性成分主要为递送载体递送的核酸序列,则归属于基因治疗药品。新生抗原类药品的活性成分也存在多种形式——涉及细胞负载新生抗原肽的纳入非基因修饰细胞治疗药品;若活性成分为新生抗原核酸或由病毒载体递送,则归入基因治疗药品。
随着818号令、828号令以及这两份指导原则的相继落地,细胞与基因治疗行业的合规框架已基本成型:
1.路径边界明确,企业选择有章可循:企业可根据产品是否具备标准化、规模化生产的特性,在研发早期就明确走“药品路径”还是“技术路径”,避免后期路径切换带来的高昂成本。
2.审评审批提速:CDE同步发布了《关于优化细胞与基因治疗药品审评审批有关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将审评周期压缩至30个工作日,审批效率实现翻倍提升。
3.监管边界清晰:监管部门之间基于明确的审批范围界定避免重复/交叉监管。技术路径的转化应用还设有“多中心独立验证”的硬门槛——与临床研究发起机构无利益关联的多家三甲医疗机构独立开展验证,确保技术成熟、稳定、可重复。
从818号令建立“双轨制”框架,到828号令完善药品路径法规基础,再到CDE两份归类指导原则明确“药品”的范围与分类,我国细胞与基因治疗领域的监管体系已逐步走向系统化、法治化。对于从事该领域的企业而言,当务之急是在研发早期就根据产品特性,在“药品路径”与“技术路径”之间做出明确选择,并按照相应法规要求建立合规体系——无论是IND申报所需的GMP体系,还是IIT备案所需的制备条件,合规都是通往临床与商业化的唯一通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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